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门票票务 旅游门票票务管理办法

1. 旅游门票票务管理办法

一般来说导游资格证是不可以进景点的。 ;要将资格证挂靠旅行社后取得的导游证。 如果你取得了导游证,也不要想可以全国免费游玩 ;去部分景点是可以免门票的,但现在多数景点制度较严,如果你自己一个人去,可能不会让你进,还得和检票员好好说说,或干脆找几个想要进景点的人说说,带他们进去,你才可以免票。

如果和朋友一起去,你就说是你带的游客,那样你也可以免票进去。

北京故宫、黄山导游证也不行,导游即使带游客去一样要购买门票。

2. 旅游门票票务管理办法全文

游客一律凭门票进入九华山风景区,一人一票,门票当日有效,隔日作废;指的是进山门票的有效期,在山上过夜是不需要从新买票的,若卿有能耐,可在山上三、五天;需要重复进山游览的游客,请在出检票口时,提出二次进山申请,并出示门票和本人身份证,由检票工作人员进行登记。

二次进山时由工作人员核实后,方可进入景区,登记有效时间24小时(自登记时间起开始计算),逾期自动作废。

3. 旅游门票票务管理办法最新

含义;门票,通常是由商业活动的主办方或者旅游景点的管理方负责发行制作、销售并监管使用的一种有价票证。如公园、博物馆、体育场等。一般是一次性的,而且需要花钱购买。

功能: 1、收藏功能

2、广告功能 3、基本功能 3、基本功能 4、导游功能 5、通信功能

4. 国家旅游景区门票管理办法

1、优惠政策:儿童身高1.2(含)-1.5米(不含)、60(不含)至70周岁(含)之间老人(凭老年证或身份证)现役军人凭军官证、5-10级残疾人凭残疾证购景区优惠票(上述优惠政策,需到景区自行购买)。

2、免票政策:儿童身高1.2米(不含)以下免费;70周岁以(不含)上老年人、1-4级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免票。

5.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初一班为45人初二班为58人

假设初一班为x人初二班为y人。那么就可以得出:x+y=1035x+4.5y=486

就可以算出答案。

如果我是初一班的负责人我会以50张以内票的购票数去买这个票。因为现在可以确定是有45个人,45个人按5元来算是225如果按51张票来算是229.5元。

6. 旅游门票票务管理办法规定

公园门票属于个人消费支出,按税务规定不能进项,所以不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 旅游门票预约制度

景区门票预约的好处是方便,而且有优惠,旅游人可以提前按排好行程,到了门口不用排队买票,避免了人多没票等缺点,而且提前预约一般都会有折扣优惠。

缺点是,不能预知天气,退票要规定时间间等等

8. 旅游局门票管理规定

2021年崆峒山门票免费条件:

(1)身高1.2m(含)以下的儿童;

(2)65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

(3)享受国家特殊津贴及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者,凭本人相关荣誉证书;现役军人、消防员、人民警察、部队离(退)休干部、军校学员和伤残军人凭军官证、士兵证、消防员证、人民警察证、离(退)休证、学员证和军残证;

(4)残疾人凭国家残联制发的第二代(含)以上残疾证;

(5)宗教界职业人士凭有效证件,甘肃省宗教皈依居士凭县级以上宗教管理委员会监制的皈依证;

(6)新闻媒体记者凭国家新闻总署核发且按规定年审的记者证;单纯从事科学考察者、美协、书协、作协、影协(中国摄影家协会、省级摄影家协会(特指××省或直辖市摄影家协会)以及港澳台地区摄影协会(学 )会员凭有效证件;崆峒文化研究会和崆峒武术研究会会员凭有效证件。

(7)导游凭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的电子导游证,并佩戴导游身份标识。

开放时间:04/01-10/31 07:30-19:00; 11/01-03/31 07:30-18:00;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城西15千米处崆峒古镇

崆峒山,位于甘肃省平凉市,是丝绸之路西出关中之要塞。自古就有“中华道教第一山”之美誉。西接六盘山,东望八百里秦川,南依关山,北峙萧关,泾河与胭脂河南北环抱,交汇于望驾山前,海拔高度在1456—2123.5米之间,垂直高度为667.5米,主峰海拔2123米,森林覆盖率达95%以上,总面积83.6平方千米。

