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仙桃市改革新农村怎么对农民赔偿?

湖北省人民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对依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严格界定征地补偿费用途、强化征地补偿费分配与使用的监管、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严格征地程序、明确领导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据悉,本《通知》自 4月 1日起开始执行。
《通知》在综合考虑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位条件和土地价值等因素的基础上,将全省划为六类地区,分类制定全省统一的最低年产值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通知》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8至 10倍。一、二、三、四、五、六类地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分别为每亩1800元、1200元、1000元、900元、800元、700元。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一、二、三、四、五、六类地区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分别为 18000元、10000元、8500元、7600元、6800元、6000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之和不得低于 16倍,最高可达 30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达到 30倍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费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标准执行。征收其他无收益土地的补偿费、征收其他有收益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征地补偿不得低于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通知》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除货币安置外,要采取调地安置、留地安置、作价入股安置、异地移民安置、就业安置和保险安置等多种方式,多渠道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从根本上保障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通知》强调,各级政府不得以会议纪要、政府文件等形式出台违反规定的具体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必须依法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延期、分期支付。对拖欠征地补偿费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项目不得开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省政府停止受理和审查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件。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严格依法用地,集约用地,强化对征地补偿资金的监管,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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