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无障碍旅游景点 德国无障碍设施

导读:德国无障碍旅游景点 德国无障碍设施 1. 德国无障碍设施 2. 无障碍设施视频 3. 无障碍物设施 4. 我国无障碍设施 5. 无障碍环境设施 6. 无障碍设施普及 7. 德国无障碍设施公司 8. 无障碍设施最好的国家 9. 德国无障碍设施标准 10. 国外无障碍设施建设 11. 外国无障碍设施

1. 德国无障碍设施

看地区…比如部分州是每学期(年?)500欧学费的… 北德这里大多数都不要学费…但是注册费和杂费是要的…平均大概300~400之间吧…看学校提供的学生票价格变动… 生活费的话一个月平均700够用(含房租保险等固定支出)…去掉各种固定支出的话,一个月200欧吃饭足够足够了(大概可以天天出去吃了) 学生签证要求你能提供存款证明保证能在德国无障碍地过1年或者更久这个存款要求大约是8000欧/年,按照当前汇率也就6w多点… 如果算上很多留德学生都喜欢做点兼职(400~450/月)的话…这个费用更低…

2. 无障碍设施视频

高铁上面是有无障碍设施的。长期以来,铁路部门高度重视残疾人出行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方便残疾人出行的措施。在无障碍设备设施方面,全国铁路所有高铁车站、新建和改建车站均设置了无障碍设备设施,包括重点旅客专用候车室、残疾人坡道、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或厕位等,其他老旧车站的改造工作也在逐步实施。

在购票乘车服务方面,全国铁路较大客运车站均设有无障碍购票窗口,每趟旅客列车均预留一定数量的残疾人旅客专用票额,满足残疾人旅客的购票需求。

3. 无障碍物设施

答:当然是肇事逃逸,交警提醒,一些司机认为驾车撞坏护栏或绿化带等公共设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车辆受损,不需要报警,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公共设施被撞坏应及时报警备案,如果发生事故未报警就离开现场,很容易被认定为逃逸。这种情况下,交警会认定逃逸司机负全,交警会认定逃逸司机负全责,且得不到保险公司赔偿。

4. 我国无障碍设施

无障碍设施是指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社会成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包括无障碍通道(路)、电(楼)梯、平台、房间、洗手间(厕所)、席位、盲文标识和音响提示以及通讯,信息交流等其他相关生活的设施。

在城市道路中,为方便盲人行走修建了盲道,为方便乘轮椅残疾人修建了缘石坡道。

建筑物方面,大型公共建筑中修建了许多方便乘轮椅残疾人和老年人从室外进入到室内的坡道,以及方便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楼梯、电梯、电话、洗手间、扶手、轮椅位、客房等)。

5. 无障碍环境设施

公园无障碍设施包括桥梁,厕所,饭店

6. 无障碍设施普及

近年我国的公益事业随着经济的增长逐渐起色,如:无障碍设施的完善,手语的普及,残疾人维权的重视等。

7. 德国无障碍设施公司

ThyssenKrupp是电梯知名品牌。

蒂森克虏伯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是世界钢铁大王蒂森克虏伯集团旗下子公司。蒂森克虏伯电梯在全球的各类经营活动,致力于提供全方位的乘客运输系统。作为世界领先的电梯公司之一,蒂森克虏伯电梯2011/2012财年销售总额达57亿欧元,客户遍布世界150个国家,拥有超过47,000名员工,为客户提供创新及高能效的产品设计方案以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公司产品包括乘客及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旅客登机桥、无障碍设施及升降平台。分布于全球的900个机构形成了广泛的销售与服务网络,有效地建立和维护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

8. 无障碍设施最好的国家

近期有位车主反映,前段时间他不小心买了个地下车库的无障碍停车位,据了解无障碍车位一般比无障碍车位价格会相对高一些,该车主感觉自己赚大了。但地下车库买无障碍车位真的好吗?今天一起来了解下。

首先,关于地下车库,应先确定 的归属,如果归属人防工程,则无论谁都无法售卖。而如果停车场包含在业主公摊面积内,属于公用地,则房地产开发商无权出租或出售车位,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来决定车位的使用。如果停车场是归属房地产开发商所有,那么开发商就可以进行处置,不管是出售还是出租。

确定完停车位的归属后,再来看买哪种停车位。按照国家的《道路标志和标线》中车位的设计要求,无障碍车位相较于普通车位来说,停车、进出会更好,更加方便,不过车位的价格也会相对高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所发布的《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停车位设置要求如下:

1、无论设置在地上或是地下的停车场地,应将通行方便、行走距离路线最短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3、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m的通道,供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道和到达无障碍出入口,相邻两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可共用一个轮椅通道;

4、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

另外,根据规定,无障碍车位是指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的停车位,大多数地方有规定“需出具残疾人证才能购买无障碍停车位”。虽然有少部分地方对此没有硬性规定,但一般建议非残疾人士购买普通车位即可,否则后期车位有可能会被收回。

9. 德国无障碍设施标准

德国现在越来越多残疾人,在咖啡厅、博物馆都能看见他们的身影,几乎都是自己出门。后来仔细观察才发现,不是德国残疾人多,而是中国的残疾人因出行不便,很少单独上街,而德国残疾人出行十分方便,所以觉得德国残疾人越来越多。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残疾人出行仍然面临诸多不便。

10. 国外无障碍设施建设

在国外可以使用的地图软件有:

1、谷歌地图。谷歌的全球定位系统的发展也一直在世界的前列,使用高清卫星系统定位后,其定位的准确性可以把人直接送到想去的地方。如果是在国外我最推荐使用的就是谷歌地图,因为信息全面又准确,哪怕走到很偏远的地方也不用担心。

2、HERE地图。这款地图也是很好用的一款地图,它不仅仅是涵盖了大型的商场,游乐设施,连一些比较小的店铺在上面也可以查询到位置。你想去哪里就可以直接把地址输入进去,然后它就会带你到达目的地。这款软件提供了一百多个国家的地图,一般情况的使用也是很充足了。

3、OpenStreetmap。这款软件虽然很好用,但是并没有手机app,手机客户端的使用感也不是很好,但是在电脑上查好再出门也是可以的嘛。这款软件使用起来很简单,而且特别厉害的一点是还可以自己调整地图的风格,而且也可以用中文来进行搜索。

4、Sygic地图。这款软件还是挺好用的,可以用来开车导航,而且很棒的一点就是可以离线地图,就算是在网络不好的地方,只要提前离线好地图,也不会有问题。这款软件分为付费版和不付费版,如果是正常使用,不付费版就已经很够用了。

5、探途离线地图。这个软件我不清楚偏远的地方是不是也会很好用。但是普通的旅游地,这款软件用着还是不错的,有离线导航的功能,没网的时候也可以放心使用。听说是在港澳地区,欧美地区使用起来都是无障碍的,很棒的是中文界面,英文不好的人也可以使用。

6、奥维互动地图。这款地图软件其实和谷歌地 是有一点相似之处的,只是定位经纬度会比谷歌稍微差一点,但是我们正常使用的话,这个软件也是很够用了。我个人觉得使用感还是不错的,可以离线导航,还是全中文界面,用起来很方便。

7、稀客地图。这是一个比较全中文界面的国外地图,使用起来会方便很多,不会有语言的障碍,基本上常见的出境游地点地图里面都会写的挺详细的,所以我觉得如果是对地图没有什么过多的要求只是图省事,那么下这个软件还是挺实用的。

11. 外国无障碍设施

陕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公共场所、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符合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与社会基本需求相协调,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区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引领社会信息化无障碍发展,推进信息化无障碍技术应用与示范,指导、监督信息服务无障碍平台建设,促进信息无障碍服务。  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并推动电视台开办聋人手语新闻或者残疾人专题栏目、广播电台开办残疾人专题节目、新闻媒体进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公益宣传,指导、监督供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使用的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妇女联合会应当定期收集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和监督;做好残疾人、老年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交通运输、卫生计生、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残疾人和老年人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无障碍建设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公众无障碍意识,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学习无障碍环境建设知识、开展相关技能培训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进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就无障碍环境建设向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的,可以向相关单位投诉;有关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八条 鼓励、支持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残疾 人专用的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  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九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  乡村建设和发展应当考虑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具体需求,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进行无障碍环境建设,并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下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可以告知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残疾人、老年人代表试用,听取其意见: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服务场所;  (二)交通运输、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旅游等公共场所;  (三)金融、邮政、电信等营业场所;  (四)大型商场、餐饮、住宿等商业服务场所;  (五)供养、托养机构等与残疾人、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时,应当优先推进 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残疾人和老年人组织的对外服务场所;  (三)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服务场所;  (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五)大型居住区周边配套服务场所。  第十三条 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根据其实际需要对住房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在不影响安全和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允许其进行改造,物业服务者应当为其改造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予以资助。  第十四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环境知识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训,在为听力、视力、言语残疾人办理相关事务时,应当提供便于沟通的服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提供盲文、手语翻译。  举办有听力残疾人集中参加的公共活动时,举办单位应当提供字幕或者手语服务。  第十五条 社区公共服务机构、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十六条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场所、旅游景区应当设置无障碍通道,有条件的还应当指派工作人员为残疾人、老年人以及有特殊需要的人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无障碍设施应当适合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使用。  主要干道、主要商业区的人行道红绿灯应当加装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公共汽车应当提供语音报站服务,逐步实现字幕报站服务和无障碍乘坐。公共汽车停靠站(点)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逐步设置供候车的视力残疾人识别车辆、线路的提醒装置。  城市人民政府配置出租汽 资源时,应当根据当地情况给予适量的无障碍出租汽车指标,并予以优惠。  第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应当设立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位置,并设置显著标识。  下列场所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的无障碍停车位,应当向肢体残疾人免费提供: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轨道、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运输枢纽;  (三)医疗卫生、教育、文化、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四)居民小区地面。  第十九条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车辆,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专用标志或者残疾人证,方便管理人员核查。不符合使用条件的车辆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第二十条 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通行不受城市人民政府机动车辆尾号限行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视力残疾人可以携带采取防护措施的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二条 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  无障碍标识应当规范、清晰、明显。  第二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因城市建设等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设置护栏和残疾人易识别的警示标志,同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改建、扩建道路不得破坏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享有无障碍信息交流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积极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相关信息制作成盲文、大字体印刷或者有声读物,供视力残疾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应当为残疾人参加考试提供适合其生理特点的便利或者帮助,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根据需要为其提供盲文或者大字体印刷版的试卷、电子试卷,必要时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1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  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新闻和残疾人专题节目时,同时加配字幕。  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  第三十条 残疾人组织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老年人组织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逐步设立视力残疾人阅览室,为视力残疾人阅读书籍、使用互联网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的建设,使其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 方便听力和言语残疾人报警、呼救。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选举的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并根据需要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或协助。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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