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是旅游发展委员会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百科

导读:北京是旅游发展委员会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百科 1.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百科 2.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官方网站 3. 北京市旅游委员会 4. 北京是旅游发展委员会机关党委李辉 5. 北京市旅游发展 6. 北京是旅游发展委员会电话 7. 北京是旅游发展委员会高端旅游发展处招标公告 8. 北京是旅游发展委员会副调研员 9. 北京是旅游发展委员会 居强 10. 北京是旅游发展委员会官网

1.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百科

可以出北京啊,否则那么多公事怎么办呀!

2.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官方网站

2021年底马上就到了。由于疫情原因,进入北京是有一定限制的。属于中高风险地区的人不让进京,低风险地区的人进京要提供24小时内的核酸监测报告,必须是阴性结果,同时要看本人的行程码,必须是绿色的,并且测体温没有发热等症状,才可以进京旅游。

3. 北京市旅游委员会

生态旅游:以有特色的生态环境为主要景观的旅游。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准则,并依托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独特的人文生态系统,采取生态友好方式,开展的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并获得心身愉悦的旅游方式。

传统旅游所表现出的问题促使人们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思考,是坚持还是摒弃?生态旅游一经提出,立即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响应。

生态旅游(Ecotourism)是由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特别顾问谢贝洛斯·拉斯喀瑞于1983年首次提出。十几年来,生态旅游的发展无疑是成功的,平均年增长率为20%,是旅游产品中增长最快的部分。

中国最佳生态旅游县缙云

生态旅游(ecotourism)[1]是由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特别顾问谢贝洛斯·拉斯喀瑞(Ceballos-Laskurain)於1983年首次提出。1990年国际生态旅游协会(International Ecotourism Society)把其定义为:在一定的自然区域中保护环境并提高当地居民福利的一种旅游行为。[2]

生态旅游是指在一定自然地域中进行的有责任的旅游行为,为了享受和欣赏历史的和现存的自然文化景观,这种行为应该在不干扰自然地域、保护生态环境、降低旅游的负面影响和为当地人口提供有益的社会和经济活动的情况下进行。[3]

当时就生态旅游给出了两个要点,其一是生态旅游的物件是自然景物;其二是生态旅游的物件不应受到损害。 在全球人类面临生存的环境危机的背景下,[1]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觉醒,绿色运动及绿色消费席卷全球,生态旅游作为绿色旅游消费,一经提出便在全球引起巨大反响,生态旅游的概念迅速普及到全球,其内涵也得到了不断的充实,针对目前生存环境的不断恶化的状况,[1]旅游业从生态旅游要点之一出发,将生态旅游定义为“回归大自然旅游”和“绿色旅游”;针对旅游业发展中出现的种种环境问题,旅游业从生态旅游要点之二出发,将生态旅游定义为“保护旅游”和“可持续发展旅游”。同时,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国情,开展生态旅游,形成各具特色的生态旅游。[4]

生态旅游发展较好的西方发达国家首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这些国家的生态旅游物件从人文景观和城市风光转为谢贝洛斯·拉斯喀瑞所指定的“自然景物”,即保持较为原始的大自然,这些自然景物在其国内定位为自然生态系统优良的国家公园,在国外定位为以原始森林为主的优良生态系统,这就使不少发展中国家成为生态旅游目的地,其中加勒比海地区和非洲野生动物园成为生态旅游热点区域。

根据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估计,1988年,发展中国家旅游收入为5500亿美元,其中生态旅游为120亿。在哥斯达黎加,每年接待的国际游客中,几乎半数以上是去欣赏热带雨林的生态旅游者。据世界旅游组织统计,1994年去非洲的国际旅游者为1857.73万人次,其中生态旅游者占相当比例。 在西方发达国家,周末和节假日到大自然去旅游已成为一种时尚。

西方发达国家在生态旅游活动中极为重视保护旅游物件。 在生态旅游开发中,避免大兴土木等有损自然景观的做法,旅游交通以步行为主,旅游接待设施小巧,掩影在树丛中,住宿多为帐篷露营,尽一切可能将旅游对旅游物件的影响降至最低。在生态旅游管理中,提出了“留下的只有脚印,带走的只有照片”等保护环境的响亮口号,并在生态旅游目的地设置一些解释大自然奥秘和保护与人类攸息相关的大自然标牌体系及喜闻乐见的旅游活动,让游客在愉怡中增强环境意识,使生态旅游区成为提高人们环境意识的天然大课堂。

