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 河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最新

导读:河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 河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最新 1. 河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最新 2. 河北省旅游政策 3. 河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最新修订 4. 河北省旅游局 5. 河北旅游政务网 6. 河北省对旅游业的政策 7. 河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8. 河北旅游监管服务平台 9. 河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10. 河北省范围内旅游 11.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1. 河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最新

隶属于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是河北省的省属企业下边的子公司。第一、河北旅投集团的全称是“河北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该公司由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

第三、而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河北省的省属企业,属于副厅级。归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

第四、可以这么说。河北旅投集团是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的孙子辈企业。

2. 河北省旅游政策

10月30日0时起,城市区范围道路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解除时间另行通知),限行时间7:00-19:00。单双号限行期间,单号单日行,双号双日行,尾号是字母的以字母前一位数字为准,原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恢复时间另行通知),限行城市区域公交线路免费运营。

  海港区和开发区:禁止在兴凯湖路(不含)以东、102国道(不含)以南、东港路(不含)以西区域内道路通行;西环路、河北大街西段(西环路以西,原西部快速路)不限行。注:102国道为北二环—海阳路(北环路以北)--北环路(海阳路以西)。

秦皇岛实行单双号限行

  北戴河区:禁止在山东堡立交桥(不含)以南、驼峰路(不含)以东区域内道路通行。山海关区:禁止在石河东路(不含)以东、102国道(不含)以南、关城东路(不含)与上海道(不含)以西、228国道(不含)以北区域内道路通行。

  如果有到秦皇岛旅游的要做好打算了,因为根据最新秦皇岛限行政策,外地车辆一样要遵循单双号限行的规则,否则就有被罚款的可能。建议最好不要选择自驾游来秦皇岛,以免不必要的麻烦,限行期间内秦皇岛市的公交车免费,出租车照常运营,交通还是挺方便的。

3. 河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最新修订

如何减少旅游成本,这是个因人而异问题。有的人喜欢在住宿上节省,在吃的上面不节省、有的人正好相反,不管怎么说节省旅游成本是目的。就拿我们自己来说,我和老伴每月退休金加起来不到6000元,既要安排好日常生活,还想到外面世界看看,在矛盾中,我们权衡利弊,感觉攒钱不如赚个好身体,好身体来自于一个好心态,所以我们认准自由行是节省旅游成本的好方式。

三年多的时间,我们本着节省的原则,在城市旅游中一般情况下住家庭旅馆、吃快餐、座公交车、要票的景点基本不进,每天在城市里走街串巷二三十里地很正常。一步步将77座大小城市走了下来,用354天、花费5万多元、行程62388公里、走过1921个景点(有些景点是自己给下的定义)、横跨江苏、浙江、湖北、安徽、福建、河南、河北、内蒙古、山西、陕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江西15个省市。

