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旅游大数据 安徽省旅游大数据报送与分析系统
导读:安徽省旅游大数据 安徽省旅游大数据报送与分析系统 1. 安徽省旅游大数据报送与分析系统 2. 安徽旅游数据与报告分析系统 3. 安徽旅游统计系统 4. 安徽旅游信息中心 5. 安徽省2019旅游数据统计 6. 安徽省旅游数据统计 7. 安徽省乡村旅游数据 8. 安徽旅游统计 9. 安徽省旅游统计年鉴 10. 安徽旅游业数据
1. 安徽省旅游大数据报送与分析系统
申报程序
1.网上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登录省科技厅网站,进入“安徽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省科技重大专项”,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系统开放起始时间:2021年11月22日14:30,关闭时间:2021年12月22日17:30,逾期不予受理。
2.审核推荐。各市科技局、各归口管理单位应强化主动服务,严格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积极指导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工作,并对申报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申报单位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核,于2022年1月9日17:30前完成系统审核推荐,1月12日前将推荐文件和汇总表(一式两份)送(寄)至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邮编230001)。其中企业和市属及以下单位由各市科技局负责推荐;省属及以上本科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中央驻皖等单位直接向省科技厅推荐;国家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为企业的由属地市科技局负责推荐,依托单位为省属及以上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的由依托单位负责推荐。
3.材料报送。项目申报时先通过系统提交材料,待项目通过评审并公示后,再打印纸质材料由各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单位统一在公示后一周内报送至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一份)。纸质材料须通过申报系统打印,确保与电子申报材料一致。未公示项目无需报送纸质材料。
2. 安徽旅游数据与报告分析系统
安徽旅游学校是经省政府、省教育厅批准成立的一所集教育、培训、技能鉴定为一体的全日制公办普通中专学校,是安徽省唯一一所省属旅游中专学校,与安徽省旅游培训中心(国家旅游局、安徽省旅游局行业培训定点单位)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省旅游培训中心为“省部合作旅游人才培训示范基地”,学校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与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毗邻.
3. 安徽旅游统计系统
安徽中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05月15日,注册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兰州路88号青网科技园7栋102,法定代表人为刘骁。经营范围包括旅游项目开发、策划及咨询;旅游客运服务(凭许可证经营);旅游资源管理;旅游产品销售;旅游服务;会议会展服务;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 安徽旅游信息中心
可以的!
最近的安徽可以随便来,因为安徽疫情控制的非常好,各地几乎没有什么大的疫情发生,即使有突发的几例,马上就迅速的被控制住了,现在整个安徽都是低风险地区,很安全,除了上海、三亚来的要求7+7隔离外,其他地方有48小时核酸检测的都可以来,安徽欢迎你!!
5. 安徽省2019旅游数据统计
NO.1 六安
六安市素有“白鹅王国、羽绒之都”美誉,是全国重要的优质羽绒原产地和集散地。占地面积14990平方公里,著名景点有白马尖、九公寨、天堂寨、万佛湖、横排头。
NO.2 安庆
安庆素有"万里长江此封喉,吴楚分疆第一州"的美誉,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素有中国"黄梅戏乡"之称,国粹京剧的起源地。占地面积13590平方公里,著名景点有天柱山、迎江寺、振风塔、菱湖公园。
NO.3 滁州
滁州吴风楚韵,气贯淮扬,接壤金陵西北,为六朝京畿之地,自古有“金陵锁钥、江淮保障”之称,“儒风之盛、夙贯淮东”之誉。占地面积13398平方公里,著名景点有醉翁亭、琅琊山、皇甫山、明中都皇城、明皇陵。
NO. 4 宣城
宣城地处江南,楚头宣城历史悠久,人文荟萃,自古便有"南宣北合"一说,中国文房四宝之乡,也是江南鱼米之乡。占地面积12340平方公里,著名景点有敬亭山、太极洞、绩溪龙川、桃花潭。
NO.5 合肥
合肥古称庐州、庐阳,有“江南唇齿,淮右襟喉”、“江南之首,中原之喉”之称,是安徽省省会,国家重要的科教中心。占地面积11445.1平方公里,著名景点有包公祠、巢湖,周瑜故里等。
NO.6 黄山
黄山,原名黟山,是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遗产,世界地质公园,中国十大名胜古迹之一,国家5A级旅游景区。拥有“天下第一奇山”之称。占地面积9807平方公里,著名景点有迎客松、光明顶、飞来石、一线天等。
NO.7 宿州
宿州,简称“蕲”,号称云都,是著名的书法名城拥有华东最大的云计算数据中心、CG动画集群渲染基地,占地面积9787平方公里,著名景点有皇藏峪风景区,五柳风景区等。
NO.8 阜阳
阜阳,简称阜,是东部发达地区产业转移过渡带,是安徽三大枢纽之一。颍州西湖历史上曾与杭州西湖齐名,占地面积9775平方公里,著名景点有阜阳生态园、颍州西湖、颍上八里河等。
NO.9 亳州
亳州素有“中华药都”之称,占地面积8374平方公里。著名景点有花戏楼、曹操运兵道、华祖庵、天静宫、庄子祠等。
NO.10 池州
池州,别名贵池、秋浦,是长江南岸重要的滨江港口城市,是安徽省“两山一湖”旅游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占地面积8271.7平方公里,著名景点有九华山风景区,牯牛降自然保护区,怪潭,杏花村等。
NO.11 芜湖
芜湖,简称为“芜”,别称江城,素有“江东名邑”、“吴楚名区”之美誉。是安徽省最大的货运、外贸、集装箱中转港,近代为“江南四大米市”之首。占地面积6026平方公里,著名景点有方特,鸠兹广场,赭山,广济寺等。
NO.12 蚌埠
蚌埠,简称蚌,别称珠城。地处中国南北地理分界线京沪铁路和淮南铁路交汇点安徽省重要的综合性工业基地有皖北中心城市、淮畔明珠之称史载蚌埠“古乃采珠之地”,素有“珍珠城”的美誉。是全国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占地面积5952平方公里,有启、朱元璋、汤和、常遇春、年羹尧、李毅、蒋雯丽、马思纯、祖海、陈光标、史玉柱等众多历史名人。著名景点有花鼓灯嘉年华,龙子湖,张公山等。
NO.13 淮南
淮南素有“中州咽喉,江南屏障”、“五彩淮南”之称,是沿淮城市群的重要节点,淮南是中国能源之都占地面积5571平方公里,著名景点有八公山,上窑山,舜耕山,焦岗湖,龙湖公园等。
NO.14 马鞍山
