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皖南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安徽省旅游经济强省建设路径探析

导读:安徽省皖南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安徽省旅游经济强省建设路径探析 1. 安徽省旅游经济强省建设路径探析 2. 安徽省旅游产业发展现状 3. 安徽旅游产业 4. 安徽省旅游资源特点 5. 安徽旅游发展 6. 安徽省发展旅游的优势 7. 安徽省旅游业发展问题及对策 8. 安徽省旅游经济发展现状 9. 安徽省旅游发展规划 10. 安徽旅游发展区域结构

1. 安徽省旅游经济强省建设路径探析

安徽南部的经济要强于北方南边。首先皖南地区主要与江浙沪比较接近成绩了,取得江浙沪的产业转移。而且旅游资源较多。经济发展较为发达。江淮地区主要是省会,得到了省政府的大力扶持。而且实习强,省会的战略经济发展也比较迅速,北方主要是以农业为主,人口人口较多,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啊

2. 安徽省旅游产业发展现状

安徽2019全年接待入境过夜游客390万人次,国内游客8.2亿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851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1%.13.7%和17.8%,旅游人均消费首次突破1000元。

3. 安徽旅游产业

主要任务有:将推进建设一批健康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基地,为艇康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提供发展载体;将建立健康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库,编撰《安徽健康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篮皮书》,为安徽健康文化旅游的发展战略提供决策服务。

4. 安徽省旅游资源特点

融合了徽式建筑,A,“徽”字印章,河流,“安徽旅游”及其拼音等元素。徽式建筑用中国书法和国画手法描绘,凸显安徽建筑特色,突出安徽的徽文化和风土人情;A取自“安徽”拼音“的首个字母,同时体现安徽旅游争创高品质旅游服务的信心;徽式建筑和“徽”字印章具有安徽特色,突出了安徽的徽文化的特色,代表安徽悠久的历史文化和丰富、高品位的旅游资源;河流既代表美丽的山水风光,又象征安徽旅游业正在源源不断地发展,将会发展成为中国乃至世界的旅游胜地。

标识的色彩采用黑与绿和红色印章搭配,取山水和土地之色,又有国画特点,体现安徽旅游的文化特征。整个标识简洁,具有时代感。

5. 安徽旅游发展

民用运输机场作为国家重要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是民航业发展的基础, 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我国当前的客货运输主力当前仍然是汽车、火车及高铁占据主力地位。但航空运输具有其无法替代的高速快捷优势,是商务出行,高附加值货运的首选。内陆数个城市已经依托机场建立起了内陆航空港,拜托了不靠海无海港的不利局面。因此,机场建设对内陆地区就显得尤为重要。

安徽省融入长三角后,安徽省内机场集群已经纳入长三角机场集群建设规划中,获得了快速的发展。现在安徽省内共有5座民用机场已通航,分别是合肥新桥国际机场,黄山屯溪国际机场,阜阳西关机场,安庆天柱山机场,池州九华山机场。可见,除合肥、阜阳机场外,其余三座机场的修建更多是得益于旅游的开发,更多为游客服务。

6. 安徽省发展旅游的优势

9月21号国新办将举办“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发布会”。这表明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获批了,安徽将迎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政策支持,未来或将迎来巨大机遇。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方案是什么?

安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涉及合肥、芜湖和蚌埠三市区域。合芜蚌是安徽发展较早的三座城市,区位优势明显,交通便捷。

安徽自贸区涵盖合肥片区的64.95平方公里,芜湖片区的35平方公里和蚌埠片区的19.91平方公里。合肥片区聚焦于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新型显示、量子信息、科技金融等,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引领区。

芜湖片区重点关注智能网联汽车、智慧家电、航空、机器人、航运服务、跨境电商等产业,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先导区、江海联运国际物流枢纽区。

蚌埠片区重点发展硅基新 料、生物基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打造世界级硅基和生物基制造业中心、皖北地区科技创新和开放发展引领区。

中国自贸区都有哪些?

目前,全国范围内共有18家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别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

再加上即将获批的三家,那么中国的自贸区将达到16家。新增加的为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

那么什么是自由贸易区呢?