传说,被尊为人文始祖的轩辕黄帝曾亲临崆峒山,向智者广成子请教治国之道和养生之术;秦皇、汉武亦慕名登临;司马迁、杜甫、白居易、赵时春、林则徐、谭嗣同等文人墨客笔下多有赞誉。崆峒武术更是被誉为中国五大武术流派之一。

自1994年以来,崆峒山获得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首批5A级旅游景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国旅游行业十大影响力品牌” 、“中国旅游文化示范地” 、“中国十大道教文化旅游胜地”和“中国最美的十大宗教名山”等桂冠。

景区将在恢复运营后,对全国所有医护人员实行免费开放,直至2020年底。

9. 旅游景区门票管理办法

学生票使用的规则:学生票只针对普通大、专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不包括各类职工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广播大学、函授学校,

并且学生票由学校对学生本人经过身份确定后进行分发,每位学生每年仅限于购买四次单程减价票,并且仅在一年内有效,来年作废,学生票使用时间为当年的12月1日到第二年3月31日,6月1日到9月30日。

不能发售情况

1、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2、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时;

3、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时;

4、学生证未按时办理学校注册的。

5、学生证优惠乘车期间更改但未加盖学校公章的。

6、没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学生火车票优惠卡”不能识别或者与学生证记载不一致的。

10. 旅游景区票务管理制度

何为旅游计调员及工作任务:计调是计划调度的简称,担任计划调度作业的人员,在岗位识别上被称为计调员,业内通称“计调”。主要任务是按接待计划落实团队在食、宿、行、游、购、娱等方面的具体事宜,以确保行程、日程正常进行。这工作就有点像调度又有点像后援,当旅行社负责跑业务、组团的外联人员,把联系好的游客名单拿来时,交到旅行社,之后的工作就交给计调了。计调会负责这个团的行程安排、住宿交通的保障以及价格核算等。而旅行社的计调工作是旅行社计调部门根据旅游者预定的服务要求,将饭店,餐饮,景区景点,交通部门等旅游服务部门和其他旅游企业进行有机整合,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业务工作。

怎么学习成为一个出色的计调人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勤奋学习,掌握知识。一个合格的计调应该熟悉各项旅游法规,包括《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管理条例》以及合同方面的法规以及酒店管理、以及车辆运输、航空法规等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计调人员即要具有正常作业的常规手段,还要善于学习,肯于钻研,及时掌握不断变化的新动态,新信息,以提高作业水平,肯下工夫学习新的工作方法,不断进行“自我充电”,以求更高、更快、更准、更强。如要掌握宾馆饭店上下浮动的价位;海陆空价格的调整, 班的变化;本地新景点,新线路的情况,不能靠“听人家说”,也不能靠电话问,应注重实地考察,只有掌握详细、准确的一手材料,才能沉着应战、对答如流,保证作业迅速流畅。

2、顾客至上,谨慎承诺

谨慎承诺不是小心翼翼、慎之又慎,而是实事求是的放胆承诺。通常,由于旅行社在产业链中的位置,决定了企业必然受到上游或下游行业的制约。特别对于地接社,在提供6大要素的保障中,因为N多因素的影响,任意环节都可能是薄弱的、致命的。因此,在给予组团社的承诺时,既要实事求是的讲明如:“旺季”、“调价”、“不可预见”等情况,同时又要“明目张胆”的承诺。例如火车(机、船)票务保障,事实上,“票”本身并不会因为企业的规模大小或青睐有加,或偶然惠顾,“从来确保万无一失”只是旅行社的一个“梦”。

3、条理化。计调人员一定要细致地阅读对方发来的接待计划,重点是人数、用房数,有否自然单间,小孩是否占床;抵达大交通的准确时间和抵达口岸,核查中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对方,迅速进行更改。此外,还要看看人员中有否少数民族,或宗教信徒,饮食上有无特殊要求,以便提前通知餐厅;如果发现有在本地过生日的游客,记得要送他一个生日蛋糕以表庆贺。如人数有增减,要及时进行车辆调换。条理化是规范化的核心,是标准化的前奏曲,是程序化的基础。

