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访.调查鹤峰有关三国历史的遗址及传说,进行考查.分析

导读:寻访.调查鹤峰有关三国历史的遗址及传说,进行考查.分析 一、寻访.调查鹤峰有关三国历史的遗址及传说,进行考查.分析 二、青岛有哪些遗迹 三、山东省胶州市有哪些名胜古迹 四、东西横亘数千里,在哪个地区分布着重要的彩陶文化? 五、哪些景点是湘潭旅行必游之地 六、湘潭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一、寻访.调查鹤峰有关三国历史的遗址及传说,进行考查.分析

鹤峰在三国时期的资料基本为零,整个恩施也就是古巴国,从春秋到唐代,范围都没有扩张到如今的鹤峰地区,所以三国时期的鹤峰,就是一片原始森林,没有历史人文,就更不用说遗迹和传说了!

二、青岛有哪些遗迹

好多啦~~~有石老人、八大关的花石楼、上清宫下清宫太清宫,炮台山、教堂、德国监狱、栈桥、中山公园、名人故居、水族馆~~~~~~详细资料上网查就行啦~~~好简单的~~~~~

三、山东省胶州市有哪些名胜古迹

1、三里河文化遗址

三里河文化遗址位于胶州市城区南部的三里河村,是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三里河文化遗址共分两层,上层为龙山文化层,下层为大汶口文化层,较完整地记录了新石器时代原始氏族社会的文化、生活状态,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历史地位。

2、高凤翰纪念馆

高凤翰纪念馆坐落于其故里胶州南三里河村北,占地约16亩,建筑面积2000余平方米。清代著名左笔书画家高凤翰是“扬州八怪”中杰出人物之一,其书画以清雅乖拙蜚声宇内,更以其左手奇才彪炳艺林。

纪念馆包括故居、陵园、附设三大部分,故居部分有石鳌馆、春草堂、北堂、竹西亭、南斋、南斋池等,供参观者了解高氏之家世行实等情况。

扩展资料:

胶州的特产

1、胶州大白菜

据史料记载,胶州大白菜栽种历史已有1000多年了,原产胶州市三里河、丁家庄,盛产于胶城一带,具有品质柔嫩、汁白、味美,纤维细软,叶帮薄、易炒熟,生食清爽可口、熟食味甘肥美的特点,并有耐储存等特点。

2、北梁蜜桃

北梁蜜桃1976年引进栽植的“上海水蜜桃”,8月上中旬成熟,平均单果重250一300克,最大可达800克,含糖量达17.1%,被誉为“蜜桃之冠”,在胶州广泛栽培,已形成地方品牌。

3、胶州湾杂色蛤

胶州湾杂色蛤,学名叫菲律宾蛤仔或马尼拉蛤仔,喜栖于淡水流入的波浪平静的内湾中沙和泥沙质的海底。产属软体动物门,双壳纲,帘蛤目。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胶州

四、东西横亘数千里,在哪个地区分布着重要的彩陶文化?

距今六七千年前,中国出现了古老的彩陶文化。 我国新石器时代的仰韶、马家窑、大汶口等文化中,均发现有彩绘花纹的陶器。即于陶胚表面,施以红、黑色颜料绘制的动植物象生花纹或几何花纹。烧成后,附于器表,不易脱落,故称彩陶。亦有陶器烧成后,再施以彩绘的,然彩绘极易脱落。多成烧后彩绘陶。彩陶文化时期的制陶技术以手制为主,其中较多使用捏塑、泥条盘筑等方法。用横穴窑烧制,该窑的火膛位于窑室的前下方。彩陶文化后期,开始使用竖穴窑,即火膛位于窑室的下方,彩陶器的烧成温度一般为900~1050℃。烧制时一般不封窑顶。因陶土中含有铁的化合物,在高温中氧化,故陶胎呈红色,又称红陶。后经陶窑的改进和烧制技术的进步,渐为灰陶、黑陶取代。

五、哪些景点是湘潭旅行必游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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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湘潭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弘扬湘潭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有一定规模的区域。第三条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规范管理的原则,维护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持续性。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建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联动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职责。第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结构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并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普查调查、申报拟定、保护规划编制、相关建设活动审批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城市管理、文化、国土资源、财政、公安、环保、工商、教育、旅游、民族宗教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化、文物、历史、房产、旅游、环保、消防、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为历史建筑的认定以及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提供决策咨询意见。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

  保护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二)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四)国有历史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破坏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及时调查、处理危害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第十条 对在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全市人民的保护意识。第二章 历史建筑的认定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

  (二)反映湘潭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三)作坊、商铺、厂房、仓库、码头和桥梁等在湘潭经济社会发展史上具有一定代表性或者典型性的;

  (四)与重大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

  (五)其他具有历史、科学、艺术、社会价值,或者纪念、教育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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