自贸区的英文为Free Trade Area。自贸区是指协定的成员国相互彻底取消商品贸易中的关税和数量限制,使商品在各成员国之间可以自由流动。自由贸易区内外国货物免税进口,还可以放开外资设厂。对于商品贸易和经济发展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自贸区会给安徽带来什么好处?

一般来说,自贸区内的进口商品免税,因此自贸区内的直销店价格会便宜10%~30%,包括进口汽车的价格比市面上便宜近30%。另外,自贸区内可以设立外资医院,老百姓可以体验外资医疗服务。此外,自贸区内可以设立中外合资旅行社,出国旅游更加方便。还有自贸区内的外企会更多,就业机会增加。自自贸区内创业政策更好,税收优惠更多。同时,外国休闲娱乐项目可以进驻自贸区内。

安徽之前在没有自贸区加持下依然取得亮眼的经济发展,那么之后一定会更有前景。未来,安徽吸引外资将会更多,进出口规模将会更大,产业发展将会更快。

7. 安徽省旅游业发展问题及对策

如何减少旅游成本,这是个因人而异问题。有的人喜欢在住宿上节省,在吃的上面不节省、有的人正好相反,不管怎么说节省旅游成本是目的。就拿我们自己来说,我和老伴每月退休金加起来不到6000元,既要安排好日常生活,还想到外面世界看看,在矛盾中,我们权衡利弊,感觉攒钱不如赚个好身体,好身体来自于一个好心态,所以我们认准自由行是节省旅游成本的好方式。

三年多的时间,我们本着节省的原则,在城市旅游中一般情况下住家庭旅馆、吃快餐、座公交车、要票的景点基本不进,每天在城市里走街串巷二三十里地很正常。一步步将77座大小城市走了下来,用354天、花费5万多元、行程62388公里、走过1921个景点(有些景点是自己给下的定义)、横跨江苏、浙江、湖北、安徽、福建、河南、河北、内蒙古、山西、陕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江西15个省市。

在枣庄西站候车

在兖州住过的60元一天的旅馆。

赣州住过40元一天的太空舱。

在济宁两个人的午饭15元

在旅行中城市景点

旅行中部分火车票

8. 安徽省旅游经济发展现状

安徽省16个地市中,合肥市接待的国内游客以及实现的旅游收入最多,接待游客数量排在其后的黄山市,旅游收入排在其后的是芜湖市。合肥市2020年全年共接待国内游客8107.9万人次,占全省 量的17.2%,是黄山市的1.8倍;实现国内旅游收入976.0亿元,占全省的23.1%。黄山市共接待国内游客4513.9万人次,实现国内旅游收入425.9亿元。

9. 安徽省旅游发展规划

证件和银行卡

出门在外,肯定要身份证,还有银行卡之类的, 要是带家属(女朋友)要住店有的地方需要结婚证明(结婚证) 其他就不需要什么了. 钱要带够啊..最好是卡所有一定不要忘记带这些重要的证件。不只带银行卡,还要准备一些现金,免得到时候麻烦。

当前疫情期间旅行应该注意

(一)疫情高中风险地区的人员要取消外出旅行。

(二)其他地区的人员出行前要认真查询旅行目的地的疫情风险状态,要暂缓前去高、中风险地区旅行。

(三)无论到哪里旅行,都要做好个人预防,包括戴口罩、勤洗手,尽量避免和减少到室内人员拥挤的场所。在室外活动,也要注意保持适当的人际距离。

(四)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特别是那些尚未完成新冠疫苗全程接种或者全程接种新冠疫苗但还没有满14天的老年人和慢性病患者,尽量不去外地旅行。

(五)做足行前准备,错峰预约出行。关注景区、旅游、公安、交通、气象等官方部门发布的出行提示,谨慎前往交通、气候条件不利的旅游目的地,合理规划出游线路,错峰出行。

提前了解和查询旅游景区疫情防控、开放、门票预约、客流限制等措施,做到“无预约、不出游”。

10. 安徽旅游发展区域结构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 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规划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八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 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五章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 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三十七条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 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五十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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