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玛县旅游 呼玛县旅游局

导读:呼玛县旅游 呼玛县旅游局 1. 呼玛县旅游局 2. 呼玛县旅游局多少人 3. 呼玛县旅游局领导班子 4. 呼玛县旅游局官网 5. 呼市旅游团 6. 呼和浩特市旅游局官方网站 7. 呼市旅游局 8. 呼市旅游局局长

1. 呼玛县旅游局

依兰县

依兰县占地4672平方千米,地势上西南高,东北地,县城内有不少的遗址,如今县城也先后成为了全国知名的文明县城,粮食生产大县,旅游方面开发得很不错。

泰来县

泰来县地处黑龙江省的西南部,下辖得有八个镇和两个乡,县城内拥有不少的农业资源,享有鱼米之乡的美誉,年充足的光热资源还让县城有着塞北江南的很的称号。

桦南县

桦南县位于黑龙江的东北部,总面积4415.6平方公里,经济发展以农业为主,闻名的农产品有白瓜、紫苏、烤烟等等,县城内向阳湖、孟家岗森林公园等景点年接待的游客量不少。

2. 呼玛县旅游局多少人

大兴安岭地区共辖4个区、1个县级市、2个县,分别是加格达奇区、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漠河市、呼玛县、塔河县。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驻加格达奇区景观大道1号。

行政管理区

1.加格达奇区

加格达奇区,隶属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地处黑龙江省西北部,总面积1587平方公里。加格达奇区是大兴安岭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和交通枢纽。

2.松岭区

松岭区,隶属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地处大兴安岭地区南部,黑龙江省西北部,辖区总面积15799平方千米。松岭区内嫩林铁路纵贯南北,公路网络四通八达,是浩瀚林海之中的一颗璀璨明珠。

3.呼中区

呼中区,隶属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地处大兴安岭伊勒呼里山北坡,呼玛河中上游地区,总面积为7419.99平方千米(含自然保护区)。呼中林业局是国家大型森工企业,木材生产居中国第二位

4.新林区

新林区,隶属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地处大兴安岭山脉东坡,伊勒呼里山的北坡,全区总面积8702.94平方公里。

县级市

5.漠河市

漠河市,隶属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市地处黑龙江省北部,是中国最北端的县级行政区,总面积18427平方公.。

6.呼玛县

呼玛县,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下辖县,位于大兴安岭东麓,黑龙江上游西南岸,总面积为14335平方公里,是黑龙江省对俄边境线最长的县。 1993年5月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国家一类口岸。

7.塔河县

塔河县,隶属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地处黑龙江省北部、伊勒呼里山北麓,是中国最北部的两个县之一,塔河县总面积14420平方公里。

3. 呼玛县旅游局领导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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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里大湾位于大兴安岭下辖呼玛县三卡乡江湾村。江湾村附近还有老卡一号遗址、呼玛画山景区、河口风景区等旅游景点。尤其是以八十里大湾更加雄伟壮观。中俄以黑龙江为界,对岸是俄罗斯的地界。

4. 呼玛县旅游局官网

25个开放口岸。

黑龙江省与俄罗斯接壤有3000多公里的边境线,其中界江2300公里,有25个开放口岸,其中17个已经成为旅游口岸,绥芬河、黑河、东宁、抚远的边境出入境游客量排在前4位。

绥芬河,黑龙江与俄罗斯3045公里边境线上15个口岸中最大的一个。 其他有:

黑河市口岸,嘉荫市口岸,萝北县口岸,东宁口岸,密山市口岸,佳木斯市口岸,同江市口岸,饶河县口岸,虎林市口岸,富锦市口岸,逊克县口岸,绥芬河市口岸,呼玛县口岸,孙吴县口岸,绥滨县口岸,抚远县口岸,桦川县口岸,齐齐哈尔口岸,哈尔滨水运口岸,哈尔滨航空口岸,哈尔滨铁路货运口岸 ,大兴安岭地区口岸。

5. 呼市旅游团

爱游天下旅行社,内蒙古天下国际旅行社,呼和浩特 中青旅旅行社

6. 呼和浩特市旅游局官方网站

可以,呼和浩特又名青城,是塞外名珠。也是内蒙古的首府,是政活文化经济中心,其城区由四个区形成,其内有北方著名的旅游胜地昭君墓。市区有大召寺。昭君博物院。周边有大青山革命游击队的战斗生活旧址。近年来。呼和浩特发展迅速,成为北方的旅游成市。

7. 呼市旅游局

呼和浩特的寺庙有:

1、乌素图召

乌素图,是蒙古语,意为“有水的地方”。该召坐落在大青山南麓,呼和浩特市郊区攸攸板乡乌素图村西沟口的台地上,距市区西北13公里处。以村名命名召名为乌素图。乌素图召,实际上是指当地旧有的七座寺庙的总称。因它们相距不远,毗邻相连,又地处乌素图村旁,所以都统称乌素图召,乌素图召依山而建,这里过去曾有七座召庙,以庆缘寺为中心。东有长寿寺、西有茶坊庙,东北有法禧寺、西北有药王庙。

2、呼和浩特清真大寺

呼和浩特清真大寺位于呼和浩特市旧城通道南街东侧。它是呼和浩特市原有八座清真寺中,建筑年代最早、规模最大的一座,故此得名清真大寺。清真寺是穆斯林(伊斯兰)礼拜场所,即回族人民举行宗教仪式的民族寺宇。大殿内可容五百多人聚礼。大殿房顶上有五座六角顶楼。殿前寺院两侧建有南北讲堂。大殿正东有过厅,厅内壁上绘有麦加的大清真寺和“天房图”。经过厅可通往后院。院内正北有沐浴室。穆斯林沐浴净身后方可入殿礼拜。

3、观音寺

观音寺距今已有200年的历史,是呼和浩特市内现存唯一保存完整的一座清代的汉传佛教寺院。昔日的观音寺,居于“汉佛庙之首”, 曾是呼和浩特地区历史上汉传佛教的活动中心,在呼和浩特市的佛教发展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2011年2月10日,观音专举行大雄宝殿开光法会。寺院分上、下两院。上院为祖寺,下院为新寺。

4、喇嘛洞召

喇嘛洞召,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毕克齐镇北边约7公里处的大青山中。东距呼和浩特市约34公里。 始建于明万初历年间(1573—1620),由察罕博格达一世活佛主持兴建,清顺治十五年(1658)扩建之。乾隆四十八年(1783),御赐名“广化寺”。相传喇嘛洞召的第一世活佛博格达罕察是一位来自西藏的高僧大德。他曾经游历了呼和浩特许多地方,最后选中了喇嘛洞。纵观喇嘛洞的环境,当初博格达罕察及其弟子在此传教、建寺,确实独具慧眼。这里山清水秀,气候宜人,游人莫不为其如画的风景所陶醉而流连忘返。

5、席力图召

席力图是蒙古语,意为“首席”或“法座”,汉名“延寿寺”,寺庙因四世达赖的老师第一世席力图活佛长期主持此庙得名。建于明朝隆庆和万历年间(公元1567年—1619年),为康熙所赐。该召坐落在呼和浩特旧城玉泉区石头巷北端,坐北向南。大召无量寺斜对面一路之隔,呼和浩特市规模最大寺院中七大召之一的寺庙,呼和浩特市规模最大的寺庙。召庙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

6、尊胜寺

尊胜寺位于呼和浩特市北山哈拉沁沟内,原建于清朝顺治年间,1644年(顺治元年)顺治皇帝派朝廷大员深入地方查访,途经武川时,深觉此地气象非凡,于是上奏朝廷,在此建一座象征皇权的庙宇,供奉天神以镇之。朝廷恩准后,大兴土木,兴建寺院,占地50余亩,初称“班定召”。俩年后庙宇竣工。共有九九八十一间房。前面正中是山门,俩侧为前殿,供奉四大天王神像。由山门入院,院中置一大香炉,东西两侧是廊坊,正面是大殿,外观为跳台式三层楼,内供五位神像, 院西北角有一座与正殿等高的白塔。由此组成一个基本是正方形的建筑整体。

7、千手千眼观音院

千手千眼观音院千手千眼观音院(前身居士林)坐落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北郊公园北侧,兴松街东口,与新建的体育场和成吉思汗大街毗邻,交通方便。由赛马场蒙古大营南路西行即到本寺宇。中国佛教寺院建筑精美、壮丽。不仅具有佛教的特征,还体现出中国古代传统建筑的特色。是中华文化宝藏的一部分。千手千眼观音院有着重要的历史文化以及丰富的旅游资源。

