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骑车好玩的地方 福州周边骑行

导读:福州骑车好玩的地方 福州周边骑行 1. 福州周边骑行 2. 福州周边骑行景点 3. 福州骑行俱乐部有哪些? 4. 福州周边骑行路线 5. 福州哪里可以骑行 6. 福州周边骑行路线推荐 7. 福州周边骑行最佳路线 8. 福州骑自行车好去处 9. 福州周边骑行景点推荐 10. 福州骑行道 11. 福州市骑行路线

1. 福州周边骑行

[禁投、禁骑、禁停路段]

南京东路(西藏中路-河南中路)、淮海中路(陕西南路-西藏南路)、兴业路(马当路-黄陂南路)、中山东一路(南苏州路-延安东路)、中山东二路(延安东路-新开河路)。

[禁投、禁骑路段]

南苏州路(新桥路-西藏中路)、北京西路(成都北路-西藏中路)、北京东路(西藏中路-中山东一路)、南京西路(成都北路-黄河路)、

南京东路(河南中路-中山东一路)、九江路(黄河路-江西中路)、福州路(西藏中路-中山东一路)、延安东路(成都北路-中山东二路)、

淮海东路(西藏南路-浙江南路)、新开河路(人民路-中山东二路)、

陆家浜路(制造局路-海潮路)、中山南一路(瑞金南路-西藏南路)、

中山南路(西藏南路-陆家浜路)、龙门路(金陵中路-淮海中路)、西藏中路(北京东路-延安东路)、西藏南路(延安东路-复兴东路)、

湖北路(南京东路-广东路)、海口路(广东路-浙江中路)、

河南中路(河南路桥-延安东路)、河南南路(延安东路-人民路)、河南南路(江阴街-陆家浜路)、中山南路(东门路-董家渡路)。

[限投、限停区域]

人民广场地区(东起西藏中路西侧人行道,西至黄陂北路东侧人行道,南起延安东路北侧人行道,北至上海大剧院和人民大道200号外墙沿线范围内的公共区域);

豫园商旅区(东起安仁街、西至河南南路东侧人行道,南起方浜中路、北至人民路南侧人行道的地块,以及方浜中路自安仁街向东至人民路的路段,馆驿街全线,三牌楼路全线等在内的公共区域);

外滩风景区(东起黄浦江西岸、西至中山东一路和中山东二路西侧人行道、南起东门路北侧人行道、北至苏州河南岸范围内的公共区域);

田子坊地区(南起泰康路、北至建国中路、东临思南路、西至瑞金二路);

南京路步行街区域(东至中山东二路,西至黄河路,北至天津路,南至九江路。其中西藏中路至河南中路段为非字形路段);

新天地区域(东起嵩山路折太仓路、顺昌路、崇德路、济南路,西至马当路,南起复兴中路,北至兴安路)

2. 福州周边骑行景点

根据《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福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七条,禁止携带重量超过30公斤或者单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物品。因此,若您的自行车是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折叠后不超过1.6米的除外),重量超过30公斤,则不能携带进站乘车;若符合携带进站乘车条件,则不能在站内使用、骑行,并且不能影响其他乘客通行。

3. 福州骑行俱乐部有哪些?

当然是石鼓名山一鼓山!因为山上有鼓岭是每到夏天,人们争着去上山的名山。山高水彬直,洋房风貌历史印记。是通商口岸时期传教经商洋人在凉爽的鼓岭居住和生活的避暑胜地。可见连江海边:日出、可揽榕城福州,三山夹二塔风景。可观星河满天,可观闽江两岸秀丽风景。登古道石阶上山,是市民最爱的健身活动。邀三五好友去鼓岭中白云洞观云海蒸蔚,泡茗茶享受山风美景的照拂。吃碗良心寺的素面都是难得的欢欣,远离车马喧嚣,去山道上骑车去随风听鸟鸣。放松身心。陶治自然。爱护鼓岭的山水风光自然环境。让鼓岭成为福州的一张名片吧。