4、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控制旅行成本

随着竞争的日益激烈,旅游业的毛利逐渐降低,旅行社的成本高低决定了该企业能否生存下来,决定了旅行社利润增长的空间和市场占有额。在同等条件下,为旅行社争取到更优会更低价格的租车费,门票价格,以降低整条线路的价格,预计调员的谈判能力有密切关系。同一条线路,在保证食宿档次相当的条件下,客人经常会问为什么你们旅行社比其他社贵那么多?究其原因就是成本高低问题,因此,计调使控制旅行社成本的关口。

工作千百种,行行出状元,要想成为一个优秀的计调人员,不但要掌握以上几种,还要不断学习新政策,研究新方法,不断摸索经验,总结教训,睿智加努力,就会把工作做得很好的。

11. 旅游景区票务工作管理制度

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经营者要求:

1.已经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2. 提供定制客运网络信息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等有关手续。

3. 网络平台应当建立班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车辆档案

车辆要求:

1. 开展定制客运的营运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应当在7人及以上。

2. 车辆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从业者要求:

驾驶员具备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并受班车客运经营者合法聘用。

运营要求:

1.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发布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等信息、开展线上售票,按照旅客需求灵活确定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并提供运输服务。

2.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定制客运车辆随车携带的班车客运标志牌显著位置粘贴“定制客运”标识。

3.班车客运经营者可以自行决定定制客运日发班次。定制客运车辆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中途停靠地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按乘客需求停靠。

4. 网络平台不得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的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服务。

5. 网络平台应当提前向旅客提供班车客运经营者、联系方式、车 品牌、号牌等车辆信息以及乘车地点、时间,并确保发布的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一致。

6.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班线开展定制客运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和网络平台应当落实实名制管理相关要求。网络平台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妥善保存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并不得用于定制客运以外的业务。网络平台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其接入的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信息和相关业务数据。

7. 网络平台发现车辆存在超速、驾驶员疲劳驾驶、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班车客运经营者。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及时纠正。

网络平台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造成旅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李物品安检要求: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为定制客运车辆随车配备便携式安检设备,并由驾驶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旅客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申请材料及流程: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1)《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2)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相关证明。网络平台由班车客运经营者自营的,免于提交前款第(2)项材料。《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重新备案。

全国旅游门票套票 旅游门票购买 旅游门票

1. 旅游门票购买

尼山圣境门票有两种购票方式,一是凭身份证在景点售票处购票,二是网上预约:可以通过“曲阜尼山圣境”微信公众号提前一天预约;为保证取票、入园顺利,预订时请务必填写真实姓名、手机号码等信息;订单提交成功后,会免费获取订单短信,作为取票凭证;到达景区后,在景区售票处取票。

2. 旅游门票购买优惠

八楞山60岁景区门票有优惠,可以享受半票价格。

八楞山风景区位于鸡东县西南方向30公里处,是一处新建风景区,1997年6月开园接待游客,它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顾防洪、旅游、养殖多业发展的人工湖。

八楞山水面浩瀚,山峰险峻,著名的景点有仙狐堂、杏花坡、小炉台日军工事遗址、天然石观、石林等景观,其独特的意境和完好的自然生态体系成为景区魅力所在。

八楞山的游乐项目丰富,漂流惊险刺激,标准游泳池、10米高水滑梯是嬉水者的理想之地,此外,八楞山景区盛产山珍松茸、山菇、林蛙等山产品,经过精心制作的各种旅游商品,可以满足游人的购物乐趣。

3. 旅游门票购买流程

通过在支付宝中的订单详情中查看。以vivo x60 Pro+手机为例,查看支付宝买的景点门票的步骤共需3步。具体操作如下:

1点击景点/门票

在支付宝口碑界面中,点击景点/门票。

2点击门票

在景点/门票界面中,点击门票。

3查看订单详情

在门票界面中,查看订单详情即可。

4. 旅游门票哪里买

网上预约景区门票可以通过景区官方网站、官方公众号、第三方购票平台等渠道进行预约,预约过程中,需要提供游客的身份信息、预约人数、日期等基本情况。预约成功后,到景区售票处取票或购买门票即可。预约选项中,有成人票、儿童票、老人票和学生票,选择和自己相符的,然后选择日期即可。


