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沙澧河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景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沙澧河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风景区的范围,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范围为准,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并设立界标。第四条 风景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漯河市沙澧河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风景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风景区管理的违法行为。
住建、环保、规划、交通、国土、农业、水利、林业园林、公安、旅游、宗教、工商、质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风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风景区资源、生态环境、设施的义务,并有举报、劝阻、制止破坏风景区资源、生态环境、设施行为的权利。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第八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
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或者备案。第九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划定风景区、风景区核心区、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符合漯河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并综合考虑沙颍河通航的需要。
风景区详细规划应当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编制,有效保护自然、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统筹兼顾航道通航、水利防汛、旅游发展、市民生活、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等功能需求,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进行相关规划、设计、建设时,应当综合考量,不得损害和影响风景区的环境。
管委会应当参与涉及风景区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 禁止违反风景区规划,在风景区核心区内建设宾馆、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风景区内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与风景区规划不符的,管委会应当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改造或者限期迁出。第十二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环境、通航、防汛、桥梁等影响评价,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服从管委会的监管。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四条 风景区的水体、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地形地貌、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历史遗址等自然、人文景观均属于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管委会应当根据风景区内自然、人文景观,制定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措施,明确保护责任。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管委会依法控制风景区内的噪声污染。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对沙澧河水体进行检测,确保水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管委会应当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第十七条 任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风景区内占用绿地、道路、市政设施,进行道路开口、拉设围墙或者砍伐、移植树木。确因建设需要的,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八条 经批准在风景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湿地、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等。第十九条 管委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风景区内游乐设施的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
风景区内游乐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游乐项目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运行检查、检测和维修保养。水上游乐项目应当配备专职救生员和完备的救生器具、设施。第二十条 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沙、开荒、取土、修坟立碑;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有害物品的设施;
(三)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四)向河道内排放污水、倾倒污物、投放各类破坏生态的水生生物及其它污染水体的行为;
(五)经营水上餐饮;
(六)炸鱼、毒鱼、电鱼,设网以及使用违规渔具捕捞;
(七)捕猎野生动物;
(八)畜禽饲养、放养,水产养殖;
(九)在景物、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张贴,擅自堆放、悬挂、晾晒物品;
(十)损毁树木、折采花果,践踏或者损毁草坪、绿篱、花坛、围栏;
(十一)损毁、破坏音响、显示屏、灯光、管网、座椅等设施;
(十二)焚烧物品、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污染环境的行为;
(十三)洗涤衣物、乱扔垃圾、随地便溺;
(十四)在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段游泳、垂钓;
(十五)车辆、船只乱行、乱停、乱放;
(十六)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进入核心景区;
(十七)其他损害风景区资源、设施,扰乱秩序和影响景观的行为。
前款第十四项规定的禁止区域、时段由管委会划定,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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