4. 福州周边骑行路线

国内的旅游骑行路线众多,可能各省市自治区都有一些。我推荐一下四川川西环线吧。川西环线其实是有好几条的,都各具魅力。我推荐其中的一条:乐山~崇州 都江堰~汶川~马尔康~色达~炉霍~新都桥~康定~海螺沟~汉源~乐山。此路线包括世界遗产及川西水乡古镇连绵带,岷江上游汶川大地震遗址,国道317藏羌文化走廊 ,甘孜多样性人文与自然风景线等。囊括了平原山地、高山峡谷、草原湿地等众多的地貌奇观 ,更涵盖了藏羌彝少数民族文化结晶。

5. 福州哪里可以骑行

福州-建瓯大概259公里!顺便问一下朋友你是骑什么车呀?自行车还是摩托车呀?建瓯市人民欢迎你的到来!

6. 福州周边骑行路线推荐

1.福州m17文化广场,在背面有一个对外停车场,但是停不了多少车。

2.得贵路全路段禁止停放机动车,西面的纱帽井巷也不能停车,否则交警蜀黍的罚单可不是吃素的,建议还是骑行电动车或者共享单车前往,门口有一个公交站,具体几路车忘记了,公交站名叫古仙桥站。希望能帮到您。

7. 福州周边骑行最佳路线

福州骑马场有很多,闽侯闽清长乐福清均有马场

如闽侯

荆溪白沙湾,龙台山马场打圈50元两圈260元每45分钟

旗山英皇马术俱乐部野外骑行100每小时

永泰:大樟溪马术俱乐部50每两圈

闽清:丰达农庄以接待会员为主

福清:天生农庄好像也有价格约30每圈

长乐:九龙山庄

比较推荐英皇马术俱乐部前者实在,马儿非常老实安全系数高。大樟溪也不错蒙古教练人很好

8. 福州骑自行车好去处

目前租是没有的,除非在大学城,听说那边有,你会骑自行车吗?

会的话,学电动车就很容易的,你说家里有电动自行车?

难道你说的电动车不是电动自行车吗?

还是指更大部的电摩呢??

福州是不允许骑电摩的噢!!!

9. 福州周边骑行景点推荐

福州喜德盛自行车专卖店 福州市仓山区六一南路328号《三叉街国美电器对面》 欧派特自行车专卖店 福州市道山路乌山文心园1号楼-11 仓山海利达电动自行车专卖店 福州市六一南路 擎天自行车专卖店 福州市西二环中路欧派物自行车专卖店 福州市金康路41号-10

10. 福州骑行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和通行管理。

第三条 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遵循严格管理的原则,并对五城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

本办法所称五城区是指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且符合相关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特种自行车。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市场监督、环境保护、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据下列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道路行驶管理;

(二)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公布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目录,依法对销售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

(三)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从事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四)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停放管理,查处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电动自行车非法营运行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电动自行车规范骑行、规范停放等有关管理规定,增强市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七条 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合格产品目录管理。

市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编制《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登记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销售管理

第八条 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注册登记。

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者其授权的销售商应当持营业执照、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材料向市市场监督主管部门申请电动自行车合格产品目录登记。

市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产品目录。

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销售。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并验明所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按照国家标准核查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等参数。

第十一条 销售商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查询,并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

禁止店外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铅酸蓄电池经营者、使用铅酸蓄电池产品的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提供废旧铅酸蓄电池更换和回收服务,建立废旧蓄电池回收台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保存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的废铅酸蓄电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交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转移、处置或者利用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

第三章 登记报牌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应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号牌及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网页、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便民服务平台,为市民提供高效便捷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报牌服务。

第十四条 五城区内电动自行车采用新式号牌,分为黄色和蓝色两种,实行分区域通行管理。

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允许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黄色号牌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自号牌领取之日起不超过4年。期限届满后,市人民政府将根据本市公共交通发展、城市道路等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不再延续的,号牌予以注销,车辆可以报废或者变更为蓝色号牌。

