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现在景点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景点招待

导读: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现在景点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景点招待 1.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景点招待 2. 阿坝藏族自治州旅游 3.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景点介绍 4. 阿坝藏族自治州旅游景点 5.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景点招待所电话 6. 阿坝州羌族自治区景点 7.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景点 8. 阿坝羌族藏族自治州风景区 9. 阿坝自治州旅游景点

1.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景点招待

2021年12月免费景区一共有10个

1广安市邓小平故里

广安市邓小平故里旅游区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先后被评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国家一级园林,国家一级博物馆,全国好色旅游经典景区,革命传统教育基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荣获四川省旅游熊猫奖

2绵阳市北川羌城旅游区

位于四川盆地西北部北川羌族自治县,由北川地震遗址区,北川新县城,北川地震纪念馆,北川羌族民俗搏物馆,吉娜羌寨,维斯特游客中心等景点组成。

3诺水河国家级风景区

位于四川省通江县境内,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珍稀水生动物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A级景区,由诺水洞天,临江丽峡,空山天盘三大景区组

4川主寺

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藩县奇峡路36号,是一座信奉苯教的寺院,也是“文革”期间得以幸存的寺院,景区点地27亩。

5逐宁市安居区七彩明珠景区

位于四川省遂宁船山区至安居区玉丰镇鸡头寺村境内,景区由诗景画廊,眉图叠翠,五彩花坞,桃园春晓,果香民居,黄峨古镇,鹭岛湿地七景区组成

6米仓山大峡谷风景名胜区

位于四川省广元市,景区以山,水,峡谷景观为主,融合林,泉,洞等自然景观和红色文化于一体,自然与人文交相辉映,具有“雄,奇,古,红”等特点

7四川宋瓷愽物

位于四川省遂宁市西山路613号,国家旅游局评定的3A级旅游风景区

8内江市安泰山庄景区

位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永安镇黄河湖经济开发区,占地800余亩,湖区水域面积7000余亩,投资80000余万元。

9凉山州西昌市建昌旅游景区

10慧剑市

位于四川省德阳市什邡五公里目澜镇境内

2. 阿坝藏族自治州旅游

首先说说阿坝州的景点分别是:九寨沟风景名胜古迹、黄龙风景区、四姑娘景区、若尔盖大草原、毕棚沟、黄河第一湾、花湖生态旅游区、牟民沟风景区、金川梨花、理县温泉、红原县俄么塘花海景区。甘孜的景点有:贡嘎山、海螺沟、中国墨石公园、稻城亚丁景区、泸定桥、亚丁红草地景区。

3.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景点介绍

川西

川西高原上群山争雄、江河奔流,长江的源头及主要支流在这里孕育出古老而神秘的华夏文明,大渡河、雅砻江和金沙江带着雪山草地的气息由北向南流淌。我是地产四川人,也是热爱高原的老驴子,但至今为止,川西依旧没有走完,今天来大概了解一下

九寨瑶池——五花海

九寨沟五花海,地处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旅游景区中心位置。有“九寨沟一绝”和“九寨精华”之誉,是九寨沟的骄傲。

五花海四周的山坡,入秋后便笼罩在一片绚丽的秋色中,色彩丰富,姿态万千,湖畔五彩缤纷的彩林倒映在湖面,与湖底的色彩混合成了一个异彩纷呈的彩色世界。

同一水域,五花海可以呈现出鹅黄、墨绿、深蓝、藏青等色,斑驳迷离,色彩缤纷,是九寨沟各个景点中最为精彩的景点之一,吸引了无数游客和摄影爱好者。

四姑娘山

四姑娘山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与汶川县交界处,地处邛崃山脉中段,山脉由四座连绵不断的山峰组成。

四座山峰长年冰雪覆盖,犹如头披白纱,姿容俊俏的四位少女,依次屹立在长坪沟和海子沟两道银河之上,其中最高最美的雪峰就是幺妹“四姑娘”。

在群山如云的川西,四姑娘山被誉为“蜀山皇后”。四姑娘山以雄峻挺拔闻名,山体陡峭,直指蓝天,冰雪覆盖, 光照人。山麓森林茂密,绿草如茵,清澈的溪流潺潺不绝,宛如一派秀美的南欧风光,人称“东方的阿尔卑斯”。