按支付方式有两种,景点现付及在线支付。景点现付,就是在网站下单,景区付钱取票入园,优点是流程短无付款压力,缺点是优惠额度不是那么大;在线支付是在下单时先付款,有时会有一定的优惠额度,但会涉及退改流程,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


预约成功之后,可以持本人的预约凭证,到景区的售票窗口更换或购买门票,不需要更换纸质票的景点,可以持电子票或预约凭证排队进入景区。


使用第三方平台预约景区门票时,要仔细阅读相关平台的预约规则,以免受到财产损失。

5. 旅游门票购买app

对比了多家app,感觉去哪儿网购票最便宜,假如双十一可以在抖音直播购票更便宜。

购买门票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在网上购买,也就是官方注册的公众号里面购买,在公众号里面是会有一些信息的推测的,所以可以在公众号里面购买,还可以在一些小程序里面购买,这些小程序也是类似于公众号的,在网上购买的好处就有时候可以领取优惠卷,而且不要排队。买票也可以在线下欢乐谷的门口购买,但是要注意可能在节假日会排很久的队,而且可能还会出现没有票的现象。

6. 旅游 门票

从10月10日开始到11月10日,河南有432家A级景区对全国游客免门票。参加免票活动的5A级景区有16家,分别是龙门石窟、龙潭大峡谷、白云山、鸡冠洞、尧山、殷墟、红旗渠、太行大峡谷、云台山、青天河、神农山、八里沟、恐龙遗迹园、老界岭、芒砀山、嵖岈山景区。参加免票的4A级景区124家,有开封翰园碑林、启封故园、万岁山大宋武侠城、洛阳重渡沟、竹海野生动物园、王府竹海 安阳羑里城、鸡公山、王屋山、大伾山、古灵山、万仙山、关山、宝泉、轿顶山等一大波儿知名景区

7. 预定旅游门票

以在携程网上购买为例,步骤如下:

1、进入携程旅行网官网,找到门票界面

2、在国内的话,选择境内门票,搜索你要去的景点

3、进入之后,点击立即预定

4、进入之后,往下拉页面,选择你是成人还是学生,确认后点击预定

5、然后页面会跳转到账号登录,登进去进入下面这个页面,选择参观日期、填写参观人员信息等,点击去支付后就可以了。

预订成功后,携程网会发送短信到手机上,到达景点参观根据短信信息领取门票就可以进入景区啦。

8. 购买旅游景点门票

需要向当地旅游部门、物价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价格申报,获得审批。

相关部门会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进行审批。

如果农村的小景点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擅自收取门票是不合法的!景区门票的管理制度门票属有价格劵,由公司按规定统一印制、管理,财务部直接管理和发放。公司其他部门对门票负有监督权。

9. 旅游景点门票

不需要买门票,免费游玩。

查罕诺度假村是国家AAA级旅游景区、全国文明村、全国生态村,并于2019年经国家文旅部批示,入选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名录。查罕诺村(蒙语,白色湖泊的意思),位于齐齐哈尔市东南9公里处。

村西水上公园,园区占地面积165亩,水面150亩,陆岛面积15亩。岛上修有访古式木制防腐二层凉亭、铁质凉亭、长廊,水面上更有九曲桥、风雨桥、观鱼池等景观。公园水面碧波荡漾,芦苇翠绿茂盛,鱼儿遨游,野鸭嬉戏。建园以来,游客络绎不绝,尽情游玩、观赏巧夺天工之建筑,人间天堂之美景。

旅游门票怎么贴 旅游门票怎么贴票 旅游门票

1. 旅游门票怎么贴票

请柬一般有标题、称呼、正文、结尾、落款五部分构成。

标题 在封面上写的“请柬”(请帖)二字就是标准,一般要做一些艺术加工,可用美术体的文字,文字的色 彩可以烫金,可以有图案装饰等。需说明的是,通常结婚请柬已按照书信格式印制好,发文者只 需填写正文而已。封面也已直接印上了名称“请柬”或“请帖”字样。

