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人的刑法是什么样的?

在古罗马,对持不同政见者、宗教狂热者和普通罪犯有多种形式的死刑。罗马的刑罚形式之所以特别残忍和不同寻常,是因为在许多情况下,死刑也作为一种娱乐手段成为统治阶级的赚钱工具。

很多时候处决都会发生在大型体育场或可容纳众多观众的开放区域内。当处决发生时,群众会为被处决者的痛苦而欢呼。

1.当然,我们知道的,最著名的处决形式之一就是“钉死”。

在圣经中,耶稣被钉死在了十字架上,这就是为什么这种刑罚至今仍为人所熟知的原因。

通常情况下,这种惩罚形式是留给国家的敌人和政见不同者的。(主要群体集中在奴隶和外国人)

例如,“钉死”著名的受难案例发生在第三次奴役战争结束时。

这场战争见证了著名的角斗士斯巴达克斯,领导对罗马帝国的叛乱。但斯巴达克斯和他的军队在战败后,大约有5000到6000名叛军被俘虏。为了惩罚这些叛变者,罗马人沿着通往罗马的大道“阿皮安路”把他们全部钉死在了十字架上。2.另一种常见的处决形式通常发生在竞技场上,被人们称为“该死的贝斯底亚”。

在这种形式的处决中,饥饿和虐待的动物(一般是狮子或熊),会被释放在一个或多个已经定罪的罪犯的区域,让动物和罪犯互相残杀。

这些罪犯通常没有自卫的武器,因为这会使得这场战斗变得更加“有趣”。

然而,这种惩罚形式还经常与角斗士游戏或其他活动结合在一起,有时也会作为角斗士比赛之间的“中场表演”。

在竞技场发生的其他处决方法还包括:活活烧死人、被马践踏致死或者斩首。

3.Poena Cullei 是另外一种相当不寻常的惩罚方式。一般来说,这是为了惩戒那些犯了杀亲之罪的人而设立的。

在这种形式的惩罚中,罪犯会先被打得毫无知觉。然后他们会被扔到一个装满许多活的动物的袋子里:袋子里装有狗、蛇、猴子、公鸡等动物。

最后,行刑者会将袋子连同里面所有的活物都扔到河里或海里,人和动物会在挣扎中相互撕扯直到淹死。

当然,罗马人对不同阶层的人还会有不同程度的惩罚。

1.对于罗马公民:一般来说,他们能接受的最糟糕的惩罚是斩首。

这种情况并不总是如此,但通常来说,罗马公民不必接受残忍的处罚,比如被钉死、淹死、或被马匹分尸等。

此外,对于那些较轻的犯罪(如盗窃、袭击等),他们可以通过罚款或仅仅是警告来逃脱。如果受侵犯的一方是奴隶,除非对方的奴隶主人主动起诉,否则罗马公民不可能被指控犯罪。

2.非公民:这些人通常处于社会的中间阶层,会比罗马公民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根据罪行的不同,对非公民的惩罚可以从罚款到鞭打,再到受刑。

此外,非公民还可能被奴役,并被迫成为角斗士。

3.奴隶:在古罗马,奴隶的生活非常艰苦,他们几乎没有权利,可以随意被处死。

一个小偷小摸就会让奴隶判死刑,即使罪行并不严重。

如果一个奴隶犯下更严重罪行,例如参加叛乱等,通常都会被钉死,就像我们在斯巴达克斯叛乱中看到的那样。

所以,对比罗马的刑罚,我们就可以发现今天是有多么幸福!不要不知足哟!

我是水煮汗青,我来回答。

古罗马的成文法制定的比较早,在公元前449年他们就制定了《十二铜表法》,比我们目前现存最早的成文法《唐律疏议》要早了一千多年。

古罗马的刑法经历了三个时期: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帝国时期。不同的时期对应的刑法也会有所不同,有些非常残忍,有些非常特别,还有些 非常有趣,下面就举几个例子。

一、极具宗教色彩的刑法在古罗马的王政和共和国时期,刑法内容还是有很深厚的宗教色彩,里面采用的刑罚也很特别。

比如王政时期的献祭刑,这是针对触犯了神明的罪犯而设置的刑罚。其处罚方式是把罪犯驱逐出去,让他离开原来的群体独自生活,以此来赎罪。如果情节严重的会被当成祭品直接向神明赎罪,做祭品的方法也分几种,有悬挂在绞刑架上,还有被乱棍打死,还有在脖子上挂上石头沉入水底淹死。

这种有宗教色彩的刑法到了共和国时期还存在,比如对于运用蛊术害人的罪犯也会被处以极刑;如果晚上去偷别人的庄稼的,要处死后用来祭祀谷神。

二、残忍的刑罚方式古罗马进入帝国时期后,刑法的种类就非常多了,而且各种酷刑开始出现,比如有杖毙刑、钉十字架、喂野兽、火焚刑等等,这些酷刑的残忍程度已经非常高了。

古罗马的十字架刑罚是大家最为熟悉的,受刑者会被钉在十字架上慢慢忍受煎熬,最后痛苦死去。有人认为这种刑罚的痛苦程度可以与中国的凌迟相当了,因为十字刑的受刑时间更长,而且同样会带来肉体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折磨,那种死亡慢慢靠近的恐惧几乎可以让人崩溃。

古罗马帝国时期的刑罚是具有等级性的,如果同一种犯罪行为,他们会根据受刑者的身份而做出不同的判决,比如对于上层社会的“体面者”、元老院阶层、议会议员等,所做出的刑罚会比较轻;对于下层社会的普通人、贫民,所做出的刑罚就会比较重。这一不公平现象到了帝国后期才慢慢消失。

三、有趣的“同态复仇”在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有一项非常有意思的规定:“如果故意伤人肢体,而又未与(受害者)和解者,则他本身亦应遭受同样的伤害。”这一项规定非常有意思,比如我在吃夜宵,你觉得我瞪了你一眼而不爽,过来拿棍子砸肿了我的左腿。后来警察过来了,而你又不肯接受调解,这时候我就可以拿起棍子把你的左腿也打肿,大家扯平!

同态复仇应该是古罗马刑法里非常有特色的一种,但执行起来估计有难度,就以刚才的例子来说,我左腿被打肿了,我要复仇的时候又不好控制力度,万一把对方的腿给直接打折了怎么办?对方要不要也进行同态复仇?这个在《十二铜表法》里倒是没有说。

结束语古罗马的刑法虽然不是很完善,但由于它出现的比较早,因此在整个历史上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如果在很多西方国家的刑法中都可以看到古罗马刑法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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