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古城进景点时间 凤凰古城到几点

导读:凤凰古城进景点时间 凤凰古城到几点 1. 凤凰古城到几点 2. 凤凰古城到几点去才好玩 3. 凤凰古城到几点天黑 4. 凤凰古城到几点开门 5. 凤凰古城到几点亮灯 6. 凤凰古城到几点结束 7. 凤凰古城到几点打烊 8. 凤凰古城到几点开灯 9. 凤凰古城到几点关夜景 10. 凤凰古城到几点关门

1. 凤凰古城到几点

5点发车,凤凰古城高铁站开通以来,凤凰八云政府开通了三条公交车线路,发车时间均为6:30~20:00,间隔10~20分钟发车一趟。

1线路:奇峰广场-跳花街-环城路-三隧一桥-齐梁桥-高铁站。

2线路:南华里-桔园路-城北游客服务中心门口-王家寨-齐梁桥-高铁站。

3线路:城北游客服务中心门口-王家寨-齐梁桥-高铁站。

2. 凤凰古城到几点去才好玩

  凤凰古城一年四季,四季分明(春有百花秋望月,夏有凉风冬听雪)皆适宜旅游。 全国各地到达凤凰古城的交通

1、在吉首火车站出站口便有吉首直达凤凰的中巴车(早上5点——晚上22点),用时1小时左右,票价15元/人;如果出了吉首火车站没看到吉首直达凤凰的中巴车,可乘坐出租车(打车费用只需几元)前往吉首汽车南站(早上7点——下午19点),在那儿也有吉首直达凤凰的汽车,用时1小时左右,票价15元/人。吉首至凤凰走的是209国道,路况较好。  

2、在怀化火车站出站口打个车(费用只需几元)到怀化汽车西站,那儿有怀化直达凤凰的汽车(早7点——晚6点),用时3小时左右,票价35元/人,怀化到凤凰的路况较差,建议从吉首走或铜仁走。  

3、在铜仁火车站附近便有铜仁直达凤凰的汽车(早7点30分——下午4点30分),用时1小时,票价25元/人,路况较好,推荐。  

4、在贵州铜仁大兴(凤凰)有个小型飞机场,目前开通了广州直飞大兴、贵阳直飞大兴的航班,从铜仁大兴飞机场到凤凰古城车程只需40分钟,下午7点大兴机场的小巴车收车,从机场到凤凰古城可包车前往,费用大概120元左右,可以考虑拼车前往。  

5、选择航空服务的游客,可选择在张家界荷花机场转车前往凤凰古城,张家界荷花机场外乘坐4路公交车到市区汽车站,或者打的15-20元到汽车站,一天有三班车去凤凰,上午8:30、下午2:30和3:30,车费80元/人,全程220公里,乘车时间4.5小时到凤凰,如果到达张家界荷花机场的时间已经是下午5点,建议在机场外面乘坐4路公交车到张家界火车站坐火车到吉首市下车,全程153公里,2小时车程,票价为8-12元不等。再转车去凤凰,车程1小时,车费15元/人。注意,张家界火车站最晚发往吉首的火车时间为20:30分,如果赶不上这班车就需要在张家界住一晚了。  

6、长沙、常德已经开通直达凤凰的空调大巴,长沙到凤凰大概需5小时,费用130元/人;常德到凤凰大概需4小时,费用110元/人。  

7、凤凰古城内不允许机动车辆行驶,因此,游玩古城需步行。  

8、凤凰古城出租车起步价:白天3元(起步价)+0.5元燃油附加费;晚21点3.5元(起步价)+0.5燃油附加费;环保电瓶车1元/人。

3. 凤凰古城到几点天黑

日出时间大约5点45分,日落时间大约19点36分。

4. 凤凰古城到几点开门

中午1点-2点晚上10点半-11点半凤凰争霸是周三和周六的晚上8点-10点

5. 凤凰古城到几点亮灯

凤凰古城全天开放,凤凰古城景点早上8点到晚上6点开门,凤凰古城晚上7点多灯就开始了,晚上九点多凤凰时间最好。两个小时逛的就差不多了,凤凰古城通宵不关灯,基本到十一点多还有游客。

