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点军人免票吗 - 军属旅游可以免门票吗

导读:景点军人免票吗 - 军属旅游可以免门票吗 1. 军属旅游可以免门票吗 2. 军人可以免门票吗 3. 军属景点免费政策 4. 军官证可以免旅游门票吗 5. 军属旅游要门票吗 6. 军人景区门票优惠政策 7. 军属景区免门票吗

1. 军属旅游可以免门票吗

军人可以送家属上高铁的。不光是军人可以送家属上高铁,什么人都可以送站的。我国现行铁路管理规定,取消了站台票,送站的只能送到候车大厅的检票口,送站的人不能进入候车大厅,更不可能进入站台。所以,送站的只能把客人或家人送到候车大厅检票口。

2. 军人可以免门票吗

1、京植物园、颐和园、十三陵、世纪坛、军博、香山公园、香山植物园、北海公园、北京动物园、紫竹园、天坛、中山公园、大观园、什刹海、天安门城楼、毛主席纪念堂(全国人民都免票)免票。北京其它景点大多半价,只有八一当天免票。北京故宫半价,只有八一建军节那天才免费。卢沟桥、八达岭长城不免费。还有在北京持义务兵证件可以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如公交车,地铁,城铁。注意是义务兵证件,士官都不行,军官更不行。(斑竹从2003年至今每年验证)北京的"八大处公园"只有司政大院里的士兵证才可以免费,还有北京丰台的"世界公园"也只有八一那天免费,其余时间65元一张票。

2、河北石家庄抱犊寨(士兵证免费)、原动物园、植物园免费,西柏坡免费,(斑竹于2008年6月验证过)清东陵、蓟县盘山、黄崖关部分部队免费。(限驻地附近)。易县的清西陵免费。

3、保定,总督府、古莲花池、地道战、动物园、植物园都免。满城汉墓半价,狼牙山免费。承德避暑山庄、普陀宗乘之庙免费。秦皇岛老虎石公园,联峰山公园,天下第一关等很多。邢台所有公园,郭守敬纪念馆。邢台所有公园,郭守敬纪念馆免费。

4、山西大部分景点都免费,大部分城市的公交车也免费山西大长治 凭军官证或士兵证坐公交车都是免费。

3. 军属景点免费政策

“八一”建军节当天,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凭士官证、退伍证等有效证件(军嫂与军人同行),可享受黄景区(国家5A创建中)免门票游玩福利。

在很多“拥军优属”先进地区景区,都有对军人及军属的优惠优待政策,为我们最可爱的人及其家属献上祝福的优惠。

4. 军官证可以免旅游门票吗

国家对义务兵乘坐公共交通车辆没有免费的规定。但有些地方性规定只能在当地乘坐公共交通车辆可以免费。部队残疾军人持部队签发的残疾军人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可以免费。但所有的军人持士兵证或军官证去国家开发的旅游景区都可以免门票费。

5. 军属旅游要门票吗

1、免票政策:身高1.4米以下(含1.4米)儿童、65周岁以上(包括65周岁)老人,凭证本人免票,不含酒水,必须由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购票陪同参观;

2、优惠政策:23岁(不含)以下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凭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等)执行半价;老年人(60岁(含)-64岁(含)、残疾人、军人持有效证件(身份证、老人证、残疾人证、军人证)执行半价。

6. 军人景区门票优惠政策

景区目前没有相关优惠,军人需购票入园。

门票信息:需购票 ¥41.0起

凌霄岩以自然山水景观为主,洞内分布着形态各异的钟乳石,其规模和形成时长在国内都名列前茅。石柱、石笋遍布,在五彩斑斓的景观灯照耀下,更显得绚丽夺目。

凌霄岩洞内主要分三层游览,有凌霄大厅,凌霄殿和观景台。其中底层凌霄大厅有条约400米长的岩底河,游人可乘船穿梭其中,赏洞内石壁的迷人风光。也可沿“百步云梯”登至凌霄殿,赏形态逼真的石花、石果,看绚丽多彩的石笋、石幔、石瀑。

