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凤凰古城旅游 凤凰古城旅游景区

导读:国庆凤凰古城旅游 凤凰古城旅游景区 1. 凤凰古城旅游景区 2. 凤凰古城 景区 3. 凤凰古城旅游景区门票 4. 凤凰古城旅游景区电话号码 5. 凤凰古城旅游景区旁竹山在哪里 6. 凤凰古城旅游景区生命周期理论 7. 凤凰古城旅游景区电话 8. 凤凰古城旅游景区图片 9. 凤凰古城旅游景区游玩攻略 10. 凤凰古城旅游景区经理

1. 凤凰古城旅游景区

凤凰苗乡飞水谷啊,一道飞瀑两座峻峰 三道溪流四座奇桥 二十八级瀑布散落人间 距凤凰古城12公里 飞水谷景区是国家级地质公园,距古城仅10公里。明清以来,位置极为隐秘,素不为世人所知。谷中危崖夹峙,树木繁茂,奇花异草点缀其间。 一弘清流和无数特殊的岩石结成了诸如三叠瀑布、白龙滩瀑布、落英瀑布、斜瀑和兰草滩瀑布等十多个形态各异的小瀑布群。 其中最为壮观的是在谷尾的飞水谷大瀑布。它高100多米,宽30多米,瀑布轰声如雷,声震数里;雾气盈谷,数米莫辩。 据专家考证,飞水谷内有古老的五重碾房,是明清时驻兵和附近村民最大的粮食加工基地,也可以说是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自然融合的典范。

2. 凤凰古城 景区

沈从文故居、东门城楼古城墙、熊希龄故居、崇德堂、虹桥艺术楼、沱江泛舟、万寿宫、古城博物馆、杨家祠堂,现在还有南华山风景区,都在148的门票里面,今年进南长城还要买票的,是一条乡村游的线路,南长城+营盘苗寨挂80

3. 凤凰古城旅游景区门票

2022年凤凰古城医护人员免门票,因为大多数人是本县人口,不需要门票,所以凤凰古城医护人员不需要出示门票可以的。

4. 凤凰古城旅游景区电话号码

我们知道凤凰古城一直交通不便利,不过交通不便利的情况将在今年2021 年开始,10月份随着凤凰高铁的通车告一段落,以前进凤凰古城是需要买票进入,现在进入景区的各个验票点均设有本地居民专用通道,居民凭身份证或讲本地方言均可顺利进入,在凤凰工作、长期就业、经商人员凭暂住证进入。

5. 凤凰古城旅游景区旁竹山在哪里

1.瞿家湾镇:瞿家湾镇位于中国湖北洪湖,这里自然资源十分丰富。属于温带多雨气候,著名的景点有洪湖蓝田旅游风景区和瞿家湾明清一条街。洪湖美食有红烧野鸭肉质肥嫩香酥,非常好吃。

2.上津古城:上津古城是湖北保存比较完整的一个古城,地址位于湖北省郧西县城西北70公里,那里建筑风貌和格局都保存较好,现为清代城址。著名景点有明清古建筑群,有古戏楼和南、北会馆以及天主堂等景点。

3.七里坪镇:湖北红安县七里坪镇是中国历史文化名镇,这里是著名的黄麻起义策源地也是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中心。古镇的著名景点有长胜街遗址群和红四方面军诞生地以及天台山森林公园、九焰山古兵寨等,当地土特产有煨葫芦、红安荆芥、板栗等。

4.刘家桥村:刘家桥村位于咸宁市咸安区桂花镇,这里四面环山风景优美,刘家桥古民居始建于明崇祯三年,刘家桥古民居采用特点鲜明的徽派建筑,具有明清古庄园建筑雏形。刘家桥村被称为楚天民俗第一村。村里面保存了很多古代的工具比如纺车和花轿以及石碾等。

5.唐崖土司城址:唐崖土司城址是湖北最值得去的美丽古镇,这个镇地址位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唐崖镇,文物遗存有石牌坊、土司墓葬、石人石马以及一些文化遗物如金器和印章以及瓷器等。

