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身份证明书办理印尼签证 澳门身份证明局
导读:澳门身份证明书办理印尼签证 澳门身份证明局 1. 澳门身份证明局 2. 澳门身份证明局上班时间表 3. 澳门身份证明局办公时间 4. 澳门身份证明局核查要多久 5. 澳门身份证明局预约 6. 澳门身份证明局电话号码 7. 澳门身份证明书 8. 澳门身份证明局预约换证 9. 澳门身份证明局官网澳门身份证明书办理印尼签证(澳门身份证明局)
金航线 2022-10-23 03:15:05 编辑: 贡苛 198阅读
1. 澳门身份证明局
办理港澳通行证。
内地居民可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无须同时申请签注。申请人前往港澳地区,须同时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有效签注。
一、受理部门
内地居民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须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军人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二、申请材料
(一)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应当按要求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
2、交验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交复印件;
3、常住户口在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或者属于登记备案人员、军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相关规定提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三、申请提交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2、申请人通过劳务经营公司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须由商务部指定的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劳务经营公司须事先将公司印章、负责人签名等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四、工作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
对于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2. 澳门身份证明局上班时间表
聘用许可批示,身份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彩色白底正面免冠照四张。
办理聘用许可批示时需要以下证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学历证书或者技能证书或者工作经验证明文件。
雇员宜要求雇主提供工作许可文件,以确保可在澳门合法工作。如有怀疑,外地雇员可向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或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外地劳工事务警司处寻求协助,核实可在澳门合法工作的身份,以免触犯澳门的法规。
扩展资料:
外地雇员可受聘为:
1、专业雇员,如受聘者具备高等教育学位,或者具备高度技能或者专业工作经验,且为履行具高度专业要求的工作。
2、家政工作雇员。
3、非专业雇员,如受聘者不是专业雇员并且非家政工作者。
参考资料来源:
3. 澳门身份证明局办公时间
澳门的无犯罪证明可以在 澳门水坑尾的中华广场身份证明局申请,俗称行为纸
4. 澳门身份证明局核查要多久
表示审核已 经通过
根据国家移民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受理申请后,10 个工作日可以取证
单独受理签注申请后,7 个工作日可以取证
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 20 个工作日
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 30 日内可以取证
急需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约 5 天可以取证
具体情况查询流程如下
以广东省为例
登陆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
点击“进度查询”,即可查询实时进度
以上资料来源
国家移民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
5. 澳门身份证明局预约
港易计划下的回港安排
回港前网上预约有关名额及指定口岸的详情如下:经深圳湾口岸入境香港:每天名额3000人经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入境香港:每天名额2000人任何年满18岁,并持有香港身份证的香港居民,可使用本计划的网上预约系统,预约回港日期及使用指定口岸的名额。他/她在申请名额时需提供香港身份证号码,并最多可在同一申请中为另外三位同行的香港居民(例如18岁以下的儿童)预约,并需在系统中提供这些同行的香港居民的香港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作预约(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出生证明书、其他护照等)。网上预约系统网上预约系统由2021年1月14日起全天候开放,逢每星期三的零时起,开放下一个星期的7天时段(星期一至星期日)的名额供市民预约。预约时,申请人需在预约系统指明拟回港的日期,及将经由返港的指定口岸(即深圳湾口岸或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名额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分配,不可转让,在回港后或在预约日期后即告失效。如有需要(例如在登记后,申请人因事突然未能如期回港),有关的香港居民需重新透过系统预约名额。上一张幻灯片下一张幻灯片注意事项:成功取得预约名额的香港居民,必须按预约的指明日期以及指定口岸回港。他们同时亦需符合《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规例》)(第599C章)第12(2)条的所有指明条件,否则在抵港后可能仍须接受14天强制检疫的安排。至于未能成功取得预约名额的香港居民,则会被视为未有符合《规例》第12(2)条的所有指明条件。如他们仍继续回港行程,则需在抵港后接受14天强制检疫的安排。
病毒检测安排成功取得预约名额的香港居民需预留充足时间,到在广东省或澳门内任何一间获粤港/港澳两地政府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2019冠状病毒病反转录聚合酶连锁反应( RT-PCR)核酸检测,而该检测样本需在入境香港当天或当天之前3天之内,取自相关到港人士,以确保过关时持有有效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获粤港/港澳两地政府认可的医疗机构名单如下:在广东省的医疗或检测机构https://www.coronavirus.gov.hk/pdf/List_of_recognised_laboratories_GD.pdf在澳门的医疗或检测机构https://www.coronavirus.gov.hk/pdf/List_of_recognised_laboratories_MO.pdf在香港的医疗或检测机构https://www.coronavirus.gov.hk/pdf/List_of_recognised_laboratories.pdf在入境香港时,成功取得预约名额的香港居民需出示上述获认可医疗机构发出的有效2019冠状病毒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电子版本或纸本均可- 惟政府建议市民尽可能采用电子版本,以缩短过关时间)。
