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旅游冷门 安徽的旅游业

导读:安徽旅游冷门 安徽的旅游业 1. 安徽的旅游业 2. 安徽的旅游业分析 3. 安徽的旅游业发展现状 4. 安徽的旅游业排名 5. 安徽的旅游业发展情况 6. 安徽的旅游业数据 7. 安徽的旅游业发达吗 8. 安徽的旅游业现状 9. 安徽的旅游业研究现状

1. 安徽的旅游业

人民网北京8月28日电 (记者刘佳)日前,文旅部发布了《2021年第二季度全国旅行社统计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2021年第二季度全国旅行社国内旅游组织3183.26万人次、8239.40万人天;接待3727.97万人次、8236.33万人天。

《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6月30日,第二季度全国旅行社总数为41779家,共有31604家旅行社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全国26个地区审核完成率超过90%,其中天津、河北、辽宁、安徽、江西、湖南、贵州的审核完成率达到100%。

2. 安徽的旅游业分析

分别是:安庆、池州、铜陵、芜湖、马鞍山这五个地级市。

安徽皖江指的是长江流域流经安徽省内的五个城市

安庆市中国传统黄梅戏之乡,曾经做过安徽的省会城市,“皖”字的由来起源于安庆。景点众多,是安徽省经济来源的重要之地。

池州市环境优美,水系发达,有著名的九华山风景区。安徽省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第一个生态经济示范区。

铜陵市是安徽的“古铜都”,是青铜文化的发祥地。是长江流域重要的组成之一,是长三角洲城市群之一,经济体量也是安徽省不可或缺的。

芜湖市安徽省第二大城市,经济体量全省第二,合肥都市圈成员,对安徽的发展起着决定性作业。有着多个国家级战略之地,也提速着安徽的发展。

马鞍山安徽经济体量的重要来源之一,南京都市圈成员,也是推进长江经济的重要之地。

这些城市的发展对安徽省的发展有着决定性因素,大大增加了安徽的经济体量。

3. 安徽的旅游业发展现状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创新型文化和旅游强省建设迈出坚实步伐。2018年,全省文化产业增加值达到1537亿元,占GDP的4.52%;2019年,全省旅游总收入8526亿元,旅游业增加值占GDP的5.47%,两项占比都高于全国水平。

4. 安徽的旅游业排名

黄山,古称黟山,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境内,地处安徽省南部、黄山市北部,地跨歙县、休宁、黟县和黄山区、徽州区,山境南北长约40千米,东西宽约30千米,总占地面积约1200平方千米,地跨东经118°01'至118°17'、北纬30°01'至30°18',东起黄狮岭,西至小岭脚,北始二龙桥,南达汤口镇,属亚热带季风气候;以奇松、怪石、云海、温泉、冬雪“五绝”及历史遗存、书画、文学、传说、名人“五胜”著称于世,素有“天下第一奇山“、“天开图画”、“松海云川”之称,是中华十大名山之一、古代道教名山之一、中国最著名的山岳之一

5. 安徽的旅游业发展情况

民用运输机场作为国家重要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是民航业发展的基础, 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我国当前的客货运输主力当前仍然是汽车、火车及高铁占据主力地位。但航空运输具有其无法替代的高速快捷优势,是商务出行,高附加值货运的首选。内陆数个城市已经依托机场建立起了内陆航空港,拜托了不靠海无海港的不利局面。因此,机场建设对内陆地区就显得尤为重要。

安徽省融入长三角后,安徽省内机场集群已经纳入长三角机场集群建设规划中,获得了快速的发展。现在安徽省内共有5座民用机场已通航,分别是合肥新桥国际机场,黄山屯溪国际机场,阜阳西关机场,安庆天柱山机场,池州九华山机场。可见,除合肥、阜阳机场外,其余三座机场的修建更多是得益于旅游的开发,更多为游客服务。

6. 安徽的旅游业数据

当然安徽省更发达 了。云南省是我国西南部一个边防省份,与东南部缅甸越南印度等国接壤,全境为云贵高原,高山雪山地形复杂,人口较少,旅游业为主。安徽省是我国华东地区省份,承东启西,长江淮河横穿东西,境内有山有水,矿产资源丰富,交通教育发达,工业基础良好,经济总量近年来已经超越上海市,排名全国十强。进入长三角以来,安徽获得更加强劲的发展动力。

7. 安徽的旅游业发达吗

融合了徽式建筑,A,“徽”字印章,河流,“安徽旅游”及其拼音等元素。徽式建筑用中国书法和国画手法描绘,凸显安徽建筑特色,突出安徽的徽文化和风土人情;A取自“安徽”拼音“的首个字母,同时体现安徽旅游争创高品质旅游服务的信心;徽式建筑和“徽”字印章具有安徽特色,突出了安徽的徽文化的特色,代表安徽悠久的历史文化和丰富、高品位的旅游资源;河流既代表美丽的山水风光,又象征安徽旅游业正在源源不断地发展,将会发展成为中国乃至世界的旅游胜地。