在枣庄西站候车

在兖州住过的60元一天的旅馆。

赣州住过40元一天的太空舱。

在济宁两个人的午饭15元

在旅行中城市景点

旅行中部分火车票

4. 河北省旅游局

石家庄

  明曦湖公园

  位置:新元高速至太行大街,滹沱河北岸

  入口:通过新元高速连接线、新城大道连接线、太行大街连接线以及贯通南北两岸的5号土坝进入北侧景观路

  主要景观

  明曦湖:占地38.4万㎡。湖边建有亲水栈道,展现堤岛相连、珠联碧河的靓丽景观。建有音乐喷泉,配合南岸山上的灯光秀,打造集声、光、电于一体的光影水舞秀。

  晓月湖:占地3.2万㎡。与明曦湖呈现日月同辉,漫步在湖边,感受微风袭来湖水带来的凉意;与南岸的映秀山、映秀塔遥相呼应,组成一 靓丽的风景线。

  映秀山公园

  位置:新元高速至太行大街,滹沱河南岸

  入口:通过新元高速连接线、新城大道连接线、太行大街连接线以及贯通南北两岸的5号土坝进入南侧景观路

  主要景观

  映秀山:通过碧桃、紫叶李等春花植物构成连绵的景象,市民可通过两条慢行路上山,感受大自然的气息。登高远眺石家庄会展中心,体会正定新区的日益繁荣。

  揽秀塔:仿古八角攒尖塔,高38米,共7层。游人可登塔远眺,俯瞰滹沱河美景,将滹沱河明曦湖、小月湖、秋波水岸、音乐喷泉等景观尽收眼底,一览无遗。

  滹沱花海:位于新城大道东侧,占地43.2万㎡。通过广泛种植假龙头、大花秋葵、波斯菊、百日草、马鞭草、美丽月见草、金鸡菊、硫华菊、松果菊、二月兰等花卉植物,打造万亩滹沱花海的壮观景象。最佳观赏期9-11月。

  河北博物院

  河北博物院是中国省级综合性博物馆,展览面积22000余平方米。 河北博物院现有藏品总数为24万件,其中一级文物340(件/套),二级文物1926(件/套),三级文物17383(件/套)。另外,院内藏书5万余册,不少是明清善本图书,为 河北 省地方志主要收藏单位之一。这里的镇馆之宝有西汉时期的刘胜金缕玉衣,是中国首次发现、规格最高、最完整的玉制葬衣,为64件永久禁止出境的国宝级文物之一。

  交通

  公交: 1、5、10、12、28、30、36、41、42、45、60、68、116、130、518、519、快1、旅游11、夜观光1、夜观光3路等省博物馆”站下车,步行即可到达。

  门票

  凭有效证件于南门或北门票务处现场领票,免费参观。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学生证、军官证、护照、户口本。

5. 河北旅游政务网

野三坡,避暑山庄,白石山景区,西柏坡,山海关,金山岭长城,清东陵,苍岩山,狼牙山,吴桥杂技大世界,

6. 河北省对旅游业的政策

2021年河北重大项目规划年前就已公布,一共682个省级重大项目,总投资11896.5亿元。

一、河北省发展现状

1、河北省的地理位置

河北省位于中国华北地区,环抱首都北京,东与天津相连,并紧邻渤海,东南部与山东相邻,南部与河南相邻,西部与山西相邻,西北部、北部又与内蒙古交界,东北部还和辽宁接壤,总面积18.88万平方千米,截至2019年末,河北省常住人口7591.97万人。

河北地处华北平原,东临渤海,西靠太行山,北依燕山,地跨海河、滦河两大水系,是中国经济由东向西梯次推进发展的东部地带,东西向是连接西部地区与沿海地区的桥梁,南北向是连接东北地区和华中、华东地区的交通咽喉,省会石家庄就是重要的交通枢纽,唐山也是北方重要的沿海港口城市,也是京津冀城市群副中心。201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河北雄安新区,将属于保定、沧州的四县一市打造成北京副中心。

2、河北省GDP增长情况

2020年,河北省生产总值实现36206.9亿元,比上年增长3.9%。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3880.1亿元,增长3.2%;第二产业增加值13597.2亿元,增长4.8%;第三产业增加值18729.6亿元,增长3.3%。三次产业比例由上年的10.1:38.3:51.6,调整为10.7:37.6:51.7。

2020年全国31省市GDP排名中,河北省位列12位,总产值和GDP增速都超过了首都北京,是“3万亿”俱乐部的成员之一。当然,人均GDP和第一名的北京相比有差距,但是作为北京的发展摇篮,河北省的总体发展都不会太差。

3、河北11市发展状况

截至2020年6月,河北省下辖11个地级市,共有49个市辖区 21个县级市、91个县、6个自治县。

河北各市总人口都不少,GDP总量也都还有一定档次。但从人均GDP就可以看出,除了唐山之外,包括省会石家庄在内的所有城市人均都在1万美元以下,不到中国平均水平。廊坊虽然夹在京津之间,但人均GDP也只有9000多美元。

钢铁之城唐山目前是河北经济的领头羊,GDP超7000亿,总量和人均都居全省第一。省会石家庄总量近6000亿(含省直管县级市辛集),居第二。之后3000亿级别的城市有沧州、保定、邯郸、廊坊;2000亿级的有邢台;1000亿级的有秦皇岛、张家口、衡水、承德,这4个市的人口总量相对于其他城市较少。