7. 军属景区免门票吗

上海市优抚对象优待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的优待,激励部队士气,巩固国防,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和复员军人、退伍军人。

本办法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和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以及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 优抚对象应受到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尊重和优待。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军人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喜报后,应向其家属庆功报喜;接到军人牺牲、病故的通知书后,应对其家属进行抚慰。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对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发给定期抚恤金;对未参加工作,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发给定期定量补助费。

第六条 在义务兵服现役期间,按规定发给优待金。对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发给优待金,优待金标准不低于乡办或村办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奖金的百分之五十。对家居城镇的义务兵,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发给优待金。

第七条 义务兵超期服现役的,凭部队团级以上机关的通知,对其家属或本人继续发给优待金;服现役期满后无部队通知的,停发优待金。

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被招收为军队院校学员的,可按其原军种的服现役期限,对其家属或本人发给优待金,但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和军队文艺体育专业人员除外。

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立功受奖和超期服现役的,增发一定比例的优待金。

第八条 在职入伍的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仍享受原单位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第九条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优待,优待金标准不低于义务兵家属。

家居农村生活有困难的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未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视其困难程度,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适当优待,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上海市优抚对象优待办法(2)

第十条 各地区、各单位应指定工作部门负责拥军优属工作,从组织、制度、经费等方面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开展,经常关心并帮助本地区、本单位优抚对象解决生活和工作上的实际困难。

第十一条 街道、乡、镇应建立和健全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服务组织,为社区内的优抚对象提供各种优待、服务。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应实行定人员、定时间、定内容的服务。

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可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工作;也可设立爱国拥军奖励基金,对立功或作出重大贡献的现役军人和家属以及拥军优属先进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工作,对优抚对象分别给予优待:

(一)劳动部门对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的直系亲属,应按有关规定安排一人就业。企业事业单位在招工时,对符合招工条件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在同等条 件下优先录用。

(二)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因病就诊时,医疗单位应当优先治疗。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的,区、县卫生部门应当酌

情给予减免。对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就诊,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免付挂号费。

(三)粮食部门对革命伤残军人,按其伤残等级,在粮、油、豆制品等方面给予照顾供应。

(四)供销、物资部门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的建房材料,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供应。

(五)影剧场馆应优先照顾革命伤残军人购买电影票和戏票。

(六)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和国内民航客机以及国营、集体、个体工商户的长途客运汽车,凭《革命伤残军人证》,按规定享受减价优待,交通部门应照顾其优先购票。

(七)革命伤残军人游览公园,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免购门票。

(八)革命烈士子女在国家举办的学校上学,免交学杂费,入国家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免交托费、管理费中由家长承担的部分。革命烈士子女和革命伤残军人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的,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

(九)各部门、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将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现役军人计为分房人口。对革命烈士家属、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住房困难的,所在单位应从优解决;所在单位无房源的,由主管部门统筹解决。无工作单位或非正式职工的,由共同生活的亲属所在单位解决;全家无工作单位或均非正式职工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现役军人家属、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的住房困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十)煤气公司对革命烈士家属和三等甲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申请安装煤气、液化气的,应给予优先照顾。

(十一)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应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优先安排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有劳动能力的革命伤残军人和复员军人进乡办、镇办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勤劳致富,并纳入重点户、专业户、经济联合体的规划。

供销、银行、物资、粮食、工商、科技等部门应在资金、物资供应、技术辅导、信息提供、颁发工商执照和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四条 义务兵入伍前的责任田和自留地,在其服现役期间应继续保留。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帮助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象,种好承包责任田和口粮田。

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免除义务工。

对家居农村的复员军人,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适当提高退休、退养金待遇的办法,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五条 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对破坏军人婚姻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在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被通缉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抚恤和优待。

第十七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由市人民政府按照《革命烈士褒 条例》的规定批准的革命烈士,其家属的优待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贯彻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优待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办法》同时废止。本市过去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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