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旅游网 安徽省旅游网官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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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旅游网官方网

1、黄山,雄踞于中国安徽省南部,是蜚声中外的旅游胜地,黄山与黄河、长江、长城齐名,成为中华民族的又一象征,1990年12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名录,令世人神往,以“奇松、怪石、云海、温泉”四绝而闻名于世。

2、天柱山,又名皖山,位于安徽省潜山县境内,因其主峰“一柱擎天”而得名,公元106年,汉武帝登礼天柱山“号曰南岳”,589年,隋文帝诏南岳为衡山,故天柱山又称古南岳,又因春秋时为皖国封地,山名皖山,水为皖水,安徽省简称“皖”即源于此,故天柱山为安徽的“源头山”。

3、南溪古寨,这种叫做古寨的地方一般都是在很久之前就有人居住,而这座古寨已经有1000多年的历史了,在这里一就有人居住,这些人过着最原始的生活,如果想要感受不一样的生活气息,可以来这里尝试一下,相信会是一种不一样的体验。

4、石潭村,石潭村的位置也比较偏僻,现在也有少数的居民在这里生活,很多人都表示自己享受这种悠哉的生活,所以很多游客也会来到这里,顺着石潭村继续往下走的话,还会欠拾到更美的风景,在三四月份左右石潭村会开满油菜花,不用跑到婺源也可以在这里见识到哦。

5、龙川景区,皖南绩溪龙川,历史悠久、风光秀丽,明末抗倭名将胡宗宪乃胡氏36代,该村地势独特,风景优美,村前有龙须山高大巍峨,村中有一条小溪(称川)穿村而过,整个村庄布局呈船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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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旅游集团是处级单位。

福建省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福建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大型企业集团,于2015年12月由福建华闽实业集团和福建中旅集团合并重组设立,是福建省唯一一家产业要素健全、产业链条完整、经营网络齐备的大型综合性旅游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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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预约,根据自身的情况前往就可以了。如果是正常的体检,这个是不需要提前预约的。但是需要根据具体检查的项目判断拿到结果的时间。

如果是常规的项目,如三大常规、心电图、彩超、CT、肝肾功等检查,在当天是可以取得结果的。但是如果有特殊项目,需要根据具体的项目判断。体检当天需要根据检查的项目判断是否需要空腹,避免影响检查结果。

4.安徽省旅游网官方网站

2021年12月安徽免费旅游景区?,安庆市天柱山风景区对全国游客免票。芜湖市马仁奇峰景区对已接种疫苗的游客免门票,游客携本人身份证,凭借本人健康码“金盾”图片或接种证明即可免票游玩。“中国旅游日”期间,全省100多家A级景区还对抗疫工作者、劳动模范等先进群体推出免费游、特惠游等多项旅游优惠措施。

5.安徽省旅游网官方网页

2021年12月安徽免费旅游景区?,安庆市天柱山风景区对全国游客免票。芜湖市马仁奇峰景区对已接种疫苗的游客免门票,游客携本人身份证,凭借本人健康码“金盾”图片或接种证明即可免票游玩。“中国旅游日”期间,全省100多家A级景区还对抗疫工作者、劳动模范等先进群体推出免费游、特惠游等多项旅游优惠措施。

6.安徽旅游信息网

安徽这些景区将对全国免票60天!免门票的四大景区分别是:5A级旅游景区天堂寨,4A级旅游景区燕子河大峡谷、梅山水库,3A级旅游景区龙津溪地。时间是3.25号到5.31号(五一黄金周除外)。

有人觉得现在疫情尚未结束,暂时还不去玩,也有人说免费开放,就在安徽,而且安徽已经清零很多天了,可以趁着高速 免费自驾游去看看。思思觉得要是思思不上网课就去玩了。

7.安徽省旅游网官方网址

安徽旅游前十名:第一名青山绿水灵秀多姿非黄山莫属,一年四季都可以出游,每个季节都有特色。

第二名当属九华山景区寺庙农家土菜,出行更方便。

第三名天堂寨,是安徽与湖北交界处,也是大别山主要的景区之一。

第四名位于安庆潜山的天柱山,也是是七仙女的故乡,黄梅戏的发源地。安徽旅游胜地很多很多,也就不一一列举了有机会还是亲自体验一番最佳。

8.安徽省旅游网站

证件和银行卡

出门在外,肯定要身份证,还有银行卡之类的, 要是带家属(女朋友)要住店有的地方需要结婚证明(结婚证) 其他就不需要什么了. 钱要带够啊..最好是卡所有一定不要忘记带这些重要的证件。不只带银行卡,还要准备一些现金,免得到时候麻烦。