2017年,国家设立了“千年大计”雄安新区。对于其用意,不同的人从不同角度提出了看法。值得指出的是,雄安新区的组成部分,也就是属于保定的雄县、安新、容城三县,原本就是三个最普通的县,与河北乃至全国其他的县并无区别。在这三个普通的县布局“千年大计”,正是为了探索普通地区的新发展模式,为其他广大的县域提供样板。

从人均来看,河北省各市排名顺序为唐山、廊坊、石家庄、秦皇岛、沧州、承德、邯郸、张家口、保定、衡水、邢台。

河北作为一个常住人口7500万的人口大省,仅划分成11个地级市。不难看出,河北的整体发展程度,受到广大县域乡镇的显著影响。河北下辖有近100个县,各县分布着大量中小企业,许多县乃至乡镇的所谓特色产业,就是聚集在一起的一大群同类型小工厂。有些地区的小工厂形成了集群效应,通过资源整合、技术升级,可以孵化出向中上层次发起冲击的新型企业,获得进一步利润。有些地区的小工厂则缺乏竞争力,还受到越来越严的环保压力,濒临淘汰。河北目前的经济状况,就在不断的此消彼长中运行。

二、2020年河北省重大项目完成情况

1、河北的基建发展

河北省是首都北京连接全国各地的必经之地。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河北省已形成了陆、海、空综合交通运输网。2020年,河北省货物运输总量24.8亿吨,比上年增长2.0%;货物周转量13735.5亿吨公里,增长1.2%。旅客运输总量1.8亿人,下降59.9%;旅客运输周转量603.6亿人公里,下降54.0%。机场旅客吞吐量1046.8万人,下降28.5%。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12.0亿吨,增长3.6%;沿海港口集装箱吞吐量446.8万标准箱,增长8.3%。

全省公路通车里程20.5万公里(包括村路),比上年增长4.0%。其中,新增高速公路333公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7809公里;农村公路总里程达17.7万公里(包括专用公路)。

铁路

河北省境内京广铁路、京九铁路、京沪铁路、京广高铁、京九高铁、京沪高铁、京包铁路、京通铁路、京哈铁路、石太铁路、石德铁路、朔黄铁路、大秦铁路等共28条主要干线铁路通过河北省,铁路货物周转量居全国大陆省份中的首位。

公路

河北省境内有27条国家干线公路,公路货物周转量居全国大陆省份第2位;全省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7279公里,跃居全国第二位。

水运

河北省境内海运条件十分便利,自南向北,有黄骅港、天津港、唐山港京唐港区、秦皇岛港、以及正在建设中的唐山港曹妃甸港区等较大出海口岸。秦皇岛港年吞吐能力2亿吨,是中国大陆第2大港;唐山港京唐港区已形成3亿吨吞吐能力,唐山港曹妃甸港区已已达到3亿吨,黄骅港年吞吐量也超过1亿吨。其中唐山港、秦皇岛港位列全国前8大海港。

航空

石家庄正定国际机场截至2019年9月,河北省境内有7个已通航的民航机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于2019年9月25日通航,其位于北京市与廊坊市的交界处。 家庄正定国际机场2018年迈入千万级机场行列,拥有2个航站楼、1个综合保税区、2个国际快件监管中心、4家基地航空公司。

秦皇岛北戴河机场建设等级为4D级,跑道长度2600米,力争在2021年旅客吞吐量达到100万人次。邯郸机场于2007年建成通航。唐山三女河机场于2010年7月13日通航,开通了20多条航线。2017年5月31日,承德普宁机场正式通航。张家口宁远机场位于张家口市中心城区东南9公里处,于2013年6月开航。