海螺沟

海螺沟位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东南部,贡嘎山东坡,是青藏高原东缘的极高山地。沿G318国道过二郎山隧道后在甘谷地转入S211省道,过磨西镇后便能看到海螺沟景区大门。

海螺沟无疑是“蜀山之王”贡嘎的“长子”,它跨越中高山、高山、极高山地,以亚热带为基带的垂直自然带谱,使得这里生物的多样性令人叹为观止。

这里简直是一座冰川博物馆:冰蚀谷、悬谷、谷中谷、角峰、刀脊、冰坎、冰斗、粒雪盆、磨光面、刻痕、刻槽……这些将海螺沟雕琢成梦幻般的高山琉璃世界。

4. 阿坝藏族自治州旅游景点

阿坝州是四川省的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州,其全称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全州共管辖13个县,分别是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黑水县、小金县、金川县、马尔康市、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壤塘县。其州府所在地为马尔康市。全州旅游景点较多。欢迎全国全世界的人民到阿坝州旅行。

5.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景点招待所电话

第一条 为加强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九寨沟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范围界定为:东至红海、黑海以西接西白河及王朗自然保护区界;南至尕尔纳峰,以九寨沟县和松潘县、平武县县界为限;西至扎玛且莫普德峰南北两侧山脊线;北至塔藏永和塘到藏康永定关段北侧分水岭。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级保护区,另加外围保护地带。

  (一)特级保护区: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作为特级保护。即自然保护区范围除去树正沟、日则沟、则查洼沟、扎如沟两岸宽约1公里范围外的其余地带,面积计:588平方公里。

  (二)一级保护区:分布于上述四条沟两岸宽约1公里范围(即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的景点及景点周围相关环境空间作为一级保护区。面积计:12平方公里。

  (三)二级保护区:上述四条沟两岸宽约1公里范围(即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除去一级保护区外的地带作为二级保护区。面积计:43平方公里。

  (四)三级保护区:漳扎镇作为风景区旅游镇及其相关环境作为三级保护区。面积计:77平方公里。

  (五)外围保护地带:风景区外围相关环境地带。东至风景名胜区范围西界,西至松南(松潘至九寨沟县城)公路以西分水岭,南至九寨沟县与松潘县县界,北至拉来坝到唐鸟沟与许夏沟交汇处一线。面积:600平方公里。

  第三条 凡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居住及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旅游、宗教、文化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必须符合《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州、县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是由州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州县 管,以州为主”的管理体制,负责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按照“规划是前提、保护是核心、管理是关键”的要求,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保护九寨沟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民族文化和宗教文化资源,维护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合理开发、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协助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总体规划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四)对风景名胜区内居民生产、生活、经营等活动进行管理;

  (五)对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旅游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管理监督;

  (六)建设、管理和保护风景名胜区的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七)州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风景名胜资源、风景名胜区环境及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九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社会经济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风景区和其他风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二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景区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等各项活动的依据,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经批准的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总体规划中的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按国家、四川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

  第十四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寨建设应严格遵循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占用土地,建设房屋或其他工程等都必须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按规划进行审查同意后,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其规划选址、建设项目平面布置、格调、高度、体量等都应当符合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统一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栏,对施工现场出入口的道路进行硬质覆盖,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环境,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坏。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按规定进行绿化,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第十八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设置施工工棚、季节性经营网点简易设施及其他临时简易设施,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不得对风景名胜区环境和资源造成破坏,并应当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九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让或者变相出让。

  第二十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自然环境。

  第二十一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按下列要求实行分级保护。

  (一)特级保护区:

  1.实行严格保护,禁止除科学研究外的一切人为活动;

  2.特级和一级、二级保护区均禁止建设各类宾馆、索道和大型人工设施;

  (二)一级保护区:

  1.严格保护并改善风景景观环境,使景点更富魅力;

  2.可设置风景游览所必需的游览步道、观景台等相关设施;

  3.景点的修缮、游览步道的设置、服务用品的配置均须规范设计,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4.对人文景点进行整改,使其达到景观要求;

  5.禁止一切非风景区保护与建设的设施进入。

  (三)二级保护区:

  1.保持并改善风景景观环境;

  2.禁止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行为。

  (四)三级保护区:

  1.游览设施设置及居民建设须经详细规划后,按规划严格实施;

  2.详细规划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精神,建设风貌必须与风景环境相协调,基础工程设施必须符合规范及环保要求;

  3.保持并改善生态环境。

  (五)外围保护地带:

  1.保持并改善自然生态环境,禁止一切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进入;

  2.除已作规划的漳扎旅游镇外,原则上不再设其它游览设施。

  第二十二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对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资源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对具有民族特色的建筑物、设施,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实行专人管理,并落实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

  (二)保护植被,加强绿化,维护生态平衡,落实环境保护、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护林防火和有害生物监测、防控措施。必要时,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对部分景点实行定期封闭开放;

  (三)在林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下,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登记造册,落实保护复壮措施;

  (四)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理,防止水体污染;

  (五)加强对地质遗址和地质环境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需进入特级保护区从事科研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查同意后,并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派专人陪同方可进入。

  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物种标本的,应当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同意,并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第二十四条 因风景名胜区景点的开发或工程建设需要砍伐少量非珍贵竹木的、竹木需要间伐的,均应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查,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砍伐、放牧、狩猎、捕鱼、采药、烧荒、挖沙、下滩踩水、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五)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有碍游览、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禁止违反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风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组织迁出。

  第二十七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和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八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设置农贸市场、留宿游客、野营;

  (五)摄制电影、电视、宣传片等;

  (六)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未经检疫部门依法检验和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同意的动植物、木材及其木制品、种苗以及各种林木繁殖材料,不得进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

  第三十条 凡进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尾气排放必须符合环保要求,达到环评排放标准。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禁止进入风景名胜区。

第四章 管  理

  第三十一条 凡进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风景名胜资源和各项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严禁破坏公共设施和游览秩序的行为,服从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科学制定风景区、景点的环境容量和游览路线,制定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坚持实行限量旅游策略,有序开展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应当依据《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严格执行“沟内游、 沟外住”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进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纳税外还应当向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和扩大营业面积,在非指定的经营地点、区域揽客、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 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置;

  (三) 纠缠消费者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乱收费、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四) 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各类经营、服务活动。

  第三十八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观光公司营运车辆应当控制在科学、合理的范围之内。营运时间旺季为7:00至19:00;淡季为8:00至19:00,如有特殊情况,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可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各经营单位的指示标牌,应当按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规定的式样、规格制作,在指定地点安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占道经营或在主要景点摆摊设点。

  第四十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景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定期对交通、游览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游览者安全。

  第四十一条 利用九寨沟风景名胜资源从事公益性活动的,必须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查批准,并在指定的区域或者路线进行。

  第四十二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和制度,建设一流的消防抢险救援队伍,编制并组织实施景区消防规划,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加大消防安全监管和宣传力度。

  第四十三条 除执行紧急任务外,凡进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必须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批准并办理景区通行证,按规定时间进出,按规定的线路限速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服从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管理。

  根据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环境承载量及环境保护管理需要,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可采取措施,对风景名胜区内营运车辆、居民私家车进行适量控制。

  风景名胜区内居民的车辆只限于家庭使用,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应当严格控制常住人口和机构设置的数量、规模。迁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人员和机构以及风景名胜区居民福利、保障等的管理,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会同州财政局、州规划建设局、州旅游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五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不得从事以营 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四十七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 阿坝州羌族自治区景点

阿坝州是川西。阿坝州紧邻成都平原,全州地表整体轮廊为典型高原,地势高亢,境内垂直气候显著,冬季寒冷而漫长,夏季北部温凉,南部温热且短暂,大部分地区春秋季相连,干雨季分明。光照充沛,昼夜温差大,无霜期短。冬春季节空气干燥,多阵性大风,旱、霜、雪、低温、大雪各类灾害性天气频繁。

