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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

暂 行 办 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武冈市委 武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决定》(武发〔2018〕5号),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全面促进武冈市旅游产业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全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条旅游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扶持范围是对旅游市场开拓、旅游项目建设、乡村旅游发展、旅游商品研发、旅游服务与质量管理提高和旅游人才培养培训等工作中成绩突出,为促进武冈旅游产业加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设立旅游市场开拓扶持奖

(一)入境旅游扶持奖。年度内接待入境旅游者(含港澳台地区人员及外国人)在武冈市内入住星级饭店1晚以上(含1晚)且游览收费A级景区2个以上(含2个)的旅行社,按每人给予100元扶持奖励。地接旅行社年度自主组织境外游客人数总量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为一个单元,每个单元奖励5万元。单个最高奖励额不得过超过30万元。

(二)旅游包机扶持奖。对接待旅游者在武冈市内入住星级饭店1晚以上(含1晚)且游览收费A级景区2个以上(含2个)的旅行社按以下标准扶持奖励:

对单次组织包机40人以上(含40人),国内旅游者按每人100元、入境旅游者按每人200元给予扶持奖励。

(三)境内旅游扶持奖。对年度自主组织国内游客(不含邵阳市境内人员)在武冈市内入住星级饭店1晚以上(含1晚)且游览收费A级景区2个以上(含2个)的旅行社,按每人给予50元扶持奖励。

(四)旅游电商扶持奖。对年内通过网络销售平台或在线APP输送游客在武冈市内入住星级饭店1晚以上(含1晚)且游览收费A级景区2个以上(含2个)的旅游电商平台按每人50元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条 设立旅游企业营销扶持奖

(一)对年内按要求参加境外大型旅游会展的市内旅游企业,给予每次每单位5000元扶持奖励。

(二)对年内按要求参加境内大型旅游会展的市内旅游企业,给予每次每单位3000元扶持奖励。

(三)对年内承办省级大型活动且对武冈旅游市场有强大推动力的旅游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扶持奖励;对承办邵阳市级旅游节庆活动或举办在国际国内有较大影响旅游活动的旅游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奖励;对承办武冈市级有较大的旅游市场影响力和推广力的活动,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奖励。

第五条 设立旅游星级饭店建设扶持奖

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扶持奖励;

第六条 设立等级景区建设扶持奖

1.支持等级景区创建。对新评定为国家AAAAA、AAAA、AAA级旅游区的景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扶持奖励。

2.支持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建设。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景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扶持奖励。

3.对新建的A级、AA级、AAA级旅游厕所,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补助。

第七条 设立乡村旅游发展扶持奖

1.对新评定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给予20万元奖励;

2.对新评定为省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按武政办函〔2017〕48号文件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5万元扶持奖励。

3.对新建成营业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乡村民宿(客栈)按床位数500元/床位标准给予扶持奖励。

第八条 设立旅游商品研发扶持奖

对在旅游主管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设计和研发评比中,获得国家级前三名(等级)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扶持奖励;获得省级前三名(等级)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扶持奖励;获得本市级前三名(等级)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2000元扶持奖励。

第九条 设立旅游购物店发展扶持奖

对按地方标准,新评定为省级、市级的旅游购物示范店,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扶持奖励。

第十条 设立旅行社发展扶持奖

1.对市内新注册营业的入境游、国内游旅行社给予3万元奖励;对市内新注册营业的出境游旅行社给予10万扶持奖励;

2.对新评定为省级五星级、四星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扶持奖励。

第十一条以上奖项每年评审一次。申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每年的1月1-30日内向市旅游局申报上年度的扶持奖励,逾期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二条市旅游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纪委监委、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食药工质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有关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无异议的,市旅游局将审查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后,由市旅游局将审定结果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对按程序审定后的扶持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将扶持奖励资金拨付到市旅游局,市旅游局自资金到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扶持奖励资金下拨到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设奖项,因同一事实申请多种奖项而产生重复奖励的,以最高奖励为准,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骗取旅游扶持奖励资金。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取消或收回其当年全部奖金,并取消该企业两年内申报扶持奖励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对全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或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两件以上的旅游企业,取消当年申请扶持奖励的资格。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5月22日暂试行一年,一年后根据具体情况再行修订。

有了这个,武冈旅游会不会火?

(来源:湖南武冈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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