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2018修正

导读: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2018修正 江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宜春明月山景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山岳、河流、湖泊、海洋、地质、地貌、森林、动植物、天文、气象等自然景观和历史遗址、革命纪念地、宗教寺庙、雕刻、园林、建筑物及有关工程设施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环境。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或者进行科学文化等活动的地域。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行使下列风景名胜区管理职权,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和评估;

(二)审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审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

(三)审查风景名胜区设立;

(四)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撤销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按国家规定分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三个等级。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国务院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

(一)有一定的游览、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环境优美,规模较小,有配套设施和服务条件的,可以申报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二)有比较重要的游览、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景观有特色,有一定规模,配套设施和服务条件比较完善,在省内外影响较大的,可以申报为省级风景名胜区;

(三)具有重要的游览、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景观独特,规模较大,配套设施和服务条件完善,在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可以申报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经批准机关公布后,应当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利用和保护等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四)组织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五)建设、维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配套设施;

(六)制定风景名胜区的公共规则,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环境卫生、商业和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风景名胜区内的安全设施,保障游人的人身安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或者其配套设施和服务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该等级风景名胜区条件的,应当降低该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已不具备风景名胜区条件的,应当撤销该风景名胜区。

降低风景名胜区等级和撤销风景名胜区,由批准公布该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内或者其周边有重大的风景名胜资 源发现,或者原有的风景名胜资源价值经重新评估,具备上等级风景名胜区资源条件,其配套设施和服务条件作相应改善的,可以重新申请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和提高风景名胜区的等级。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制定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风景名胜区的现状、性质、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功能分区,保护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的措施,景区环境容量预测,配套设施的统筹安排,投资与效益的估算和各项专业规划等内容。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按照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必须包括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的具体方案、资源和景观的具体保护措施、建设控制指标、建设项目的选址安排、重大建设项目的景观设计方案等内容。

江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宜春明月山景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宜春明月山景区(以下简称宜春明月山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区域协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宜春明月山景区的规划与管理、保护与利用、协同与合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宜春明月山景区的具体范围、界线坐标和功能分区,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第三条 宜春明月山景区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和区域协同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宜春明月山景区保护工作,制定和实施有关推进宜春明月山景区资源整合、产业融合的政策措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宜春明月山景区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第五条 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宜春明月山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宜春明月山景区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编制、组织实施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制定、实施宜春明月山景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调查、鉴定和登记宜春明月山景区的景观、资源,建立相关档案,并对环境进行监测;

(五)开展生态保护、文明旅游、科普教育等宣传活动;

(六)规范、监督宜春明月山景区内的生产、建设、旅游、经营、交通等活动;

(七)负责宜春明月山景区内有关单位的相关协调工作;

(八)管理宜春明月山景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服务条件;

(九)依法查处宜春明月山景区内破坏景观、资源、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

(十)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宜春明月山景区的规划与管理、保护与利用、协同与合作等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七条 经批准的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宜春明月山景区管理、保护和利用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宜春明月山管委会编制、修改环境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涉及宜春明月山景区的,应当符合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宜春明月山景区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需要。第九条 宜春明月山管委会应当在 宜春明月山景区内设置界碑、界桩、路标、导览图、安全警示、文明旅游等标志,完善供水、供电、道路、通信、环卫、游览、防灾避险等基础设施建设。第十条 宜春明月山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宜春明月山景区内的动植物资源、历史建筑、历史遗迹、地质遗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进行调查、鉴定、登记,建立档案,并设置标志和保护设施。第十一条 宜春明月山管委会根据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结合环境保护、生态恢复、森林防火、安全管理或者工程建设的需要,可以确定非开放区和封闭轮休区,或者临时性关闭景区,提前向社会公布,并采取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做好疏导、分流工作。

旅游者不得进入非开放区、封闭轮休区或者临时性关闭的景区。第十二条 宜春明月山管委会应当推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场所的建设,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管理。

旅游者应当减少包装物进入宜春明月山景区,并将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鼓励旅游者自带垃圾下山。

依法经允许的驻山单位和经营者应当逐步实行净菜上山、减少包装进货和油烟餐饮,禁止乱倒、填埋厨余垃圾。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宜春明月山景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经依法批准从事摆摊、设点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在宜春明月山管委会确定的地点和范围内开展活动。第十四条 宜春明月山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宜春明月山景区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第十五条 宜春明月山管委会应当建立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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