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装摄像头在公共场所需要公安机关审批吗?

导读:私装摄像头在公共场所需要公安机关审批吗? 帐篷民宿审批流程?

  

1、装摄像头在公共场所需要公安机关审批。

  

2、在他人都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装摄像头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是违法行为。  

3、如《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就规定,新闻单位、交通枢纽、重要设施、公共场合等应当安装技防监控设施。同时,《条例》非常注意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在公共场所等安装技防设施的同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以提醒公民注意自我保护隐私权。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以5000至3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

帐篷民宿审批流程?

开办民宿审批流程:

1.具备必要的防入侵、防盗、防安全事故等防范设施和贵重物品保管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2.配备必要的监控设施,覆盖住宿区域主要通道和相关重要部位,监控录像保存1个月以上;

3.搭建、配备实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信息登记平台,有能够熟练操作的前台登记工作人员。

(三)环保条件

1.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垃圾应有固定和围闭的设施存放并及时清运,污水应处理后排放,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规定;

2.具有油烟净化设施并达标排放。

(四)经营条件

按照“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可实行先牌(照)后证,并强化批后监管。

有书面承诺的符合开办经营要求的人员、设备及开办资金、经营环境要求。

(五)其他条件

1.民宿选址应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和民宿资源普查报告(规划);

2.民宿经营场所产权应当明晰、无纠纷,房屋质量安全满足治安管理、环保和消防要求;

3.民宿层数上鼓励不超过2层,最高不超过3层,每楼层房间床位与房间面积(不含洗漱间)比不超过1/2.5;建筑风貌应与当地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

4.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不占用水利红线,不破坏林地,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应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

6. 从业人员参加文旅体、公安、消防、卫生健康、食药监等部门的联合培训并通过考核;

7.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8.利用闲置的文物古建筑开办民宿,应当按照文物的级别报相应的公布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开设,并在不改变文物古建筑整体结构和风貌的前提下,确保文物整体安全。

(六)禁止性条件

1.不得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等核心区域新建、改建和扩建民宿项目;

2.不得借开办民宿名义建设私人会所(会馆)等;

3.不得利用违法建设或违法建筑物开办民宿;

4.不得利用(各)省级以上保护文物开办民宿;

5.法律法规政策禁止性的行为。

第六条 民宿开办实行部门联合审核。由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以下简称县民宿办,设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统一受理、联合审核、现场踏勘、“一站式”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督管 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明确并固定工作人员代表部门开展民宿审核和证照办理工作。

(二)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等部门应积极主动地指导民宿经营户依法依规办理住宿、餐饮、卫生等行业许可,高效优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税务登记。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三)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及当地派出所应积极主动为民宿经营户提供指导和帮助,及时初审并签署意见;第一时间协调解决和反映民宿经营户在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四)民宿经营户应积极主动向县民宿办提交开办民宿所需的材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现场踏勘、审核工作。对《办法》出台前已经建成或已经对外营业的民宿,符合开办条件的,有关部门指导其办理相关证照并规范经营;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要求其在《办法》出台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办理相关证照和规范经营。

申报材料清单:

经营民宿的农户或经营主体,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批准流程:

1.乡镇初审。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对《民宿审批登记表》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2.联合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盖章后提交县民宿办(设在县文旅体局)受理,由县民宿办组织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审查验收分别签署意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证照办理。营业执照先行办理,并办理税务登记等证件。根据验收通过的意见,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特种行业经营、餐饮服务及公共场所卫生等许可证。

1.具备必要的防入侵、防盗、防安全事故等防范设施和贵重物品保管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2.配备必要的监控设施,覆盖住宿区域主要通道和相关重要部位,监控录像保存1个月以上;

3.搭建、配备实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信息登记平台,有能够熟练操作的前台登记工作人员。

(三)环保条件

1.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垃圾应有固定和围闭的设施存放并及时清运,污水应处理后排放,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规定;

2.具有油烟净化设施并达标排放。

(四)经营条件

按照“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可实行先牌(照)后证,并强化批后监管。

有书面承诺的符合开办经营要求的人员、设备及开办资金、经营环境要求。

(五)其他条件

1.民宿选址应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和民宿资源普查报告(规划);

2.民宿经营场所产权应当明晰、无纠纷,房屋质量安全满足治安管理、环保和消防要求;

3.民宿层数上鼓励不超过2层,最高不超过3层,每楼层房间床位与房间面积(不含洗漱间)比不超过1/2.5;建筑风貌应与当地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

4.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不占用水利红线,不破坏林地,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应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

6. 从业人员参加文旅体、公安、消防、卫生健康、食药监等部门的联合培训并通过考核;

7.邻里关系 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8.利用闲置的文物古建筑开办民宿,应当按照文物的级别报相应的公布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开设,并在不改变文物古建筑整体结构和风貌的前提下,确保文物整体安全。

(六)禁止性条件

1.不得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等核心区域新建、改建和扩建民宿项目;

2.不得借开办民宿名义建设私人会所(会馆)等;

3.不得利用违法建设或违法建筑物开办民宿;

4.不得利用(各)省级以上保护文物开办民宿;

5.法律法规政策禁止性的行为。

第六条 民宿开办实行部门联合审核。由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以下简称县民宿办,设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统一受理、联合审核、现场踏勘、“一站式”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明确并固定工作人员代表部门开展民宿审核和证照办理工作。

(二)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等部门应积极主动地指导民宿经营户依法依规办理住宿、餐饮、卫生等行业许可,高效优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税务登记。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三)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及当地派出所应积极主动为民宿经营户提供指导和帮助,及时初审并签署意见;第一时间协调解决和反映民宿经营户在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四)民宿经营户应积极主动向县民宿办提交开办民宿所需的材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现场踏勘、审核工作。对《办法》出台前已经建成或已经对外营业的民宿,符合开办条件的,有关部门指导其办理相关证照并规范经营;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要求其在《办法》出台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办理相关证照和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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