8、龙泉莲池净寺

龙泉莲池净寺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哈拉更村大青山麓。始建于明清之际,因地涌山泉,宛若蛟龙吐水,清澈甘甜,经年不息,得名“龙泉寺”。2005年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迁建复兴大业随之展开;澄梁法师依靠党政关怀、十方护持,壮心不已,辛苦精进,截至2007年7月已于大青山下新址中新建大雄宝殿、天王殿、钟楼、鼓楼、万姓先祖纪念堂、延生堂、伽蓝殿、地藏殿、普贤殿、文殊殿、观音殿、千手观音殿、东西厢房、五观堂、念佛堂等寺院设施100余间,钟磬继响,宝相庄严,佛子云集,圣号绕梁,乃易名“龙泉莲池净寺”,古刹新颜,重兴有待。

9、慈济寺

呼和浩特市慈济寺是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发执照(宗场字01005004号),由张洲、张洋兄弟发心兴建的汉传佛教寺院。寺院秉承爱国爱教、和谐社会、觉悟人生的宗旨,以禅宗为体,净宗为用,禅净双修为修学目标。该寺院的建成,为佛教事业提供又一庄严弘法圣地,为广大信众提供又一殊胜修学场所。

10、乃莫齐召

乃莫奇召,汉名隆寿寺,位于呼和浩特玉泉区。清康熙八年(1669),由淖尔济达赖主持兴建。康熙三十四年(1695)续修,清廷赐汉名“隆寿”。嘉庆十年(1805)遭火灾,后重修。乃莫奇召在平面布局上,沿用一般汉族佛寺与臧式建筑相结合的布局方式。寺院凡五进,一进山门,依次往上为白塔、天王殿、过亭、大经堂和九间殿。左右还有东西仓。建筑物除白塔、经堂及东西仓外,均为汉式建筑。“十年动乱”期间,乃莫奇召遭到严重破坏,现仅剩经堂和东西仓较为完整。

8. 呼市旅游局局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四区行政区域和沙尔沁工业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城市管理和相关部门、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规划、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园林、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商、水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 理、城市绿化(损害城市道路两侧行道树及绿化隔离带)方面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建设管理方面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对未经审批或者未按审批要求破坏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对违规运输、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污染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行为以及其他无需技术支持的可见污染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对侵占市区道沿石以上未按规定停放车辆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流动商贩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对建设项目未取得供水许可、排水许可违规用水、排水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方面对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进行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对住宅小区内私搭乱建、破坏环境等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

  (十)负责对政府储备土地上乱倒垃圾、私搭乱建等行为进行监管;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涉及城市管理执法领域的其他职责和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继续行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执法权限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权:

  (一)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损害城市道路两侧行道树及绿化隔离带)方面的监管,并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负责对国有建设用地上(增量和存量)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

  (三)负责对国有建设用地施工工地上的施工扬尘污染、文明施工、场站管理、物料堆放等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对建筑施工单位未经批准夜间施工作业的监管和行政处罚;

  (四)负责对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进行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

  (五)负责对未取得供、排水许可违规用水、排水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

  (六)负责对未经审批或未按审批要求破坏道路红线24米以上(含24米)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

  (七)负责对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热源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

  (八)其他应当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履行的职权。

  第十条 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相关 部门履行本辖区内下列职权;

(一)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依法强制拆除私搭乱建的建筑物、构建物或者设施,并对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上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

(三)负责对集体建设用地施工工地上的施工扬尘污染、文明施工、场站管理、物料堆放等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

(四)负责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损害道路两侧行道树及绿化隔离带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

(五)负责对未经审批或未按审批要求破坏道路红线不足24米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

(六)负责对违规运输、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污染的管理和行政处罚;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行为以及其他无须技术支持的可见污染监管和行政处罚;

(七)负责对流动商贩违法经营的行为以及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

(八)负责对侵占城市道路道沿石以上车辆违法停车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

(九)负责对住宅小区内私搭乱建、破坏环境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

(十)其他应当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履行的职权。

第十一条 违法占地行为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行使行政处罚权;农用土地上违法行为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和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二条 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对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并做出或者报请做出行政决定。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机构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可督促其限期查处并及时汇报查处结果,也可以直接进行查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且社会影响重大的违法行为应直接进行查处,必要时,也可以组织相关区城管执法部门共同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和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为,有关行政处罚权的具体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因职责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明确相关职能职责。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因属地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范围。

第三章执法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和案件受理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不得少于两人共同进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执法标识,做到仪容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程序合法。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威胁、殴打当事人,不得损毁当事人的物品。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收到举报应当登记并及时核实处理;有明确举报人的,应当在案件处理完结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行 机关举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投诉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处理的城市管理领域内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指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实,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或者检查,制止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依法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检查并制作笔录;

(二)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进行现场调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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