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旅游汽车 凤凰旅游网站

导读:凤凰旅游汽车 凤凰旅游网站 1. 凤凰旅游网站 2. 凤凰旅游服务中心 3. 凤凰网旅游网 4. 凤凰旅游公司 5. 凤凰网旅游频道 6. 凤凰国际旅游 7. 凤凰旅游网站官方网站

1. 凤凰旅游网站

  凤凰古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曾被新西兰著名作家路易艾黎称赞为中国最美丽的小城。这里与吉首的德夯苗寨,永顺的猛洞河,贵州的梵净山相毗邻,是怀化、吉首、贵州铜仁三地之间的必经之路。相传天方国(古印度)神鸟“菲尼克司”满五百岁后,集香木0。复从死灰中复生,鲜美异常……

2.奇梁洞 AAAA

  奇梁洞位于古城以北的奇梁桥乡,吉凤公路左侧。该景点集山、河、峡谷、险滩、绝壁、飞瀑、丛林、田园、村落于一洞,以“奇、秀、幽、峻”四大特色著称,有“奇梁归来不看洞”之说。洞口宛如巨龙张口,高50余米,宽20多米,一条清溪穿溶洞而过,洞长6000余米,洞内有“古战……

3.凤凰之窗文化旅游产业园 AAA

  “凤凰之窗”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坐落于廖家桥镇琼阳潭,于2016年9月8日顺利开园,是一个集文化创意、商品研发、展示加工、批发零售、演艺接待、仓储物流、旅游度假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于一体的综合性开发区。目前,该园区已完成一期工程建设——旅游商品加工体验园,占地……

4.老家寨—苗人谷景区 AAA

  老家寨—苗人谷景区位于凤凰县山江镇,地处凤凰山江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境内。景区内不仅有峻险奇幽的峡谷、依山而建的古苗寨,还保存着卡酒、卡鼓、拦路歌,赶边边场等浓厚的苗族风情习俗,是集观光游览、康养休闲、民俗体验等为一体的综合性景区。用时参考2-3小时交通通常……

5.勾良苗寨

  勾良苗寨位于历史文化名城凤凰的西北部,距凤凰古城29公里,是典型偏僻而原始的生红苗部落,全寨分为上、中、下三个自然寨共有300多户人家,1000多人口......景区简介勾良苗寨位于历史文化名城凤凰的西北部,距凤凰古城29公里,是典型偏僻而原始的生红苗部落,全……

6.沈从文故居

  世人知道凤凰,了解凤凰,是从沈从文开始的。1902年12月28日,著名作家、历史学家、考古学家沈从文先生诞生在凤凰古城中营街的一座典型的四合院里。这是一栋已有百余年历史的清晚期建筑,分为前后两进,中有方块红石铺成的天井,左右配以11间古色古香的厢房,给人一种精……

7.南华山国家森林公园

  南华山国家森林公园位于湖南省湘西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一凤凰古城南侧,公园海拔500-1000米,总面积2240公顷,景区数4处,景点数32处,森林覆盖率96%,呈月牙形环抱凤凰古城,清澈的沱江水穿城而过,公园的自然之色与古城众多的人文景观遥相呼应,形成一幅古城在森……

8.熊希龄故居

  熊希龄故居位于凤凰古城北文星街内的一个小巷里,故居往东200米便是秀丽的沱江。故居为四合院系南方古式的木瓦结构,比较矮小但很精致,故居现存房屋4间基本是保持原貌,很富于苗族情调,故居属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故居环境幽静安谧,建筑古老质朴,四方形布局,中有一天井宽……

9.万寿宫·遐昌阁

  万寿宫,座落在凤凰古城东沱水之滨的沙湾。明末清初,江西大批士民为躲避战乱,移居湖南。至乾隆年间,定居凤凰的江西客民已在厅城外沙湾形成“江西街”。他们多从事商业贸易,为祈求平安发财,在住地公建了一座“水府庙”,供奉着许真君(旌阳公许逊)。乾隆二十年(1755),……

10.飞水谷风景区

  飞水谷风景区位于距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凤凰县仅10公里的廖家桥镇。离南方长城4公里,属于国家地质公园,是南长城与主军的粮食加工基地及秘密仓库,历来为苗汉 水岭、凤凰精品旅游景点之一。这里有美丽的大峡谷,有高悬百米的大瀑布,有全省唯一的空中栈道,有历史遗迹古代……

2. 凤凰旅游服务中心

凤凰古城有名的街道要数东正街了。

东正街,不仅是一条普通意义上的商品街,而是每个游人赴凤凰旅游的必游之地。翻开凤凰古城图你不禁会发现东正街处于古城的中心地带,在某种意义上,东正街的景象是凤凰古城旅游的晴雨表、气象图。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东正街正是凤凰古城的心脏.

