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鹤壁村民西瓜被人偷走,还要倒赔偷瓜者300元,你怎么看?

法海一粟认为,所谓“摘瓜”不是“偷瓜”的说法,违背了基本事实;而要求瓜农赔偿300元的做法,更是混淆是非。1、“摘瓜”与“偷瓜”真的那么难以区分吗?这个新闻,在网上已经被炒得热火朝天了。警方通报也出现的剧情反转。原来认为是“摘瓜”,并经调解要求瓜农赔偿“摘瓜”人300元损失。现在认为是“偷瓜”,“偷瓜”人被行政拘留3天。瓜农所赔偿的钱当然是退了回来。

根据一般生活经验,本案中到底是“摘瓜”还是“偷瓜”,本来并不难以区分。这是因为,如果瓜地无人,那么,摘瓜人就是偷瓜人。如果瓜地有人,那么,未经同意的,摘瓜就是抢瓜。只有在瓜农同意的前提下,摘瓜人才是摘瓜人而不是偷瓜人。除此之外,行为人的行为不是偷,就是抢。

“摘”与“偷”本来是一个事实问题。警方先是将“偷”认定为“摘”,而后来又将“摘”认定为“偷”,并非事实本身发生变化,而是观念发生了变化。

2、瓜农的行为属于民事自助行为,该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警方要求瓜农赔偿“摘瓜”人300元的做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您好,我是陈群律师,谢谢邀请。

老百姓看到这样的情景,一定会非常愤怒,非常不理解,甚至质疑警方是在为虎作伥!

陈群律师也非常不赞同这样的处理。

西瓜价值小,那也是偷!

古人就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作为警方,对于偷窃数额小的行为,不能视之无赌,更不能变相的助长其气焰!

在这里面谁是谁非,十分清楚。

瓜农追赶偷瓜者,这是他的自力救济行为。

偷瓜者本来就违法,数额小,是一般违法行为,应该治安管理处罚。数额达到2000元,在河南省鹤壁市淇县可能1000元,那就是涉嫌盗窃罪!

也就是说偷瓜者,轻则是行政违法,重则是犯罪!

不能反过来还要瓜农去赔她!

那不是没有王法了,没有正义了,无理可讲了?

即使是调解,也不能是非不分,不能和稀泥,不能让违法者、失理者得势,而让守法者受损害者反而流泪又出钱!

偷瓜者所谓受伤,所谓车辆摔坏,那都是她咎由自取,说句大实话,人在做,天在看,天若有情天亦老,老天都看不过去!

在法律上说,瓜农不是故意伤害她,不是故意损坏她的车,而是因为她抗拒瓜农的维权所导致。所以,民警的处置,是不问青红皂白,不问是非,助长了坏人的气焰,客观上效果上支持了偷瓜者。

对于社会风气及民风的改善没有好处,对于警方的形象树立也没有好处,对于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更没有好处!

所以,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不合法的,也不合情理的,让老百姓愤恨的!

对于偷瓜者,你要吃西瓜你自己种,或者去买,不能去偷!

更让老百姓生气的,摘和偷都是动词,但是性质完全不一样,拿自己的瓜那就是摘,付费到瓜园去摘那也是摘;这里的偷瓜者到的不是自己的瓜地,也没有给瓜农付费,那就是偷,怎么用上了一个“摘”字?这样替她们开脱?

警方最初的说法是,摘了8、9个西瓜,价值小,情节显著轻微,所以没有追究她的责任。这是对法律没有正确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警方的说法比较笼统,她们极可能构成转化的抢劫,也 就是其行为不受价格和价值的影响,都涉嫌犯罪!

正因此,这个案件是反转又反转,开始的情形跟现在的情形完全不相同。

最新的消息是,针对这件事,河南省鹤壁市公安局发布了通报:相关民警被停止职务,偷瓜者行政拘留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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