地铁

截至2021年4月,河北省开通地铁系统1个,为石家庄地铁,共有3条,包括1号线一二期工程、2号线一期工程、3号线一期和二期,里程总长76.5公里,共设车站60座。 2019年12月1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方案的批复》原则,22号线(平谷线)工程调整为东大桥至平谷,线路长度调整为78.6公里,研究采用双流市域D型车8辆编组,投资调整为639.3亿元,其中河北段长度22公里,河北段投资183.7亿元,项目建设工期4年。

2、2020年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2020年,河北省重点项目完成投资8852亿元,三件大事取得标志性成果。雄安新区进入大规模建设新阶段,京雄城际和雄安高铁站开通运营。京津冀协同发展中期目标如期实现。76个冬奥项目全部完工。

三件大事取得标志性成果:雄安新区进入大规模建设新阶段,形成塔吊林立、热火朝天的建设场面,京雄城际和雄安高铁站开通运营,张北—雄安特高压工程建成投运,北京援建“三校”主体完工,白洋淀水质稳定达到IV类标准。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完成投资262亿元,京津冀协同发展中期目标如期实现。76个冬奥项目全部完工,成功举办全省第二届冰雪运动会,参与冰雪运动人次同比增长22%。

攻坚战取得决定性成就:重点河流74个国考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同比提高14.9个百分点。全年压减地下水超采量6.64亿立方米,引江引黄水同比增长21亿立方米、创历史新高,营造林882万亩。

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圆满完成: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速明显快于传统工业,一批新的经济增长点加速形成。全省被动房累计开工44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全国第一。持续实施创新主体倍增计划,新增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2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1.2万家。

基本民生得到有力保障:改造完成老旧小区1941个,新改扩建农村公路6500公里、公办幼儿园307所、中小学校舍48万平方米、社区养老设施457所,20项民生工程全面完成。

3、十三五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雄安新区,规划体系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大规模开发建设全面展开。扎实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交通、生态环保、产业3个重点领域率先突破,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京张高铁、太行山高速等一批标志性工程建成投用,“轨道上的京津冀”主骨架基本成型;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建成投产,承接京津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1171个,总投资11348亿元。扎扎实实推进冬奥会筹办,冬奥场馆和配套设施全部建成,赛会服务保障能力全方位提升,冰雪运动蓬勃发展。

超额完成“十三五”6大行业去产能任务,压减退出粗钢产能8212.4万吨。创新发展迈上新台阶,科技进步贡献率从46%提高到60%,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从1628家增加到9400家、增长近5倍,科技型中小企业从2.9万家增加到8.7万家,51项科研成果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获奖项目和等次创历史新高。连续5年成功举办省旅发大会,旅游业总收入年均增长26%。成功举办中国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数字经济占GDP比重超30 %。

完成“双代”工程改造1125万户,PM2.5平均浓度从2015年的74微克/立方米降至44.8微克/立方米、降幅近40%。地表水国考断面全部消除劣V类,优良断面比例提高28.4个百分点。累计压减地下水超采量43.5亿立方米,新增国土绿化面积3954万亩、森林覆盖率从31%提高到35%,塞罕坝林场荣获联合国“地球卫士奖”。

实施民生工程,城镇新增就业421万人,城乡低保标准分别增长59.9%和104.1%。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任务圆满完成,1073个空置率50%以上的“空心村”全部搬迁整治。

三、2021年河北省682个重大项目名单公布

为充分发挥省重点项目示范带动作用,扎实推动省重大项目建设升级加力,日前,河北省发改委日前印发《河北省2021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河北省今年共安排省重点项目682项,总投资11886.5亿元,年度预计投资2810.6亿元。

河北省重点项目包括新开工项目252项、续建项目318项、建成投产项目112项,涵盖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链现代化提升、数字基础设施及应用、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民生补短板等多个领域。

围绕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进一批高质量、动力源项目。省重点项目中,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共279项,产业链现代化提升项目共126项。河北省重点项目的建设实施将为推动河北高质量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7. 河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防护林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长江防护林保持水土、涵养水源、改善三峡库区生态环境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长江防护林体系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经营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长江防护林体系,包括规划区内的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

