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景点 会同县风景图片

导读:会同县景点 会同县风景图片 1. 会同县风景图片 2. 会同县旅游景点大全 3. 会同县风景图片大全 4. 会同县县城全景图片 5. 会同县地形图 6. 会同县风景图片高清 7. 会同县地图高清版大图 8. 会同县名胜古迹

1. 会同县风景图片

会同村在唐家,交通便利,景色别致又富有古韵,旅游规划合理便利。 从市区去开车去三十多分钟,从下栅下高速后十分钟就到了。村庄按照接待游客的旅游区重修规划,有大巴小车停车场,还有个超大的古色古香的洗手间,不会陷入有入无出的尴尬。 村庄不大,有间祖屋、有间祠堂、有间书屋,有三座碉楼,其他村屋按三街八巷依山势而建,细细品味慢慢取景,两个钟都走不完。重要的是这里有著名的茶果和泥烩鸡,如果从外地来,下了高速进来逛逛吃个中午饭是个明智的选择!

2. 会同县旅游景点大全

1、情侣路

情侣路沿珠海东部城区海滨而筑,长约28公里,拥揽唐家湾、香洲湾、香炉湾、拱北湾等5个海湾,宽阔的大道间隔秀丽的花坛绿地,沿途风光优美,韵致浪漫。2011年获评“珠三角十大景观”。

2、景山观景道

景山观景道东接景山公园和海滨公园,西至圆明新园,南倚九洲大道,北邻翠微东路和柠溪路,拥有国内海拔高差最大、是国内最具智能科技感、并实现了最为生态环保、业态配套最丰富的特点,是真正意义山全国独一无二的城市山体中央公园步道。

3、淇澳红树林

淇澳红树林保护区位于珠海淇澳岛西北部,属于湿地生态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是红树林湿地及鱼类、鸟类等。保护区湿地总面积约51平方公里,红树林面积约7平方公里,拥有维管植物近700种。

4、外伶仃岛

伶仃沙滩,水清景美,来这里一定不可以错过这个景点。泡着海水,脱了鞋踩着细沙,沐浴阳光,走在沙滩上,岸边还有椰子树,随风摇曳的样子给人带来无比惬意,放空自己或者憧憬未来,一切都是那么的美好,沙滩虽然很小,但是水很清澈。

3. 会同县风景图片大全

青山简介

青山亦名青林山,山势峥嵘,峰峦遥接,岩壑灵秀,蜿蜓起伏,林木葱郁,泉水潺潺。史载南齐诗人、 宣城太守谢跳酷爱其胜,谓之“山水都”,曾筑室山南。唐李白“一生低首谢宣城”,生前既爱青山风景,又谢公品格,曾有“宅近青山同谢眺”的夙愿,一心想与谢眺结为异代芳邻。

青山的文化

李白逝世后,原葬龙山东南麓。唐元和十二年(817),宣歙池观察使范传正根据李白生前“志在青山”的遗愿,会同当涂县令诸葛纵将李白墓 迁至青山西南,即今太白乡谷家村口。墓座北朝南,枕山面水,南距公路约300米。沿公路旁石板小道, 过小石桥 ,入李白墓陵园。园内左侧有“青莲池”,柳依依,绿水泱泱,拱形“化鹤桥”横跨池上,连着“十咏亭”。李白晚年在当涂写过十首歌咏当涂山川风物的诗,谓之《姑孰十咏》,后人曾在姑溪畔建亭以志,后毁于“文化大革命”之中。

4. 会同县县城全景图片

从芷江机场打的到怀化学院大约100元,时间在1个小时左右.要是在白天你可以去县城坐快吧.20分钟一趟,价格在12元.到怀化西站下坐15路公共汽车到怀化学院下,时间也在一个多小时,