马鞍山,简称“马”,曾为六朝畿辅、十代京畿,自古就有"金陵屏障、建康锁钥"之称。马鞍山是中国十大钢铁基地之一,皖江第一港口,占地面积4049平方公里(2015年),著名景点有采石矶、雨山湖等
NO.15 铜陵
铜陵市,别名定陵、义安,是长江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和皖中南中心城市素有“中国古铜都,当代铜基地”之称。占地面积3008平方公里,著名景点有天井湖、和悦洲、永泉农庄、淡水豚自然保护区等。
NO.16 淮北
淮北,简称“淮”,古称相城。淮北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淮北是运河故里、能源之都、中国酒乡,口子窖名酒出产于此,被评为中国白酒工业十大影响力品牌。占地面积2741平方公里。
6. 安徽省旅游数据统计
从近日召开的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局长会议上获 ,2020年安徽省文化和旅游战线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文化和旅游发展稳中向好,全年接待境内外游客4.7亿人次,旅游总收入4238亿元,分别恢复至去年同期的57.3%和49.7%,恢复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今年,全省将统筹做好疫情常态化精准防控和行业复苏振兴,力争旅游市场恢复到2019年的73%以上。
7. 安徽省乡村旅游数据
截至目前,中国大陆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已覆盖超过12.5亿的人口,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医疗保障制度。
统计数据显示,去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数已达到8.35亿人,占农村人口总数的96.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也分别达到2.34亿人和1.87亿人,三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已覆盖大陆超过93%的人口。截至目前,大陆已基本建成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体,医疗救助托底,公务员补助、企业补充保险、特殊人群、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医疗保障制度。
8. 安徽旅游统计
安徽2019全年接待入境过夜游客390万人次,国内游客8.2亿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851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1%.13.7%和17.8%,旅游人均消费首次突破1000元。
9. 安徽省旅游统计年鉴
2019年全年实现旅游总收入,排名如下。前八名分别是:广东省、江苏省、贵州省、四川省、山东省、云南省、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28地2019年全年实现旅游总收入平均值为7208亿元,15地超过该平均值;旅游总收入增幅方面,各地较2018年同期相比,均有所增长,平均增长值为18.52%,12地超过该平均值。
各地2019年全年接待境内外游客总人次,排名如下。与全年实现旅游总收入不同各地全年接待境内外游客方面各地“差距较小”。前五名分别是:贵州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江苏省、湖南省;山西省、安徽省、云南省。
10. 安徽旅游业数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旅游业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产业市场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事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等活动,发挥指导、协调、沟通、服务作用,维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旅游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对涉及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可以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促销、景区景点开发,以及对旅游事业有重大贡献者的奖励等。< /p>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制订交通发展规划,改善旅游客运条件。
市政建设项目和国家大型工程的规划编制和方案设计,应当统筹兼顾旅游开发和相关设施建设。
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道路和干线公路设置标准化的旅游交通标示牌、重要景区景点指示牌。
第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旅游信息互通。设立公益性旅游咨询网站。在公共交通枢纽站点、旅游集散站、主要旅游区(点)逐步设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条 建立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春节、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法定节日期间及放假前一周,通过大众传媒逐日向社会发布主要旅游区(点)的气象、旅游接待承载力、住宿、交通等信息。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就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情况,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提供信息、指导培训、帮助协调等方式,促进研制和开发具有安徽历史文化内涵和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旅游商品市场,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结合。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劳动等部门,加强旅游院校(专业)的建设和旅游科研、教育、职业培训工作,加快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开发旅游产品,组建大型旅游企业或者成立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拓展国际国内旅游业务。
旅游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地旅游资源状况以及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为依据,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相协调。
旅游发展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并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鼓励开发建设与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融合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和具有知识性、教育性、趣味性、参与性的旅游娱乐项目。
