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松花湖风景区保护、开发、利用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松花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凡在风景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松花湖风景区管理局(以下简称风景局)是风景区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风景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二)组织实施风景区规划,并按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规,监督、管理驻风景区内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工程建设。

  (三)负责保护风景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负责保护、管理风景区内的基础设施和风景旅游设施。

  (五)监督、管理风景区内与旅游有关的经营活动。

  (六)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风景区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计量、卫生、环保、环卫生部门应派出专门机构或人员驻风景区办公,按职责分工实施具体行政管理职能,配合风景局做好风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林业、松花湖保护、土地、城建、交通、旅游、文化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风景局做好风景区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风景区内的单位,居民和游人都有爱护、保护风景区资源与设施的义务和制止、举报破坏风景区资源与设施的行为的权利第二章 资源保护与管理第五条 风景区和保护地带森林、植被权属不变,已开发利用的风景区内的森林、植被,由风景局负责保护管理,尚未开发的仍按原管理权限保护管理。第六条 风景区内森林的间伐和抚育更新,以及开发建设占用林地的,应符合风景区的总体规划,并须经风景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在风景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必须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须按批准的品种、限额等在指定范围内采集。第七条 在风景区内利用湖湾拉网养鱼的范围和位置,须经风景局审查同意后,报水利部门批准。第八条 风景区内的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工作,按森林防火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划定的责任区,由当地政府或有关单位负责。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风景区内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第十条 在主要景区、景点内严禁开矿、采石、挖砂、取土、开荒种地。在其他区域内需开矿、采石、挖砂、取土等的,必须经风景局同意,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风景区及外围保护地带为禁猎区严禁狩猎。第十二条 风景局应按有关规定收取风景区门票费、风景资源使用管理费。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十三条 风景区的总体规划是风景区开发建设的依据,风景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进行。第十四条 驻风景区内的各单位均应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编制小区详细建设规划,经风景局审查同意后,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并报风景局备案。第十五条 风景区和保护地带内沿湖村镇的建设,必须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委托规划部门编制详细规划,经风景局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市批手续后实施。第十六条 在风景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必须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及休养、疗养等设施。第十七条 凡在风景区内新 、改建、扩建工程、临时建筑或其他设施的,必须经风景局审查同意并征求松花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意见后,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须按批准的位置、面积、设计造型进行施工。第十八条 在风景区内建筑施工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污染或破坏景观、景物、植被、水体、地貌。工程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并按规划进行绿化和美化。第四章 环境与卫生管理第十九条 风景区内各单位应按规划搞好小区(单位)的绿化、美化工作。第二十条 风景区内设置的广告牌、牌匾、宣传画廊、路标等要简明、整洁、美观、大方,与周围的景观景物相协调。

  在风景区设立广告牌、牌匾、画廊等设施,须经风景局审查同意,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 驻风景区内的单位必须遵守风景区卫生管理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落实区域卫生责任制。

  各单位自产的垃圾应设专用容器存放,并及时运送到垃圾处理场,不准向湖内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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