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过年去哪旅游景点 黑龙江省旅游的地方

导读:黑龙江省过年去哪旅游景点 黑龙江省旅游的地方 1. 黑龙江省旅游的地方 2. 黑龙江省内旅游景点 3. 黑龙江省内旅游攻略 4. 黑龙江省旅游的地方都有哪些 5. 黑龙江省有什么旅游的好地方 6. 黑龙江附近的旅游城市 7. 黑龙江省旅游的地方有哪些 8. 黑龙江省内旅游的地方 9. 黑龙江省旅游胜地有哪些地方 10. 黑龙江境内的旅游胜地 11. 黑龙江省的旅游景区

1. 黑龙江省旅游的地方

1、长白山

长白山脉是鸭绿江、松花江和图们江的发源地。是中国满族的发祥地和满族文化圣山。

长白山脉的“长白”二字还有一个美好的寓意,即为长相守,到白头,代表着人们对忠贞与美满爱情的向往与歌颂。

长白山最早见于中国4000多年前的文字记载中,《山海经》称“不咸山”,北魏称“徒太山”,唐称“太白山”,金始称“长白山”。

长白山脉区域总面积1964平方千米,核心区758平方千米,长白山系的最高峰是朝鲜境内的将军峰,海拔2749米。中国境内最高峰白云峰,海拔2691米,是中国东北的最高峰。

广义的长白山即是指长白山脉的主峰与主脉,即包括长白山主峰在内的长白山脉。广义的长白山是指中国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东部山地以及俄罗斯远东和朝鲜半岛诸多余脉的总称。

狭义的长白山是指位于白山市东南部地区,东经127°40'~128°16',北纬41°35'~42°25'之间的地带,是中朝两国界山。

2、龙岗山

龙岗山,是位于中国东北的一座山脉,北起吉林省桦甸市松花江畔,南至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总长度约250公里,宽度约20-30公里,海拔在800-1200米之间。龙岗山为辉发河与松花江的分水岭。

北起红石附近第二松花江左岸,南至辽宁省新宾县和大伙房水库上游,近北东向延伸,长约250公里,宽20~30公里。

为辉发河与第二松花江、浑江分水岭。北接威虎岭,南接辽宁省千山。山势高大,西麓为吉东低山丘陵区的东界。

受北东向断裂构造控制,新构造运动上升明显并有强烈的火山活动。山体岩石主要为太古界鞍山群变质岩,间有寒武系、奥陶系变质岩、侏罗系火山岩,中段有大片第三纪和第四纪玄武岩。

海拔800~1200米,相对高度500~700米,山顶多和缓。中段靖宇、辉南间有著名的龙岗火山群,火山锥与火山口湖星罗棋布,山间有大片熔岩台地和熔岩充填的谷地。

第三纪玄武岩构成少数中山山顶,多成熔岩方山,如大四方顶子,海拔1233.3米。南段受一统河、三统河分割,形成一系列北东向支脉。

主要山峰有岗山(1347米)、大顶子(1265.5米)和五斤顶子(1251米)等。北段与中段森林茂密,南段森林稀疏,有轻度水土流失。

3、花脖子山

花脖山位于宽甸满族自治县东北部,距县城70公里。地处本、宽、桓三县交界,属长白山系龙岗支脉花脖山山脉的核心和精华部分,是鸭绿江水系和太子河水系的分水岭。

平均海拔800米,最高峰花脖山海拔1336.1米,堪称“辽宁屋脊”。花脖山风景名胜区位于辽宁省东部边陲的宽甸县牛毛坞镇北部,坐落在国有泉山林场核心林区,景区总面积1080公顷。

“花脖峰”、 “百瀑峡”、“千苍谷”三大景区妙然天成。

4、黑龙江 大秃顶子

大秃顶子山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东南,距五常市170公里,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接壤,主峰海拔1690米,是黑龙江境内最高峰,比泰山高145米,比黄山低174米,是牤牛河的发源地。

这里有龙江天险第一峡,峡谷长4000多米,最深处约1000米,有龙江千尺第一瀑,落差达千尺,位于大秃顶子东麓乳名通天河。

大秃顶子山名副其实,形状如“馒头”,山顶是一片平地,几乎没有树,都是低矮的花草,这里是高山植物的宝库和野生动物的摇篮。

到达山顶后,眼前树林消失了,云雾就在脚下,生长在高山上桦树也退到了后边,成为花丛中的点缀,天空豁然开朗,群山已在脚下,攀登大秃顶子山要有坚强的毅 和体魄,徒步登顶要8小时左右。

