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酒后闹事法不容,被判入狱悔不该
“我真后悔那天喝了那么多酒,以后再也不敢撒酒疯了!”近日,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对醉酒后打伤他人并损坏他人财物的被告人钟某某以 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被告人钟某某 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案 情 回 顾
2019年11月28日晚上,被告人钟某某与刘某某、陈某某、肖某等人在寻乌县长宁镇一家火锅店吃饭,饭后,被告人钟某某又来到陈某某经营的小酒馆喝酒。
次日凌晨0时45分许,因钟某某喝醉酒,陈某某欲驾车送钟某某回家,但是遭到钟某某拒绝,并动手打了陈某某。肖某得知陈某某被打后便责问钟某某,钟某某于是又动手打了肖某,刘某某见后便上前劝架,但也被钟某某打伤。
肖某、刘某某被打后还手打了钟某某,被人劝解后离开。借着酒劲,钟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叫他人将其带至刘某某家楼下并大声辱骂刘某某,后被人带离。不久 之后,钟某某再次独自来到刘某某家楼下,再次辱骂刘某某等人,并将刘某某停放在屋边的一辆奔驰越野车的车门、引擎盖、车顶、后视镜等损坏后才离开现场。
案发后,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了刘某某、肖某、陈某某等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 寻衅滋事罪。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王黑子
醉酒状态是否可以成为免责事由呢?
检察官
不可以。《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醉酒状态不能成为行为人免责事由。因此本案中钟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喝酒应适度,过度饮酒容易导致情绪失控,无法控制自身行为。酒后本应谨言慎行,但是一些人喝酒后却容易冲动,常因小事引发争吵,甚至大打出手,造成严重的后果。像钟某某这样为发泄情绪,既打人又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是不适当的,也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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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寻乌检察
编辑:落雪起风
编审:冰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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