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怎么去九昆明九乡

导读:请问怎么去九昆明九乡 昆明市九乡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昆明九乡交通指南
昆明到宜良,有高速公路,宜良到九乡,为不太宽的柏油路面,路面质量不错。昆明火车站或茶苑宾馆附近有中巴车直接到达九乡风景区,但车次不多(我没坐过)。菊花村汽车有到宜良的直达车,走高速,东部汽车站有开往宜良县的中巴车,走国道,车次都较多。抵宜良后再乘车到九乡风景区,中巴车或面的都有,问下当地人就很易找到坐车点。昆明到宜良县城的车费为8-10元;宜良到九乡风景区车费为6元。
九乡位于昆明市宜良县,一般从昆明、宜良出发乘坐汽车到九乡风景区。
1、从昆明机场、火车站直接乘出租车到九乡风景区,车程约2小时。
车费:普通夏利轿车¥200-¥300往返价;普通桑塔纳¥300-¥400往返价;2000型桑塔纳¥550-¥600往返价,视乎车型而定。
2、在昆明火车站或茶苑宾馆附近有中巴车直接到达九乡风景区,往返票价每人约¥30-¥40。
在汽车北站、菊花村汽车站、东部汽车站有开往宜良县的中巴车,抵宜良后再乘车到九乡风景区,昆明到宜良县城的车费为¥15-程;宜良到九乡风景区车费为¥5-程(节假8~10元)。
3、可以到昆明东部客运站乘车到宜良(17元),车程一小时,在宜良转车到九乡风景区(10元)。现在九乡风景区门票120元/人次(包含索道)。
Tips:从东部客运站乘车到宜良可提前问好驾驶员,是否是走高速公路。因为走老路会比较慢,而走高速公路大概1个小时就可以到宜良。
宜良县城内出租车一律5元。
九乡景区内部有索道,可以体验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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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九乡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九乡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景区)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景区内进行活动以及与景区保护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景区的保护与开发,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宜良县人民政府设立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宜良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旅游、文化、工商、林业、水务等有关部门及景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景区资源和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损害景区资源和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

对保护景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宜良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第六条 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景区规划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审批。第七条 景区内的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符合景区规划,规划审批应当征得管理机构的同意。第八条 经批准的景区规划、景区内的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或者擅自改变景区规划,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十条 景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景区规划;不符合规划的应当依法整治,限期拆除。第十一条 实施景区规划,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景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三章 保护第十二条 景区保护按照国务院批准 《九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

特级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内的已开发和尚未开发的地下溶洞及洞口、天窗周边区域;叠虹桥区域。

一级保护区:麦田河、三脚洞、阿路龙崖刻等区域。

二级保护区:马蹄河两侧汇水区域;上大洞、大沙坝、大枯坑等区域。

三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围的环境保护协调区域。

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划定的各级保护区设立界桩(碑)。第十三条 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三)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四)建设冶炼、电镀、化工、制革、洗矿等污染环境的项目;

(五)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等有害物质;

(六)销售、购买、运输景区内的石峰、石芽、石笋、石钟乳、石柱等风景石;

(七)猎捕野生保护动物和采挖野生保护植物;

(八)在河道、沟渠内毒鱼、炸鱼、电鱼;

(九)在指定地点外倾倒土石、垃圾、废渣等废弃物;

(十)破坏文物、景物;

(十一)擅自砍伐、损毁林木;

(十二)毁坏或者改变界桩(碑);

(十三)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第十四条 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禁止烧荒、在非指定地点野炊等违规用火。第十五条 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外,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现有人居构筑物按照规划逐步拆迁。第十六条 特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挖砂、取土;

(三)放牧;

(四)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非指定地点吸烟。第十七条 在一、二、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经营性挖砂、取土。因道路和设施维护,确需挖砂、取土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报国土、环保、林业、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指定地点挖取,并按照规定恢复植被。

景区内的居民因生活需要,在一、二、三级保护区内挖砂、取土自用的,应当在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挖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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