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全域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旅游环境和服务、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本县全域旅游全面、科学、协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为促进全域旅游发展而开展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环境和公共服务提升、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等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的活动,适用于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利用自然和人文景观以及文化、科技、生态等旅游资源,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实现统一规划布局、区域资源整合、产业深度融合、公共服务提升和社会共同参与,通过旅游业带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第四条 发展全域旅游应当坚持统筹协调、融合发展、改革创新、示范引导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域旅游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旅游公共服务、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和旅游形象推广。
镇人民政府、园区、街道,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域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规划实施、旅游安全监管、旅游秩序维护、旅游纠纷处理、文明旅游宣传和公民文明素质教育等工作。第六条 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第七条 县旅游协会应当发挥服务、引导、协调作用,制定和实施行业规范,完善行业制度和专业服务功能。
建立旅游志愿服务体系,指导志愿者开展信息咨询、秩序维护、应急救援、文明督导、向导指引等志愿服务。
鼓励和支持依法成立旅游行业商会,实行会员诚信等级管理,促进旅游经营者诚信经营。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规划促进和基础保障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域旅游作为优势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域旅游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旅游产品开发、旅游形象推广和旅游服务提升等主要内容和促进措施。
编制全域旅游规划应当与北京城市副中心总体规划、省市旅游规划、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编制或修改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乡总体规划、交通路网规划等,应当优先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空间布局和建设的用地需求。
建设电力、通讯、供水、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和商贸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筹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第十条 编制和实施全域旅游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整体布局、优化利用、严格保护原则,体现本县民族历史文化和自然资源特征,优化旅游空间布局。第十一条 县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适时评估全域旅游规划实施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修改。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加强对全域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的资金投入和支持。
县发展和改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县农业农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县文化广电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应当依法优先支持与全域旅游发展关联的项目资金需求。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旅游项目用地纳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鼓 励依法利用国有空置土地和房屋建筑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民宅等以入股、合作、租赁等方式开发旅游项目。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全域旅游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第三章 旅游环境和服务提升第十五条 县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普查、分类、评估和登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档案,制定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方案,加强对旅游资源保护监督检查,促进资源合理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家、省市生态文明环境建设标准,推进交通、园林、环卫、市政、河渠旅游标准化建设,提升旅游环境品质和整体水平。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北京城市副中心生活和服务基地的功能需求,增加旅游综合体、城镇绿(道)地、公园、滨水乐园、休闲广场等公共空间供给,拓展城镇休闲旅游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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