6.上庸镇:上庸镇位于湖北省竹山县,文化底蕴深厚,是一个千年古镇。这里是古庸国都城和先秦上庸郡治所在地以及有3600多年的历史了。著名景点有九女峰国家森林公园,圣水湖国家湿地公园等,民间艺术丰富多彩比较有名的有划龙船和玩龙灯以及皮影等。

7.黄花涝:黄花涝是湖北古镇排名榜中一个特色小镇,地址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这里的商代沿河古石坡和清代古墙壁以及古码头、三国古墓、明末清初居家古屋等多个历史文化遗迹保存完 ,来这里游玩的游客很多,让人流连忘返。

8.客店镇:客店镇地址位于荆门市钟祥市客店镇邵集路5号,是湖北省旅游明证。这个镇著名景点有黄仙洞、娘娘寨、八折河、葛文化风情园等,名优特产是葛粉和云雾茶。

9.柏泉古镇:武汉柏泉古镇是楚文化发祥地。有夏商文化遗址,境内自然资源丰富,历史名胜古迹30多处,目前仅存的名胜古迹13处之多。这里湖光山色景色宜人林木葱郁,鸟语花香四季分明。

10.赤壁羊楼洞:赤壁羊楼洞是青砖茶的原产地,发展至今已经有200多年的生产历史了。这个镇上有一条以明清建筑为主的古街,旅游景点有将军寺,赤壁羊楼洞是6大古镇之一。2010年被国家住建部和国家文物局授予中国历史文化名村”2.上津古城:上津古城是湖北保存比较完整的一个古城,地址位于湖北省郧西县城西北70公里,那里建筑风貌和格局都保存较好,现为清代城址。著名景点有明清古建筑群,有古戏楼和南、北会馆以及天主堂等景点。

6. 凤凰古城旅游景区生命周期理论

第一阶段的凤凰叫做浴焰凤凰,第二个阶段叫做紫焰魔皇,第三个阶段是圣焰神皇,浴焰凤皇进化紫焰魔皇这个阶段需要560点进化值,而紫焰魔皇进化成三阶的圣焰神皇更是需要1430进化值。

总而言之,凤凰这个战宠是非常强大的,如果玩家有幸抽到的话,可以聚集大量资源进行培养。能够成为玩家战力最强的组成部分。

7. 凤凰古城旅游景区电话

凤凰古城门票148元,可以游览凤凰古城最精华九景:沈从文故居、熊希龄故居、杨家祠堂、东门城楼、古城博物馆、崇德堂、沱江泛舟、万寿宫、虹桥艺术楼以及南华山神凤景区。

1.凤凰古城门票优惠政策:1.70岁及70岁以上老人;身高1.3米以下儿童;现役士兵;烈士家属;残疾人;记者(国家新闻总署颁发的记者证)享受免票; 2.未满60周岁的军队退休干部;60—69岁老人; 现役军官;未带团导游;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者凭证件享受优惠票。3.全日制在校学生购买凤凰古城风景名胜区门票均按照20元/人·次.本票不含沱江泛舟景点,如需泛舟请另行购成本票15元/人·次,其他景区学生票价格照旧。4.以上优惠免票政策仅限中国国籍公民凭相关证件享有。

8. 凤凰古城旅游景区图片

凤凰古八景——东岭迎晖 东岭迎晖——步出城东,穿过虹桥,沱江左岸,一座险峰崛起,高路云天,就是东岭。东岭海拔六百二十公尺,为凤凰古城周围最高山峰。山顶上建古庵一座,有石级从坡脚直达上顶,形如楼梯,步入云霄。 故名“八角楼”。 《凤凰厅志》记载:“城东一峰,矗立天表,旭月东升,晓烟末散,晴辉晃荡,紫气满城。贯序异然,寺于峰顶,凭栏四望,万山层叠。烟雾腾空随风聚散,不帝云海,蔚为壮观”。 相传康熙四十年间,有一四川官员路过凤凰;拜望了凤凰守备,席间二人戏谈本乡土名胜古迹,互为斗胜。四川官员说:“四川有座峨媚山,隔天只隔三尺三”。言后洋洋自得。凤凰守备不慌不忙地说:“凤凰有座八角楼,一截伸到天里头”。言后两人相视而哈哈大笑。 凤凰著名南社诗人田星六有七绝赞八角楼,其诗曰:一月红摩八角搂,高高詹影与云浮,山僧笑订明年约,为种长松四面秋。 可惜,古庵已毁,只有林木苍翠,山顶绿树争荣,八角楼仿佛隐在绿树、蓝天、白云之中。

