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开的旅游景点 大连的旅游景区

导读:大连新开的旅游景点 大连的旅游景区 1. 大连的旅游景区 2. 大连的旅游景区投资项目 3. 大连的旅游景区哪里好玩 4. 大连的旅游景区调查报告 5. 大连的旅游景区接待服务 6. 大连的旅游景区免费吗 7. 大连的旅游景区介绍 8. 大连的旅游景区地图 9. 大连的旅游景区有哪些 10. 大连的旅游景区排名 11. 大连的旅游景区区域管控要求

1. 大连的旅游景区

大连老虎屯海洋公园,大连金石滩


2. 大连的旅游景区投资项目

大连市旅顺口区发布官方微信称,今年,大连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计划开复工重点项目16个,预计完成投资约15亿元。目前,16个重点项目已开复工7个,完成投资2.81亿元。

其中,总投资150亿元、一期投资50亿元的恒大文旅城项目,正在推进一期动迁等工作,计划6月开工建设。


3. 大连的旅游景区哪里好玩

1大连横山寺

横山寺位于大连旅顺口区龙王塘大石洞横山北普陀风景区,占地两万平方米,寺院建筑面积达一万两千平方米,是我国长江以北最大的佛教寺院。

2大连西山湖公园

西山湖公园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西山水库(西山湖)上游,是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沿湖建造景观木栈道6公里。适合骑行和徒步运动。

3大连棠梨湖公园

棠梨湖公园也叫棠梨湖湿地公园,是集生态保护、自然野趣、休闲观光、防洪减灾于一体的城市湿地公园。

4大连星海湾广场

星海湾广场,位于辽宁大连。中心广场面积4.5万平方米,总占地面积172万平方米,为纪念香港回归而建于1997年6月30日。

5大连东港

大连东港商务区是在大连港东部地区搬迁后,经过改造和填海建地成立起来的。功能为集商务、金融、总部办公、娱乐、文化、体育、旅游、休闲、居住为一体的综合商务区。

6大连小平岛

小平岛位于大连市西南部海岸的旅顺南路发端处。歺饮,住宿,钓鱼都很方便。

7大连西郊国家森林公园

大连西郊国家森林公园地处大连市西郊,隶属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位于辽东半岛的西南角上,占地面积5958公顷。

8大连劳动公园

大连劳动公园位于市中心青泥洼桥,距火车站南约500米,是市区最大的一处集游览、游乐、休憩、文化活动于一体的现代化城市园林。

9大连森林动物园

大连森林动物园坐落于大连市南部海滨白云山风景区内,动物园分为一期圈养区和二期散养区(野生放养园)两部分。

10大连旅顺口区太阳沟

太阳沟景区位于大连旅顺口区中心,最早建设于沙俄时期。日本统治大连以后想把这里建设成第二个京都。当时的太阳沟和大连市内的建筑模式一样,以广场为中心,形成放射性的道路。


4. 大连的旅游景区调查报告

老虎滩、圣亚海洋世界、森林动物园


5. 大连的旅游景区接待服务

大连作为一个全国闻名的旅游海滨城市,接待来自全国四面八方的游客,当然也包括首都北京的游客了。这是在以往正常的情况下来说的。现在,由于疫情肆虐的影响,全国很多的旅游城市都加强了防控管控措施,尤其是当下的大连又受到了疫情的影响,旅游事业又受到了冲击,就不好说了


6. 大连的旅游景区免费吗

答对70岁免费景点有,、森林动物园。老虎滩公园,大黑山公园,横山寺。西郊公园,盛亚海洋世界,星海公园。劳动公园,等等各大公园70岁都免门票,大连山美,有大东沟,滨海路,星海广场,海美,星海公园美丽的大海,老虎滩。滨海路边大海,银沙滩海。等等旅游好地方。_欢迎全国70岁的老朋友来大连旅游!


7. 大连的旅游景区介绍

1.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 位置:大连市金州区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是大连一处能感受到美丽海滩的景点,很多人在节假日都喜欢来这里游玩,因为度假区内的环境非常好,不仅可以看到美丽的大海。

2.棠梨乐游谷 位置:大连市西北方向 棠梨 乐游谷是大连一处有着非常多游乐设备的风景区,室内游乐设备很多,可以自己玩,在刺激的娱乐项目中,排解一整天的烦恼和压力,收获轻松简单的快乐。

3.海纳百川大连国际雕塑公园 位置:大连市东南地区 海纳百川大连国际雕塑公园是大连一处有着各种好看雕塑的公园,场地规模较大,一进门便可看到该公园的特色,到处可以看到雕塑的元素,绿化环境也做得很好。3.海纳百川大连国际雕塑公园 位置:大连市东南地区 海纳百川大连国际雕塑公园是大连一处有着各种好看雕塑的公园,场地规模较大,一进门便可看到该公园的特色,到处可以看到雕塑的元素,绿化环境也做得很好。