大秃顶子山是旅游观光、探险的好去处。冬季穿越一道山峰就可到达中国第一雪乡——双峰。

扩展资料:

东北最高峰长白山的景区

长白山景区位于吉林省东南部,东南与朝鲜毗邻,坐落于长白山北坡,距长白山34公里,距双目峰中朝边境65公里,区域面积52.42平方公里。

长白山景区是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主峰长白山多白色浮石与积雪而得名,素有“千年积雪万年松,直上人间第一峰”的美誉。

景区是拥有“神山、圣水、奇林、仙果”等盛誉的旅游胜地,也是满族的发祥地,在清代有“圣地”之誉,皇帝须亲自或委派大臣到吉林乌拉(今吉林市)望祭长白山。

1983年夏,邓小平登上长白山极顶,题写"长白山"、"天池"横幅,并发出赞叹:"人生不上长白山,实为一大憾事!” 。

长白山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神圣领土,是中华十大名山。长白山在《山海经》称不咸山,北魏称徒太山,唐称太白山,辽金已有长白山之名。

2. 黑龙江省内旅游景点

黑龙江游玩景点推荐

  哈尔滨太阳岛

  太阳岛风景区是位于哈尔滨市区松花江北岸的江心小岛,早年满族在此渔猎,松花江盛产鳊花鱼,在满语中这种鱼的叫法和汉语“太阳”的发音极为相似,久传至今,就被称为太阳岛了。太阳岛自然风景异常秀美。全岛碧水环抱,水光潋滟,原野风光粗犷中带着质朴。公园内的天鹅湖、太阳瀑、水阁云天、松鼠岛等景观,更是将人与自然和谐演绎的淋漓尽致。

  大兴安岭北极村

  北极村位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市漠河乡,是全国最北的旅游景区,隔着中俄界河黑龙江与俄罗斯相望,现在的北极村已开发成一个大型景区,在这里可以寻找中国最北的人家、最北的哨所、最北的邮局等中国独一无二的地理标志。甚至还有可能看到极光,不过几率较小。

  黑河五大连池

  五大连池是国家5A级旅游景区,由14座火山体构成了奇特壮观的火山地貌景观,随处可见形态各异的熔岩地貌,这里的最佳旅游时间段是4-9月,春季能看到熔岩石长满了苔藓,郁郁葱葱的林间点缀着野花,夏季湖水清澈入境,景色明朗,秋季绚丽多彩是不错的赏秋胜地,冬季就变成了一个冰清玉洁的冰雪世界了。

  伊春汤旺河林海奇石景区

  汤旺河国家公园坐落于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境内,景区内共分为分为6个区,分别是:一线天景观区,植物苑景观区,林海观音景观区,幽谷探险景观区,风灾遗迹景观区和红松原始景观区。从印支期的花岗岩石林到第三纪珍稀的红松原始林,从风灾遗迹、火烧迹地到笃斯越橘观赏园,这里拥有者无可比拟的优美景色、自然天成的奇观。

3. 黑龙江省内旅游攻略

景点一:初到黑龙江,推荐到黑龙江自然气息较为浓厚的地方去看看,例如五营国家森林公园、哈尔滨国家森林公园等。

景点二:到了黑龙江一定要去的当数冰雪大世界,它展示了这座雪之城的魅力,加上气候的优势,各种各样的冰雕能够完全吸引住游客的目光。

景点三:五大连池。冬天来这里是最好的,因为可以泡个温泉,真的是非常惬意,绝对是最让人放松的地方。这个地方是处于火山地带,这里的温泉里面都含有很多的微元素,对人的身体非常有好处。

景点四:东北虎林园。既然都到了东北,怎么能不来看看这里的东北虎呢!