9. 凤凰古城旅游景区游玩攻略

驾车路线:全程约581.8公里,高速费240左右。

起点:郴州市

1.郴州市内驾车方案

1) 从起点向东北方向出发,沿五岭大道行驶100米,过右侧的林邑 富中心约90米后,右前方转弯进入青年大道

2) 沿青年大道行驶2.1公里,右转进入国庆南路

3) 沿国庆南路行驶1.8公里,左转进入郴州大道

4) 沿郴州大道行驶2.1公里,过跨郴江河桥,朝G4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2.沿匝道行驶,过跨郴江河桥约1.7公里后,直行进入京港澳高速

3.沿京港澳高速行驶148.2公里,朝衡阳北/邵阳/S80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4.沿匝道行驶450米,右前方转弯进入衡邵高速

5.沿衡邵高速行驶132.7公里,朝邵阳/怀化/湘潭/上海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6.沿匝道行驶1.0公里,右前方转弯进入沪昆高速

7.沿沪昆高速行驶200.0公里,朝怀化方向,稍向右转进入竹田立交桥

8.沿竹田立交桥行驶99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

9.沿包茂高速行驶82.3公里,朝凤凰/铜仁/G209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10.沿匝道行驶790米,直行进入杭瑞高速

11.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内驾车方案

1) 沿杭瑞高速行驶600米,在凤凰出口,稍向右转上匝道

2) 沿匝道行驶760米,直行

3) 行驶440米,直行进入凤凰城隧道

4) 沿凤凰城隧道行驶390米,直行进入隧道

5) 沿隧道行驶580米,左转

6) 行驶720米,右转

7) 行驶1.1公里,右前方转弯

8) 行驶180米,在第3个出口,左转进入凤凰北路

9) 沿凤凰北路行驶310米,过右侧的先科集成吊顶·电器约150米后,直行进入凤凰北路

10) 沿凤凰北路行驶80米,在第1个出口,直行进入凤凰北路

11) 沿凤凰北路行驶600米,朝凤凰古城/铜仁方向,右转进入凤凰南路

12) 沿凤凰南路行驶570米,过左侧的地税大厦约140米后,左转进入桔园路

13) 沿桔园路行驶500米,右转进入南华路

14) 沿南华路行驶110米,过右侧的百惠百货约70米后,左转

15) 行驶10米,到达终点

终点:湘西州凤凰古城景区

10. 凤凰古城旅游景区经理

每年的十二月十七日定为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

以下是我整理出来的相关资料,仅供参考!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级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确定的凤凰古城、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湘西边墙,下同)以及其它应当保护的地带。

第三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监督。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保护规划,全面负责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与凤凰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凤凰县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行使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保护、维修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吸纳符合国家规定的拨款和社会资助。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维护资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筹集,专项用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第六条 凡在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凤凰古城保护

第七条 凤凰古城分为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具体分区按照保护规划确定。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设立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

第八条 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除经过审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新建、扩建活动。

核心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翻建,必须采取保留外壳、整修内部的保护措施,保持原有的历史风貌。其建筑风格、体量、色调必须保持明清时期的布局和风貌,修旧如旧。建筑物高度必须控制在二层以下,一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三米,二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五点六米,色调控制为黑、白、灰及灰褐色、原木色。

核心保护区内古建筑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人对古建筑维修改造的,应当按照保护维修规划和要求进行施工。维修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申请适当补助。