返港程序
成功取得预约名额的香港居民必须按预约的指明日期和指定口岸入境香港。
入境时他/她需出示:
香港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成功预约名额的证明(电子版本或打印 本);及
有效的2019冠状病毒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回港的香港居民需在出发前24小时内预先透过「粤康码」或「澳康码」将有效核酸检测阴性结果传送到香港特区政府卫生署的电子健康申报系统。使用这项功能的市民亦需带备阴性检测结果报告(电子版本或纸本均可 - 惟政府建议市民尽可能采用电子版本以缩短过关时间)以供查核。如回港的香港居民没有智能电话,纸本报告正本亦可接受,但职员有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核对纸本报告。
卫生署的电子健康申报系统
回港的香港居民应在抵达指定口岸前,应已完成透过「粤康码」或「澳康码」将有效核酸检测阴性结果传送到卫生署的电子健康申报系统,并填妥其他所需资料,以缩短入境所需时间。
了解如何透过「粤康码」或「澳康码」将有效核酸检测阴性结果传送到卫生署的电子健康申报系统,以及进行电子健康申报。
注意事项:
为加快通关流程,建议成功取得预约名额的香港居民在广东省或澳门当地出发回港前24小时内(建议在离开于广东省或澳门的住所前),先透过「粤康码」或「澳康码」将有效核酸检测阴性结果传送到卫生署的电子健康申报系统,并填妥电子健康申报表的其他所需资料,以取得卫生署电子健康申报的二维码入境香港。
成功取得预约名额和符合所有指明条件的香港居民,并透过「粤康码」或「澳康码」将有效核酸检测阴性结果传送到卫生署的电子健康申报系统,在提交电子健康申报表后,将获得「绿色」二维码,方便指定口岸职员识别。 深圳湾口岸及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将设特别通道,供获得「绿色」二维码的人士使用。
注意事项:
如入境人士在提交卫生署电子健康申报表后,获得「粉红色」二维码,表示未能符合所有指明条件,例如:入境人士未持有入境当天或当时所用的指定口岸的预约名额;入境人士于入境当天或之前14天曾到过广东省或澳门以外的地方;入境人士未能出示有效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或有关核酸检测结果并非由一间获粤港/港澳两地政府认可的医疗机构发出;或入境人士未有透过「粤康码」或「澳康码」将有效核酸检测阴性结果传送到香港特区政府卫生署的电子健康申报系统。
除非入境人士属第5类情况,并已持有获粤港/港澳两地认可的医疗机构所发出的有效核酸检测阴性结果的纸本报告正本,否则可能在抵港后仍须接受14天强制检疫安排。
重要:由2020年12⽉25日开始,任何在到港当日及当日之前的21日期间曾在中国以外的地区逗留的人士,必须于指定检疫酒店接受强制检疫21日。
6. 澳门身份证明局电话号码
港澳身份证号码有18位数。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有效期限、签发机关、签发次数、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号码。
公民身份号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香港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10000,澳门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20000,台湾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830000。港澳台居民居住居民身份号码共18位数。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住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7. 澳门身份证明书
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 》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注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8. 澳门身份证明局预约换证
可以提前申请换证。
中国使用的普通护照有效期为5年,可以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之内,申请办理延期2次,每次5年。如果是换证,那么也是需要提前6个月的时间进行申请。 护照旅行证服务。驻外使领馆根据中国法律和法规,可为中国公民提供以下护照等旅行证件服务:受理护照颁发、换发、补发申请;受理护照加注申请;受理旅行证等其他旅行证件申请;受理香港、澳门及台湾同胞来往大陆旅行证件申请。 申办人持在意有效居留,护照有效期在一年之内;护照无空白签证页;本人容貌发生变化;护照因故被损坏;或其他必须换照的特殊情况。 需要提交的资料:
1、事先填妥《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
2、三张白色或淡蓝色背景的2寸证件照,要求为免冠、露双耳近照;
3、现有护照原件和护照资料页、延期页、加注页复印件(原护照待新照办妥后作废退还);
4、在意有效签证或居留、居留条原件及复印件。
9. 澳门身份证明局官网
申请条件: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上述第(二)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二、申请人须履行的手续: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三)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四)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2、国有控股企 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5、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属于申请条件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指结婚证明;偕行子女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属于申请条件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其中第(二)项还包括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证明,第(三)项还包括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
3、属于申请条件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指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上述第1、2项规定的证明,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六)子女与父母关系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作为夫妻团聚类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人需提供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2、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3、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七)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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