防护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农田防护林、防路林和护堤护岸林。 第三条 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是指以长江为主线,以其流域水系为单元,通过恢复和增加森林植被,多林种、多树种合理配置,乔灌草并重,网带片点有机结合,建成以防护效益为主的公益型林业工程。

第四条 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分类指导的原则,依靠社会力量,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以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领导工作,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入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长江防护林体系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农业、水利、土地、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在长江防护林体系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应当制定规划。规划包括市总体规划和区、县(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市总体规划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区、县(市)总体规划由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区、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县 市)总体规划和市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提前一年编制施工作业设计,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应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作业设计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动的,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包括人工造林、飞机播种造林、封山育林和低产低效林改造。

第十三条 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区的宜林地,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照《重庆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落实造林营林绿化责任。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以区、县(市)为单位负责实施,以乡(镇)为单位实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责任制,保证建设进度和质量。

第十五条 国家推行多种造林形式,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包、租赁、购买宜林荒山的使用权造林。

国家鼓励以竹、木为原料的生产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造林,建立原料林基地。

第十六条 采用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在宜林荒山造林的,应签订合同,并按照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期限完成造林任务。

第十七条 已划给农村村民造林的自留山、责任山,可以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实行合作造林,也可以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转包他人造林。

农村村民在自留山、责任山上营造防护林,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长江防护林施工设计要求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 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应当达到以下质量标准:

(一)人工造林三年后,保存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二)飞机播种造林,当年有苗面积占有效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每亩有苗四百株以上,飞播后第五年每亩保存幼树不得少于二百株;

(三)封山育林区面积不得小于三百亩,封山育林后三至五年郁闭度达到零点四以上;

(四)低产低效林改造三年后,目的树种株数占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乔灌草郁闭度不低于零点四。

第十九条 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实行阶段检查、年度检查、竣工验收制度。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江防护林体系档案,定期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建设情况。

第二十一条 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实行国家投资和群众投资、投劳相结合,鼓励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民间筹资营造长江防护林。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用好国家扶持资金。国家给予的扶持资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优先安排配套资金。市和区、县(市)安排配套资金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需要,每年应从各级财政收入中,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长江防护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煤炭、造纸、铁路、交通、水利等部门按规定提取的育林费和绿化资金,可用于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同级或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列入财政预算的资金,由审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林地、林木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国有宜林荒山由国有单位造林,或由国家提供资金单位或个人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国有宜林荒山由单位或个人自筹资金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承包者所有;以合作、合资等形式造林的,按合 约定执行。

国有宜林荒山由单位或个人租赁、购买使用权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租赁、购买者所有。

第二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由集体经济组织营造或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资金,单位和个人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由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承包者所有;以合作、合资等形式造林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由单位和个人租赁、购买使用权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租赁、购买者所有。

第二十九条 村民在自留山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村民所有。已划给村民造林的自留山,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决定的期限内未造林,由集体组织营造的,其林木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第三十条 租赁、拍卖国有宜林荒山使用权造林的,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租赁、拍卖集体所有宜林荒山使用权造林的,由享有荒山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定。

第三十一条 依法取得宜林荒山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造林任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一年仍未造林的,宜林荒山由其所有者收回。

第三十二条 长江防护林营造后,需要封山护林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实行封山护林。封山护林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在长江防护林营造后建立管护组织,制定管护制度、落实 管护人员和经费。

长江防护林的标志和护林碑牌,任何人不得损坏。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防护林内毁林开荒和毁林采石、采砂、取土。确需在林内采石、采砂、取土的,应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手续。

第三十四条 防护林禁止皆伐,根据森林培育有需要或者遭受自然灾害特别严重的防护林,可以实行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后的郁闭度,应保持在零点六以上。

第三十五条 新造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在五年内禁止剃枝、放牧。期满后,可在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改善林分结构和卫生条件为目的的卫生伐、抚育伐。

