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旅游产业基金 河北省产业发展基金

导读:河北旅游产业基金 河北省产业发展基金 1. 河北省产业发展基金 2. 河北省产业投资基金管委会 3. 河北省创新基金 4. 河北省基金委网站 5. 河北省基金项目 6. 河北产业基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7. 河北省产业发展基金绩效目标 8. 河北省产业发展基金公司 9. 河北省产业基金公司 10. 河北省产业投资基金 11. 河北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

1. 河北省产业发展基金

202年河北省教授评审条件如下:

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教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教授原则上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须对本学科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坚实的理论基础,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或攻关项目,取得重大成果,或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艺术作品,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室和教材建设,指导和培养过硕士研究生,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爱岗敬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勇于探索,开拓创新,能全面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积极承担教学工作任务,学风端正。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后,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必修课程2门以上,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课程,并能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实训、社会调查、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本科院校教师至少为本科生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课程(其中省属重点骨干大学教师一般需要担任过一届以上研究生的导师或系统讲授1门以上研究生课程);

(二)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或指导硕士研究生一届;

(三)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研究、开发工作并通过省(部)级鉴定或结项验收,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取得显著成果,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级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或获省(部)级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第一名);

(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有3学年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且至少获得过1次学校教学比赛一等奖(综合类),或担任省级以上精品资源共享课或精品视频公开课主讲教师(前三名);

(三)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指令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计划课题优秀青年基金项目、重大攻关项目或重点项目,或主要参加2项国家基金面上项目,完成科研计划任务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

(四)获得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限第一发明人),且至少1项已转让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五)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指导性科研项目,进行了成果转化,取得 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被SCI、EI、SSCI收录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2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二)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或为SCI、EI、SSCI收录论文)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三)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翻译15万字以上/部),或主持编写(主编或副主编)教育部高等教育规划教材(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或为SCI、EI、SSCI收录论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八、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2年以上,确有突出贡献者,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级二等奖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三名,或二等奖第一名,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二名;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或国家青年拔尖人才获得者;

3.在《nature》、《science》等国际顶级科学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九、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学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首次申报副教授以上任职资格,高校教师资格证可采取“先评后补”的方式,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任职资格。

(三)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国家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部)级奖励包括: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省社会科学基金成果奖的一等奖视同省(部)级二等奖,二等奖视同为省(部)级三等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艺术类学科教师本人在省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业内公认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一等奖以上,或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业内公认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视同符合教授业绩成果条件中的奖励条款。

(四)学年“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在每学年末(或连续两个学期)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其中:本科院校要求考核排在本单位前15%以内,高职高专院校要求考核排在本单位前20%以内,学校应出具红头文件并于次年四月底前到河北省教育厅备案。学校综合类教学比赛指学校组织的教师说课比赛、教师基本功大赛等教学综合业务比赛。

(五)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代表着学科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按照课题立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各种以鉴定方式通过的计划外自选课题(不含省社科规划办确认课题)不予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指令性课题是指课题批准单位有一定数额的经费支持。项目“主持”指排名第一,是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者,并承担其中 要工作。主要参加是指前三名,且在课题研究或项目研发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本人的贡献在课题或项目的申请立项和结题鉴定过程中得到了具体体现(包括以该项目基金资助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发表的论文、发明的专利或研发的新技术)。以上须附课题或项目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和结项鉴定材料。

(六)为鼓励高校教师积极申请和从事高水平科研项目研究,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之后,主持一项国家级面上以上基金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包括以该项目基金资助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发表的论文、发明的专利或研发的新技术),视同符合教授业绩成果条件中的科研项目条款。

(七)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学术期刊,具有统一的ISSN刊号和CN刊号;论文(作品)发表的刊物不含内刊、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著作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出版的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八)SCI为科学引文索引,EI为工程引文索引(只包括期刊类论文,不含会议论文),SSCI为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为鼓励高校教师发表高水平论文,在Nature、Science、Cell发表论文或在专业领域影响因子30以上的科技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的,对论文的篇数不作要求。

(九)国内核心学术期刊范围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及SCI、EI、SSCI索引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本专业理论文章(2000字以上)视同为核心期刊论文。

(十)发明专利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指该发明专利得到实际应用或转让并取得直接经济效益30万元以上,需提供效益证明和转让协议。

(十一)科技成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指该成果转化或推广应用并取得直接经济效益300万元以上;显著的社会效益指该成果得到广泛应用,推动了本行业和社会进步,并得到省政府部门的书面认可。开发科研成果的负责人须提供学校主管科研部门、使用该成果的企业(政府部门)之间的技术合同和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效益证明需有关企业(政府部门)签章及企业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还需提供与该成果研究方向一致的论文(第一作者)。

(十二)本条件是高校推荐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高校和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不低于基本条件的实施办法

2. 河北省产业投资基金管委会

不归高新区。

河北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简称“化工园区”)是河北省政府确认的首批省级工业聚集区和循环经济示范园区。

2012年7月经河北省委、省政府和石家庄市委、市政府批准,组建循环化工园区党工委、管委会,作为石家庄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对辖区行使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等职能。

