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漓江风景区气候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

导读:桂林漓江风景区气候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 1.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 2.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3.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是典型的 4.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市场拓展处 5.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6.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介绍 7.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旅游官网 8.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北部是典型的

1.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

遇龙河只是漓江的一个支流,漓江历史更悠久,两岸的风光无限,山峰千奇百怪,气势磅礴,坐在大型旅游船上让人感觉赏心悦目,心旷神怡,遇龙河的特点是坐在旅游竹筏上,由筏工撑船悠闲的欣赏着两岸的田园风光,惬意也浪漫,远处山峰娇小婀娜,近处村庄错落,很有乡间气息。

2.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019年12月20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第三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漓江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漓江风景名胜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漓江风景名胜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漓江干流,是指市区虞山桥至阳朔县留公村漓江段。

第三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漓江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将漓江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漓江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建立漓江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和保护管理工作考评问责机制。

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以及监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漓江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以及海事、船检、航道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漓江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动协同执法机制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指导、协调、督办漓江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相关工作。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发现不属于本机构管理职能范围内的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对投诉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实名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第九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的水体、峰林峰丛地貌、岩溶洞穴、湿地、江河沿岸洲岛、林木植被、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文物古迹、传统村落、古建筑、古树名木、历史遗址、园林建筑、摩崖石刻等人文景观,应当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第十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按照资源特色、空间布局和规划要求,分为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和控制协调区,实行分级保护:

(一)特级保护区应当保持自然原生状态,禁止各类人工设施建设,除必要的通过性道路外,不开放游客进入游览;

(二)一级保护区应当保持景观自然状态,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度假村、培训中心、疗养院、游乐园、索道以及其他与风景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逐步迁出;

(三)二级保护区应当保护典型景观格局的完整和良好自然生态环境,控制区内人口规模,限制机动交通工具进入,控制游客容量,禁止建设与游览和风景保护无关的设施;

(四)三级保护区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合理设置游览内容和游览设施;

(五)控制协调区应当保护基本农田和田园风光,加强封山育林,提高绿化覆盖率。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勘定界线,设立标识,明确保护范围。

第十二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演艺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利用岩溶石山开展蹦极、攀岩等活动;

(五)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十三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形地貌、名胜古迹、地质遗迹。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实施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在漓江干流河堤、河滩、洲岛烧烤、野炊和经营餐饮;

(二)在漓江干流两岸五百米范围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露天焚烧秸秆、树枝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农林废弃物;

(三)在漓江干流水域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四)在漓江干流水域泊靠以居住为目的的生活船舶或者排筏。

第十五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乱扔垃圾;

(四)在景物或者公共设施上刻划、涂污;

(五)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提示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开展法律、法规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利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保护优先、有效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科学布局水 域、陆域、低空游览经营项目,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依据环境容量安排游览线路和游览项目。

第十八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利用漓江风景名胜资源开展船舶、排筏游览等水上游览经营项目,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具体程序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公布实施。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约定各自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九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游览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区域和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依法经营、文明经商,不得围追兜售、强买强卖或者拦截、围堵游船车辆强行揽客,不得欺诈和误导游客,不得向游客索要统一票价或者明码标价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及时发布客流信息,合理控制游客流量,对水上游览经营运输工具实行总量控制和信息化管理。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船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提倡采用环保燃料、节能环保型动力,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行旅游服务分级管理。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船舶提供餐饮服务的,鼓励提供配送餐或者自助餐,采用环保餐具,避免产生油烟污染。餐厨废弃物应当集中回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排筏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经检验合格,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登记后,方可运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排筏驾驶员免费进行技术指导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的游览排筏,应当按照规定的游览路线、时间和停靠点游览、停靠。

第二十四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水域驾乘排筏游览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驾驶员和乘客未规范穿戴救生衣;

(二)两张以上排筏捆绑游览;

(三)在封航期游览;

(四)强行追越、横越在航的船舶、排筏;

(五)饮酒后驾驶;

(六)其他影响游览安全的情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演艺等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利用岩溶石山开展蹦极、攀岩等活动,或者开展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形地貌、名胜古迹、地质遗迹造成破坏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 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漓江干流两岸五百米范围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秸秆、树枝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农林废弃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漓江干流水域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在漓江干流水域泊靠以居住为目的的生活船舶或者排筏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提示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驾驶未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登记的排筏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的,扣押排筏,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游览排筏不按规定路线、时间和停靠点游览、停靠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员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扣押排筏,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漓江风景名胜区水域驾乘排筏游览时,驾驶员和乘客未规范穿戴救生衣,驾驶两张以上排筏捆绑游览,在封航期游览,强行追越、横越在航的船舶、排筏,饮酒后驾驶,或者有其他影响游览安全的情形,在通航水域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员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非通航水域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员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擅自审核、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漓江风景名胜资源被破坏或者污染;

(三)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

(四)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

(五)未依法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3.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是典型的