称呼 要顶格写出被邀请者(单位或个人)的姓名名称。如“某某先生”、“某某单位”等。称呼后 加上冒号。

正文 要写清活动内容,(囍 结婚请柬地写法)如开座谈会、联欢晚会、生日派对、国庆宴会、婚礼、寿诞等。写明时间 、地点、方式。如果是请人看戏或其它表演还应将入场券附上。若有其它要求也需注明,如“ 请准备发言”、“请准备节目”等。

结尾 要写上礼节性问候语或恭候语,如“致以——敬礼”、“顺致——崇高的敬意”、“敬请 光临”等,在古代这叫做“具礼”。

落款 署上邀请者(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发柬日期。

注意事项

时间和地点一定要写清楚。(你们是自己写?风俗,我们这都是给婚庆公司写的)

2. 特价旅游票怎么弄的

特价票方法买一送一或半价出售。

3. 旅游门票有发票吗

旅游景点的门票是符合法规并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可以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4. 旅游票怎么用

联票,两个或以上的景区门票联合票,旅游景点为了方便游客,将普通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或相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合并成一张门票也称联票。

通票,又称景点门票一票制就是一个景点的所有景点都用一张票,没有其他的额外收费。“一票制”最早起源于法国的“待薪休假制”,是政府为了刺激消费、拉动经济流通,法国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率先推出的一种新的旅游方式,即政府规定把旅游福利金额,不以现金形式兑现,而是以旅游券形式支付,职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若干旅游区消费,由政府或企业与旅游企业核算现金。职工可以在“一券在手”的情况下拥有成百上千种选择,这就是大名鼎鼎的“待薪休假制”。由于“一票”的功能多、服务全,又被民间誉为“一票游”。一票游为游客带来了方便与实惠,一经推行便风行欧美,这也是世界旅游发展迅猛的四大原因之一。‍

门票,就是一个景区的入门的票,它包括首道门票(大门票)就是一个大的景区,进景区的门票,大景区里面有很多小景区,比如普陀山,进山门票要的,然后你要去其他小景区,有的也需要门票;进入景区的景区大门票,一般景区里面有多个景点不等,有的小景点收费,有的只用买大门票就行了(就是景区门票包含了多个景点不等)

普通票,是景区针对自己景区将票自行的分类,可能有普通门票、贵宾票、儿童票、学生票等等,只是门票的一种类型。

5. 景区门票报销如何粘贴

填写报销部门。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谁使用,谁承担。报销部门为费用承担部门。如:销售人员报销差旅费,报销部门为“销售部”。

填写报销日期。报销日期即你填写报销单据的日期

填写附件张数。除报销单外,附件的张数。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定额发票比较小,一般张数比较多,我们一般把它们一同粘贴到一直粘贴单上,一张粘贴单是一张附件,里面可以粘贴多张小发票。

填写请款事由。根据实际情况表述清楚即可,但需要注意的是,各单位内控不一样,报销制度细则要求不同,对请款事由的填写 有一定的区别,可先咨询公司财务对请款事由有什么要求再填。如:对招待费报销的请款事由,需填写招待事由,几人;对差旅费报销的请款事由,需填写出差事由,从哪里到哪里等。

填写请款金额。金额不得有涂改,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要一致。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圆)、角、分、零、整(正)等字样。需要注意的是:以元结尾的,需在后面写整或正,以角结尾的可写整(正),以分结尾的不写整(正)。

填写收款单位信息。收款单位“全称”就是收款人名称,收款人是单位就是单位名称,收款人是个人就是人名,“账户”:即收款人的账号,“开户行”:即收款账户的开户行网点,

粘贴附件。将相关附件进行粘贴,如:差旅费报销一般需要的附件有:出差流程、机票发票或汽车票等。

请款人签字,部门主管签字。一般报销审批流程为:报销人请款→部门审批→财务部审批→总经理审批,不同公司的岗位设置不同,报销制度不同,可参照公司报销制度走报销流程。

6. 旅游门票怎么开票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门票正式启用财政电子票据,标志着我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上线试行。当天,共计开具财政电子票据4622份,其中通过互联网线上自动开具1101份,通过窗口人工开具3521份。

