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旅游环境整顿 海南旅游问题严重

导读:海南旅游环境整顿 海南旅游问题严重 1. 海南旅游问题严重 2. 海南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 3. 海南旅游环境整顿方案 4. 海南 人居环境整治 5. 海南环境问题 6. 海南旅游环境整顿最新消息 7. 海南旅游市场整顿 8. 海南旅游环境整顿情况 9. 海南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 10. 海南的环境污染及治理问题

1. 海南旅游问题严重

没有什么危险。首先海南岛面积不大,民风淳朴,进岀岛交通方便,岛内岀行公交、高铁、滴滴多样选择,司机宰客的新闻鲜有所见。

再者海南的主打景区都几乎靠海,大多数酒店都依海而立,而且常年人潮汹涌,只要不落单去野泳,就没有人身安全方面的顾虑。至于到景点游玩、住宿餐饮的人身、财产安全,海南还没有听说有强买强卖的,作为旅游大省,游客至上一直是旅游行业的标杆。

2. 海南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

观澜湖·观墅是海口观澜湖继观邸之后,首次推出别墅产品,本次推出的别墅主力户型以110-180平米的三合院别墅、190-220平米的双拼为主,赠送300-1200平米私家花园。

天地香格里庄园地处西海岸长流起步区,位于海口滨海大道256号,距西海岸海景带500米远,拥有329套客房和1套总统客房。

裕泰龙湖湾位于海口市琼山区云龙产业园,项目总占地1100亩,共1278户,是海口首席千亩千栋纯独栋别墅社区。

中信台达国际位于海口江东板块,为中信地产进驻海口旗舰之作。用地约100万平米,建筑面积约67万平米。

国瑞悦海墅是北京国瑞兴业地产在海南开发的六大项目之一,是北京国瑞兴业地产在海南开发的豪宅系列的升级产品,也是高端大气的纯独栋豪宅项目。

盛木天一方项目位于海南岛海口市海甸岛北端海边,北临琼州海峡,东依南渡江入口,西邻占地1000亩的白沙门生态公园,是纯一线海景综合型项目,所处海口市高端居住区,周边居家环境、人文环境成熟,交通便利,配套齐全。

美兰高尔夫温泉别墅位于美兰区演丰镇龙窝水库西岸,不仅拥有与机场相距5公里路程、与主城仅20分钟车程的绝佳区位,更将地块内得天独厚的原生态资源与海南传统人文风情纳入其中。

夏威夷海岸位于美丽的热带滨海城市海口西海岸滨海西路北侧,占地140806.80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11486.41平方米,容积率0.498,绿地率70%,停车位584个,共313户,是独享私属白色沙滩的豪华亲海项目。

鲁能·海蓝公馆项目占地面积164亩,建筑面积约15万方,容积率1.0,绿地率40%,产品线分别为独栋精装别墅、5.1米层高loft公寓、板式小高层住宅。总户数1393户,是西海岸稀有的低密度、高绿化社区。

月明山庄别墅项目位于海口市秀英区风景路36号,属于风景秀丽的火山口度假区覆盖范围,拥有丰富的景观资源,3000个/cm³的负氧离子含量,海口矿泉水质资源等得天独厚,都注定了月明山庄将成为一个集养

3. 海南旅游环境整顿方案

购房人应该买合法合规房。

4. 海南 人居环境整治

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就业证明。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连续就读证明。

连续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提供有效证件

5. 海南环境问题

海南多个城市同步出现轻度污染,以环境优良著称的海南岛惊现“雾霾”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环保专家分析,大气远距离迁移,逆温天气空气流动性差,本地污染源等因素叠加是造成海南空气污染的三大原因。

业内人士认为,优良环境是国际旅游岛的含金量所在,尽管出现空气污染只是偶发现象,但应居安思危,加强环保建设。

6. 海南旅游环境整顿最新消息

海南第一问

海南 第一问:旅游业能成为海南第一产业吗?

