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个人旅游签注 昆明办理港澳自助签注

导读:昆明个人旅游签注 昆明办理港澳自助签注 1. 昆明办理港澳自助签注 2. 昆明办理澳门签注 3. 昆明办澳门签注 4. 昆明自助签注机 5. 云南港澳通行证签注 6. 昆明港澳通行证续签自助机 7. 港澳通行证办签证自助 8. 昆明港澳签注自助办理地点 9. 昆明异地办理港澳通行证签注 10. 港澳签证怎么办理自助

1. 昆明办理港澳自助签注

携带身份证,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租房的话带租房合同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

首先填写暂住证申请表,派出所民警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使用高拍仪将资料扫描上传到系统,系统比对人员身份信息,确保无在逃犯罪分子。

然后人脸识别,导出信息确认单签字确认。

审核通过后印制暂住证,领取暂住证和办理回执,暂住证有效期一年,到期续签,过期作废。

2. 昆明办理澳门签注

1、必须的证件有两个或三个:有效期内的港澳通行证+ 澳门的签注+送关单(G签不用,L签必须)。

2、签注类型:G签跟L签,这个一般由您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决定(G签的城市包括:广东省及28个城市:上海、北京、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宁波、台州、福州、厦门、泉州、天津、重庆、成都、济南、沈阳、大连、南昌、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石家庄、郑州、长春、合肥和武汉,剩下的一般城市就是L签了)。

3、G签的过关方式:有了港澳通行证和G签,直接去珠海排队过关。

4、L签的过关方式:可以从淘宝上提前办理送关单(50元左右)或者到了珠海本地,从口岸哪里找个旅行社,让他们提供以下送关服务(也是50元左右),然后过关。

3. 昆明办澳门签注

答:昆明到澳门没有直达的飞机,一般都得中途转机,大部分在厦门中转。

4. 昆明自助签注机

在昆明办云南省居住证可以在网上办理啦!一定要先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后才能办理云南省居住证哦。昆明居住证网上申办流程:

  2、进入办理页面后点击【居住证申领】,然后输入“拟申领地公安派出所”、“申请人信息”和“申领情况”。 3、往下滑动屏幕,进行申报材料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申请人手持身份证自拍”等。4、点击右下角的绿色“提交”按钮完成申请数据的提交。如果只想暂存而不立刻提交申请数据的,可点击左下角的红色“临时保存”按钮。重要提示:

  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先申报或补办暂住登记,暂住登记满半年后,方可申领居住证。已在公安机关进行过暂住登记的,通过本平台再次申报暂住登记的,暂住起始日期仍为原登记日期。

5. 云南港澳通行证签注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第十六条 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落户条件:

(一)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三)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第二十一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各地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6. 昆明港澳通行证续签自助机

不可以在网上办理,流动人员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 心申报居住登记。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员,应当发给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本人申请,可以发给居住证:

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3、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4、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7. 港澳通行证办签证自助

以下地方有自助签注机 天河区天河南、石牌、林和、猎德、五山等街道政务中心。

海珠区的赤岗、琶洲、华洲、南洲、南石头、龙凤、南华西、新港8个派出所。

白云区的京溪、钟落潭、太和、人和、新市、江高、三元里、金沙8个派出所。

花都区的秀全、芙蓉、花东3个派出所。

南沙区的大岗、珠江2个派出所。

从化区的新城派出所。 越秀、荔湾、黄埔、番禺、增城等其它区办证大厅已放置“签注易”。

8. 昆明港澳签注自助办理地点

可以。1、由车主所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书面申请。无单位的由当地社区居委签章证明;

2、携带申请书、行驶证及复印件到市交巡警支队秩序科办证窗口受理登记;

3、由办证窗口核定行驶区域、行驶线路等内容后报批;

4、按照批准的事项制发相应的通行证。申报材料:申请书、行驶证及复印件

9. 昆明异地办理港澳通行证签注

全国大多数大城市皆以开通以个人身份赴港签注,这些城市都可以办理一年不限次数前往香港的签注。

名单如下:

上海、北京、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宁波、台州、福州、厦门、泉州、天津、重庆、成都、济南、渖阳、大连、南昌、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石家庄、郑州、长春、合肥、广东省和武汉

10. 港澳签证怎么办理自助

需要。

办理签证流程:

一、新办港澳通行证:

1、首次办理须本人至户籍所在地的出入境管理处提交申请,申请材料有: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用A4纸复印,可复印在同一张纸上)以及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寸淡底色彩照2张(也可现场拍照,费用自付),同时分别申请赴香港、澳门的签注。

2、只去香港则申请香港签注,只去澳门则申请澳门签注,如果香港、澳门都去,则两地签注都要申请。

3、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首次或非首次申请)。但均不含邮递日(一般在五天左右)以及节假日。

4、特别注意:《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部分城市是3个月)的或无足够空白签注页的不能办理,须按首次申请手续办理新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签注。

二、办理费用:证件及签注

1、2017年7月起,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将由每证100元降为每证80元。一次有效签注由20元降为每件15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由100元降为8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由300元降为240元。

2、EMS寄送服务

新办/补办港澳通行证EMS单向寄送服务:18元

港澳通行证续签EMS同城双向(收证+递交+取证+寄递)四程办理服务:25元

港澳通行证续签EMS异地双向(收证+递交+取证+寄递)四程办理服务: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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