6. 凤凰古城到几点结束

凤凰古城,建于清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是我国十大文化遗产之一,曾被新西兰作家路易·艾黎称赞为中国最美丽的小城,与云南丽江古城、山西平遥古城媲美,享有“北平遥、南凤凰”之名。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AAAA级景区。

2019年10月,入 选首届“小镇美学榜样”名单。

疫情期间,古城全天开放,但只是古城内的部分景点开放,时间为:8:00-18:00。

7. 凤凰古城到几点打烊

凤凰古城全天开放。

凤凰古城晚上7点多灯就开始了,晚上九点多凤凰时间最好,沿河酒吧很热闹。

游玩时间差不多两个小时,凤凰古城通宵不关灯,基本到十一点多还有游客。

8. 凤凰古城到几点开灯

为什么三亚的灯不亮?

三亚的灯挺亮,三亚临场了,晚上散步的好地方,但灯火明亮,还有音乐,远远的望了三亚湾,都是明亮的灯火,所以说三亚的灯是亮的,我们在凤凰岛对面都能看见凤凰岛标志的灯光在闪烁我们住的小区楼顶都有灯光景色,路上路灯也是非常的亮

9. 凤凰古城到几点关夜景

到芙蓉镇旅游的最佳时间是4月-10月。

芙蓉镇融自然景色与古朴的民族风情为一体的旅游胜地,土家吊脚楼、青石板路,细雨中倘佯于此沁人心脾。作为猛洞河风景区的门户,真是一个寻幽访古的最佳景点。

观瀑吊脚楼收藏了土家族三百多件文物,具有浓郁的文化气息,是土家文明最好的一个体现,还有溪州铜柱、电影海报艺术馆也是游客必游之地。

由于地理位置、地域大小、交通、宣传等方面的原因,芙蓉镇的名气和游客数量都远远比不上凤凰古城,但这也是它的一个优势所在。芙蓉镇的夜晚是出奇的安静,静的能让人浮躁的内心平和起来,除了大瀑布哗哗的水流冲击声音,听不到人为的噪声。

如果时间允许,建议在芙蓉镇小住一晚,要选择住在临河的吊脚楼上,最好是顶层,有观景阳台,因为这样你可以看到大瀑布,可以听到瀑布水流的冲击声音,还可以观赏拍摄到一轮红日慢慢落于雾气缭绕的远山之后的情形。

10. 凤凰古城到几点关门

(2004年2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11年2月25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1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1年10月13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级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确定的凤凰古城、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湘西边墙,下同)以及其它应当保护的地带。

第三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监督。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保护规划,全面负责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与凤凰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凤凰县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行使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保护、维修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吸纳符合国家规定的拨款和社会资助。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维护资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筹集 专项用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第六条 凡在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凤凰古城保护

第七条 凤凰古城分为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具体分区按照保护规划确定。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设立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

第八条 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除经过审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新建、扩建活动。

核心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翻建,必须采取保留外壳、整修内部的保护措施,保持原有的历史风貌。其建筑风格、体量、色调必须保持明清时期的布局和风貌,修旧如旧。建筑物高度必须控制在二层以下,一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三米,二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五点六米,色调控制为黑、白、灰及灰褐色、原木色。

核心保护区内古建筑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人对古建筑维修改造的,应当按照保护维修规划和要求进行施工。维修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申请适当补助。

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建筑风格应为木结构或小青砖墙,青瓦面坡屋顶,高度控制在二层以内,二层檐口高度不超过六米,色调、体量和建筑风格应当与核心保护区风貌相协调。