8. 大连的旅游景区地图

沈阳位于中国东北地区南部,辽宁省中部,南连辽东半岛,北依长白山麓,位处环渤海经济圈之内,是环渤海地区与东北地区的重要结合部,位于北纬41°48′11.75″、东经123°25′31.18″之间,全市总面积逾12948平方千米,市区面积3495平方千米。

沈阳地处中国东北地区、辽宁中部,位于东北亚经济圈和环渤海经济圈的中心,是东北亚的地理中心,中国北部战区司令部驻地 、沈阳联勤保障中心驻所,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地区通往关东地区的综合交通枢纽。



大连是京津的门户,北依营口市,南与山东半岛隔海相望,与日本、韩国、朝鲜和俄罗斯远东地区相邻,位置在120°58'至123°31',北纬38°43'至40°10'之间。

大连地处辽东半岛南端、黄渤海交界处,与山东半岛隔海相望,是重要的港口、贸易、工业、旅游城市 。基本地貌为中央高,向东西两侧阶梯状降低;地处北半球的暖温带、亚欧大陆的东岸,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

天津市中心位于北纬39度54分20秒,东经116度23分29秒。天津市地处华北平原东北部,东临渤海,北枕燕山,北与首都北京毗邻,距北京120公里,是拱卫京畿的要地和门户。东、西、南分别与河北省的唐山、承德、廊坊、沧州地区接壤。

天津地处中国北部、海河下游、东临渤海,是中国北方最大的港口城市,国家物流枢纽,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首批沿海开放城市,是中蒙俄经济走廊主要节点、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支点。

如果说中国在地图上是一只鸡的话,沈阳就在鸡头上;如果说中国在地图上是一只鸡的话,天津就在鸡喉咙上;如果说中国在地图上是一只鸡的话,天津就在鸡下巴上。


9. 大连的旅游景区有哪些

整个滨海路走一走,从华润到南坨子、童牛岭再到红星海,看看海景吹吹风。金石滩洗洗海水浴,在发现王国玩一玩。要登山就去大黑山,爬到最上边可以一山观两海。


10. 大连的旅游景区排名

大连是首批全国优秀旅游城市,有着丰富的旅游资源,包括了自然景观、历史文化景观以及城市景观等。作为海滨城市,大连的滨海旅游产业也十分有名。其中最出名的当属金石滩、老虎滩海洋公园、旅顺口风景区、大连星海广场、大连圣亚海洋世界、大连森林动物园等


11. 大连的旅游景区区域管控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秩序,保障营运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线路经营、设施建设、营运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客运出租汽车、快速轨道交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大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公 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履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责。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优先政策,全面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建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优先发展的保障体系,并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者承担政策性亏损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给予补贴或者补偿。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建设和车辆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优先安排城市公共客运交通。

第五条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有序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按照程序报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包括城市公共客运线网、公交设施用地范围、枢纽场站、公交专用道、优先信号系统、港湾式停靠站、车辆发展和科技应用等。

第七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应当节能环保,适度发展大运量快速车辆,逐步实现智能化、科学化管理。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领域。

第二章线路经营

第八条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含城市旅游线路,以下统称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应当听取市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实行线路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线路经营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与线路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车辆(或者车辆购置资金)、场站设施、营运资金;

(三)有与线路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等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线路起讫站和线路走向均在本行政区域内线路的经营者;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其他线路的经营者。

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线路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与线路经营者签订线路经营协议,核发线路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按照线路经营许可证确定的营运车辆数量发给经营者车辆营运证。

第十一条线路经营期限每期不得超过八年。

经营者不得擅自以承包、挂靠、转让、出租、入股、质押等方式对取得的线路经营权予以处分。

第十二条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市民出行的需要,对线路走向、营运时间、站点等进行调整,经营者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线路经营许 期限届满六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到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经营期限。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线路营运服务考核等情况,在线路经营许可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决定是否予以批准。予以批准的,应当与经营者重新签订线路经营协议,并换发线路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营者在线路经营许可期限内确需终止营运的,应当在终止营运之日三个月前报请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经营者应当保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经营者因道路改造等情况确需临时中断经营的,应当经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于临时中断经营七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在线路经营许可期限内,由于经营者的原因难以正常营运的,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其他经营者对该线路实行临时经营,但是临时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驾驶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乘务员、调度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后上岗。

经营者不得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

第十六条线路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不得涂改、伪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三章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包括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枢纽站、公交专用道、优先通行信号系统、调度室、车场、轨道、专用桥涵、供电线网、线杆、通讯设施、站台以及站杆、站牌、候车亭、栏杆等。

第十八条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用地,应当在相关地区的详细规划中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建设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九条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公共客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发展改革和建设主管部门在经过论证后将其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或者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

建设配套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验收。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有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城建部门合理设置公交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和优先通行标志、信号装置、监控设施等;主要机动车道,应当设置公交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单向行驶机动车道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公交专用道,允许公共客运交通车辆双向行驶。

