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开发的旅游景点 安徽新景区

导读:安徽新开发的旅游景点 安徽新景区 1. 安徽新景区 2. 安徽新景点 3. 合肥新景区 4. 安徽省十大风景区 5. 安徽风景名胜区 6. 安徽 景区 7. 安徽主要景区 8. 安徽aaaa景区 9. 安徽风景旅游区

1. 安徽新景区

有2021安徽有安徽黄山景区,九华山景区,还有颍上县八里河风景区

2. 安徽新景点

安徽旅游前十名:第一名青山绿水灵秀多姿非黄山莫属,一年四季都可以出游,每个季节都有特色。

第二名当属九华山景区寺庙农家土菜,出行更方便。

第三名天堂寨,是安徽与湖北交界处,也是大别山主要的景区之一。

第四名位于安庆潜山的天柱山,也是是七仙女的故乡,黄梅戏的发源地。安徽旅游胜地很多很多,也就不一一列举了有机会还是亲自体验一番最佳。

3. 合肥新景区

合肥植物园景区的特征是各色的桂花树

4. 安徽省十大风景区

1、黄山:位于安徽省南部黄山市境内,有72峰,主峰莲花峰海拔1864米,与光明顶、天都峰并称三大黄山主峰,为36大峰之一。

2、九华山:古称陵阳山、九子山,为“中国佛教四大名山”之一。

3、天柱山:因独特的自然景观,名列安徽省三大名山之一(黄山、九华山、天柱山)。

4、天门山:古称云梦山、嵩梁山,是张家界永定区海拔最高的山。

5、齐云山:古称白岳、齐头山,因遥观山顶与云平齐得名。

6、琅琊山:位于安徽省滁州市西南约5公里、现滁州市的西郊。

7、冶父山:位于安徽省庐江县境内,距县城东约9千米,峰峦叠翠,庙宇辉煌,古迹遗存,佳传甚多,有“江北小九华”之称。

8、仙寓山:横跨安徽省东至县和石台县境内,为东至、石台、祁门三县交界,是黄山的西脉。

9、凤凰山:位于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南部,属国家AAAA级风景区。

10、张公山:风景区是国家AAAA景区,位于安徽省蚌埠市西南部。

5. 安徽风景名胜区

中国名山,著名风景旅游区和疗养避暑胜地。1990年列入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目录。秦称黟山,唐天宝六年(747)改名黄山,别称“黄岳”。自然风景优美,明代地理学家、旅行家徐霞客曾有“五岳归来不看山,黄山归来不看岳”之赞

黄山,古称黟山,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境内,地处安徽省南部、黄山市北部,地跨歙县、休宁县、黟县和黄山区、徽州区,东起黄狮岭

6. 安徽 景区

安庆天柱山风景区门票是免门票。

7. 安徽主要景区

黄山莲花峰海拔1873米当属安徽第一高峰,天都峰1810米次之

大别山白马尖海拔1777米

8. 安徽aaaa景区

1、合肥市野生动物园

合肥野生动物园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西郊的大蜀山西南麓,距市中心15km,东以环山路为界,西与蜀山森林公园接壤,占地1530亩,海拔50m~90m。园内山势蜿蜒起伏,曲径通幽;草木茂盛,绿树参天;空气清新,水质洁净。现有动物100多种、2000余头(只)。园区内林木森森,溪流潺潺,身临其境,给人一种充满山林韵味、原野情趣之感;市区到该园交通十分便捷,市内有多路公交到达。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600号

2、马塔塔动物王国

马塔塔动物王国是安徽一家室内创新互动型 " 海陆空三栖 " 动物王国,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长宁大道砂之船奥特莱斯B馆3楼,景区占地5000平米超大场地,分为十大主题板块,爬虫区、奇幻雨林、猴王花果山、灵幻秘境、雀鸟园、萌宠奇缘,鹦鹉表演区等。拥有来自国内外的近百种覆盖陆地、海洋、空中的中小型可爱萌宠,更有多种国家级保护动物和珍稀动物。有贪吃的小浣熊、蠢萌的水豚、" 倒挂 " 的树懒、想 " 越狱 " 的土拨鼠、机灵的环尾狐猴 ,还有龙猫、巨嘴鸟、羊驼、白袋鼠、耳廓狐、水母,这里将开启都市休闲 教育、互动生活的全新体验,近百种海陆空可爱萌宠等你来 " 宠幸 "!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宁大道1888号

3、宿州野生动物园

宿州野生动物园,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宿州大道,园区占地约1300亩,总投资5亿元,共分为车行区、步行区、散养区、国际大马戏四大区域。其中车行区、步行区为一期工程建设,目前已全面完工。今年4月29日,动物园正式开园。为提高宿州市埇桥区作为全国“马戏之乡”知名度,提升宿州城市品味,深化宿州市文化事业发展,争创国家级园林城市的重要举措,同时为市民的文化休闲增添了一个好的去处。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洪河路