区域控制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建筑风格必须与凤凰古城风貌相协调,建筑高度控制在三层以内,三层檐口高度不超过八点五米。

第九条 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街道、巷道应保持原有的视线走廊及空间尺度,严禁拓宽或缩小,商业街巷立面应当保持历史样式。

严禁占用道路、古井、沿街沿河空地及绿化地等公共活动场所。临街建筑物不得新开门窗,严禁使用防盗门、卷帘门、铝合金门窗、水泥花板等现代建筑设施和材料。

第十条 凤凰古城内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道路、水系和其它设施,需要进行保养、维修、改造、改建、新建的,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按照保护管理等级分别由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方案,经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一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控制凤凰古城的商业过度开发,对古城内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适时发布鼓励或者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重点发展具有当地民族文化特色的无污染、无公害产业,合理安排古城内商品经营市场布局。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凤凰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推广应用低碳清洁能源。

第十三条 凤凰古城内应当加强垃圾站点的标准化建设,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禁止乱丢垃圾。

第十四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域应成立专职消防队,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装备器材,承担凤凰古城的消防工作。

第十五条 凤凰古城内应按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完善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凤凰县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公共活动场所、居住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在凤凰古城内不得占 摆设摊点、乱放杂物、乱写乱画乱贴、运用音响设备叫卖;禁止设置与古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禁止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七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除消防车、救护车以外的任何机动车辆通行,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

第十八条 沱江水体保护区为长潭岗至官庄河段及护城河。

严格保护沱江水体及两岸风光,保持沱江沿线的景观视线通廊,保持河水洁净和水质卫生。

在沱江水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行业;

(二)在水面上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三)向河道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弃物;

(四)毒鱼、炸鱼、电鱼;

(五)兴办有污染的项目。

第十九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排污管网,收集城市污水,建设集中处理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加强凤凰古城周边山体的保护,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做好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在保护规划划定的南华山、八角楼、喜鹊坡、奇峰寺、北园等周边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葬坟、采石、取土、伐木等破坏植被、景观的行为,未经批准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章 黄丝桥古城和南方长城保护

第二十一条 黄丝桥古城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建设控制地带。具体分区按照保护规划确定。

南方长城保护范围为凤凰县域内长城沿线城墙、关门、碉卡、哨台、屯堡及靖边关、亭子关等。

黄丝桥古城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第二章凤凰古城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黄丝桥古城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南方长城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在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保护范围内严禁放炮、采石及从事有损墙体保护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须经规划、建设、文物、环保、消防、旅游等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 规划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文化、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专项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格局和环境,并为合理利用创造条件;应当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划定历史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山水保护区、历史文化村镇、文物保护单位、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已公布的规划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编制、修订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八条 规划、建设、文化、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加强对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筑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安装遮光篷、 雨篷、太阳能、空调、空气源、阳光棚以及地上管线、计量装置等设施,应当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相协调,并经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核准。

乱搭、乱牵、乱挂、乱晒等影响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拒不改正的,由执法局予以强制排除。

第三十条 凤凰古城内的室外噪音严格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执行,白天控制在55分贝以内,夜间控制在45分贝以内。需要在室外开展的公益性活动、群众性民族文化活动、社区活动,组织者应当事先向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暴力、危险倾向的流浪乞讨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放养的家禽家畜、宠物,由执法局采取强制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一)不按照指定的地点经营的;

(二)利用各种形式追客拉客宰客的;

(三)占道经营和流动经营的;

(四)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有计划地实施保护工程。对历史建筑及其它重点民居、吊脚楼群、古树名木实行建档、挂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由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拆除,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由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在凤凰古城区乱写乱画乱贴、乱丢垃圾、占道摆设摊点、乱放杂物的,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运用音响设备叫卖,设置与古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的,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执法局处以四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由凤凰县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十七条规定,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执法局会同工商、海事、畜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具有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按照《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每年的十二月十七日定为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4年 7月1日起施行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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