过去,西方旅游者喜欢到热带海滨去休闲度假,热带海滨特有的温暖的阳光(Sun),碧蓝的大海(sea)和舒适的沙滩(Sand),使居住於污染严重,竞争激烈的西方发达国家游客的身心得到平静,“三S”作为最具吸引力旅游目的地成为西方人所向往的地方。随著生态旅游的开展,游客环境意识的增加,西方游客的旅游热点从“三S”转“三 N”,即到大“自然(Nature)”中,去缅怀人类曾经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怀旧(Nostalgia)”情结,使自己在溶入自然中进入“天堂(Nirvana)”最高精神

更强调的是对自然景观的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旅游。

4. 北京是旅游发展委员会机关党委李辉

北京市足协主席杨海滨

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简称:北京市足协,英文译名Beijing Football Association,缩写为BFA)成立于1992年8月31日,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西城区先农坛体育场内2号楼,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北京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北京市在中国足球协会唯一的、合法的会员协会。

新当选领导机构名单

荣誉顾问:年维泗

顾问:金志扬、李连江

执委会

主席:杨海滨

常务副主席:刘 军

专职副主席:汪江涛

副主席(10人姓氏笔画为序):

王军、王辉、花雷、李军、李明、张敬东、武又文、高宏、高洪波、唐清慧

执委(14人姓氏笔画为序):

王文、尹志义、冯长林、刘爱玲、孙葆洁、李辉、杨宾、邱晖、汪涌、赵忠、董文俊、傅春明、冀越、戴为

监事会

监事长:王玉梅

监事(2人姓氏笔画为序) 付强、肖立杰

各专项委员会主任

技术委员会:金志扬

竞赛委员会:汪江涛

裁判委员会:刘 军

青少年委员会:王 军

女足委员会:商瑞华

新闻委员会:汪 涌

运动员委员会:郭维维

五人制和沙滩足球委员会:张扬

战略发展委员会:张敬东

场地器材委员会:傅春明

球迷委员会:王 文

会员服务委员会:武又文

纪律委员会:王玉梅

仲裁委员会:白 涛

秘书处

秘书长:刘军

副秘书长:高峻、王晓刚、陈长红、吴烁。

5. 北京市旅游发展

华运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运集团)隶属于北京铁路局中国铁道旅行社集团,成立于2003年1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是一家集旅游咨询、铁路客运服务设备维护、列车WI-FI、计算机系统服务、火车票销售代理于一体的企业。

6. 北京是旅游发展委员会电话

2022年春节可不可以离开北京回家过年

目前不确定,还是以实时通知为准。

2022年春节可不可以离开北京回家过年是时下大家最为关注的话题,就目前来看只要防控到位,2022年还是能够回家过年的,不过由于各地区情况不一样,所以具体的还是要以实时地区为准。如果能回家的话一定要佩戴好自己的口罩,尽量避免与他人的社交,回家的车上减少用餐的次数。

7. 北京是 游发展委员会高端旅游发展处招标公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妥善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明晰树木权属,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区园林绿化部门在市园林绿化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教育居民和在校师生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做好本社区、本单位的绿化工作。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 本市推进林业碳汇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识,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理念,引导公众参与碳补偿活动。

  第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植物侵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市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切实可行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绿化规划。

  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应防灾避险需要,保持历史风貌,体现首都特色。

  绿化规划包括绿地系统规划、植树造林规划等专项规划。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

  第十三条 市和区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绿地指标、绿地布局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区绿地系统规划还应当包括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绿地防火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所在地区消防规划。

  第十四条 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编制,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区绿地系统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符合市绿地系统规划,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建制镇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与区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 绿 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六条 本市依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绿化隔离地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原则,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合理安排土地利用,扶持与绿化隔离地区功能定位相适应的绿色产业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市加强城市公园、郊野公园、乡村公园建设,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活动空间。

  第十八条 绿地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坚持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乡土植物,注重营造植物景观,突出生物多样性,形成合理的种植结构。

  第十九条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由区园林绿化部门组织建设。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

  (三)铁路、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

  公共绿地由市和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其中,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成片开发或者改造的地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集中绿地,绿地建设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总投资。

  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

  第二十一条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从事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绿化工程,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 公共绿地绿化施工前,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送市园林绿化部门。园林绿化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施工的30日前,书面告知园林绿化部门,并报送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绿地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具体建设时序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条件的内容并予以明确。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第二十四条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或者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载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第二十六条 露天停车场地面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绿化,种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