5. 会同县地形图

170公里 坐车大概3个半小时 下面是地图~

6. 会同县风景图片高清

规划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负责拟订全市有关城乡规划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有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参与、指导编制镇规划、村庄规划,并承担 审批和报批责任;负责城市设计的审批;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城乡综合交通规划及各类交通专项规划;制定、下达规划编制指令性计划;参与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参与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储备、出让计划;负责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相关的规划管理工作;提出重大市政、公共设施及其他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和用地布局。

  (三)负责全市建设项目(含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广场、停车场、绿化、雕塑、户外广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下同)的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招投标及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四)组织编制历史名城(镇、村)、历史街区(地段)、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指导各层次保护规划的实施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评定及报批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全市风景名胜区的评定及报批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城乡地名的命名。

  (五)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组织检查城乡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六)负责全市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参与建筑设计行业管理;负责或参与城市规划测绘、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数据库及共享平台的建设、维护和应用工作;组织实施各类管线的普查,指导和管理各类管线数据库的动态更新维护工作;推广运用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办公自动化。

  (七)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的业务发展、科技进步、信息交流、技术培训、政策咨询等工作;承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7. 会同县地图高清版大图

是说地灵那边吧 那里是和贵州交界的,但是有一块地方在我们湖南省境内,我住的那儿就有贵州的 呵

8. 会同县名胜古迹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而制定的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1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目的是维护秦岭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5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本条例共八章七十五条,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中文名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通过时间

2007年11月24日

实施时间

2017年3月1日

公告信息

第  七十九 号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1月24日

条例全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九号)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1月24日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

第三章 植被保护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 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六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节 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节 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节 旅游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秦岭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具体范围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据此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二)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

(三)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

(四)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督促检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其成员、办事机构及工作规则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动植物园、国有林场等的管理机构,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 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由上级人民政府考核并予以奖惩。

第八条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在特定区域可以组织综合执法。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以及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和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用于秦岭山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秦岭山区因地制宜地发展对生态环境有益的各类产业,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科技、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 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等科学研究工作,推动科技成果在秦岭山区的应用。

第十三条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以及文化、教育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人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制定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以及按照规划进行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应当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

第十六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 秦岭开发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并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

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可以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海拔2600米以上的秦岭中高山针叶林灌丛草甸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禁止开发区;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秦岭中山针阔叶混交林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限制开发区;海拔1500米以下的秦岭低山丘陵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功能区为适度开发区。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在适度开发区划定一定区域的建设控制地带,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

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内,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项目。

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适度开发区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各类开发建设和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适度开发区内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秦岭所在地的产业发展政策和方向,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秦岭所在地的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应当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相结合,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第三章 植被保护

第二十一条 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和预防火灾、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 按照天然林优先保护的原则实施秦岭植被保护。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天然林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天然林的保护工作,不得变更国家划定的秦岭天然林范围。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生态保护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封山育林区域四至、封育期限,设置界桩、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封山育林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二)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

(三)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标牌;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秦岭25°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草)。

鼓励在25°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草);没有退耕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条 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植树造林,将植树造林成活率纳入考核目标。秦岭所在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

省人民政府应当拨出专款用于秦岭的飞播造林。

第二十七条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经营性采伐。

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的天然林和坡度在46°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一千米及其主要支脉两侧各五百米以内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二十八条 省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制定秦岭湿地、天然草场保护的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 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采取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

在秦岭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区防火责任制,制定森林防火应急方案,落实防火责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的监测,及时通报病虫害和有害生物发生信息,采取措施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秦岭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时,应当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在秦岭调度水资源,建设水电站、水库等,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

第三十三条 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止水资源枯竭和水质污染,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三十四条 建立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可以与其他功能区重叠。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跨设区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标牌、界桩。

秦岭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依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禁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报公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秦岭所在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与水体功能容量相适应。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拟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秦岭水质状况的监测,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超过水体功能容量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治理。

第五章 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三十八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植物种类、分布情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制定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加强对秦岭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的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

Hash:95a8ee929876183e42d73a3676b9637d91d1e984

声明:此文由 cliff 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 kefu@qq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