7.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景点

阿坝州5A景区有3家,分别是九寨沟风景名胜区,黄龙风景名胜区,汶川特别旅游区。

一是九寨沟风景名胜区,位于阿坝州九寨沟县漳扎镇,以“九寨六绝”——翠湖、叠瀑、彩林、雪峰、藏情、蓝冰而闻名。!三是黄龙风景名胜区,位于阿坝州松潘县,景区由黄龙沟、丹云峡、牟尼沟、雪宝鼎、雪山梁、红星岩,西沟等景区组成。

三是汶川特别旅游区,是2008年5月12日汶川特大地震重建后特别开发的纪念性和文化主题景区。由震中映秀、水磨古镇、三江生态旅游区组成,自然风光与浓厚的乡土风情、民族文化、人文景观及田园风情交相辉映,独具魅力。

8. 阿坝羌族藏族自治州风景区

十二月底,阿坝州比较冷,一般都下雪啦。如果你喜欢赏雪,可以推荐你去茂县九顶山太子岭滑雪场,可以去理县米亚罗红叶风景区,黑水达古冰川。

红原,若尔盖大草原。松潘黄龙景区,九寨沟风景区等,这些地方都是不错的旅游景点。建议准备些抗寒冷的衣物。相关的必需品。

9. 阿坝自治州旅游景点

九寨沟、花湖、黄龙、桃坪羌寨、九曲黄河第一弯等。

九寨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境内,是中国第一个以保护自然风景为主要目的的自然保护区,也是中国著名风景名胜区和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被纳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人与生物圈”保护网络。因沟内有树正、荷叶、则查洼等九个藏族村寨坐落在这片高山湖泊群中而得名。

花湖位于四川若尔盖和甘肃郎木寺之间的213国道旁,是热尔大坝草原上的一个天然海子。热尔大坝是我国仅次于呼伦贝尔大草原的第二大草原,海拔3468米。花湖经典的时间是在五六月份,湖畔五彩缤纷,好像云霞委地,而湖中则开满了水妖一样的绚丽花朵,这种植物看起来平淡无奇,在雨水充沛的八月把纯蓝的湖水染成淡淡的藕色,时深时浅,像少女思春时低头的一抹酡红。

黄龙风景名胜区,是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境内的一个风景名胜区,与九寨沟毗邻,仅相距100千米。黄龙风景名胜区因沟中有许多彩池,随着周围景色变化和阳光照射角度变化变幻出五彩的颜色,被誉为"人间瑶池"。由黄龙沟、丹云峡、牟尼沟、雪宝鼎、雪山梁、红星岩,西沟等景区组成,主景区黄龙沟位于岷山主峰雪宝顶下,面临涪江源流。黄龙风景名胜区以彩池、雪山、峡谷、森林"四绝"著称于世,也有说法在此基础上加上滩 、古寺、民俗称为"七绝"。

桃坪羌寨,位于理县杂谷脑河畔桃坪乡。羌寨距离理县城区40公里,汶川城区16公里,成都139公里,是国家级重点文件保护单位,九黄线旅游圈的重要景区。桃坪羌寨是世界上保存最完整的尚有人居住的碉楼与民居融为一体建筑群,享有"天然空调"美名。其完善的地下水网、四通八达的通道和碉楼合一的迷宫式建筑艺术,被中外学者誉为"羌族建筑艺术活化石"、"神性的东方古堡"。

藏族人民结合黄河上游的地形、景观等,将上游诸河段取了更有特色的名称,如卡日曲、约古宗列曲、扎曲、星宿海、玛曲、析(赐)支、河曲、九曲、逢留大河等。藏语称"河"为"曲". 俗语说:"天下黄河九曲十八湾",这"九曲"就是唐时对贵德以上黄河段的称呼 黄河首曲所在地玛曲县还是整个黄河流域唯一一个以"黄河"命名的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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