  鼓励屋顶绿化、立体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绿化。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及文化体育设施,符合建筑规范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第二十七条 经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确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临时绿化,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地区应当科学布局绿化用地,按照村庄园林化、道路林荫化、河渠风景化、农田林网化的要求实施绿化;提高农村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兼顾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参加村庄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支持村民对住宅庭院和周边的空地进行绿化美化。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为村庄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农村居民在住宅房前屋后种植树木的,树木收益归种植者所有。

  第三章 义务植树

  第三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植树活动。鼓励个人参加所在地区的义务植树活动。

  驻本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购买碳汇、参与绿化宣传咨询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的具体办法由市园林绿化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参与义务植树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将种植或者养护的树木移交绿地、树木管护责任单位的,所移交树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过验收。

  绿化委员会应当指导各单位义务植树责任区和义务植树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可以向所在区绿化委员会提出协助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申请。接到申请的区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专业绿化单位代其完成植树任务,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认养公共绿地履行植树义务的,可以在区绿化委员会指导下与公共绿地管护单位签订协议,按照要求对公共绿地实施养护,并根据协议对公共绿地享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第四章 绿地保护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绿地、树木的管理和保 (以下简称管护)。绿地、树木的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落实。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

  (二)单位所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铁路、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六)村庄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或者零星树木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确定管护责任。

  第四十条 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树木养护规范对绿地、树木进行管护并做好防火工作。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对绿地、树木的管护给予技术指导。

  第四十一条 管护单位应当加强道路附属绿地的管护,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作业方案。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绿化养护作业的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十二条 居住区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组织修剪。当事人应当协助管护单位做好修剪工作。

  第四十三条 影响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使用和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树木修剪规范及时修剪。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可以对树木进行修剪或者砍伐。组织紧急情况处理的单位应当在处理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处理情况报告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修剪或者砍伐树木,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十五条 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护绿地和树木的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管护单位。

  第四十六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

  第四十七条 矿山、砂石开采场、砖瓦窑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地表植被破坏的,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植树造林、恢复植被,不得造成地表裸露。

  第四十八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应当科学确定适宜的保护范围,保护天然植被和植物资源的自然特性。

  第四十九条 各级风景名胜区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保护绿化资源的完整性与观赏性。游览者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有保护林草植被和各项绿化设施的义务。

  第五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二)损毁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

  (三)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

  (四)在绿地内取土、搭建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用火、烧烤;

  (六)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

  (七)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本市实行树木所有权登记制度。树木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登记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根据绿化事业需要制定绿化规范和标准,加强绿化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有关绿化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绿化相关工作。

  交通、水务、城市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绿化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的监督;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督。

  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做好绿化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或者向市和区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五条 市和区园林绿化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等措施。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绿化用地的内容征求园林绿化部门的意见。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批准。

  因前款情形造成公共绿地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第五十八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园林绿化部门批准。移植许可证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由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

  第五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

  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砍伐许可证应当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恢复原状。

  第六十一条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3 0日内交区园林绿化部门组织绿化,不得擅自转作他用。

  第六十二条 市和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每5年开展一次绿化资源清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

  市和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对闲置土地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管护单位未按照养护规范进行养护并做好防火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树木死亡、绿化设施损毁、景区风貌破坏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影响树木正常生长或者绿地使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规定,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或者第六十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或者临时占用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改变的面积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移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在规定地点补种移植株数5倍的树木,并可以处所移植树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处所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代征绿地交区园林绿化部门组织绿化的,责令限期交回,并处每日每平方米0.5元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或者区园林绿化部门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四条 各级园林绿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符合代履行条件的,园林绿化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专业单位代履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改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和1988年9月2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改的《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同时废止。

8. 北京是旅游发展委员会副调研员

三农调研员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促进对基层三农工作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及时了解基层三农工作的动态,切实掌握基层三农工作的真实情况,准确获取基层三农发展过程中的信息,着实办好本所的《通讯》内刊,努力做好产、学、研、销一体化相结合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活动,经本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批准,现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征召三农调研员。

二、应召条件

凡致力于促进三农事业发展的自然人,有丰富的基层三农工作经验、敏锐的洞察力以及综合的思维能力和写作能力(国家公职人员及三农工作者优先),经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申请成为全国三农调研员,本单位所务会审查通过并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即可成为本单位的全国三农调研员并颁发带有单位印章和钢印的调研员证。