7. 旅游门票怎么贴票进去

找到自动取票机

火车票学生资质绑定线上买票需要去线下绑定,找到火车站中的自动取票机。

2

选择优惠资质绑定

根据自动取票机上的功能菜单选择“优惠资质绑定”,点击“学生购优惠票资质绑定”。

3

点击绑定须知

弹出一个绑定须知的窗口,仔细阅读绑定须知相关事项,点击“知道了”。

4

贴学生证

在自动取票机刷学生证处贴上学生证有二维码那页,等待一会学生证读取成功。

5

贴身份证

在自动取票机放身份证处放上身份证,等待一会则优惠资质绑定成功。

8. 旅游门票报销贴票

可以作为原始凭证报销并做账。

1、旅游过程中取得北京景点的门票应该是正式发票,可以入账报销的。

2、作帐方法: 在“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核算,最终计入相关的生产成本、管理或销售费用科目。

3、门票可以作为原始凭证。

9. 旅游门票补贴

答:普通票价格与适用规则:

1、景区挂牌价(普通散客票价):95元/人·次。

2、适用所有人士。

3、一人一票,当日单次进入景区有效。

二、优惠价格与适用规则:

1、票价:45元/人·次。

2、普通高等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和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凭本人学生证(研究生、博士、硕士及在职院校、函授、电大、自修大学的学员除外)。

3、赣西(宜春、萍乡、新余、吉安)市民票(含各县市区)凭本人身份证 (节假日和周六周日除外)。

4、身高在120cm—140cm的儿童。

5、特批团队。

6、一人一票,当日单次进入景区有效。

三、免费票适用规则:

1、身高1.2米以下(含1.2米)儿童。

3、外地65岁以上的老人、本地60岁以上的老人(凭居民身份证)。

4、残疾人(凭残疾证)。

5、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退役残疾人员和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凭有效证件)。

6、持有效全国导游证、经理资格证和领队证的人员。

7、新闻媒体记者(凭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发的记者证)。

8、一人一票,当日单次进入景区。

10. 旅游门票怎么贴票的

在车站找到自助售票机,然后点击售票机首页上的“优惠资质绑定”;

点击“学生购优惠票资质绑定”,弹出绑定须知窗口后,点击“知道了”;

根据屏幕提示,先将学生证贴有火车票优惠卡的位置对准售票机的识别位置,然后再将身份证放到售票机的识别位置,即可完成资质认证。

11. 旅游门票粘贴方法

(2005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1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三章 规划与促进

  第四章 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五章 经营与服务

  第六章 乡村旅游

  第七章 旅游安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和在本省内组织的到省外、境外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进行旅游规划、开发、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陕西历史文化、自然生态等旅游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旅游业发展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推动旅游业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结合,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安全监督、旅游环境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协调部署本省旅游业发展重点工作和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规划建设,以及旅游市场的综合监管执法等需要综合协调的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旅游工作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和鼓励健康、低碳、绿色、文明的旅游方式。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组织的章程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加强会员信用建设,引导会员诚信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 价格、注意事项等信息享有知情权;

  (二)有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旅游服务项目的权利;

  (三)有权利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四)有权利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获取相关合同文本以及旅游过程中相关的发票等支付凭证;

  (五)人身、财产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六)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八)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九)旅游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文明旅游;

  (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

  (三)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四)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六)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七)入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八)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旅游者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或者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有书面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三章 规划与促进

  第十二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旅游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设区的市、旅游资源丰富的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对跨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其旅游资源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对跨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其旅游资源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重大旅游建设项目、重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编制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以及旅游资源保护作出专门规定。