第三十六条 特种用途林应适时进行促进林木生长的抚育伐、卫生伐、更新伐,可以采取以充分发挥林木特定用途为目的的修枝、整形等措施,严禁以用材为目的的采伐。

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严禁采伐。

第三十七条 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实行集约经营,综合利用,以发挥经济效益为主,兼顾防护效益。用材林实行小面积皆伐或择伐。采伐后,应在两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第三十八条 在不影响长江防护林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开展林下种植业、养殖业和森林旅游业等多种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不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作业设计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相当于施工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责令恢复标志和护林碑牌,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在防护林内采石、采砂、取土的,责令立即停止,恢复植被;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林区剃枝、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补种毁坏株数一倍 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总体规划和施工作业设计的;

(二)违法批准对防护林实行皆伐的;

(三)贪污、挪用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资金的。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界定数量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8. 河北旅游监管服务平台

11月份的时候去河北游玩,一定要带好御寒的衣服,比如说毛呢大衣,羽绒服等这些厚外套肯定是少不了了,另外裤子的选择方面尽量选择棉裤,这样才能起到很好的御寒作用,因为在晚上的时候,河北的气温一般都在零下五度。还鞋子的选择方面,建议大家能选择雪地靴,或者是厚一点里面加绒的皮鞋。

如果女孩子比较爱漂亮的话,那么可以选择厚一点的毛衣,加上保暖内衣,外面套一件毛呢大衣,然后可以随身携带一些暖宝宝。

9. 河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河北省绿化条例

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美化人居环境,推动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和美丽河北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因地制宜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恢复和增加植被,保护林草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 绿化工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城乡统筹,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绿化事业,加强绿化养护和管理,提高绿化科技水平,促进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绿化工作,承担宣传发动、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表彰奖励等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绿化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等绿化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绿化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森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绿色村庄、园林式单位、绿化模范单位等创建活动,推动绿化事 发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加强绿化宣传教育,普及绿化法律和科学知识,传播绿化文化,提高全社会绿化意识。

对在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参加绿化活动,履行植树义务,并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工作。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妨碍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 造林绿化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全省和分区域的森林覆盖率目标,明确实现目标的时限、措施。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低于全省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四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划定森林生态保护红线,并采取综合措施严格管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生态公益林规模,落实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建立多元化森林生态补偿机制。

第十二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年度造林情况组织检查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的天然林保护和防护林体系建设,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以及沿海防护林。

燕山和太行山区、坝上区域、沿海区域、京津周边应当加强植树造林绿化,突出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公路、铁路、河渠、堤坝等廊道绿化,合理配置树种林种,乔灌花立体搭配,提高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森林公园建设,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积极发展生态旅游。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进行造林绿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加强浅山丘陵区和平原区的综合开发,发展特色果品、木本粮油等经济林,促进农民增收。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绿化规划,提高农村绿化水平。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参加农村绿化建设,对村庄街道、庭院、隙地进行植树绿化,营造公共绿地休憩林;在村庄周围、乡村道路和沟渠等区域建设环村林和绿色林网。

农村村庄绿化覆盖率,在山区和丘陵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在平原区、坝上和沿海地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第十八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十九条 工矿企业、工业园区应当对厂矿区内、园区内及周边进行绿化,营造绿色生态企业和绿色生态园区。

新建企业应当按照 关规定和标准建设防护绿地。

第二十条 采伐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的更新采伐,分别由铁路、公路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章 城市绿化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需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将中心城区绿线范围内已建成的绿地确认为永久性绿地,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确需占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恢复原貌。

第二十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下四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新建铁路、高速公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传染病医院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四)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新建公园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新建广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的绿化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及就近等值(含土地价值)原则报批后进行补建。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建设工程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临时绿化。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竣工验收,有条件的可以先行进行附属绿化工程建设。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完成的,完成绿化工程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 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道路时,应当合理设置绿化分车带,种植行道树,保护原有树木和绿化景观。

城市新建街道两侧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绿地布局,构建绿道系统,拓展绿化空间,逐步实现城市内外绿地连接贯通,推进城市森林生态系统改善,优化人居环境。

城市公园、郊野公园以及广场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推行生态化、林荫化,配备健身休闲设施,为公众提供便捷的健身休闲空间。