3. 凤凰网旅游网

凤凰网用户人群

凤凰网聚焦高知多金影响力大的社会中坚力量,他们追求极致的生活体验,在各方面消费都具备强劲实力。

1. 社会中坚力量:用户本科及以上学历占76%,中高层管理者站31%,

已婚用户高达70%,平均月收入超过8千元。

2. 先驱人群:用户更具探索精神,坚持理想,生活精致,追求丰富的人生体验。

3. 强消费人群:50%凤凰金融消费者年消费10万元以上,34%的凤凰汽车,消费者年消费20万以上,49%的数码年消费5千以上。

二,凤凰新闻客户端用户人群

凤凰新闻客户端精准聚焦高价值年轻群体,他们热爱生活,积极进取,乐享旅行,善于投资理财,生活考究,注重品牌消费。

-35岁的年轻人占比69.0% 1. 风华正茂:26

2. 乐游乐活:用户旅行类APP关联度高于行业均值,TGI指数为123;他们具有强烈上进心,教育;阅读类APP关联度是行业均值的1.1倍。

3. 积极投资:用户金融类APP关联度是行业的1.2倍,各品牌银行及投资理财类APP使用比例优势明显。

4. 品质消费:用户网购消费热情高,更倾向在京东、苏宁等品牌销售网站消费。

4. 凤凰旅游公司

凤凰古城比较小,古城内有九个景点:杨家祠堂、东门塔、沱江泛舟、沈从文故居、熊希龄故居、虹桥风雨楼、崇德堂、万寿宫,这些景点半天时间就可以游览完毕。此外,凤凰古城附近的景点:华南长城、七良洞、黄四桥古城基本上一天就能看完。

但是凤凰古城是一个相对悠闲的地方,它的夜景是最美的,它的美在于它的氛围和独特的边城文化,以苗寨和篝火晚会为特色。所以在凤凰古城建议游玩两到三天最为理想。

5. 凤凰网旅游频道

由凤凰网旅游发起的“凤凰之选:后疫情时代,你最期待的76种风景评选”活动正式收官。为提振受疫情波及严重的旅游业,凤凰网旅游联合各地文旅机构、景区及协会、媒体,发起一场面向全网的评选活动,邀请广大网友票选出疫情过后最期待前往的景区名单。

  经过为期一个月的线上票选,凤凰网旅游从境内186家参选景区里评出的“疫情过后网友们最期待前往的76家景区”名单中,永定土楼位居前十。

6. 凤凰国际旅游

凤凰国际衣服很好!正规大品牌!

香港凤凰国际集团服饰有限公司是一家长期从事各种服饰的研发、设计、生产、贸易及进出口业务的大型集团企业。

自创办以来,企业正日益壮大,集团拥有多名全球顶级服装设计师,根据亚洲人身材特点,推出多款时尚潮流的服饰,拥有多个大中型生产基地。...

7. 凤凰旅游网站官方网站

(2004年2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11年2月25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1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1年10月13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级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确定的凤凰古城、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湘西边墙,下同)以及其它应当保护的地带。

第三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监督。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保护规划,全面负责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与凤凰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凤凰县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行使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保护、维修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吸纳符合国家规定的拨款和社会资助。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维护资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筹集,专项用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第六条 凡在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凤凰古城保护

第七条 凤凰古城分为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具体分区按照保护规划确定。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设立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

第八条 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除经过审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新建、扩建活动。

核心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翻建,必须采取保留外壳、整修内部的保护措施,保持原有的历史风貌。其建筑风格、体量、色调必须保持明清时期的布局和风貌,修旧如旧。建筑物高度必须控制在二层以下,一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三米,二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五点六米,色调控制为黑、白、灰及灰褐色、原木色。