  第十四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专家以及当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 项规划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及时调整和修编规划的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进行评估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第三方和公众评价为主,合理选择参与评估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与文化、工业、农业、商业、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重点扶持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旅游业发展;支持利用农村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利用工业企业特色和优势资源发展工业旅游;鼓励依托民间艺术活动、手工艺产品、建筑、婚俗、传统节日等资源开展民俗旅游。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旅游资源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特色旅游产品开发、旅游品牌创建、旅游产品文化内涵提升以及扶持促进旅游相关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推进跨区域的旅游合作与经营,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专业旅游经营机构,推动优势旅游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建立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鼓励旅行社和旅游客运企业跨地区连锁经营。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旅游产业。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产业项目和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扶持发展服务业、中小企业、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纳入支持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鼓励和支持省内旅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上市,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券,面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对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和石漠化土地开发旅游项目的,可以通过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政府贴息贷款等措施予以支持。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旅游企业,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重点旅游乡(镇)和旅游资源富集地方的供水、排水(污)、供电、通讯网络、环保、绿化、消防等与旅游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文化遗产保护、文化设施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重点旅游乡(镇)和旅游资源富集地方的区域开发、市政设施、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兼顾景观效果、旅游功能和相关旅游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项目,合理规划建设旅游集散中心、中转站、旅游客运专线、自驾车 营地等交通设施,加强景区旅游道路、步行道、停车场建设,推进旅游交通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为旅游者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游客运输纳入公共交通系统,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旅游交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以关中环线和沿黄河、汉唐帝陵、秦岭南北两麓等为骨架的重要旅游交通线路,完善旅游交通标志、主要旅游景区指示标志牌等道路标识。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在审批旅游线路、旅游客运企业和旅游汽车指标投放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本省旅游形象推广战略,统筹组织本省整体旅游形象的境外和省外推广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完善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省旅游形象推广工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旅游宣传促销专业化、市场化,建立多语种的陕西旅游宣传推广网站,加强陕西旅游形象宣传。

  广播电视、文化、商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文物、外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做好旅游形象推广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旅游信息统计、发布以及假日旅游预报系统,准确提供旅游市场信息服务。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统计等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旅游信息统计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鼓励发展旅游电子商务,提升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建设具有宣传促销、咨询、投诉、安全、信息资源交换与共享等功能的综合性旅游信息服务平台,完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促进旅游信息共享和实时更新。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旅游咨询中心,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投诉、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旅游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优化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强旅游学科体系建设,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建立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旅游人才评价制度,将符合资助条件的旅游经营管理高层次人才纳入省人才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旅游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计划,将符合条件的旅游服务从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范围。

  第四章 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七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坚持依法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协调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项目及旅游配套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当地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景区项目建设应当举行听证会。

  重点旅游镇、村的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突出文化特色并对旅游功能统筹 划,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 对自然资源和文物、宗教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保护、生态保护、文物安全、宗教文化的要求,尊重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

  利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山地、水域、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利用文物古迹、历史名胜和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第三十条 鼓励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开发生态旅游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旅游景区内非法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建坟、伐木、烧荒、捕猎、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染物以及建设损害生态环境、破坏旅游资源的项目。

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外,可以依法转让。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旅游商品研发基地建设,鼓励、扶持开发具有观赏性、艺术性、文化性、实用性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

  第三十三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旅游业地方标准,推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进旅游设施建设和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五章 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设立旅行社,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证、领队证。

  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企业事业单位为推介、宣传产品等经营活动需要组织旅游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进行,不得自行开展旅游活动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三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取得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服务质量等级,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旅游经营者不得超越取得的服务质量等级进行宣传,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服务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进行广告宣传或者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会议等服务。

  第三十七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二)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未经游客同意转团并团;

  (四)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旅游信息、发布虚假广告、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五)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六)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向其他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回扣;

  (七)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或者中止 游服务,拒绝履行合同;

  (八)从业人员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九)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十)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违反社会公德,以及民族、宗教歧视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当为导游提供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女性导游实行特殊劳动保护。鼓励旅行社与导游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旅行社应当建立和完善导游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导游的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奖金等。建立依据导游的职业技能、专业素质、游客评价、从业贡献为主要测评内容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约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推荐使用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旅行社提供旅游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服务,应当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业务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等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一条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景区及其周边的经营者针对旅游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应当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  计量单位等方式,诱骗、强迫他人与其交易。

  旅游景区及其周边的经营者针对旅游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差价率、利润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第四十二条 从事旅游客运经营,应当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按照旅游合同和旅游包车合同的行程安排,在车籍所在地和旅游目的地之间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

  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提供运输服务,不得中途擅自将旅游者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终止运输,不得擅自变更运行线路,不得擅自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开展旅游活动租用客运车辆、船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办理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

  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交通安全和法制、职业道德教育,保障服务质量和运输安全。

  承担旅游客运的车辆、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员、船员以及座位安全带、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旅游者应当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警示规定,按要求使用座位安全带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 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市区内景区周边划定旅游客运 辆临时停车点,旅游客运车辆可以在该停车点即停即走,方便旅游者乘车。