除了美丽的风光,还有不可错过的当然就是地道、美味的东北菜了!快到东北这个富饶之乡,体会 本中的物产辽阔吧。

4. 黑龙江省旅游的地方都有哪些

黑龙江省在国内的最北端,是东北三省之一,与内蒙古和吉林两省交界,整个省份的东部与北部地区,与俄罗斯交界,是国内最寒冷的省份之一,漠河北极村就位于省内,而黑龙江省内旅游资源,比起南方省份来讲,相对来说较少,尤其是省内的五A级景区,全省47万多的区域,只有区区六家五A级景区,你知道是那六家景区吗

1.哈尔滨太阳岛

太阳岛风景区,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是2007年国家第一批入选的五A级景区,也是省内第一批唯一一家入选五A景区,太阳岛是松花江中的一个河岛,景区分为东区,中区和西区,是一处由冰雪文化,民俗文化的景区,不过,每年12月起,这里有国际雪雕展,银装素裹,能欣赏到各种用白雪雕砌而成的人物形象,动物与西洋建筑等景观,太阳岛很大,要想仔细逛逛,半天时间也不够,整个太阳岛景区就像一个大公园,时间充裕的话,在里面逛逛,也是非常舒服的,目前,有有三种方式游览,汽车,轮渡与索道,景区无需购买门票,里面有个别景点需要单独购票

2.黑河五大连池

五大连池风景区,位于黑河市五大连池市,是2011年入选五A级景区,也是省内第二家入选,五大连池具有得天独厚的地质环境资源,分布着十四座火山体,构成了奇特壮观的火山地貌奇观,这里是火山的故乡,独特的风光美不胜收,景区有新期火山奇观,地下冰洞与地下冰河等一些景点组成,每年的4到9月份,是五大连池的最佳的旅游季节,尤其是深秋时节,山杨与白桦等一些植物,渲染出大片的红色和金黄,是摄影家的天堂,也是一次最佳赏秋之地,景区可以单独购买门票,也可以购买联票,实惠

3.牡丹江镜泊湖

镜泊湖风景区,位于牡丹江市宁安市,是2011年入选五A级景区,与五大连池同年入选,镜泊湖来源于清朝初期,宁古塔流入以湖水,照人如镜而得名,是中国最大,世界第二大的高山堰塞湖,由三个区域镜泊湖,镜泊峡谷与火山口地下森林,每年的6到9月份,是镜泊湖的最佳旅游季节,秀丽的山峦和葱郁的树林,坐上游船可在湖上欣赏两岸风光,如果游客镜泊湖,在北门有旅游班车的站点,这里有车去火山口地下森林的区间车,淡季的时候会停运哦,这里还有去往镜泊峡谷的观光小火车

4.伊春汤旺河林海奇石

汤旺河林海奇石风景区,位于伊春市汤旺县,是2013年入选的国家五A级景区,林海奇石是初到伊春必打卡一个景区,林海与奇石为景区的两大特色,登上观光塔顶,可以纵览整个小兴安岭,奇特的汤旺河花岗岩构造峰林或拔地而起,奇峰相对,怪石嶙峋,景区由五个小景区组成,如果,全部游玩的话,估计需要一天的时间,可以选择几处景点游玩,规划一条较好的路线,观景台绝对值得一去,森林整个在脚下的感觉是非常棒的

5.大兴安岭北极村

北极村旅游区,位于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市,是2015年入选的国家五A级景区,这里是中国的最北端位置,也是最为寒冷的地区,是中国观测北极光最佳地点,边陲小镇拥有神奇天象,极地冰雪的独特景观,如果运气好的话,可以看到北极光哦,主街上坐落着最北客运站和最北邮局,随处可见的冰雕以及最北商店,最北一家等一些最北景观,这里是一处被圈起来的景区,商业化比较严重,说实在的,远不如前往北极村沿路风景,不过,话有说回来,来东北地区,难道不去最北端吗,那不等于白来了

5. 黑龙江省有什么旅游的好地方

你好这个问题由我 回答,哈尔滨自驾游,去周边旅游有很多地方,例如,圣索菲亚大教堂,731遗址和731陈列馆,俄罗斯枫情小镇。

太阳岛,龙塔。

防洪纪念塔。

冰雪大世界。

冰灯游园会。

陶瓷市场。

禧龙大市场。

哈西万达广场,。

儿童公园。

啤酒博物馆。

秋林红肠

6. 黑龙江附近的旅游城市

哈尔滨市,简称“哈”,是黑龙江省省会、副省级市、哈尔滨都市圈核心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我国东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东北三省大体属于温带季风气候,但由于部分地区纬度较高,冬季寒冷漫长,夏季温暖而短促,冬季降雪,蒸发小,气候湿润,低地多沼泽(冷湿)。所处温度带和干湿地区:大部分在中温带,少部分在寒温带和暖温带,湿润和半湿润。