我的答案是:不能。

不论是放眼中国还是放眼世界,拥有蓝天白云金色沙滩和流香椰林之海南般美景的滨海旅游资源比比皆是,海南无法给全球游客一个真正吸引他们来琼旅游的独特而又无法抗拒的理由。加之赛马、赌博等可以拉动高端消费客流的行业被禁,海南的第一产业一定不会是旅游业。因此,海南自贸港建设必须淡化旅游业。

02

海南第二问

海南第二问:制造业是不是必然导致海南天不再蓝,水不再绿?

我的答案是:不是。

新加坡和中国台湾的制造业占比都接近40%,但他们的天依然蓝,水依然绿。蓝天与绿水完全可以与车间和厂房相映成趣。制造业既不会必然造成海南环境污染,也不会因为物流成本偏高而受限。关键是做何选择?是选择低附加值的传统制造业还是高附加值的先进制造业。选择后者,海南自贸港建设必将事半而功倍。因此,坚持走制造业强琼之路是必然选择,无制造,无强琼。

03

海南第三问

海南第三问:海南发展现代农业是不是绝对没有优势?

我的答案是:不是。

海南发展现代农业的优势在中国无与伦比,仅仅热带动植物资源、热带气候资源和海洋生物资源就足以让海南农业笑傲全国。关键是要虚心学习以色列、荷兰等,不大的国土面积创造了不小的世界惊奇。他们能,海南也一定能。因此,借力国家战略配套支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海南时不我待。

04

海南第四问

海南第四问:高新技术产业能否成为海南第一产业?

我的答案是:能。

海南制造业逡巡的根源在于物流成本偏高,但是,当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利润空间足以让高出的物流成本忽略不计的时候,制造业的瓶颈瞬间消失。所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关键是找准突破口,形成集群和链条。在这方面,日本是海南学习的榜样。海南未来的产业支撑一定是高新技术产业居首,现代服务业其次,现代农业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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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第五问

海南第五问:高新技术产业的海南“七寸”在哪里?

我的答案是:认识。

一是羞于大胆承认高估旅游业的错误认知,二是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缺乏深入调研和论证。海南在这方面给我的感觉是有想法,没方法,找不到突破口,所以不如折中,暂且保留其第三大产业之位,且看后人分解。这种认识和行为可能会贻误发展先机,导致被动再被动。因此,大胆确立高新技术产业在海南的首位地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作风,也是一种勇于纠偏的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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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第六问

海南第六问:高新技术产业的海南出路在哪里?

我的答案是:科创兴业。

三个标准:高替代性、高应用性、高附加值。

三个路径是:集结有创造力的人才和团队;建立中关村等高科技产业园区的海南分部或进行产业园区托管;建立理工类大学和科研机构集群。

要有“给我十年,海南变天”的智慧和胆略。通过集聚科技创新型企业、科研院所、产业园区运营平台等实现海南自贸港在滞后产业方面的弯道超车。

07

海南第七问

海南第七问:海南真的无人可才?

我的答案是:No。

海南人不缺智慧,不缺胆略,不缺吃苦耐劳的精神。海南人唯一缺乏的是机会,是接受新市场形态下系统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是接受新战略引领下被信任和适岗而用的机会。自己的孩子永远不会喊别人爸爸。海南人才是海南自贸港建设最忠诚的卫士。因此,我呼吁加大对海南本土人才的专业性培训力度,加大对海南本土人才的 岗性实训力度,从而让海南人在海南自贸港建设中成为第一主力军。海南不是深圳,不能走深圳的人才引进之路。

08

海南第八问

海南第八问:海南最需要提高素质和能力的是哪类人?

我的答案是:公务员。

群众的第一导师是领导。当部分官员机械的理解政策、刻板的对待群众、甚至违心的处理政务的时候,你能给这里的营商环境打高分吗?你能寄希望于资本和人才蜂拥而至吗?所以,公务员的整顿和提高是海南自贸港成败与否的关键。客观的讲,这两年海南窗口单位公务员素质和能力提高很快,但非窗口单位仍有待提高。

09

海南第九问

海南第九问:体制外的人才怎么认定和利用?