4、安庆动物园

安庆市动物园,于1956年在安庆市菱湖公园内现址建园,原名市菱湖公园动物园,2006年升级更名。开放至今已有60年的历史。安庆市动物园圈养有野生动物50种300多头(只),其中70%以上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物种。安庆市动物园是目前皖西南地区仅有的一个专业动物园,年接待游客十多万人次。

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湖心南路186号菱湖公园内

5、淮北市动物园

淮北市动物园,又称相山动物园,位于国家园林城市淮北市AAAA级旅游景区内东南部。建于1974年,占地面积达5.33公顷。镂空围墙总长332.5米、高3米。此处原是一片山林,有刺槐、石榴、侧柏、柿树等树种,地形起伏。1982年,按照动物笼舍的分类规划建成猴山、鹿苑、骆驼舍、牦牛舍、猛兽舍、水禽舍等动物房舍,并建成宽2.6米,长600米的水泥游览道路。1984年建成金鱼廊和金鱼生产区,总面积达1200平方米,1990年改建骆驼房69.7平方米。2003年,建成东北虎繁育中心。现动物园有动物3 4科153种2738头(只)。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安徽五大著名动物园排行榜是根据动物园的人气指数、

9. 安徽风景旅游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旅游业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产业市场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事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等活动,发挥指导、协调、沟通、服务作用,维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旅游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对涉及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可以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促销、景区景点开发,以及对旅游事业有重大贡献者的奖励等。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 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制订交通发展规划,改善旅游客运条件。

市政建设项目和国家大型工程的规划编制和方案设计,应当统筹兼顾旅游开发和相关设施建设。

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道路和干线公路设置标准化的旅游交通标示牌、重要景区景点指示牌。

第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旅游信息互通。设立公益性旅游咨询网站。在公共交通枢纽站点、旅游集散站、主要旅游区(点)逐步设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条 建立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春节、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法定节日期间及放假前一周,通过大众传媒逐日向社会发布主要旅游区(点)的气象、旅游接待承载力、住宿、交通等信息。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就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情况,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提供信息、指导培训、帮助协调等方式,促进研制和开发具有安徽历史文化内涵和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旅游商品市场,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结合。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劳动等部门,加强旅游院校(专业)的建设和旅游科研、教育、职业培训工作,加快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开发旅游产品,组建大型旅游企业或者成立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拓展国际国内旅游业务。

旅游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地旅游资源状况以及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为依据,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相协调。

旅游发展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并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鼓励开发建设与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融合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和具有知识性、教育性、趣味性、参与性的旅游娱乐项目。

鼓励发展徽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会展旅游、红色旅游、工农业旅游和民俗风情旅游等旅游项目。

禁止设立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依法有偿出让或者租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合理设置停车场、环境卫生设施、通讯设施、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紧急救援中心和游客服务中心,以及旅游指示牌、警示牌和说明牌,并采用国际通用的公共信息图表符号。

旅游者

第二十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 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五)因接受旅游经营者的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获得赔偿;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约定的旅游饭店、车船公司、餐馆、购物场所、旅游区(点)等在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中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直接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经协商一致或者依法确认后,旅行社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护旅游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二)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遵守卫生、安全等旅游管理规定和秩序;

(四)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下列解决方式: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三)申请当地旅游行业协会调解;

(四)依法申请仲裁;

(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经营人员

第二十四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证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旅游经营者组织具有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旅游经营者从事索道、缆车、观光电梯、游船、汽艇等特种营运的,其设施设备经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会务服务。

第二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旅游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公开服务项目、标准、价格,严格履行旅游合同,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违背民族风俗习惯、有碍宗教信仰自由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三)垄断经营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宣传;

(五)欺诈、勒索旅游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依法与旅游者订立旅游书面合同,安排符合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按规定推荐旅游者购买意外保险。

第三十条 旅行社、导游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旅游合同;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当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并承担相应增加的旅游费用或者返还减少支出的旅游费用。

第三十一条 导游人员依法取得导游证书 ,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第三十二条 导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语言规范,不得擅自变更旅游接待计划或者中止导游服务,不得索要小费。导游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旅行社与旅游者合同约定的标准。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人格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加强管理,维护旅游秩序,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安全、旅游环境容量和服务质量等要求,合理确定旅游接待承载力;在接近其承载力时应当公开发布预告。

第三十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浏览项目的,应当设置单一门票。确有必要实行重点保护的游览点,需要单独收取门票的,应当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并设立明确的标识。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对集体组织活动的中小学生免票。

第三十五条 旅游景区、景点票价的制定或者调整,按规定报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和省重要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制定或者调整前,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

第三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管理的规定,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配备旅游安全保护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经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具备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条件、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并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第三十七条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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