东北三省地形以平原、山地为主。分布的长白山、兴安岭是东北生态系统的重要天然屏障;三江平原、松嫩平原、辽河平原,土壤肥沃,土层深厚;松花江、辽河、鸭绿江等主要河流发源这里,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

7. 黑龙江省旅游的地方有哪些

东北三省黑龙江省旅游多

黑龙江省,黑龙江是我国冰雪旅游大省,冰雪旅游区主要分布在哈尔滨市、伊春市、牡丹江市、以及大兴安岭地区;

而这些冰雪地区,在冬季的雪量都比较大、雪质也很好、雪期也比较长,可达120天左右;所以,黑龙江的旅游资源也很丰富,全省共有6家5A级旅游景区,包括太阳岛、镜泊湖、北极村、林海奇石、五大连池等等风景区。

8. 黑龙江省内旅游的地方

黑龙江省(12个地级市、1个地区、18个县级市):

12地级市: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鹤岗市、双鸭山市、鸡西市、大庆市、伊春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七台河市、黑河市、绥化市。

1地区:大兴安岭地区。

18个县级市:尚志市、双城市、五常市、讷河市、密山市、虎林市、铁力市、绥芬河市、宁安市、海林市、穆棱市、同江市、富锦市、北安市、五大连池市、安达市、肇东市、海伦市。

9. 黑龙江省旅游胜地有哪些地方

15、松花江

松花江是中国著名河流之一,黑龙江在中国境内的最大支流。松花江在隋代称难河,唐代称那水,辽金两代称鸭子河、混同江,清代称混同江、松花江。松花江流经吉林、黑龙江两省;流域面积55.72万平方公里,涵盖东北四省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年径流量762亿立方米。东晋至南北朝时期,上游称速末水,下游称难水。隋唐时期,上游称粟末水,下游称那河。辽朝时期,称混同江,今扶余段称鸭子河。金朝时期,上游称宋瓦江,下游称混同江。

14、哈尔滨中央大街

中央大街是哈尔滨市很繁盛的一条商业步行街,北起江畔的防洪纪念塔广场,南接新阳广场,长1400米。这条长街始建于1900年,街道建筑包罗了文艺复兴,巴洛克等多种风格的建筑71栋,现在已成为哈尔滨旅游、购物、娱乐、餐饮的集中地,融合了整个哈尔滨的美食和特产。哈尔滨中央大街是百年老街,是哈尔滨市的名片。街路两侧汇集了风格各异的精美建筑,在精美的建筑中,各种小吃、快餐、西餐,韩式、日式等料理多如繁星。

13、圣·索菲亚教堂

圣·索菲亚教堂,坐落于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是一座始建于1907年拜占庭风格的东正教教堂,为哈尔滨的标志性建筑。1986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将其列为一类保护建筑;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被列为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圣·索菲亚教堂内部现作 “哈尔滨市建筑艺术博物馆”使用。圣·索菲亚教堂构成了哈尔滨独具异国情调的人文景观和城市风情,它又是沙俄入侵东北的历史见证和研究哈尔滨市近代历史的重要珍迹。

12、黑龙江大沾河国家森林公园

大沾河国家森林公园位于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沾河林业局辖区内,小兴安岭北麓,距世界自然遗产五大连池火山风景区30公里。该森林公园为国家级森林公园,面积163平方公里,属寒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植被类型主要有针叶林、阔叶林、针叶混交林。2012年,大沾河国家森林公园被评为国家3A级景区。大沾河与著名的五大连池火山景区相邻,是小兴安岭北麓的一条起源和穿越原始森林和湿地的处女河。