我的答案是:立法特办。

自由贸易港要实行不同于内地的人才机制,对于没有职称、没有级别、没有行政职务的“能人”要立足于尊重和信任前提下的适岗而用。严格套用体制内的职称、职务和级别等认定和使用人才不应该是自贸港的思维和策略,也会影响自贸港的整体推进。建议海南进行专门的人才立法,特事特办,真正做到不拘一格降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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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第十问

海南第十问:海南是否可以尽快推出自己的主办银行和硅谷银行?

我的答案是:可以。

从日本兴起的主办银行制让银行与企业不仅仅是一种借贷关系,而是一种深度融合发展的命运共同体。而兴起于美国的旨在持久服务于中小科技型企业的硅谷银行在中国上海浦东也已经上位,在武汉也有了硅谷银行中国版。海南只需实行最简单的拿来主义就可以了。主办银行制的引入和硅谷银行模式甚至是硅谷银行的直接引入,一定会使海南的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类中小企业如龙入水,必然会加快他们游走于市场的步伐,壮大海南科创企业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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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第十一问

海南第十一问:大宗商品交易可否在海南实行政策定制?

我的答案是:刻不容缓。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兼具投资、期货交易、现货交易、物流、金融等功能,产业纵深大,市场规模大,拉动行业多,特别适合海南发展。建议在自贸港背景下实行政策定制,迅速让海南成为大宗商品国际性交易中心,并籍此促进海南成为部分国际性大宗商品的价格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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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第十二问

海南第十二问:海南是否可以申办华南第一个期货交易市场?

我的答案是:可以。

中国期货交易所共计四个,华南地区没有。海南选择好与郑州、大连、上海等期货市场不同或具有海南优势的交易品种,建立主要服务于国际市场的期货交易平台,则不仅可以扩大海南金融产业,增加海南金融产品,而且可以拉动大宗商品交易、航运物流、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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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第十三问

海南第十三问:如何让奢侈品成为海南名片?

我的答案是:一线、真品、免税。

免税政策已经落地,真品目前也可确保,但一线品牌尚显不足,缺口很大。海南需要更多拥有欧美日韩等一线品牌经销许可的商家布局,海南需要营塑“买名牌,到海南”的城市形象。当海南成为国内和东南亚国家权贵们向往的奢侈品消费圣地的时候,海南流通业在全国的地位就不可撼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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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第十四问

海南第十四问:琼州海峡何时天堑变通途?

我的答案是:越快越好。

贯通琼州海峡利大于弊。有人担心通车后不好管,非也,管住总比放开容易些。琼州海峡不论是桥梁还是隧道,只要建好了,则管放更加自如,因此让天堑变通途不会影响海南岛特殊的地理优势,相反可以大大释放岛 外人员和物资的沟通交流动能,岛屿经济发展所需的大陆市场就会豁然开朗。如同当年厦门岛与大陆一桥连接一样,城市境界和胸襟大不一样。海南只有在琼州海峡贯通之后才可有效的将大陆作为第一大市场,坚定北向策略为主,南向策应的中短期发展区位选择,而现在的海南市场究竟向南还是向北,多有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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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第十五问

海南第十五问:海口与三亚该如何错位发展?

我的答案是:三亚做精,海口做大。

三亚的北向地理空间有限,且三亚的战略地位不适宜进行大产业布局,因此以顶级服务和文化旅游等业态布局为主,打造精品三亚。海口南向西向发展纵深都很大,地理条件适宜大产业布局,因此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匹配现代金融、国际贸易等,打造强大海口。最终使海南形成不浪漫不三亚,佳人向南;不产业不海口,财富向北的双雄共舞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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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第十六问

海南第十六问:工商注册对海南自贸港最大的推动力是什么?

