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理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为中国地理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Geographical Society of China,英文缩写为:GSC。第二条中国地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国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普通初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从事地理教学、科研的地理工作者,地理科学爱好者及相关人员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发展中国地理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和全国地理工作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动地理科学事业发展和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中心,促进地理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地理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公众地理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促进地理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地理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服务,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创新型国家做出贡献。本会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第四条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和支持会员开展国内外地理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本学科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二)编辑出版地理科技书刊;(三)宣传普及地理科学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国民的文化素质;(四)对国家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涉及地理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重大问题进行研讨并提出政策建议;(五)组织开展涉及地理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接受委托进行涉及地理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评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织举办展览;(六)开展对会员和地理科技工作者涉及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八)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地理科技工作者的权益;(九)发现举荐优秀地理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优秀地理工作者,评选优秀地理论著、图集。(十)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会为普通会员、资深会员、港澳台会员、海外会员、准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普通会员:具有中级职称(或相当技术职称)的地理工作者,与本会专业有关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在读博士研究生。(五)资深会员:年龄在60岁以上,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曾(现)任本会理事或分支机构的主任、副主任职务的教授、研究员(或相当技术职称);从事地理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具有博导资格的教授、研究员;为我国地理科学事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著名地理学家。(六)港澳台会员:居住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永久居民 具有相当于中级职称以上,从事地理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或与地理专业有关的科技工作者。(七)海外会员:从事地理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的学者,对我国友好并具有相当国内高级职称的外国籍的地理科技工作者,以及长期在海外学习或工作具有相当于国内高级职称的中国籍地理科技工作者。(八)准会员:大学地理专业及与地理相关专业的在校高年级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以及从事地理科研教学及管理工作的大学毕业生。(九)单位会员:主要指省级地理学会,可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本会,也可以包括主要地理研究、教学单位。本章程下述规定不适用于准会员、港澳台会员和海外会员。准会员、港澳台会员和海外会员的入会程序和权利义务,另行规定。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三)个人会员入会,须有二名会员介绍或单位会员单位推荐,秘书处讨论批准,颁发“个人会员证”;(四)单位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颁发“单位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取得有关学术资料和服务的优先权;(四)拥有平等发表学术观点的权利;(五)会员拥有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积极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五)按规定缴纳会费;(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有关建议。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经本会秘书处提示后,仍不及时履行义务的,应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地理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曾任本会上一届主要领导职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等)及专业(工作)委员会、分会主任职务的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请担任学会下届名誉理事。对学会有重要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及关心、热爱地理学并支持学会学术活动的企业家、经理事 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请担任学会特邀理事。学会理事会聘请顾问,顾问由不再学会担任职务的两院(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和著名地理学家组成。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制定本会的重要活动计划;(九)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至四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本会理事会提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选举。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受理事长委托,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第二十六条学会为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第二十七条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地理学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接受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第二十九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二) 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四)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五)有固定的住所;(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三十条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第三十一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批准登记后,确需刻制印章的,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二条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分支机构可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为本会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所有。第三十三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全国学会的规定按时换届。其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全国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进行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0年5月29日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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