11、黑龙江五营国家森林公园

五营国家森林公园位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丰林县,距城区约19公里,是中国红松的集中保护区。五营国家森林公园,于1993年被国家林业部批准为国家级森林公园,占地141.41平方公里。主要有松乡桥、观涛塔、森林小火车、绿野仙居、黑瞎岭、虎啸山、观松大道、森林浴场、响水溪、园中园、兴安鹿苑、丽丰湖、观光小火车等景区。始建于1990年,1993年被批准为国家级森林公园,2001年被国家林业局评为"全国文明森林公园",2002年晋升为国家AAA*风景区,是黑龙江省的"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区"。

10、瑷珲历史陈列馆

黑河市瑷珲历史陈列馆,坐落在清代第一任黑龙江将军衙门驻地、1858年《中俄瑷珲条约》的签订地――瑷珲新城遗址,遗址现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爱辉历史陈列馆是全国唯一一座以全面反映中俄东部关系史为基本陈列内容的专题性遗址博物馆,是全国首批百家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之一,全国十大精品馆,全国重点博物馆,是省级爱国主义和国防教育基地,黑龙江省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

9、大庆市北国温泉养生休闲广场

北国温泉养生休闲基地,是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的一处以温泉旅游为特色的景点。林甸县被中国矿业联合会和世界温泉养生大会组委会誉为“中国温泉之乡”和“世界温泉养生基地”。北国温泉养生休闲基地是东北三省目前开发建设面积最大、娱乐性最强的寒地露天温泉度假休闲基地。温泉水含人体所需的40余种微量元素,对治疗关节炎、风湿病、心脑血管后遗症、神经系统疾病等有显著疗效。

8、农垦当壁镇兴凯湖旅游度假区

兴凯湖旅游度假区是国际重要湿地、国家“AAAA”级景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它位于黑龙江省东南部,与俄罗斯隔河相望,南临兴凯湖,北依完达山脉,风光秀丽,景色宜人,与俄罗斯隔湖相望,南临兴凯湖,北依完达山脉,风光秀丽,景色宜人。度假区位于兴凯湖自然保护区的最西端,距鸡西市130公里,密山市31公里,辖区范围10公里。现已发展成集观光、度假、休闲、娱乐、养殖、加工、会议和养生于一身,融吃、住、行、游、娱、购要素于一体的旅游度假区。

7、抚远市黑瞎子岛旅游区

黑瞎子岛,又称熊瞎子岛、抚远三角洲,是位于中国黑龙江和乌苏里江交汇处的一个岛系,历史上是中国的固有领土,1929年被苏联占领。“黑瞎子”是“黑熊”的东北话方言词。自2004年起,其西半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东半部为俄罗斯联邦所有,至此,中俄领土争议全部得以解决。2010年11月23日,中国和俄罗斯共同发表中俄总理第十五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称“双方将共同对黑瞎子岛进行综合开发”,黑瞎子岛境内部分由抚远市管辖并对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其余另一部 由黑龙江农垦建三江管理局进行建设管理。

6、漠河北极村旅游区

北极村旅游风景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是中国最北的旅游景区。北极村民风纯朴,静溢清新,乡土气息浓郁,植被和生态环境保存完好。每当夏至前后极昼发生时,午夜向北眺望,天空泛白,像傍晚,又像黎明。人们在室外可以下棋,打篮球,如果幸运的话可以看到气势恢弘、绚丽多彩的北极光。每年都有很多人从世界各地来到这里,体会那份最北的幸福。

5、伊春市汤旺河林海奇石景区

林海奇石风景区,位于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县境内,占地190平方公里,是一处由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构成的生态旅游新区和国家地质遗迹公园。景区可分为天然牧场、雪色松林、溪水湿地、民族风情、山水浏览、兴安石林、秋色松林、花卉观赏八大区域。2003年12日被批准为"小兴安岭石林国家森林公园",2004年1月被批准为伊春花岗岩国家地质公园,2004年5月被批准为中国青少年科学考察探险基地。2013年汤旺河林海奇石景区晋升5A级景区。

4、镜泊湖风景名胜区

镜泊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国家5A级旅游景区、世界地质公园、中国十佳休闲旅游胜地。镜泊湖以湖光山色为主,兼有火山口地下原始森林、地下熔岩隧道等地质奇观,及唐代渤海国遗址为代表的历史人文景观,是可供科研、避暑、游览、观光、度假和文化交流活动的综合性景区。镜泊湖婉如一颗璀夺目的明珠镶嵌在祖国北疆上,以独特的朴素无华的自然美闻名于世,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国内外游人。距今四千八百年前左右的最后一次火山爆发的熔岩堵塞了牡丹江河道,形成了世界最大的火山熔岩堰塞湖―镜泊湖。