我的答案是:放开限制。

符合特定条件,在海南应该充分放开工商注册名称核准,可以冠以中国、世界、全球等,也可以使用院、会、中心等。民政和教育等注册同样如此,不涉及政治、军事、宗教等敏感领域的社团和学校登记应该放开。同时,为放开后的注册机构设置管制规则,建立有法可依,有序可循的工商、民政、教育等注册新体制。果真如此,海南必将成为资本和人才的真正高地,不想火都难。我还想说明一点,放开注册并不是放任自流,放任不管,而是为了管的更具针对性和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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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第十七问

海南第十七问:文化教育产业海南最大的利好在哪里?

我的答案是:对外教育与传播。

以中国字为代表的中国文化已经成为全球具有先见之明者的必修课,海南可以自由贸易港之身份,兼容不同肤色不同信仰者求学中国学,兼容不同内容不同形式者传播中国学,让海南成为中国文化向世界传播的最大露天课堂,力争在海南做到无处不文化,无处不中国,以便在更广泛的传导中国价值观的同时,做大海南文化教育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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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第十八问

海南第十八问:海南全部旅游景区是否可以面向国内外免费开放?

我的答案是:可以。

好处有三,

一是让全世界聚焦海南,如此胸襟和情怀,一定会令世人刮目相看。

二是让全世界聚集海南,摆脱门票依赖的同时,壮大餐饮、住宿、零售、交通等产业。

三是让全世界聚资海南,海南风光的美与海南环境的优通过实地感知就可能转化为投资于海南,兴业于海南,生活于海南的理想和行动。因为海南是一个不来就不懂,来了就不想走的地方。海南旅游业要成为海南支柱产业必须走全岛全部景区全部免费开放的路径,舍此无它。

7. 海南旅游市场整顿

(一)旅游产业。

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和国际旅游岛环境综合整治、海南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美丽乡村旅游示范试点等14项与旅游领域相关的专项资金,清理整合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国际旅游岛推进资金、旅游信息化和智慧旅游资金等7项共计1.6亿元。 

(二)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和农村发展。

 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扶持市县优势产业发展资金等42项与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产业和农村发展领域相关的专项资金,清理整合为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品牌农业发展资金、产业化经营资金等27项共计20.4亿元。其中,产业发展约4.7亿元,事业发展约15.7亿。

( )互联网产业。

将省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4亿元专项用于设立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6年起新增安排1亿元,合计5亿元。(四)医疗健康产业。

将省直医疗机构能力建设、县级公立医院能力建设、区域医疗中心能力建设等7项与医疗健康领域相关的专项资金,清理整合为医疗健康服务发展专项资金3.3亿元。上述资金用于事业发展,包括提升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托底养老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

  (五)现代金融服务业。

  将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等5项与现代金融服务业领域相关的专项资金,清理整合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金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3项共计4.3亿元。其中,产业发展1.9亿元,事业发展2.4亿元。

  (六)会展业。

  将参展大型会展费用、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产品促销与农业交流合作资金等5项与会展业相关的专项资金,清理整合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0.7亿元。

  (七)现代物流业。

  将航空产业发展财政补助资金、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等6项与现代物流业领域相关的专项资金,清理整合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航空产业发展财政补助资金等2项共计3.4亿元。

  (八)油气开发及加工产业链延伸。

  从省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设立油气开发及加工产业链延伸专项资金;同时,积极利用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油气开发及加工产业链延伸。

  (九)医药产业。

  将省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部分)、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等2项与医药领域相关的专项资金,清理整合为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0.9亿元。

  (十)低碳制造业。

  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引导资金专项用于设立低碳制造业发展资金0.2亿元;同时,利用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低碳制造业发展。包括支持专用设备制造、电子设备制造、船舶和游艇制造、食品制造、农副产品加工、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对认定的首台装备及新产品、列入国家品牌培育工程及获得国家质量奖励的企业予以奖励。

  (十一)房地产业。

  保留房地产宣传促销经费527万元,可根据情况适当增加,用于支持推介海南房地产。同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市县合理利用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棚户区改造的金融支持政策形成的债务,不纳入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债务指标因素进行考核;强化落实税费、土地、公积金贷款、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优惠政策,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发展。

  (十二)高新技术、教育、文化、体育产业。

  1.高新技术产业。将省科技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5项与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相关的专项资金,清理整合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0.7亿元。