桂林山水当然是典型的喀斯特地貌了。

外地人所熟知的只有桂林的漓江,各种山啊,比如象鼻山,骆驼峰这种。

其实桂林的岩洞也很有看点。比如在市区的七星岩、芦笛岩,再有在现在已经划为地级市的荔浦还有银子岩,都是十分典型的喀斯特地貌。

除了上述的那些标志性的奇峰,从我的老家往市区的路上还有螺蛳山,棺材山。

如果外地的朋友来桂林玩,真心建议可以去看看 洞。

4.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市场拓展处

是事业单位。桂林漓江名胜风景区简称漓江景区,属于事业单位,每年事业单位公招都有漓江景区的招聘职位,是一类公益性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工资都是由政府财政全额拨款,漓江景区负责漓江竹筏游的售票和安排筏工搭载游客游漓江。所以说漓江景区是事业单位。

5.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不可以。

近期,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发布了相关管理条例通知,其中明确提到,阳朔乌桕滩严禁车辆进入、停放,严禁烧烤、野炊、露营等行为,违者处以50元以下罚款。

6.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介绍

桂林市区精华漓江俗称桂林十大名山水上游,可以游览桂林十个著名山,比如象鼻山,伏波山、叠彩山、净瓶山、南溪山、穿山、塔山、斗鸡山、七星山、老人山等。游览时间大概1个半小时。兴坪段漓江,主要游览百里画廊漓江的精华段,可以坐船到兴坪渔村,1998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去过的,非常有名。也可以看到黄布滩,新版20元人民币背面桂林山水的原型。游览时间大概2个小时。漓江,属珠江流域西江水系,为支流桂江上游河段的通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北部。传统意义上的漓江起点为桂江源头越城岭猫儿山,现代水文定义为兴安县溶江镇灵渠口,终点为平乐三江口。漓江上游河段为大溶江,下游河段为传统名称的桂江。灵渠河口为桂江大溶江段和漓江段的分界点,荔浦河、恭城河口为漓江段和桂江段的分界点。

7.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旅游官网

http://www.liriver.com.cn/

桂林漓江景区旅游官网上右侧菜单栏有在线预订。这个官网是桂林漓江管理委员会管理的,由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市场拓展处具体运营。

网站支持游客购票,公交定制,游览地图,星际游轮预订,团体订票等等功能,还支持周边酒店预订,以及漓江相关景点的宣传介绍。

8.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北部是典型的

  漓江,是中国锦绣河山的一颗明珠,是桂林风光的精华,早已闻名遐迩,著称于世。漓江位于华南广西壮族自治区东部,属珠江水系。漓江发源于"华南第一峰"桂北越城岭猫儿山,那是个林丰木秀,空气清新,生态环境极佳的地方。漓江上游主流称六峒河;南流至兴安县司门前附近,东纳黄柏江,西受川江,合流称溶江;由溶江镇汇灵渠水,流经灵川、桂林、阳朔,至平乐,汇入西江,全长 437公里。从桂林到阳朔约83公里的水程,称漓江。  漓江两岸的山峰挺拔,形态万千,石峰上多长有茸茸的灌木和小花,远远看去,若美女身上的衣衫。江岸的堤坝上,终年碧绿的凤尾竹,似少女的裙裾,随风摇曳,婀娜多姿。最可爱是山峰倒影,几分朦胧,几分清晰。江面渔舟几点,红帆数页,从山峰倒影的画面上流过,真有“分明看见青山顶,船在青山顶上行”的意境。百里漓江的每一处景致,都是一幅典型的中国水墨画。  漓江自桂林至阳朔83公里水程,她酷似一条青罗带,蜿蜒于万点奇蜂之间,沿江风光旖旎,碧水萦回,奇峰倒影、深潭、喷泉、飞瀑参差,构成一幅绚丽多彩的画卷,人称“百里漓江、百里画廊”。是广西东北部喀斯特地形发育最典型的地段。  桂林市附近,河谷开阔、平缓,伏波山、叠彩山、象山、穿山、塔山等皆平地拔起,四壁如削,奇峰罗列,气势万千。岩溶槽谷平原中,秀山丽水相辉,景色清幽。桂林至阳朔之间,是岩溶峰林峰丛地貌,河流依山而转,形成峡谷,景致也最迷人,尤以草坪、杨堤、兴坪为胜,有浪石起 景、九马画山、黄布倒影、半边渡等美景。倒影是漓江一大奇观。江水赋予凝重的山以动态、灵性、生命,同时把人带进神话的世界。漓江兼有“山青、水秀、洞奇、石美”四绝,还有“洲绿、滩险、潭深、瀑飞”之胜。江中多洲,岸边多滩,乱石遏流,浪回波伏,茂树环合,翠竹竞秀。漓江景观并因时、因地(角度)、因气候不同而变化。晴朗天候,上下天光,一碧万顷,千峦百蟑,尽人眼帘。烟雨之日,岚雾缭绕,若隐若现,若断若续,一派空漾。明月之夜,群峰如洗,江波如练,若置身空灵境界,清远无限。雄奇瑰丽的百里江日长卷,使人赏心悦目,冶住陶情,净化心灵,弃俗绝尘。可以说:“漓江神秀天下无”。  古今中外,不知多少骚人墨客为漓江的绮丽风 光写下了脍炙人口的优美诗文。唐代大诗人韩愈曾以“江作青罗带,山如碧玉簪”的诗句来赞美这条如诗似画的漓江。  欢迎您漫游漓江。您将尽情领略到漓江两岸秀丽的风光,欣赏到这神话般的美景,饱餐大自然的秀色,留下您一生中最难忘最美好的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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