城市公园绿地建设应当与城市规模匹配,并符合防灾避险要求。

第三十条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采取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方式,增强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

城市绿化用水、景观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优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城市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城市露天停车场应当建设或者改造为林荫停车场。

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之上进行绿化的,其覆土厚度应当满足乔木正常生长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占用公共绿地举办大型活动,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得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的,应当按照相关权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妨碍交通或者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

(二)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第三十四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相关权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保证移植成活率。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因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致使树木危及管线、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使用的,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采取扶正或者砍伐等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报告。

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护绿地和树木的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义务植树

第三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其他人员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当根据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将义务植树的任务以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到本行政 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直接组织的义务植树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直接组织的义务植树单位应当按照义务植树通知书的要求组织实施义务植树。

义务植树所需苗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义务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等绿化任务。

绿化委员会应当指导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造林技术规程栽植树木。

第三十九条 义务植树地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指定;也可以由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自行选定,但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备案。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指导下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和考核制度,核定并记录年度义务植树的完成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义务植树通知书的要求,对履行植树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

第五章 实施与保护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规划和责任分工,下达年度绿化任务,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绿化规划实施。

绿化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绿化任务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技术规程组织实施,按时完成,保证绿化质量和成效。

第四十二条 绿化工作实行部门、单位负责制,并按照下列区域划分责任:

(一)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村庄绿化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三)荒山荒地的绿化和农田、草原、海岸防护林的营造,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负责。属于集体所有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承包给单位和个人的,由承包者负责;

(四)县级以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铁路和专用公路的绿化,由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乡村公路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水库、湖泊周围和河流灌渠两侧保护范围内的绿化以及水利设施管理区的绿化,由水利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矿山修复绿化,由相应的勘查、开发或者利用该矿产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政策性关停矿山和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用地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绿化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前款规定的各类区域绿化,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绿化期限。

第四十三条 绿化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保护与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养护单位和人员。

养护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完好,保证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居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本居住区公共绿地的日常养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居住区公共绿地或者擅自变更其用途。

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民绿化公约,建立具体可行的养护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古树名木的认定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古树名木或者 树名木群落周围划定保护范围,科学设置保护设施和保护标牌。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一)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

(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三)擅自在绿地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五)擅自采挖树木,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

(六)损毁绿化设施;

(七)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

(八)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绿化任期目标考核制度,将绿化完成情况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定期组织开展绿化目标考核。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责任追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绿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本行业的绿化规范和标准。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绿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园林绿化、树木种植、养护、病虫害防治等方面,向社会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研究,推广绿化新技术新成果,发展优良乡土树种,优化树种结构和配置,选育引进适应本地区自然条件、对人体无害的植物品种,改良、淘汰不适应的植物品种。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生物侵入。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规划和年度绿化任务,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同时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引导信贷资金、社会资金投向绿化,保障绿化需要。

绿化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绿化任务,将所需绿化资金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资金预算。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绿化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投资预算。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壮大专业化服务主体,为绿化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五十二条 积极开展碳汇造林绿化,推动碳汇交易。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通过林权抵押贷款等方式支持绿化事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绿化保险,逐步扩大绿化保险品种和范围。

第五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参与绿化,达到一定规模且生态效益突出的,依法按照比例优先保障用地指标。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认建、认养和自愿服务等形式参与绿化。

社会力量参与完成的造林绿化经验收合格能够列入国家或者本省林业工程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国家或者本省林业工程项目补贴;符合生态公益林标准的,纳入生态公益林并给予补贴。

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可以在其经营的林地内发展林下经济,开展生态旅游,进行综合经营。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集体林权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制度。林地承包期限为七十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集体林权的流转制度。鼓励和引导农户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培育壮大造林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股份制林场、专 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绿化资源进行普查、统计、监测和监控,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绿化植物的防疫和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保证生态安全。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苗木产业发展,选育和推广优良品种苗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绿化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变更造林绿化规划或者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

(二)对绿化违法行为包庇、纵容的;