当前疫情期间旅行应该注意

(一)疫情高中风险地区的人员要取消外出旅行。

(二)其他地区的人员出行前要认真查询旅行目的地的疫情风险状态,要暂缓前去高、中风险地区旅行。

(三)无论到哪里旅行,都要做好个人预防,包括戴口罩、勤洗手,尽量避免和减少到室内人员拥挤的场所。在室外活动,也要注意保持适当的人际距离。

(四)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特别是那些尚未完成新冠疫苗全程接种或者全程接种新冠疫苗但还没有满14天的老年人和慢性病患者,尽量不去外地旅行。

(五)做足行前准备,错峰预约出行。关注景区、旅游、公安、交通、气象等官方部门发布的出行提示,谨慎前往交通、气候条件不利的旅游目的地,合理规划出游线路,错峰出行。

提前了解和查询旅游景区疫情防控、开放、门票预约、客流限制等措施,做到“无预约、不出游”。

9.安徽旅游在线

《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旅游产业的发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饮食、购物、娱乐等业务的行业。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从事旅游业经营和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发展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策,加大旅游投入,加强旅游设施建设,加快旅游业的发展。 重视扶持旅游资源较丰富的贫困地区发展旅游业。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旅游教育事业的发展,有计划地培养从事旅游工作的合格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和旅游业务质量。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建设、交通、邮电、商务、公安、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文化、体育、卫生、林业、水利、环境保护、宗教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旅游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本省旅游资源,建设 游设施,兴办旅游企业,开发旅游商品。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区的居民文明素质教育和法制教育,维护旅游区的旅游秩序,创建文明旅游景区、景点。

第十条 对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在旅游经营、管理活动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旅游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资源的优势和特点,加强对国内外宣传和开发促销活动,提高重点旅游景区、景点的知名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风景名胜资源的普查、评估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依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区总体规划,依照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及旅游涉外饭店等设施的建设,应当在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对旅游资源特点突出,旅游景点相对集中,开发、利用价值显著的区域申请设立旅游区的,应由省旅游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旅游者

第十七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活动安排及旅游业务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业务方式和旅游商品; (三)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量与价格相符的旅游业务,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合同约定以外的业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五)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护;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秩序和有关旅游安全、环境卫生规定,履行旅游合同或者约定,尊重旅游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得破坏旅游区的景观和旅游设施。

第十九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向旅游经营者所在地或者损害行为发生地的旅游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旅游经营者

第二十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各种经济成份的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及其他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方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为旅游者提供优质业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或者约定的业务范围和标准提供业务。

第二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业务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业务收费标准,明码实价,保证业务质量。 在旅游经营活动中,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旅游项目和提高旅游业务收费标准; (二)强制旅游者参加其不愿意参加的旅游项目; (三)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业务项目; (四)欺行霸市、尾追拉客、强买强卖; (五)销售假冒伪 商品; (六)在景区、景点内圈定观景点从事垄断性经营。

第二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提供安全保障业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设施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旅游经营者应当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阻挠正常旅游活动的,旅游经营者应予以制止,并报告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旅游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应当立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开办旅行社,必须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旅游业务。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经营旅游涉外业务的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制度,星级的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星级饭店必须按照星级标准提供业务。 未被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名义、称谓和标志进行宣传、经营。

第二十七条 宾馆、饭店、商店、娱(游)乐场所等需开展旅游涉外业务,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旅游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授予旅游涉外业务定点标志。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从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 导游人员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证书,佩带标志。 导游人员应当履行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的书面合同或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和旅游项目。 旅游从业人员不得索取小费,收受回扣。

第三十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不合法的检查,有权拒绝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收费和摊派。 第

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建设、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交通、邮电、商务、公安、文化、体育、卫生、林业、水利、宗教事务等部门应相互协作,对旅游景区、景点的价格、市场、环境、交通、安全和卫生等进行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监督旅游经营者的业务质量,公开投诉电话,建立旅游投诉制度。 对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和赔偿要求,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做出答复;受理投诉的旅游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对旅行社、旅游涉外定点单位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信>等级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等。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对旅行社、旅游涉外定点单位和导游人员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五条 旅游管理人员从事行政执法,须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无旅游涉外业务经营资格的单位及其个人从事旅游涉外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 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可扣留其导游证书,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导游资格。 未取得导游资格,私自从事导游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旅游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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