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黄山市国际旅游城市的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引领时代新风,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共治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形成倡导与促进并行、奖励与惩罚并举、保障与监督结合的机制。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和考评。第七条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和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加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抵制不文明行为。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文明行为的教育、引导,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第十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礼仪,爱护公共财物;  (二)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尊老爱幼,扶弱助残,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三)保护生态环境,绿色低碳生活,节约公共资源,维护公共卫生,分类投放垃圾;  (四)言行举止文明,衣着得体;  (五)注重个人卫生,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病时佩戴口罩;  (六)文明出行,遵守道路交通秩序;  (七)文明旅游,爱护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遵守景区景点秩序;  (八)文明经商,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文明就餐,适量点餐,拒绝浪费,使用公筷公勺;  (十)文明上网,不信谣传谣,理性发言跟帖,拒绝网络暴力,自觉维护网络秩序;  (十一)尊师重教,立德树人,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十二)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理性表达诉求,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  (十三)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实行节地生态安葬,文明祭祀;  (十四)其他应当倡导的文明行为。第十一条 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学等慈善公益活动;  (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 (组织);  (三)合法适当、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见义勇为;  (四)依法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五)遇有突发事件时,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六)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帮助;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七)其他应当鼓励的文明行为。第三章 重点治理第十二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乱穿马路、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二)在车行道内招呼停车、等车、发放广告、兜售物品等;  (三)在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低头看手机、滞留、嬉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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