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建筑风格应为木结构或小青砖墙,青瓦面坡屋顶,高度控制在二层以内,二层檐口高度不超过六米,色调、体量和建筑风格应当与核心保护区风貌相协调。

区域控制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建筑风格必须与凤凰古城风貌相协调,建筑高度控制在三层以内,三层檐口高度不超过八点五米。

第九条 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街道、巷道应保持原有的视线走廊及空间尺度,严禁拓宽或缩小,商业街巷立面应当保持历史样式。

严禁占用道路、古井、沿街沿河空地及绿化地等公共活动场所。临街建筑物不得新开门窗,严禁使用防盗门、卷帘门、铝合金门窗、水泥花板等现代建筑设施和材料。

第十条 凤凰古城内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道路、水系和其它设施,需要进行保养、维修、改造、改建、新建的,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按照保护管理等级分别由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方案,经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一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控制凤凰古城的商业过度开发,对古城内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适时发布鼓励或者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重点发展具有当地民族文化特色的无污染、无公害产业,合理安排古城内商品经营市场布局。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凤凰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推广应用低碳清洁能源。

第十三条 凤凰古城内应当加强垃圾站点的标准化建设,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禁止乱丢垃圾。

第十四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域应成立专职消防队,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装备器材,承担凤凰古城的消防工作。

第十五条 凤凰古城内应按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完善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凤凰县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公共活动场所、居住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在凤凰古城内不得占道摆设摊点、乱放杂物、乱写乱画乱贴、运用音响设备叫卖;禁止设置与古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禁止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七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 止除消防车、救护车以外的任何机动车辆通行,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

第十八条 沱江水体保护区为长潭岗至官庄河段及护城河。

严格保护沱江水体及两岸风光,保持沱江沿线的景观视线通廊,保持河水洁净和水质卫生。

在沱江水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行业;

(二)在水面上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三)向河道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弃物;

(四)毒鱼、炸鱼、电鱼;

(五)兴办有污染的项目。

第十九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排污管网,收集城市污水,建设集中处理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加强凤凰古城周边山体的保护,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做好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在保护规划划定的南华山、八角楼、喜鹊坡、奇峰寺、北园等周边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葬坟、采石、取土、伐木等破坏植被、景观的行为,未经批准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章 黄丝桥古城和南方长城保护

第二十一条 黄丝桥古城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建设控制地带。具体分区按照保护规划确定。

南方长城保护范围为凤凰县域内长城沿线城墙、关门、碉卡、哨台、屯堡及靖边关、亭子关等。

黄丝桥古城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第二章凤凰古城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黄丝桥古城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南方长城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在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保护范围内严禁放炮、采石及从事有损墙体保护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须经规划、建设、文物、环保、消防、旅游等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 规划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文化、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专项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格局和环境,并为合理利用创造条件;应当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划定历史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山水保护区、历史文化村镇、文物保护单位、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已公布的规划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编制、修订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八条 规划、建设、文化、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加强对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筑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安装遮光篷、遮雨篷、太阳能、空调、空气源、阳光棚以及地上管线、计量装置等设施,应当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相协调,并经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核准。

乱搭、乱牵、乱挂、 晒等影响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拒不改正的,由执法局予以强制排除。

第三十条 凤凰古城内的室外噪音严格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执行,白天控制在55分贝以内,夜间控制在45分贝以内。需要在室外开展的公益性活动、群众性民族文化活动、社区活动,组织者应当事先向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暴力、危险倾向的流浪乞讨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放养的家禽家畜、宠物,由执法局采取强制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一)不按照指定的地点经营的;

(二)利用各种形式追客拉客宰客的;

(三)占道经营和流动经营的;

(四)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有计划地实施保护工程。对历史建筑及其它重点民居、吊脚楼群、古树名木实行建档、挂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由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拆除,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由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在凤凰古城区乱写乱画乱贴、乱丢垃圾、占道摆设摊点、乱放杂物的,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运用音响设备叫卖,设置与古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的,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执法局处以四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由凤凰县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十七条规定,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执法局会同工商、海事、畜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具有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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