第二十二条新辟线路的起讫站点,应当分别设置上客站和下客站,其面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经营者应当在线路起讫站点设置车辆调度室、候车亭、司乘人员休息室等。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及车辆上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位置、面积、色彩、音量等还应当符合公共客运交通营运安全和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关闭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或者改变用途;

(二)在车辆、站台及配套设施上乱贴、乱刻、乱画或者向其投掷物品、倾倒污物;

(三)在站牌、候车亭和调度室等设施周边十五米内设置摊点;

(四)在港湾式停靠车站内、站台沿道路前后十五米内停放车辆;

五)非城市客运公共汽车、电车占用公交专用道;

(六)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以及搭设管线、电(光)缆;

(七)在电车轨道两侧十五米内设置广告牌匾;

(八)其他妨碍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正常营运,损坏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车辆的行为。

第四章营运管理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线路、营运时间、站点、车型及车辆数量等进行营运。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应当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的维护保养,保证投入营运的车辆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在规定的位置标明经营者名称、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警示标志、服务和投诉电话号码、票价;

(三)按规定设置线路编码牌、电子读卡机;

(四)有老、幼、病、残、孕等专用座位;

(五)车辆整洁,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车厢内配备装盛垃圾的器皿。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养护,定期对其技术、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和鉴定,保证其安全和正常运行;保持各种设施干净整洁、完整无损,各种营运标志明晰醒目,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组织其参加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改变线路营运的,应当按照道路客运管理机构确定的线路、站点营运,并提前或者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经营者应当执行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国家、省、市制定的免费、优惠乘坐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服从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

(一)举行重大社会活动的;

(二)发生灾害、突发事件的;

(三)其他需要应急疏运的。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制定具体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经营者应当启动应急预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恢复正常运行,并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当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并报送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备案。

经营者应当定期向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三十四条从业人员从事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做到人、车、证相符,并接受道路客运管理机构的查验;

(二)衣着整洁、仪表大方,按规定佩带服务标志;

(三)报清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设置电子报站设备的,应当正确使用电子报站设备;

(四)语言文明,积极疏导乘客,为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帮助;

(五)保持车辆整洁,维护车厢内的乘车秩序;

(六)按照规定的站点安全停靠,不得滞留站点候客或者越过站点甩客;

(七)因车辆故障不能营运时,应当向乘客说明情况,并及时安排乘客免费改乘同线路车辆;

(八)遵守操作规程安全运行,在车辆启动前关好车门,不得拖夹乘客;

(九)驾驶员在营运驾驶中不得使用移动电话;

(十)维持车内秩序,营运中发现车内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处理;

(十一)发现乘客突患疾病的,协助做好救治工作;

(十二)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服务的权利。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车辆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乘客有权免费乘坐同线路车辆。

每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超过一点三米的儿童乘坐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可以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二十公斤且体积不超过零点一二五立方米物品乘坐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

第三十六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站台依次排队候乘,主动请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先下先上并让座;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

(三)不得携带犬类禽类等动物;

(四)不得携带重量超过三十公斤,体积超过零点二五立方米,物品占地面积超过零点五平方米、长度超过一点五米的物品;携带物品重量超过二十公斤、不超过三十公斤,体积超过零点一二五立方米、不超过零点二五立方米的,应当另行购票;

(五)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看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无人引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乘车;

(六)乘车时不得躺卧、占座或者蹬踏座位,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七)主动购票、刷卡,或者出示免费、优惠乘车证件,接受司乘人员的查验;

(八)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

违反前款第(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经营者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对未按照规定支付车费的,经营者可以要求其补交车费。

第三十七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车票、电子乘车卡和免费、优惠乘车证由市道路客运管理机构监制。

不得伪造和倒卖车票、电子乘车卡和免费、优惠乘车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九条经营者和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等。

经营者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七日内做出答复。乘客对经营者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道路客运管理机构申诉。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答复,并可以向经营者核查投诉情况,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核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意见回复道路客运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经营者的信用档案,组织有乘客代表参加的对经营者服务状况的年度评议,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提交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准予延续或者撤销线路经营许可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线路经营许可从事营运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营运,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线路经营许可证,收回相应的车辆营运证:

(一)领取线路经营许可证满三个月尚未营运的;

(二)擅自停运或者终止经营的;

(三)服务质量评议不合格,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线路经营发生由经营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丧失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线 经营许可证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出租、出借线路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以及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线路经营许可证,收回相应的车辆营运证。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占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用地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设置的广告位置、面积、色彩、音量等不符合公共客运交通营运安全和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接受培训。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线路经营许可从事营运,拒绝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车辆、物品、设备和工具,并出具暂扣凭证,责令违法行为人在七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地点接受处理的,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发还暂扣的车辆、物品、设备和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违法当事人。违法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涉及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权限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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