核心保护区内古建筑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人对古建筑维修改造的,应当按照保护维修规划和要求进行施工。维修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申请适当补助。

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建筑风格应为木结构或小青砖墙,青瓦面坡屋顶,高度控制在二层以内,二层檐口高度不超过六米,色调、体量和建筑风格应当与核心保护区风貌相协调。

区域控制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建筑风格必须与凤凰古城风貌相协调,建筑高度控制在三层以内,三层檐口高度不超过八点五米。

第九条 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街道、巷道应保持原有的视线走廊及空间尺度,严禁拓宽或缩小,商业街巷立面应当保持历史样式。

严禁占用道路、古井、沿街沿河空地及绿化地等公共活动场所。临街建筑物不得新开门窗,严禁使用防盗门、卷帘门、铝合金门窗、水泥花板等现代建筑设施和材料。

第十条 凤凰古城内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道路、水系和其它设施,需要进行保养、维修、改造、改建、新建的,应当根据保 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按照保护管理等级分别由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方案,经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一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控制凤凰古城的商业过度开发,对古城内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适时发布鼓励或者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重点发展具有当地民族文化特色的无污染、无公害产业,合理安排古城内商品经营市场布局。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凤凰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推广应用低碳清洁能源。

第十三条 凤凰古城内应当加强垃圾站点的标准化建设,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禁止乱丢垃圾。

第十四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域应成立专职消防队,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装备器材,承担凤凰古城的消防工作。

第十五条 凤凰古城内应按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完善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凤凰县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公共活动场所、居住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在凤凰古城内不得占道摆设摊点、乱放杂物、乱写乱画乱贴、运用音响设备叫卖;禁止设置与古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禁止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七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除消防车、救护车以外的任何机动车辆通行,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

第十八条 沱江水体保护区为长潭岗至官庄河段及护城河。

严格保护沱江水体及两岸风光,保持沱江沿线的景观视线通廊,保持河水洁净和水质卫生。

在沱江水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行业;

(二)在水面上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三)向河道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弃物;

(四)毒鱼、炸鱼、电鱼;

(五)兴办有污染的项目。

第十九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排污管网,收集城市污水,建设集中处理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加强凤凰古城周边山体的保护,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做好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在保护规划划定的南华山、八角楼、喜鹊坡、奇峰寺、北园等周边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葬坟、采石、取土、伐木等破坏植被、景观的行为,未经批准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章 黄丝桥古城和南方长城保护

第二十一条 黄丝桥古城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建设控制地带。具体分区按照保护规划确定。

南方长城保护范围为凤凰县域内长城沿线城墙、关门、碉卡、哨台、屯堡及靖边关、亭子关等。

黄丝桥古城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第二章凤凰古城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黄丝桥古城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南方长城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在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保护范围内严禁放炮、采石及从事有损墙体保护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须经规划、建设、文物、环保、消防、旅游等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 规划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当会同建设、文化、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专项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格局和环境,并为合理利用创造条件;应当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划定历史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山水保护区、历史文化村镇、文物保护单位、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已公布的规划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编制、修订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八条 规划、建设、文化、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加强对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筑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安装遮光篷、遮雨篷、太阳能、空调、空气源、阳光棚以及地上管线、计量装置等设施,应当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相协调,并经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核准。

乱搭、乱牵、乱挂、乱晒等影响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拒不改正的,由执法局予以强制排除。

第三十条 凤凰古城内的室外噪音严格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执行,白天控制在55分贝以内,夜间控制在45分贝以内。需要在室外开展的公益性活动、群众性民族文化活动、社区活动,组织者应当事先向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暴力、危险倾向的流浪乞讨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放养的家禽家畜、宠物,由执法局采取强制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一)不按照指定的地点经营的;

(二)利用各种形式追客拉客宰客的;

(三)占道经营和流动经营的;

(四)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有计划地实施保护工程。对历史建筑及其它重点民居、吊脚楼群、古树名木实行建档、挂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由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拆除,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由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在凤凰古城区乱写乱画乱贴、乱丢垃圾、占道摆设摊点、乱放杂物的,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运用音响设备叫卖,设置 古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的,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执法局处以四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由凤凰县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十七条规定,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执法局会同工商、海事、畜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具有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按照《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每年的十二月十七日定为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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