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金融合作协议 旅游投资合作协议

导读:旅游金融合作协议 旅游投资合作协议 1. 旅游投资合作协议 2. 旅行社投资合作协议 3. 旅游投资合作协议书范本 4. 旅游合作合同 5. 旅游投资协议合同 6. 旅游项目投资协议 7. 旅游发展战略合作协议

1. 旅游投资合作协议

第一个阶段:框架性协议阶段,这一阶段一是对企业和当地政府在开发景区中采取的方式进行界定,即是采用合作开发,还是企业独资开发或者其他方式开发;二是对协议双方的权、责、利进行一般性界定。基本思路是,在保证旅游资源所有者的权益的前提下,本着双赢互惠的原则,保证企业作为投资者的一般性权益。

第二个阶段:补充合同或子合同阶段,如果不成立新的景区开发公司,框架协议双方继续深化双方的权、责、利关系,如资产移交、人员接管、环境保护、宗教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如果成立新的景区开发公司,则存在新公司与原先框架协议双方权利和义务继承的问题,须完善一个法律手续,才能继续深化双方的权、责、利关系。具体讲,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一、签订合同双方主体资格 合同双方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需要加以注意,以免给未来的实际经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对企业而言,对方可能会让政府下属的旅游局,甚至是旅游局下属的景区管委会或管理公司与其签订合同。一般说来,这样的协议是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签订合同的对方应该是行使景区旅游资源所有者职权的当地人民政府。而且,需要值得注意的是,

企业一般也不能和政府个别部门签署合同,因为旅游景区的开发涉及到方方面面,企业不可能只同一个部门打交道,或经常与非合同部门打交道。另外,企业还应当注意与政府方面签订的合同是否还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生效,如果需要,则签订合同当时合同其实还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甚至完全可能出现合同不被主管部门批准,导致谈判流产的结果。总之,企业应避免出现对合同效力的误判,杜绝开发前的重大失误。

二、经营权问题 经营权的取得是企业进行景区投资开发的核心问题。但景区投资开发合同却往往在这一问题上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吞吞吐吐,含糊其辞。究其原因,其实质就是国家对资源属国家所有的旅游景区的经营权的让渡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各部委的说法又不一致,甚至是互相矛盾,让企业景区投资开发面临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因而借用其他相关词汇,间接达到经营权的让渡,实在是不得以而为之举。实践中,多采用合作开发的形式来规避经营权让渡这一敏感性问题。

2. 旅行社投资合作协议

协议价顾名思义就是和某个合作单位共同商定的价格,对于景区而言,一般是和旅行社或大型团体有协议价,如果一家旅行社客流量很大,他就可以和景区去议价,游客人数达到一个特定的数值可以享受一个比较优惠的价格,旅行社的成本也会少下来,可以做到利润最大化的。

3. 旅游投资合作协议书范本

2021文化旅游博览会以“美丽中国美好生活”为主题,策展理念贯彻三个“新”,打造文旅融合国家级展会。

  第一是主题新。博览会以“美丽中国美好生活”为主题,将“美丽中国”这一国家对外宣传的文化和旅游主题形象口号融入展会主题,诠释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内涵,突出了文化和旅游发展创造美好生活的价值追求,表达了新时代人们对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的强烈愿景,体现了时代价值。

  第二是理念新。重点展示兼具文化内涵和旅游功能的新产品、新主体、新业态,组建服务于产业生态链的网上交易平台,以“文化+”“旅游+”撬动文旅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是方式新。本届博览会将充分运用VR/AR技 、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这样一些科技融合创新成果,发挥好湖北“光芯屏端网”的产业优势,打造沉浸式和互动式的体验场景,给观众带来全新的文旅体验。

4. 旅游合作合同

我分享点实话,不管跟随哪个机构去旅游,机构一定要有旅游局审核认可的相关资质。这样才能有效保障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旅游一定要签旅游合同,看房团如果组织者有合法手续或和有合法手续的机构合作,客户签订了旅游合同是可以出游的。看房旅游两不误。

5. 旅游投资协议合同

自愿离婚协议书范本

男方:某某,男,汉族, X年X 月X 日生,住XX ,身份证号码:************

女方:某某,女,汉族, X年X 月 X日生,住 XX,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X年 X月认识,于X 年 X月X 日在 登记结婚,婚后于X 年 X月 X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 XXX。因 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 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 元,双方各分一半,为 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X 年 X月 X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 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X 年X 月 X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 元给男方。

⑶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方于X 年 X月 X日向XXX所借债务由 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 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 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 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X 年 X月 X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元给对方(/按 X 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 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女方:

签名: 签名:

6. 旅游项目投资协议

京津冀三省市地域相接、人缘相亲、文化相近,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极为重要的区域。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对三地尤其是河北的发展,是一个千载难逢的重大历史机遇。旅游业关联度高、融合性强、拉动作用突出,是区域合作最容易起步、最容易实现的领域。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进程中,旅游业扮演着桥头堡和排头兵的重要角色,既是共振点和共赢点,又是切入点和突破口。