2019年,化工园区被全国总工会、人社部等多部门联合认定为“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2020年,获得“全国化工园区30强”称号,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化工园区”和“河北省绿色园区”;2021年,被评为“国家级智慧化工园区”,被应急部列为“工业互联网+危化安全生产”建设试点单位,被河北省工信厅认定为第一批专业化工园区(共3家)。

3. 河北省创新基金

负责科技创新发展合作与交流,引进技术成果

4. 河北省基金委网站

《纸扇书生》的作者是胡岩。是以“折扇”为道具的中国古典舞男子群舞, 2017 年在北京舞蹈学院舞蹈艺术“学院奖”和第十一届中国舞蹈“荷花奖”大赛的舞台上亮相。

作者不断探索“书生”形象的多元表达,挖掘“折扇”道具的实践运用,力求生动准确地将文人的风趣、雅致和狂放表现出来。本文从书生形象的塑造、视觉处理的方式这两个方面进行阐述,思考中国古典舞男子群舞的创作题材及其表现形式。

5. 河北省基金项目

卓融基金靠谱。河北卓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融基金”)是一家致力于创新发展的新型投资公司,总部设立在保定市徐水区商业城敬业街9号,地处京津石经济金三角腹地。它是经徐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专业从事对非证券股权投资、资产管理咨询等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并取得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证书.

6. 河北产业基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企业集团”或“集团”)创建于1995年4月,集团总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目前拥有员工近7000人,就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民营企业集团。

集团旗下主要业务涵盖六大板块,包括信托板块、新金融板块、财富管理板块、金融投资板块、矿业板块及并购板块。集团拥有30多家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布于北京、上海、黑龙江、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安徽、贵州与云南等多个省市。

中植企业集团秉承“天道酬勤、以人为本”的文化理念与“支持政府、回报社会、造福人民”的立业宗旨,以高度的政治使命感与社会责任感,在追求企业发展的同时积极回馈社会。

集团建设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品牌经营为核心,以资本运营为手段,以雄厚的资金实力、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与优质高效的服务在社会上树立起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受到了社会各界与广大客户的高度认可与广泛赞扬。

7. 河北省产业发展基金绩效目标

答:绩效奖励是一种对工作绩效的激励措施,退休人员退休后不再工作,不再纳入工作绩效考核的目标,从退休后到死亡,享受的都是基本养老金,与绩效奖励无论如何也是无法挂钩和沾边的。退休人员不要再去是否有绩效奖励的问题,更多的是开心过好每一天。关心过几家每年调整提高的养老金就够了,心态好了,一切都会更好。

河北省并没有对退休人员绩效奖励的规定,也没有对退休人员绩效奖励标准的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没有资格再去享受绩效奖。

8. 河北省产业发展基金公司

河北元南投资集团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专门为中小企业及个人提供信贷、过桥基金、理财服务的投资公司。多年来秉承国家号召与国家金融改革理念良性运营,受到各地方政府及群众的大力支持。公司从当时的一个代办点发展到现在的多家分公司及300多个代办点,遍布石家庄多个地区(石家庄市区、元氏县、鹿泉市、赵县、赞皇县、栾城县、藁城市、高邑县、平山县、深泽县、无极县、井陉县),从当时的3人到现在300多人的精英团队。

公司旗下拥有元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元开商贸有限公司、元南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元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元南投资合伙企业等多家分公司。公司依托民间资本,由资深金融专家和专业的投资理财团队为您进行财富管理,严谨的风控措施为广大投资者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企业做大做强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以控制风险为核心,以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为目标,以国际化的管理模式、合作共赢的管理理念为广大投资者服务。

9. 河北省产业基金公司

2017新房契税征收标准:;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 ,当房屋买卖或者赠与过户的时候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契税。目前的契税税率为房产交易价格的3%。;1、购买首套房:若房屋面积≤90㎡,契税税率为1%;若房屋面积>90㎡,契税税率为1.5%。;2、购买二套房:若房屋面积≤90㎡,契税税率为1%;若房屋面积>90㎡,契税税率为2%。;3、购买三套或以上套数住房、非住宅:不论房屋面积大小,契税税率为3%,无减免情况。;新房公共维修基金:;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开发商)交纳维修基金。开发商代收的维修基金属与全体业主共同,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10. 河北省产业投资基金

马婷,2004年毕业于云南大学国际关系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任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师。

一、主要论文

共发表论文7篇,主要论文如下:

1.《传播学研究:新动向与新发展——中国传播学成立大会暨第九次全国传播学研究会综述》,《当代传播》,2006年2期

2.《从跨文化角度看伊朗电影在中国——以影片《女人花》为例》,《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8月下半月期

3.《从传播效果弃置看媒体从业人员的道德缺失》,《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4.《论网络资源“电子期刊化”的可持续发展——河北省网络新闻媒介融合发展策略之一》,《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5.《论地方网络新闻媒介融合与品牌化发展的必要性——以河北网络新闻媒体为例》,《浙江传媒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6.《从传播效果弃置看媒体从业人员的道德缺失》,《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7.《网络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策略研究》,《新闻爱好者》,2010年4月

