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八人造假团伙制造销售假鸡精在西安被判刑
案件简述:
被告人师某夫妻二人有一家味精厂,因为生意一直不好,他们就动起了歪脑筋。2015年起,被告人师某跟刘某使用其厂家生产的鸡精原材料充填,从被告人姚某、冯某处买来包装,包装成假冒的注册商标“太太乐”“百信”“穆堂香”牌鸡精对外销售牟利。
经查,被告人师某、刘某夫妻二人的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了139万元。
被告人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其他的几名被告人,因情节不同,分别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不同的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到三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所谓“情节严重”以及“特别严重”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而本案中犯罪分子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了139万元,远远超过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故而本案当中对其处以5年由其徒刑,也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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