  京津冀区域旅游资源富集。京津冀地区是我国旅游资源最丰富、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之一,旅游资源不仅数量多、规模大,而且种类全、品位高。该地区集中了长城、故宫、天坛、颐和园、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明清皇家陵寝等7处世界文化遗产,占全国总数的近1/5;拥有国家4A级以上景区200余处,占全国总数的1/10,深化区域合作具有雄厚的资源基础。

  京津冀区域旅游特色互补。京津冀三地旅游既有同宗同脉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又有各具特色的差异性和互补性。北京作为首都和全国旅游中心城市,自然、人文、历史等景观优势明显。天津近代人文旅游资源丰富,以近代文化、民间文化、欧陆古典风情最为著名。河北有山有海,历史底蕴深厚,资源种类齐全,特别是海滨、海岛、草原、湖泊、天然冰雪、优质温泉、青山秀水、乡村风光等都是发展环京津休闲产业的特色资源。

  京津冀区域客源市场广阔。京津冀处于环渤海中心地带,是继珠三角、长三角之后快速崛起的第三增长极,区位优势明显,交通通讯便捷。京津冀及周边省份有4亿人口,三地私家车拥有量已超过1000万辆,市场广阔、潜力巨大。京津冀GDP已突破6万亿元,占全国10.9%。经济基础优势明显。2013年,京津冀旅游总收入超过8000亿元,旅游总人数达到6.6亿人次,并以年均10%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

  京津冀区域合作基础坚实。多年来,河北把实施“环京津战略”作为推动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先后与京津签署了一系列旅游发展战略合作协议,与北京、天津等高铁沿线6省市联合发起成立“京港澳高铁旅游市场推广联盟”,与京津等长城沿线8省市发起成立“中国长城旅游市场推广联盟”,并积极参与组织和推动北方交易会等活动。三地初步建立了区域旅游合作机制,拓展了旅游市场,加强了旅游监管合作,推进了旅游产业发展,促进了三地旅游经济圈的逐步形成,为京津冀旅游一体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京津冀区域旅游协同发展有良好的基础和条件,已取得了显著成效,前景可期。但仍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是:难以突破传统行政区域思想束缚、欠缺一体化协调机制和统一规划,旅游基础设施特别是交通建设滞后、旅游资源集约开发利用不够、整体形象品牌不鲜明、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和产业链不完善等。这些都需要京津冀三地切实打破自家“一亩三分地”的思维定式,共同努力推动实现协同发展。

  一、建立健全协调合作机制

  协调联动的合作机制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保障。京津冀三地旅游合作起步较早,进展很快,但是一直没有形成全面统筹、协调联动的长效机制。三地应主动作为,共同推动成立京津冀旅游协同发展领导 小组,完善京津冀政府间交流平台,建立京津冀及相关市县参加的定期旅游协调会议制度,研究确定区域旅游合作战略、方针与机制,协调解决区域旅游发展与合作的重大问题。同时,共同制定完善京津冀旅游协同发展的相关政策,制定合作发展规则和标准,进一步推动区域旅游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的合作与交流。

  二、强化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

  推进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必须坚持规划先行,做好顶层设计。三地旅游资源既有一定的相似性,又有很大的差异性,只有统一整合、规划对接才能进一步提高整体吸引力和竞争力。在资源普查基础上,三地可共同编制《京津冀旅游业协同发展规划》,根据不同资源特色,统筹策划功能定位和结构布局,明确旅游市场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发展目标,通过有效整合,构建多元化旅游板块,实现互补协同发展。同时,尽快编制河北省对接京津市场的专项规划,使河北更快、更有效的对接京津旅游市场,加速河北旅游发展。

  三、建设一体化旅游交通体系

  构建一体化旅游交通体系,是区域旅游协同发展的基础。目前,三省市间和重点景区间道路建设均有滞后现象,断头路多,部分路段堵车严重、道路等级较低,不能适应快速、便捷的现代旅游交通需求,影响了京津冀旅游业整体快速发展。应借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势,着力构筑区域一体化交通体系,加快形成适应旅游发展要求的现代立体交通网络。推动开通京津至我省主要旅游城市的旅游列车,在旅游旺季加开三地之间的旅游列车或增加旅游坐席。争取形成三地旅游直通车网络体系,共同推动三地旅游集散中心等相互开行通往异地的旅游直通车,构建城市间旅游公共交通网络,打造“京津冀公交旅游圈”。