科研项目

共承担科研课题 1项,参与课题 3项,主要科研项目如下:

1. 2007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河北省网络新闻媒介融合与品牌化策略研究”。

2. 2009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委托项目“河北省网络文化产业创新研究策略研究”。

获奖记录

2009 河北省新闻奖 三等奖。

11. 河北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城市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创造整洁、文明,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住宅区的范围由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划定。

本规定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

本规定所称住户,是指住宅区内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本省城市住宅区管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及服务经营型的物业管理模式和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住户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参与住宅区的验收,指导,监督物业的接管工作;

(三)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

(四)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督 检查;

(五)负责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住宅维修基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进行培训;

(七)负责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考评工作。

市政、绿化、环境卫生、交通、物价、治安、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主管部门以及住宅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

第六条 住宅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以住户代表为主组成,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可派代表参加。

第七条 住宅区开发周期较长的,在管委会成立之前,由住宅区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并可选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续聘或解聘。

第八条 管委会代表住户的利益,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管委会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区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负责制定管委会章程,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监督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工作。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分级管理。物业管理企业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接受管委会的委托,承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与管委会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对住宅区的物业实施统一管理。

委托管理合同应当明确委托管理的事项、管理标准、管理权限、管理期限、管理费用、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委托管理合同签订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将委托管理合同报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根据委托管理合同和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

(二)根据委托管理合同和省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三)劝阻、制止损害他人物业或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并对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四)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五)选聘专营公司或聘用专人承担清洁、保安和绿化等专项业务

(六)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履行委托管理合同,对受委托管理的房屋、设施及其公共部位进行维修管理,承担住宅区内的保安、防火、绿化、维护清洁及住户日常必需的便民服务工作;

(二)接受管委会和住户的监督,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管委会审议决定;

(三)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当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四)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住宅区制定的住户公约对住宅区内的住户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住宅区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四条 住宅区经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管委会办理移交手续,并向管委会移交下列工程建设资料:

(一)住宅区的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的建筑、结构和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 住户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的 结构、外貌和用途;

(二)不得随意凿、拆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屋面或随意占用房屋的公用通道;

(三)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等;

(四)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五)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第十六条 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室内部分,由房屋产权人负责维修,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协议的按其协议执行;

(二)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定期养护和维修。

第十七条 住宅区的甬道、沟渠、池、井、绿地、公共活动场所、停车场、走廊、自行车房(棚)、公用天线、公厕以及垃圾处理等住宅区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统修养护,其费用从管理服务费和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支出。

造成公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住宅区内的干道、路灯和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管线,按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养护的,其费用由有关主管部门支付

前款所列维修养护事项,有关主管部门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并按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委托费用。

第十九条 凡房屋及附属设施影响市容或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按规定应由住户修缮的,住户应当及时进行修缮。拒不进行修缮的,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修缮,其费用由住户承担。

第二十条 住宅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占用绿地、攀折花木;

(二)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三)乱堆垃圾、杂物;

(四)乱搭、乱贴和乱挂等;

(五)损毁、涂划园林艺术雕塑;

(六)聚众喧闹影响他人休息;

(七)随意停放车辆和鸣高音嗽叭;

(八)排放有毒和有害物质;

(九)饲养禽畜;

(十)未采取防止坠落伤人的保护措施而在阳台摆放物品;

(十一)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 住宅区物业管理费用与专用房屋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收费必须执行国家和本省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物价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费构成:

(一)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

(二)房屋产权人缴纳的住宅维修基金;

(三)住户缴纳的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当按不低于住宅区建设总投资2%的比例,一次性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缴纳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

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用于住宅区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设专帐管理,管委会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住宅维修基金由房屋产权人按规定分期缴纳,由管委会以房屋本体为单位设立专帐管理。住宅维修基金用于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住宅维修基金提取和管理方法,由省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商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住宅区的规模档次、服务管理水平以及房屋类别等综合确定。属于国家管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报物价部门审 批;不属于国家管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方案,商管委会同意,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必须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公共设施、公用部位的维修基金。

第二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无偿向管委会提供住宅区物业管理用房,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第二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以建造成本价向管委会提供商业用房,其产权归管委会所有。开发建设单位为管委会提供商业用房的面积,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确定。

前款规定的商业用房的购置费用从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垫支,并从该商业用房的经营收入中回收。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商业用房和住宅区内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场地,均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委托管理合同经营,其收入用于补充住宅区的管理服务费。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未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资质审查而擅自承担住宅区物业管理业务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资质审查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对住宅区物业的管理。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户有权向管委会投诉或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反映;管委会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限期改正,有权要求赔偿给住户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有权解除委托管理合同;有第(三)项行为的,由物价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五)有其他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委托管理合同规定义务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因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不善,造成住宅区物业及居住环境状况恶化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进行强制恢复;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履行;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规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发布后新建的住宅区必须按照本规定实行物业管理;本规定发布前已经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应当依照本规定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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