(三)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完成绿化任务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应当完成而未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单位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致使绿化植物死亡的,责令限期补植,可以并处死亡绿化植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法购买古树名木的,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购买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城市绿地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绿化设施的,由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罚款: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采挖树木的,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绿地,包括林地、城市绿地、草地和其他规划用于绿化的土地。

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共绿地)和其他绿地。

本条例所称草地,是指天然草地和人工草地。

本条例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适龄公民,是指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的《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0. 河北省范围内旅游

1.石家庄市(省会城市)

石家庄,简称“石”,旧称石门,是河北省省会,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京津冀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

石家庄地处中国华北地区、河北省中南部、环渤海湾经济区,总面积14464平方公里,是河北省的政治、经济、科技、金融、文化和信息中心,也是全国重要的商品集散地和北方重要的大商埠、全国性商贸会展中心城市之一。

地级市

2.唐山市

唐山,简称“唐”,河北省地级市,位于河北省东部、华北平原东北部,毗邻京津,地处华北与东北通道的咽喉要地,总面积为13472平方公里,是中国(河北 自由贸易试验区组成部分。

这里诞生了中国第一座机械化采煤矿井、第一条标准轨距铁路、第一台蒸汽机车、第一桶机制水泥。

3.秦皇岛市

秦皇岛,简称“秦”,是河北省地级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环渤海地区重要的港口城市,著名的滨海旅游、休闲、度假胜地,总面积7813平方公里。

秦皇岛是中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首都经济圈的重要功能区、京津冀辐射东北的重要门户和节点城市 ,华北、东北和西北地区重要的出海口。

4.邯郸市

邯郸,是河北省地级市,总面积12073.8平方公里,国务院批复确定的河北省南部地区中心城市。邯郸是晋冀鲁豫四省要冲和中原经济区腹心、华北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邯郸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有3100年的建城史。

5.邢台市

邢台,简称“邢”,古称邢州、顺德府,总面积12400平方公里,是河北省地级市,河北省政府批复确定的京津冀城市群节点城市,冀中南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物流枢纽。

6.保定市

保定,位于河北省中心地带、太行山东麓,是京津冀地区中心城市,面积22135平方公里。

保定与北京相伴而生,保定之名取自“保卫大都,安定天下”,历来为京畿重地和“首都南大门”,有“北控三关,南达九省,畿辅重地,都南屏翰”之称。

自1669年至1968年三百年间,长期为河北政治、经济、文化、军事中心以及国家的区域性政治中心,新中国成立后也两度为河北省省会。

7.张家口市

张家口市,是河北省下辖地级市,地处河北省西北部,京、冀、晋、蒙四省市交界处,总面积3.68万平方公里。

张家口市是冀西北地区的中心城市,连接京津、沟通晋蒙的交通枢纽。崇礼、赤城是华北地区最大的天然滑雪场,被誉为东方达沃斯。

8.承德市

承德,是河北省地级市,河北省政府批复确定的河北国际旅游城市、连接京津辽蒙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总面积39519平方公里。

承德是连接京津冀辽蒙的重要节点,具有“一市连五省”的独特区位优势,是中国普通话标准音采集地。

承德的避暑山庄及其周围寺庙是中国十大风景名胜、旅游胜地四十佳、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为世界文化遗产,也是国家首批世界文化遗产。

9.沧州市

沧州市,河北省地级市,地处河北省东南部,总面积1.4万平方公里。东部滨临渤海,北部与天津、廊坊接壤,西部及西南部与保定、衡水毗邻,南隔漳卫新河与山东省的滨州、德州相望。2020年10月,入选河北省第一批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名单。

10.廊坊市

廊坊市,河北省地级市,位于河北省中部偏东,地处京津冀城市群核心地带、环渤海腹地,总面积6429平方公里。廊坊市地处海河流域中下游,素有“九河下梢”之称。

11.衡水市

衡水,河北省地级市,位于河北省东南部,总面积8815平方公里。衡水是京津重要的农副产品加工供应基地,属于环渤海经济圈和首都经济圈的“1+9+3”计划京南区。

11.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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