三、调研员的权利

1、对本单位交办的工作和任务有执行的权利;

2、对本单位在辖区范围内开展的工作有监督和建议的权利;

3、有参加本单位活动优先的权利;

4、有优先获取上级单位或本单位对三农事业支持的各项优惠政策的权利;

5、有自愿加入或退出该岗位的权利。

四、调研员的义务

1、及时反映所在辖区工作动态,真实客观的撰写新闻稿件或通讯报道(可配发图文或视频文件);

2、积极传播国家对三农事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3、建立本单位教授、专家和学者对三农事业发展的培训基地或标准 化示范基地;

4、免费为涉农行业或涉农企业传播本单位专家团队的先进经验、先进技术或高科技产品;

5、积极参加本单位举办的各种活动。

五、调研员待遇

1、经本单位确定为“全国三农调研员”为义务兼职工作,故不享受单位编制和薪资待遇;

2、如遇本单位通知参加重大活动或单位举行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等业务培训时,可根据有关规定适当给予差旅补助;

3、调研员在辖区内开展有偿服务类活动时,可适当给予奖励或提成。

六、任免期限

本单位应召的调研员,首年试用期为一个月,每年考核一次,之后如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经双方同意可按年度重新核发调研员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七、签订劳动合同

凡被本单位确定为基层调研员后,在试用期满后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根据双方需要可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

八、其它

1、调研员在工作期间如果出现严重工作失误或有意虚构事实,进行招摇撞骗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荣誉损失的,本单位将保留司法追究的权利,并且在相关媒体和场合刊发公开解除和终止调研员资格的信息;

2、调研员所获取的资料、信息及工作案例的所有权归本单位所有,未经本单位书面许可,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属于国家提倡和推广的产业政策和强农惠农政策除外)。

3、调研员分为高级调研员、中级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

九、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管 理科学研究院农业经济技术研究所所有,中农科汇(北京)农业科技发展中心为本单位全权授权的实施主体机构,所有往来结算均由该中心承担。

9. 北京是旅游发展委员会 居强

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按照《北京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将原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的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加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2018年11月8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揭牌。[1]

中文名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1号院

性质

政府机构

行政级别

正局级

主要职责

(一)履行本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勘察设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建立本市空间规划体系。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公共服务、公共安全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及城市体检评估机制。负责城市设计工作。负责城市雕塑和公共空间景观风貌规划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和用地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四)负责本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五)负责本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和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依法调处相关权属纠纷。

(六)负责本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七)负责本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八)负责统筹本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本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本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本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和基础测绘、测绘行业管理。负责勘察设计和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勘察设计科技促进、质量安全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名管理。

(十三)推动本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计划。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统筹管理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数据。负责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档案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担研究、论证本市城乡规划建设发展重大问题的基础工作。承担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首都规划建设重大事项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本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督察工作。依法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核验。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勘察设计、测绘违法案件。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0. 北京是旅游发展委员会官网

北京

植物园、颐和园、十三陵、军博、香山公园、香山植物园、北海公园、北京动物园、紫 竹园、天坛、中山公园、大观园、什刹海、天安门城楼、毛主席纪念堂(全国人民都免票) 免票;北京其它景点大多半价,只有八一当天免票

河北

河北石家庄抱犊寨(士兵证免费) 、原动物园、植物园免费,西柏坡免费 清东陵、蓟县盘山、黄崖关部分部队免费。 (限驻地附近) ;易县的清西陵免费;保定,总督 府、 古莲花池、 地道战、 动物园、 植物园都免; 满城汉墓半价, 狼牙山免费, 承德避暑山庄、 普陀宗乘之庙免费;秦皇岛老虎石公园,联峰山公园,天下第一关等很多; 邢台所有公园,郭守敬纪念馆;邢台所有公园郭守敬纪念馆免费

天津

公园免票航母半价。

山西

山西大部分景点都免费,大部分城市的公交车也免费。

山西大长治,凭军官证或士兵证坐公交车都是免费公园,旅游点都免费,在长治的军人感觉长治的人民不错,,太原所有景点免票。

,平遥免费。

山东

山东的泰山免 票,邹城的峄山半价;济南的趵突泉公园、大明湖公园免费;曲阜孔府,邹城, 孟府,以及济南的大部分景点免费。

青岛除海底世界半价外,其他景点免票;烟台的蓬莱阁, 刘公岛等全免。

烟台公交车士兵证可以免票淄博所有景点免票,青州所有景点免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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