3、齐齐哈尔扎龙自然保护区

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中国最大、世界闻名的扎龙湿地,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东南30千米处。总面积21万公顷,为亚洲第一、世界第四,也是世界最大的芦苇湿地,是中国首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列入中国首批“世界重要湿地名录”。扎龙景区是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景区内湖泽密布,苇草丛生,是水禽等鸟类栖息繁衍的天然乐园。世界上现有鹤类15种,中国有9种,扎龙有6种;全世界丹顶鹤不足2000只,扎龙就有400多只。

2、哈尔滨冰雪大世界

中国哈尔滨冰雪大世界始创于1999年,是由哈尔滨市政府为迎接千年庆典神州世纪游活动,凭借哈尔滨的冰雪时节优势而推出的大型冰雪艺术精品工程,展示了北方名城哈尔滨冰雪文化和冰雪旅游魅力。全园整体规划以“盛世中华,腾飞龙江”为主题,共分腾飞龙江、西部掠影、盛世中华、春绿南疆、龙腾虎跃、欢乐之夜等六大景区,设置景点、景观及活动2000余项,场面恢宏壮阔,造型大气磅礴,景致优美绝伦。

1、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

五大连池位于中国黑龙江省黑河市境内,地处小兴安岭山地向松嫩平原的转换地带,1060平方公里的区域内,火山林立,熔岩 浩瀚,湖泊珠连,矿泉星布;14座新老期火山群峰耸立,800多平方公里的熔岩台地波澜壮阔,数百处自涌矿泉天然出露。新期火山喷发的熔岩,阻塞了远古河道,形成了5个溪水相连的串珠状火山堰塞湖,五大连池因此而得名。山川辉映,水火相容,由此构成了“世界顶级旅游资源”,被科学家比喻为“天然火山博物馆”和“打开的火山教科书”。

10. 黑龙江境内的旅游胜地

黑龙江旅游资源 自然旅游资源 旅游资源介绍——自然旅游资源 黑龙江省大部分区域处于中温带,山区冬季雪量大,雪期长(120天左右),雪 质好,适于滑雪旅游。 滑雪资源主要集中在四大区域:哈尔滨市、伊春市、牡丹江市和大兴安岭地区。冰灯和冰雪游乐主要集中在哈尔滨、牡丹江、齐齐哈尔等大中城市。 冰雪旅游资源 著名景点有:哈尔滨亚布力滑雪场、海林雪乡、中国雪谷、哈尔滨冰雪大世界等

11. 黑龙江省的旅游景区

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省内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应当使用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发的出入境函件。第三十八条新建的旅游区(点),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对旅游者开放。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定点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

发布时间

(2000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实施旅游管理,进行旅游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冰雪、森林、湿地、火山、北方城乡风光、北疆历史文化和民俗风情、边境旅游等地方特色。坚持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永续利用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旅游资源优势,为旅游者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旅游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把旅游开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统一协调,优化旅游环境,保证必要的投入。对有旅游发展前景的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旅游业,应当给予扶持。

第五条

鼓励、支持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依法从事旅游经营。

第六条

授权省旅游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旅游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行署)、县(市)旅游管理机构依照管理程序,负责本辖区内旅游行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七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遵循旅游经济规律,面向市场,避免低品位和重复建设,尊重和满足不同国别、地区和消费者的需求。

第八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和计划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区(点)的规划、开发。

第九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旅游资源特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全省旅游发展规划由省计划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市(行署)、县(市)旅游发展规划,由本级计划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并征得上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重点旅游城市新区规划和旧区改造,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旅游项目的建设与开发,应当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征求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行。

旅游区(点)的规划和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与旅游发展规划相协调,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

申请建立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经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申请建立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内进行 游项目开发建设的,应当征求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计划部门立项。

第十二条

在旅游资源开发中,不得损毁国家、省、市确定的历史遗址和保护性建筑等文物。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旅游区(点)采矿。