  四、共同塑造区域旅游品牌

  形象鲜明的区域旅游整体品牌是京津冀旅游协同发展的重要抓手。三地应大力开展区域旅游联合宣传推广,联合推出精品旅游线路,联合策划组织旅游宣传活动,联合参加旅游展会,联合举办旅游节庆,以及共赴境内外重点客源市场开展联合促销,建立形成一体化宣传格局。河北将着力对节庆活动进行整合,与京津合作把张北草原音乐节、衡水湖马拉松等区域性节庆活动,打造成具备全国乃至国际影响力的文化旅游品牌。构建京津冀旅游宣传营销平台,推动在三地媒体开设京津冀旅游一体化专栏,在三地旅游网共设京津冀旅游板块,支持区域内旅行社、景区、酒店等企业联合建立旅游营销合作联盟,鼓励在策划包装产品、省际联合推广、互送旅游团队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

  五、构建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体系

  强化服务意识,优化发展环境是京津冀旅游协同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快建立一体化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共同制定符合京津冀旅游产业发展需求的旅游咨询服务、标识标牌系统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加快完善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中心、旅游指示标识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使自助旅游公共服务规范化、一体化。探索推出区域内旅游惠民便民政策,加快推进省际间旅游网络平台相互链接,开通远程网络化预售票系统,积极推动“京津冀旅游一卡通”全面发行使用,推行统一旅游套票,实现京津冀区域旅游市场一体化。

  对河北旅游来说,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是一次重大的、空前的历史发展机遇,我们必须乘势而上,借势发展,力求更大作为。只要三地加大统筹整合、强化紧密合作、推动协同发展,就一定能够把 津冀地区打造成为中国最具吸引力的旅游目的地,成为带动区域旅游特别是河北旅游业新一轮快速增长的重要引擎。

7. 旅游发展战略合作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旅游业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产业市场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事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等活动,发挥指导、协调、沟通、服务作用,维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旅游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对涉及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可以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促销、景区景点开发,以及对旅游事业有重大贡献者的奖励等。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制订交通发展规划,改善旅游客运条件。

市政建设项目和国家大型工程的规划编制和方案设计,应当统筹兼顾旅游开发和相关设施建设。

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道路和干线公路设置标准化的旅游交通标示牌、重要景区景点指示牌。

第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旅游信息互通。设立公益性旅游咨询网站。在公共交通枢纽站点、旅游集散站、主要旅游区(点)逐步设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条 建立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春节、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法定节日期间及放假前一周,通过大众传媒逐日向社会发布主要旅游区(点)的气象、旅游接待承载力、住宿、交通等信息。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就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情况,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提供信息、指导培训、帮助协调等方式,促进研制和开发具有安徽历史文化内涵和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旅游商品市场,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结合。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劳动等部门,加强旅游院校(专业)的建设和旅游科研、教育、职业培训工作,加快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 原则,投资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开发旅游产品,组建大型旅游企业或者成立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拓展国际国内旅游业务。

旅游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地旅游资源状况以及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为依据,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相协调。

旅游发展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并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鼓励开发建设与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融合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和具有知识性、教育性、趣味性、参与性的旅游娱乐项目。

鼓励发展徽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会展旅游、红色旅游、工农业旅游和民俗风情旅游等旅游项目。

禁止设立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依法有偿出让或者租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合理设置停车场、环境卫生设施、通讯设施、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紧急救援中心和游客服务中心,以及旅游指示牌、警示牌和说明牌,并采用国际通用的公共信息图表符号。

旅游者

第二十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五)因接受旅游经营者的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获得赔偿;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约定的旅游饭店、车船公司、餐馆、购物场所、旅游区(点)等在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中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直接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经协商一致或者依法确认后,旅行社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护旅游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二)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遵守卫生、安全等旅游管理规定和秩序;

(四)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下列解决方式: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三)申请当地旅游行业协会调解;

(四)依法申请仲裁;

(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经营人员

第二十四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证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旅游经营者组织具有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 手续。

旅游经营者从事索道、缆车、观光电梯、游船、汽艇等特种营运的,其设施设备经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会务服务。

第二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旅游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公开服务项目、标准、价格,严格履行旅游合同,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违背民族风俗习惯、有碍宗教信仰自由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三)垄断经营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宣传;

(五)欺诈、勒索旅游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依法与旅游者订立旅游书面合同,安排符合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按规定推荐旅游者购买意外保险。

第三十条 旅行社、导游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旅游合同;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当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并承担相应增加的旅游费用或者返还减少支出的旅游费用。

第三十一条 导游人员依法取得导游证书后,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第三十二条 导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语言规范,不得擅自变更旅游接待计划或者中止导游服务,不得索要小费。导游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旅行社与旅游者合同约定的标准。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人格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加强管理,维护旅游秩序,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安全、旅游环境容量和服务质量等要求,合理确定旅游接待承载力;在接近其承载力时应当公开发布预告。

第三十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浏览项目的,应当设置单一门票。确有必要实行重点保护的游览点,需要单独收取门票的,应当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并设立明确的标识。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对集体组织活动的中小学生免票。

第三十五条 旅游景区、景点票价的制定或者调整,按规定报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和省重要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制定或者调整前,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

第三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管理的规定,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配备旅游安全保护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经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具备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条件、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并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第三十七条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 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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