标识的色彩采用黑与绿和红色印章搭配,取山水和土地之色,又有国画特点,体现安徽旅游的文化特征。整个标识简洁,具有时代感。

8. 安徽的旅游业现状

1、铜陵。其城市的环境打造优美,人居适宜度也很高的,养老和定居都是优选。

2、芜湖。芜湖在安徽是属于第二大城市,在安徽省内的经济排名也是比较高,也更是成为安徽地区很有发展潜力和能力的城市了。

3、黄山。要是说安徽很受人欢迎的城市,黄山绝对算是不少的人都向往的一个地方,而且在对黄山的城市环境和旅游价值上说,宜居城市是当之无愧的,其旅游业很火爆,而且在对它的城市发展内看来,城市生活成本也没有那么高,所以在对它的城市发展内来说,宜居程度也就自然非常高的了

9. 安徽的旅游业研究现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旅游业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产业市场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事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等活动,发挥指导、协调、沟通、服务作用,维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旅游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对涉及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可以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促销、景区景点开发,以及对旅游事业有重大贡献者的奖励等。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制订 交通发展规划,改善旅游客运条件。

市政建设项目和国家大型工程的规划编制和方案设计,应当统筹兼顾旅游开发和相关设施建设。

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道路和干线公路设置标准化的旅游交通标示牌、重要景区景点指示牌。

第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旅游信息互通。设立公益性旅游咨询网站。在公共交通枢纽站点、旅游集散站、主要旅游区(点)逐步设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条 建立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春节、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法定节日期间及放假前一周,通过大众传媒逐日向社会发布主要旅游区(点)的气象、旅游接待承载力、住宿、交通等信息。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就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情况,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提供信息、指导培训、帮助协调等方式,促进研制和开发具有安徽历史文化内涵和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旅游商品市场,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结合。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劳动等部门,加强旅游院校(专业)的建设和旅游科研、教育、职业培训工作,加快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开发旅游产品,组建大型旅游企业或者成立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拓展国际国内旅游业务。

旅游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地旅游资源状况以及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为依据,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相协调。

旅游发展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并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鼓励开发建设与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融合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和具有知识性、教育性、趣味性、参与性的旅游娱乐项目。

鼓励发展徽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会展旅游、红色旅游、工农业旅游和民俗风情旅游等旅游项目。

禁止设立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依法有偿出让或者租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合理设置停车场、环境卫生设施、通讯设施、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紧急救援中心和游客服务中心,以及旅游指示牌、警示牌和说明牌,并采用国际通用的公共信息图表符号。

旅游者

第二十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 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五)因接受旅游经营者的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获得赔偿;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约定的旅游饭店、车船公司、餐馆、购物场所、旅游区(点)等在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中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直接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经协商一致或者依法确认后,旅行社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护旅游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二)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遵守卫生、安全等旅游管理规定和秩序;

(四)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下列解决方式: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三)申请当地旅游行业协会调解;

(四)依法申请仲裁;

(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经营人员

第二十四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证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旅游经营者组织具有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旅游经营者从事索道、缆车、观光电梯、游船、汽艇等特种营运的,其设施设备经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会务服务。

第二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旅游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公开服务项目、标准、价格,严格履行旅游合同,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违背民族风俗习惯、有碍宗教信仰自由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三)垄断经营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宣传;

(五)欺诈、勒索旅游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依法与旅游者订立旅游书面合同,安排符合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按规定推荐旅游者购买意外保险。

第三十条 旅行社、导游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旅游合同;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当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并承担相应增加的旅游费用或者返还减少支出的旅游费用。

第三十一条 导游人员依法取得导游证书后,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第三十二条 导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语言规范,不得擅自变更旅游接待计划或者中止导游服务,不得索要小费。导游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旅行社与旅游者合同约定的标准。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人格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加强管理,维护旅游秩序,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安全、旅游环境容量和服务质量等要求,合理确定旅游接待承载力;在接近其承载力时应当公开发布预告。

第三十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浏览项目的,应当设置单一门票。确有必要实行重点保护的游览点,需要单独收取门票的,应当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并设立明确的标识。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对集体组织活动的中小学生免票。

第三十五条 旅游景区、景点票价的制定或者调整,按规定报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和省重要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制定或者调整前,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

第三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管理的规定,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配备旅游安全保护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经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具备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条件、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并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第三十七条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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