禁止在旅游区(点)砍伐古树名木、采石、挖砂、取土、开荒、填塘、排污以及倾倒废弃物等。

第三章 旅游经营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宾馆)、旅游区(点)、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和旅游定点餐馆、商店、车船公司以及其他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旅游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旅游业务经营范围;

(三)有经营旅游业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旅游区(点)建设损害生态环境和旅游区(点)景观的项目;不得经营赌博、淫秽等有损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游乐项目。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门人员,配备必要的经检验合格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必要时应当向旅游、经贸、公安等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项目和大型游乐场以及客运架空索道、缆车,其设备、设施实行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当具有产品许可证和经国家认可的检测部门核发的安全许可证,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运营。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按照规定主动接受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检验部门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保证安全运营。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旅游区(点)设置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的标志;对可能给旅游者造成危险情况的旅游设施和游览地,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旅游经营者不得误导旅游者,由误导而误签合同引起争端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或者约定;

(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低于旅游经营成本削价竞争或者擅自提高旅游服务收费标准;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六)欺诈和勒索旅游者的财物;

(七)未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收费和罚款。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自组外联的客源,属于商业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方式获取或者转移。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引导、扶持旅游经营者开发生产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食品、旅游服装、旅游器具以及其它旅游 品。

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经营管理,保证商品质量,并在旅游商品上标明相应级别定点旅游商品字样。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旅游业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非法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旅行社包括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含旅游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行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或者其他同类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在本省设立下列机构或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行社或者旅游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常驻机构;

(二)在本省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

(三)外埠旅行社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际旅行社经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应当经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报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经营边境旅游代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和边境旅游团队,应当分别由省和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境手续。

出境旅游团队的领队应当持有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统一核发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领队证。

第二十九条

省内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应当使用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发的出入境函件。

严禁伪造、涂改或者倒卖出入境函件。

第三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旅行社不得将缴纳保证金的有关凭证作为抵押或者偿还债务的凭证。旅行社发生合并、分立、转让、破产等情况需要清理财产时,保证金作为旅行社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在接到终止旅行社经营的通知后,应当于30日内结清并退还该旅行社(清算机构)保证金本息。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三十二条

接待外国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团(者)的旅游涉外饭店(宾馆),应当取得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定点证书,并挂牌经营。

第三十三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对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

未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称谓进行广告宣传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对开业未满1年的旅游涉外饭店,实行预备星级制度。

第三十四条

设立旅游饭店管理公司,应当经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报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餐馆、商店、饭店、旅游客运车船公司、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文化娱乐场所等从事旅游活动的单位可以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经审核,对达到规定标准的,颁发旅游定点单位资格证书和标志,并予以公布。

定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凡专门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船,须由其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资质认定,颁发统一旅游标志。

第三十七条

对旅游区( 点)实行质量等级标准化管理。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旅游区(点)评定等级。

第三十八条

新建的旅游区(点),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对旅游者开放。

第三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接待的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在旅游区(点)设置停车场所和卫生、通讯以及安全保障等必要的配套设施,其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不得影响景区景容。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旅游区(点)的环境整洁和美观,维护旅游秩序,爱护旅游设施。

第四十一条

在旅游区(点)内或者周围,不得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出租景观,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不得纠缠、欺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第四十二条

导游人员(含兼职导游人员)应当具有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领取导游证,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第四十三条

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四)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景区景点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旅游涉外饭店、旅行社的总经理和部门经理以及导游人员、出国(境)旅游团组领队的培训。

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定点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四十六条

申请开办旅游专业非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经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各级旅游培训中心的设立,应当经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服务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时间、费用等有关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旅游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约定以外的服务;

(三)获得质价相符的服务,拒绝强制交易行为;

(四)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五)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损失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

(六)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和保护;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

(三)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的规定;

(四)履行旅游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向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申诉或者投诉;

(三)向有关部门和组织申诉或者投诉;

(四)有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接到投诉者的投诉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 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向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限为60日,请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部门和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在旅游区(点)采石、挖砂、取土、开荒、填塘、排污以及倾倒废弃物和未经批准在旅游区(点)采矿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受条件限制不能恢复原貌的,按照其损毁程度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在旅游区(点)砍伐古树名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公告其培训结果无效。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多次被旅游者投诉或者年度复核、审验不合格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撤销其旅游定点单位的资格或者降低星级饭店、旅游区(点)的等级。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有偿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应用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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