  第四十五条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不符合开放条件的,不得接待旅游者: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景区主管部门应当对景区是否具备前款规定的开放条件进行审查,并听取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依法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景区主管部门报告,景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 旅游景区应当公开门票价格,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

  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示减免票价的对象和标准。

  政府投资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体育场(馆)等,实行免费开放。免费开放确有困难的,应当实行价格优惠或者设立免费开放日,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第四十八条 鼓励旅游景区通过委托经营、合作经营、参股入股等形式,引入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规范化运营。

  第四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的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方式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条 宾馆饭店用水、用电和用气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价格政策。

  第五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提供旅游业务统计、财务报表等资料。相关部门应当为旅游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保密。

  第五十二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章 乡村旅游

  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区域旅游品牌打造、线路整合、设施完善为重点,结合实际,突出特色,编制并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规范乡村旅游开发建设,推动乡村旅游有序健康发展。

  第五十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扶贫开发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整体布局,加强乡村旅游道路、停车场、通讯网络、给(排)水、绿化以及其他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交通、游览标识牌,为乡村旅游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乡村旅游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组织开展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清除其孳生地的活动,改善乡村旅游地的环境卫生。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具有旅游资源的革命老区和 岭、巴山等集中连片贫困地区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县、镇、传统村落的建设,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

  第五十六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并推行乡村旅游规范标准和等级评定体系。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策扶持、宣传推介、协调指导等措施,鼓励开发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项目,发挥生态优势、突出乡村特色,推动乡村旅游规范化发展。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旅游人才培养,开展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十八条 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和其他条件从事餐饮、住宿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接待游客住宿的,还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核实登记游客身份证件,发现有违法嫌疑的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九条 乡村旅游经营者开设旅游项目、提供旅游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村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河道以及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的危险地带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对乡村旅游经营场地、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特色项目等方面进行等级综合评定,指导和帮助乡村旅游经营者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章 旅游安全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旅游景区突发事件、高峰期大客流应对处置机制和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并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订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县级以上旅游、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工作。

  第六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旅游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旅游者流量大的重点景区应当按照相关部门要求配备专业医疗和救援队伍。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旅游、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援。

  第六十四条 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特殊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应当依法定期检测。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运行。

  第六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 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事先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应当以明示的方式向旅游者说明或者警示可能出现的危险,提出应当具备的身体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要求。

  第六十六条 旅游景区应当设置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等标识;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六十七条 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组织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应当提前五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地点、路线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旅游景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提示旅游者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族宗教、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对辖区内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常态监管的旅游综合执法体制,完善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投诉受理地点、电话、网络地址,受理来访或者通过电话、网络平台的投诉。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受移交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再移交其他部门处理。受移交部门认为依法确属其他部门处理职责权限的,应当通过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移交,并跟踪负责投诉处理情况和答复投诉者。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移交部门和其他有权处理部门之间不得相互推诿。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投诉受移交部门对事实清楚能够当场处理的投诉,应当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日内将有关处理情况告知投诉者。一般的投诉应当在七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投诉应当在四十五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者。确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法律、法规对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旅行社以及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旅游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有权行使下列权力:

  (一)进入旅游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三)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四)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相关资料。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利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七十二 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县级以上价格部门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县级以上价格部门拟制定或者提高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提高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价格。

  县级以上价格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旅游价格市场秩序。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指导督促旅行社按照旅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对不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县级以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旅游经营者的诚信记录,公开旅游经营者资质、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公布严重违法的旅游经营者名单,保障旅游者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置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单位和人员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合法旅游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部门责令改正,未明码标价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方式,诱骗、强迫他人与其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八条 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承担旅游客运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 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部门责令改正,未公开、明码标价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乡村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未依法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对组织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参与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明知组织者未依法备案参与健身探险旅游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参与者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执行旅游发展规划或者旅游专项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二)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三)未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未公布受理地点、电话、网络地址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或者对投诉互相推诿不及时处理的;

  (五)超越定价权限、范围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提高景区门票和服务价格的;

  (六)不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责,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人作出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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