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的民俗文化旅游

l、对贵州省民族文化总的家底不清楚,许多搞贵州省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的专家各有一大套,但都是不甚了了,知其然而已。2、对贵州省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中,什么是可以开发的民族文化资源,什么是不能开发的民族文化资源,什么是要讲究方式方法才能开发的民族文化资源,什么是应该严格禁止开发的民族文化资源,大多没有弄懂。3、贵州省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的所谓市场运作。这是商人的智慧,在这种商人的智慧中,不论什么民族,什么文化,什么保护,只要政府给他特许权,只要可能,都可以进行交易。4、为了旅游开发,对贵州省民族文化进行所谓的包装。对民族文化事象乱取名字,乱作所谓商品性的解释,把这种包装称为所谓的“创意”。5、伪民俗现象严重。有几种表现:第一,是基层的文化人从根源上制造出伪民俗。第二,是为了迎合旅游者的口味,在原有的民俗的基础上“瞎编”的伪民俗。第三是所谓的开发者为了降低成本,自己想当然的编造。第四,是为迎合某些旅游者猎奇的心理和低级趣味,有意夸大民俗文化中某些部分,如性、暴力、血腥、奇婚异俗等等。6、掠夺性开发。一个地方“热”了,旅游团队一来,吃了,喝了,住了,看了,玩了,最后走了。一个旅游过程完成,村民们以自己的民族文化作为这场“生意”的资本投进去,与旅游组织“合伙”做这场“生意”。民族文化可以说是这场“生意”的基本本钱,但村民们却拿不到利润的10%,可以说这是对民族文化的掠夺。7、扶贫性开发。有时侯,贵州省的民族文化旅游开发是打着“扶贫的旗号来进行的,看某个地方穷途末路,没什么指望,就搞一下民族文化旅游开发。这种指导思想下的民族文化旅游开发,投资的基础是同情,而不是正常情况下的理性认识。结果是“自己热闹”一阵完事,既浪费了金钱,也影响了旅游开发的形象。8、干涉性开发。在贵州省的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中,过多地干涉当地的民族文化的正常进行和旅游地民众的生存和发展权利。9、理不顺开发与保护的关系。面对一个民族文化事象,弄不清楚它的文化性质,也弄不清楚它其中能开发什么,不能开发什么,自然也就理不顺正常的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二)原生态文化保护模式的局限性
l、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局限性: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保护原生态文化的规定,也没有现成的法律保护体系。2、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保护模式的局限性:保护面较宽,有17个方面。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要求,又成为圈地式的保护,不利于与外界的交流。3、生态民俗文化区保护模式的局限性:城市化现象严重,民族文化特征不突出。4、生态博物馆保护模式的局限性:凝固、定格与发展相冲突。5、民俗民间习惯法保护模式的局限性:仅对社区内的人起制约作用,对社区以外的人起不到制约作用。6、旅游开发保护模式的局限性:开发者、管理者缺乏对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知识的了解,政府有关部门往往也是想当然。
(三)民族旅游开发给民族社区带来的负面影响
l、古雅淳朴的民俗民风商品化。2、社会价值观的改变。3、社会道德风尚的退化。4、流失了某些传统技能及工艺品设计图案包含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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