蓝色号牌电动自行车禁止在下列区域范围内通行:

(一)三环路(含)以内道路;

(二)马尾区罗星街道、马尾镇;

(三)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或者路段。

在其他县(市)区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五城区内通行。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分区域通行以及号牌有效期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施行前五城区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重新办理登记,免费更换新号牌和行驶证。

市人民政府建立电动自行车回收补偿机制,对市民符合相关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予以回收补偿。回收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后新购置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收取牌、证工本费。牌证 工本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安装在电动自行车前端的中间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污损、故意遮挡,不得转借、涂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他人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电动自行车牌证。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损毁的,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到原登记机关补换号牌、行驶证。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在非机动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靠右边驾驶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

(二)悬挂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

(三)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或打转向灯示意,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四)横过机动车道或制动器失效时,须下车推行;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只允许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中小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

(二)醉酒驾驶;

(三)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四)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五)擅自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驾驶人在电动自行车上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30厘米。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营运。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原则,根据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停车需求等情况,施划电动自行车停放及禁停区域,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的日常管理。

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阻挡盲道和影响行人通行。

第二十六条 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将建(构)筑物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设置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动力装置。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改变车辆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车辆,并处违法销售车辆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未列入《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依 封存或者暂扣车辆,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购买者可要求销售商退货或者更换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生产或者销售商主动回购或者更换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店外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市容管理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对涉嫌销售未列入《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地点停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商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处以三千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二)违反信号灯、禁令标志、标线通行的;

(三)驾驶加装、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四)应当登记但未登记的;

(五)违反区域通行管理规定的;

(六)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的;

(七)污损、故意遮挡电动自行车号牌的;

(八)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

(九)违反规定载人的。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单位,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按每辆车处以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营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办理登记的;

(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申领或者补领、换领等工作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投诉不予处理的。

第三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经营者和驾驶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将其列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经有资质检验机构检验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61-2018)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20日起施行。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10月20日颁布的《福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同时废止。

11. 福州市骑行路线

从同安区到漳州的详细路线

1、从起点向东南方向出发,行驶20米,右转进入银湖中路

2、沿银湖中路行驶400米,左转进入城南路

3、沿城南路行驶880米,直行进入同集北路

4、沿同集北路行驶280米,靠左

5、继 沿同集北路行驶5.0公里,朝G15/沈海高速/福州/漳州方向,靠右进入同安互通

6、沿同安互通行驶760米,朝漳州/汕头方向,靠左进入沈海高速公路

7、沿沈海高速公路行驶7.9公里,朝杏林/漳州/汕头/G15方向,靠左(部分路段收费)

8、继续沿沈海高速公路行驶19.6公里,靠左(全路段收费)

9、继续沿沈海高速公路行驶5.1公里,朝漳州/龙海/龙岩/G76方向,靠右(全路段收费)

10、继续沿沈海高速公路行驶9.8公里,在(北溪大桥)朝漳州/G76/龙岩/夏蓉高速方向,靠右进入漳州北连接线(全路段收费)

11、沿漳州北连接线行驶9.3公里,从漳州(北)/长泰出口离开靠右进入龙文互通(全路段收费)

12、沿龙文互通行驶2.1公里,在(龙文互通主线桥)左转进入龙江北路

13、沿龙江北路行驶1.1公里,右转进入九龙大道

14、沿九龙大道行驶2.7公里,右转进入腾飞路

15、沿腾飞路行驶1.5公里,靠左进入漳福路

16、沿漳福路行驶810米,左转进入元光北路

17、沿元光北路行驶260米,右转进入胜利东路

18、沿胜利东路行驶270米,过右侧的(建行大厦)约240米后,直行进入胜利西路

19、沿胜利西路行驶1.1公里,过左侧的(漳州物资大厦)约80米后,右转

20、行驶2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左侧)

Hash:d169d6cb79dd04fea28f23c1d1f75ca452f9f2a6

声明:此文由 nihao 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 kefu@qq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