鼓励发展徽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会展旅游、红色旅游、工农业旅游和民俗风情旅游等旅游项目。
禁止设立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依法有偿出让或者租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合理设置停车场、环境卫生设施、通讯设施、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紧急救援中心和游客服务中心,以及旅游指示牌、警示牌和说明牌,并采用国际通用的公共信息图表符号。
旅游者
第二十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旅游经 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五)因接受旅游经营者的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获得赔偿;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约定的旅游饭店、车船公司、餐馆、购物场所、旅游区(点)等在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中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直接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经协商一致或者依法确认后,旅行社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护旅游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二)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遵守卫生、安全等旅游管理规定和秩序;
(四)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下列解决方式: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三)申请当地旅游行业协会调解;
(四)依法申请仲裁;
(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经营人员
第二十四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证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旅游经营者组织具有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旅游经营者从事索道、缆车、观光电梯、游船、汽艇等特种营运的,其设施设备经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会务服务。
第二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旅游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公开服务项目、标准、价格,严格履行旅游合同,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违背民族风俗习惯、有碍宗教信仰自由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三)垄断经营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宣传;
(五)欺诈、勒索旅游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依法与旅游者订立旅游书面合同,安排符合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按规定推荐旅游者购买意外保险。
第三十条 旅行社、导游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旅游合同;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当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并承担相应增加的旅游费用或者返还减少支出的旅游费用。
第三十一条 导游人员依法取得导游证书后,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第三十二条 导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语言规范,不得擅自变更旅游接待计划或者中止导游服务,不得索要小费。导游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旅行社与旅游者合同约定的标准。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人格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加强管理,维护旅游秩序,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安全、旅游环境容量和服务质量等要求,合理确定旅游接待承载力;在接近其承载力时应当公开发布预告。
第三十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浏览项目的,应当设置单一门票。确有必要实行重点保护的游览点,需要单独收取门票的,应当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并设立明确的标识。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对集体组织活动的中小学生免票。
第三十五条 旅游景区、景点票价的制定或者调整,按规定报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和省重要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制定或者调整前,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
第三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管理的规定,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配备旅游安全保护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经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具备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条件、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并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第三十七条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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