  2.教育产业。将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高职教育生均拨款资金、高等学校发展专项资金、民办职业教育发展资金等18项与教育领域相关的专项资金,清理整合为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高等学校发展专项资金、教育产业扶持奖补资金等8项共计16.6亿元。其中,产业发展0.2亿元,事业发展16.4亿元。

  3.文化体育产业。保留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国际旅游岛大型体育赛 专项资金等3项与文化体育领域相关的专项资金共计1.5亿元,2016年新设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0.2亿元,共计4项1.7亿元。其中,产业发展1.6亿元,事业发展0.1亿元。

8. 海南旅游环境整顿情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乡管理水平,创建整洁、优美的环境,促进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乡和村庄。

  各农场、林场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全面负责。

  省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公安、工商、卫生、旅游、交通、海洋、水务、商务、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居住区居民、村民开展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社区服务,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统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一并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逐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能源。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媒体和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道德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重要地段景观、照明、户外设置物、停车场、集贸市场等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进行城市设计。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适应国际旅游岛建设和发展的城乡容貌标准,并公布实施。

  市、县(区)、自治县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和省的标准的城乡容貌标准。

  第九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等公共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和城乡容貌标准,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条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安装门窗、空调外机,遮阳篷以及其他改变外立面行为的,应当保证安全、美观,不得违反有关城市设计的要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改造或者 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对既有的封闭式实体围墙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讯、邮政、电力、互联网、有线电视、市政公用、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和雕塑、街景艺术品,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第十三条 城市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应当按照规划逐步将管线设施纳入地下管廊或者改为地下管道;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

  设置单位对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或者图案、文字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地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公共信息标志的规格、色彩、形式、图案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置,便于识别,与城市景观、照明灯光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六条 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禁止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树木、电杆上涂写、刻画、喷涂以及张贴广告标语等。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的,还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或者拆除。

  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等。

  违反规定堆放物料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 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市、县(区)、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合理设置临时排档、临时市场作为便民摊点。摊点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路段和时间内有序经营,并保持环境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

  禁止在机动车道散发广告宣传品。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城市建成区内的主要街道、广场周边经营者不得违反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车辆(含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下同)应当在公共停车场所,以及在道路、居民小区、商场等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放置或者设置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障碍物。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利用道路设置停车泊位并收取费用。

  城市街道两侧经营场所应当利用自有场所合理设置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路划定停车泊位并收费,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划定停车泊位并收费。违反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鼓励沿街单位对外开放自有停车场,鼓励社会资金按照规划要求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路面出现的破损。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出现污损、毁坏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并定期清淤、疏通。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保持其完好、正位。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巡查。

  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设立警示标志,按照规定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不能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取避险措施;因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禁止非法收购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水泥、粪便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露、遗撒。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 国道、省道、县道以及铁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沿线路面、排水沟和绿化带进行日常维护、垃圾清扫,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禁止向国道、省道、县道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倾倒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清理,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沿线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和回收所使用的塑料薄膜、稻草等易漂浮物,保证铁路运营安全及沿线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理,处五十元以上三 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规范设置一定数量的停车泊位,确保停车有序。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三)破路施工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四)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浸漫路面、堵塞管道;

  (五)依照规定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六)物料、机具应当摆放整齐;

  (七)工程竣工时,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违反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海岸、河道、湖泊、沟渠、水库等的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管理水域及沿岸容貌:

  (一)保持水体清洁,及时清理水面漂浮物;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废弃物应集中收集并到岸上指定地点投放。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规划和标准,确定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收集场所、废弃物收集容器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布局,并组织建设。

  经批准建设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项目,应当保障用地需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用地或者阻挠建设。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报所在地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住宅区建设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配套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下列公共场所附近应当设置公共厕所,并设立明显的标志或者指示牌:

  (一)广场和主要街道;

  (二)旅游景区景点;

  (三)车站、码头、大型停车场;

  (四)公园、大型公共绿地、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

  (五)集贸市场;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场所。

  新建的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厕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进行改造。

