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冷水河湿地公园是怎么规划的

导读:汉中冷水河湿地公园是怎么规划的 一、汉中冷水河湿地公园是怎么规划的 二、长荡湖湿地公园的发展规划 三、新疆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

一、汉中冷水河湿地公园是怎么规划的

湿地公园的规划如下

估计2021年就开始了,计划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同时,结合汉中市“一江两岸”规划,计划实施冷水河湿地公园建设,打造大河坎新的城市亮点。

一是立足实际,科学规划。为了解决大河坎渔营桥闸片区建设规划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区住建局会同区规划管理站和有关部门单位,本着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持续的规划理念,结合城市发展实际,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了片区规划优化调整意见,委托规划设计院分别编制了渔营和桥闸片区用地优化论证报告,经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正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二是精心谋划,统筹实施。区住建局以土地开发融资带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发展思路,以“三生融合”为目标,精心谋划项目方案,及时组织人员对渔营桥闸片区土地和拆迁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区域将建设渔营完全小学、渔营农贸市场,打通东昌路、石燕路、桥闸巷、江南东路断头路,同步建设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实施商业、住宅开发约420亩,概算总投资达46亿元,计划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同时,结合汉中市“一江两岸”规划,计划实施冷水河湿地公园建设,打造大河坎新的城市亮点。

三是积极招商,难题。为了建设资金难题,区住建局对项目投资进行分析测算,编制了项目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制作了招商引资手册,图文并茂展示项目情况,充分体现项目优势,提高投资吸引力。充分利用项目招商推介会、公众信息平台等多渠道对项目进行宣传推介。积极主动与投资商做好接洽沟通,全力做好跟踪服务,及时跟进掌握企业投资动态,并做好与政府的沟通汇报工作,有力推动招商引资项目及时落地,近期已与投资商初步达成投资意向,即将正式签订项目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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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郑区大河坎镇与汉台区一江之隔,在汉中城区一江两岸整体框架下,近十年来,大河坎飞速发展,楼盘林立,人口快速增长。江南的一排排高楼,与江北的高楼,遥相呼应,构成了一江两岸壮丽的风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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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石燕路中段道路建设项目西起汉山路、东至天汉大道;连接天汉大道和大河坎东片区的东昌路西段道路建设项目全长993米。目前石燕路中段正在进行人行道和绿化带施工,计划2021年3月建成通车。2021年将实施建设南二环中段、桥闸东西巷、江南东路延伸段等多条城市道路。这些道路的建成将极大的改善大河坎的城市路网和民众的出行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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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城市规划方向、生活配套力度和区域关注度以及整体来看,大河坎的关注热度一再走高。随着渔营桥闸片区项目落实开建,大河坎区域将迎来新的商业发展机遇。

二、长荡湖湿地公园的发展规划

长荡湖湿地为常州市长荡湖湿地开发有限公司实施新建的水文化休闲旅游项目。长荡湖湿地自2009年年初开始建设,至今,湿地区域道路、水电、污水管网等基础设施已经建成,木栈道和湿地水陆植物培植基本到位,水产品交易中心已经建成运行,长荡湖湿地公园已经基本建成,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建设成国家4A级文化旅游景区,年接待游客达到180万人次。长荡湖湿地的开发建设,滩涂变公园,湿地成新景。标志着长荡湖旅游开发正式破题,而且昭示着溧阳旅游格局由“一湖两山”向“两湖两山”突进,即东有长荡湖、西有天目湖,南有南山竹海,北有瓦屋山。

三、新疆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

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湿地公园的范围是指北至玛纳斯河峡谷一四七团十四连,东北至白土坑水库北岸,南至头二三宫渠与玛河交汇水坝,西至玛纳斯与石河子市边界,东至新户坪水库东岸。坐标东经86°04′10.46″~86°18′32.00″,北纬44°22′26.58″~44°31′10.65″,南北跨度28.62公里,东西21.40公里四至界限内的区域。

本条例适用于玛纳斯县土地权属区域内的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第三条 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保护管理原则。第四条 自治州、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统筹协调解决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相关问题,促进湿地公园保护与发展。

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州、县财政预算。第五条 自治州、玛纳斯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湿地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报玛纳斯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依照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湿地公园资源实施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

(三)玛纳斯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自然生态环境、人文历史风貌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破坏湿地的行为。

对在湿地公园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由玛纳斯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根据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湿地公园保护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执行依法批准的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依据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九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湿地公园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监管。第十条 湿地公园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执行。其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一条 在湿地公园内从事下列建设活动的,应当经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一)设置游船码头、观景台等旅游、休闲设施;

(二)恢复或新增石刻、碑揭;

(三)设置雕塑或塑造塑像;

(四)建设围墙、护栏、桥梁、铁塔等构筑物及工棚等临时建筑物;

(五)设置广告、宣传牌、指示标牌等户外设施;

(六)其他建设活动。

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二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湿地公园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挪动。第十三条 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生态资源均是湿 地公园保护对象。

湿地公园是世界候鸟的迁徙地和栖息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候鸟栖息和觅食环境。第十四条 湿地公园内河、塘、池等水体的水流、水源,应当保持生态原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第十五条 湿地公园内的历史遗址、特色建筑、石雕石刻及其所处的环境等人文历史风貌资源,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损毁、擅自迁移和拆除。确需修缮的,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第十六条 湿地公园内应当发展具有地方特色、无公害、无污染的农耕渔事,采取生物防治措施,防止和减少对水体、土壤和空气的污染。第十七条 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经营项目、旅游服务活动应当与保护规划相一致,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湿地公园商业服务网点布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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