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到19世纪法国遗产保护的特点有哪些?

法国不仅是文化遗产异常丰富的国家,而且也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国家.法国在遗产保护方 面,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

法国第一部文化遗产保护法梅里美《历史性建筑法案》颁布于1840年,这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关于文物保护方面的宪法。此后,1887年又颁布了历史文物建筑保护法,即《纪念物保护法》。这部法律明确重申了作为法国文化遗产的传统建筑的保护范围与标准,并组建了一个由建筑师组成的古建管理委员会,负责作为法国文化遗产的选定及保护工作。1906年,又通过了第一部《历史文物建筑及具有艺术价值的自然景区保护法》,除建筑外,树木、瀑布、悬崖峭壁等极具艺术价值的自然景观,也被纳入到了法律保护范围之内。但现行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所遵循的法律规则,基本是1913年颁布的《历史古迹法》和1930年颁布的《景观保护法》。1013年颁布的《历史古迹法》已经包含了现行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在这部法律中,对文物所有者的权力,做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准许国家直接对已经列入遗产名录的古建文物进行修缮。同时,对现有遗产进行登记造册,重要者还要列入保护名录。

法国很早就意识到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首先纳入保护范围的是历史性建筑,紧接着是自然景观,保护区,最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遗产的过程当中,法国的法律体系和行政体系都得到了完善。文化从广义上来讲,是由人类创造的所有事物的集合,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精神文明的保障和导向。法国作为遗产大国,在遗产保护上做了许多努力并且也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尤其是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但今天,由于一些国内外的因素,法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前景也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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