  城市公共厕所应当安排专人清扫,保持干净、整洁。

  第三十一条 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码头、各类船舶、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应当配置与垃圾、粪便等产生量相适应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毁损、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居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清除,处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并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对垃圾实行日产日清。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服从管理,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的整洁。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栽培、修剪树木花卉,或者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理。

  第三十六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的经营场所和污水、污泥、废油处理设施,防止污水、废油外流,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规定导致污水、废油外流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从事废旧物品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宠物饲养人应当加强对宠物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宠物随地便溺;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禁止携宠物进入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学校等单位的办公区、服务区、教学区和饭店、商场、候车(机)室、歌舞厅、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等室内公共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促进生活垃圾减量,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作好包装物回收再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利用淤泥、垃圾进行沼气开发、堆肥、焚烧发电等资源化利用的项目,应当给予扶持。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具体标准和方法由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在城市街道、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

  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收集、清扫、运输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生活垃圾应当运入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挪作他用;违反规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倾倒。违反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违反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从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服务许可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大型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应当远离居民集中的生活区、水源保护区、食品生产加工厂、交通要道等,并定期喷洒药物,防止蚊蝇孳生和污染环境。

  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控制设施周边的垃圾异味,保证达标排放;并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规定向所在地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餐饮经营产生的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获得相关许可。禁止将餐厨垃圾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管部门检查监督。

  禁止将餐厨垃圾排入海域、河道、公共地下排水管网、公厕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禁止用餐厨垃圾喂养畜禽。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相关经营许可证;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餐厨垃圾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弃物、病死畜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态文明村镇建设,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以工代赈和村民自治等方式,建立农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完善农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现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引导村(居)民开展乡镇容貌整治和环境卫生建设。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规民约,对本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作出约定,维护整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需要,规划建设独具特色的旅游风情乡镇。

  旅游风情乡镇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参照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对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

  (二)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擅自搭建厕所、禽畜围栏;

  (三)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堆放垃圾、杂物和粪肥;

  ( )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外停放车辆。

  违反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集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引导经营者进入农村集贸市场经营。

  禁止占用乡镇街道、公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晾晒农产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加强村镇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农村生活垃圾在农户进行清扫分类后,由村收集处理;按照规定需要进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进行处理的,转运至垃圾处理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每个村应当配备专职保洁员,负责本村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所需经费列入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一条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奖励、补助等措施,鼓励在农村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沼气池等,进行卫生厕所、厨房和畜禽圈舍改造建设。

  第五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不得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违反规定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责任区制度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依照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住宅小区业主共同负责;

  (二)商店、摊点、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路、铁路、桥梁及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海岸、河道、湖泊、沟渠、水库等区域,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景点、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活动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各类养殖场(厂)、种植场(厂)、生产(加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企业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十)农场、林场以及各类保护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矿区等,由本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

  第五十四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做好责任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违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要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对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对不履行责任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投诉处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向市、县、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诉。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管理,明确执法程序。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对投诉、举报不依法受理的;

  (三)侮辱、打骂或者以暴力方式对待当事人的;

  (四)行政执法中故意损坏当事人物品的;

  (五)侵占、私分暂扣物品、物件的;

  (六)不出示证件执法或者不使用罚没专用票据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阻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侮辱、殴打城乡容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9. 海南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

1)海南中部有两大山脉“五指山脉”“黎母山脉”占据,高海拔的山脉无论是对从东南来海洋季风,还是从北方来的 西伯利亚寒潮,都造成了很大阻挡作用,从而影响了海南气候变化;

2)由于在正常情况下,陆地气压比海洋气压低,因此“春天”、“夏天”、“秋天”三个季节,风向从海洋来,吹的是东南风。海风必然含有水蒸气很较多,因此在琼海-万宁一带雨水比较充足,也因此植被长的比较茂盛。

10. 海南的环境污染及治理问题

海南不属于大气污染的重点防治区域。海南地处中国最南端,气候宜人风景秀丽,四面临海,环境常年都是优秀,大气污染程度极低,是全国环境达到优秀的区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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