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残疾军人景点免费 安徽残疾军人景点免费政策

导读:安徽残疾军人景点免费 安徽残疾军人景点免费政策 1. 安徽残疾军人景点免费政策 2. 安徽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能享受国家哪些优惠政策 3. 军残证景点优惠政策 4. 军残景点都免费吗 5. 安徽残疾军人景点免费政策解读 6. 安徽省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 7. 安徽残疾军人景点免费政策文件 8. 安徽残疾军人景点免费政策最新 9. 军残旅游景点优惠政策

1. 安徽残疾军人景点免费政策

大连

60周岁以上老人持有效证件即可免费参观金石蜡像馆、生命奥秘博物馆、华夏文化博物馆、地球之光科普体验馆、奇幻艺术体验馆、球幕体验馆、毛泽东历史珍藏馆、大连滨海国家地质公园、金石园,金石滩植物园,陪同的家属还可享受以上景点门票半价优惠。

河南

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免票人群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身高低于140厘米的未成年人

●残疾人

●现役军人

●人民警察

●国家消防救援人员


2. 安徽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能享受国家哪些优惠政策

残疾证分为七类:

一、肢体残疾证;

二、视力残疾证;

三、语言残疾证;

四、听力残疾证;

五、智力残疾证;

六、精神残疾证;

七、多重残疾证。多重残疾证是有两类或者两类以上的残疾。各类别的残疾签定医院也是有区别的。安徽省三代残疾证里面的视力残疾证是红色的,其余的都是绿色的。


3. 军残证景点优惠政策

要去上海外滩不必担心门票问题,因为外滩基本上没有要门票的景点。都是免费的。在外滩只有一个项目收费,就是黄浦江游览道。但残疾证是打折的。一般都不收费的,黄浦公园呀,烈士纪念塔,游览的浦江大道等等,等等都是免费的。上海欢迎全国朋友!


4. 军残景点都免费吗

1、强制的:近年以来(20年前是没有强制体检的)当你退役回到家乡民政局报到后,你的《残疾军人证》到了有效期时,民政局指定你到地方指定医院进行伤残等级的再鉴定;这个是没有办法拒绝的,否则就是失去了残疾军人的资格和抚恤金。

2、推荐的:比如民政部门集中残疾军人疗养、优抚医院的健康体检等等,那就是自己愿意不愿意的事情了。

如果你是讲医保医院自己体检的,那么就要看优抚关系在什么城市才是,在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全免费的医保待遇,再体检也是免费进行的,而大部分省市实行的门诊补贴包干制,那么就不会有免费的待遇,更惨的还有没有门诊补贴的城市,如果不是住院体检的那么就是全部自费。


5. 安徽残疾军人景点免费政策解读

泡温泉不免费的,持残疾证到旅游景点有优惠甚至免费!

例如去了安徽省:

黄山市境内的风景名胜区、园林景点、博物馆、文物古迹、人造景观等游览参观点(不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对残疾人免费,游览参观点内举办临时展览原则也免费);

黄山市花山谜窟-渐江景区对残疾人门票全免;

泾县水西旅游风景区、水西国家森林公园等景点门票对残疾人免费;

安庆市天柱山风景区对残疾人实行免票优惠政策;

天堂寨对持持残疾证免票。

半票:

九华山风景区门票对残疾人实行半价优惠。


6. 安徽省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00元。

2.报销比例占财政4/10。


7. 安徽残疾军人景点免费政策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国家所有的文物,由其使用、保管单位负保护责任。

集体、个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祖传文物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文物,由其所有人、使用人负保护责任。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 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文物管理机构负责。

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交通、宗教、教育、旅游、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所承担的文物保护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鼓励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依法开展文物保护活动。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有较多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政府的财政拨款应当保障依法由政府承担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考古发掘,国有文物的安全保护,以及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收藏和展示文物的基本经费需求。

第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七条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款,应当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八条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建设规划和文物行政部门编制保护规划,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九条 世界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自依法划定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竖立界桩,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竖立界桩。世界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建设控制地带自划定之日起3个月内,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竖立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

第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其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历史风貌相协调。现有危害文物安全、破坏文物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加以改造,必要时,予以拆迁。

第十二条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并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公告实施。

第十三条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拆除或者迁移异地保护,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批准前须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拆除、迁移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前,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其进行测绘、登记、拍摄,并制作测绘、登记、拍摄资料档案。

第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 蚀物品。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取土、开山、毁林开荒、开挖渠道。因特殊情况需要取土、开山、毁林开荒、开挖渠道的,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应当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被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旅游等行政部门制定相应的文物保护方案;文物保护方案由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者具体负责实施;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文物保护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被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收入应当有不低于20%的比例专门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其经费专户存储,使用应接受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经依法批准为宗教活动场所的,由管理使用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组织负责对其进行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宗教组织对其进行修缮、保养,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未经批准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内,不得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十八条 在本省进行考古发掘,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发掘。

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需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

第十九条 考古发掘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等行政部门,根据史料和普查资料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可能埋藏区,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在地下文物可能埋藏区进行的建设工程,以及大型、中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建设工程范围内(包括取土区)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有考古调查、勘探资质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单位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结束后,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作出考古调查、勘探结果处理决定书,送达建设单位。需要考古发掘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工程应当避开保护范围或者另行选址。

第二十二条 在经过考古调查、勘探确认有文物埋藏的地域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确定文物保护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工程建设和其他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都有义务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或者损毁文物。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发掘。

在工程建设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需进行考古发掘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考古发掘需要,调整工程部署或允许施工单位顺延工期。

第二十四条 凡因基本建 、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的费用,依法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承担。预算的定额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费用的使用情况,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完成后,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告知建设单位,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章 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

第二十五条 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鉴定机构鉴定,区分等级。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对其收藏的文物进行登记,编制目录,制作档案,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库房和文物陈列、展示区,必须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凡不具备收藏一、二级文物条件的单位,其收藏的一、二级文物,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代为保管。

第二十七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文物库房保管员工作变动时,应当对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或者其保管文物的移交手续,并经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确认。

第二十八条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应当将其收藏的文物进行展示,向社会开放。对展示的文物,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应当向中小学生、老年人、军人、残疾人免费开放,并逐步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二十九条 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销售、拍卖前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拍卖的文物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不得销售、拍卖。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销售、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出售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申请设立民办博物馆:

(一)有一定数量的文物和其他藏品;

(二)文物和藏品来源合法;

(三)有固定的、适宜开放的专用馆址;

(四)有自己的管理章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办博物馆收藏、保管、利用文物应当遵守文物法律法规的有关管理规定,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民办博物馆不得收购国家禁止买卖的国有文物,不得非法出售其馆藏的文物。

民办博物馆的设立和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收藏的文物提供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第三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民间收藏文物商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应当对涉案文物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立即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和其他商业性活动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拍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拍摄文物,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界桩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责令立即采取安全措施移出;拒不采取安全措施移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文物、旅游等行政部门和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者不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造成文物保护单 、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未被批准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或者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警告;逾期不整改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文物保护和管理职责的,由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安徽残疾军人景点免费政策最新

  1.重残无业人员、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统一上调至每人每月410元,本市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上调至每人每月29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被评为一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300元;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150元


9. 军残旅游景点优惠政策

你好:云南这边的旅游景点军官证和学生证可以打折,不能免票的。云南大理三塔免,泸沽湖8.1免。西双版纳景点傣族园、花卉园、森林公园、曼听公园对军人全免票;植物园、勐泐园、望天树公园、野象谷半免票;基诺山寨不免票

四川成都金沙遗址、杜甫草塘、都江堰、青羊宫乐山大佛凭军官(士兵证)免票;青城山半价;广汉三星堆只是对军残证免票;武侯祠军官半价,士兵免票九寨沟持军官证可免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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