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采石风景区属于哪个区 马鞍山采石风景区属于哪个区管辖

导读:马鞍山采石风景区属于哪个区 马鞍山采石风景区属于哪个区管辖 1. 马鞍山采石风景区属于哪个区管辖 2. 马鞍山采石矶风景区管委会 3. 马鞍山采石风景区介绍 4. 马鞍山采石风景区属于哪个区管辖的 5. 马鞍山采石风景区属于哪个区管辖范围 6. 马鞍山采石风景名胜区 7. 马鞍山采石风景区旅游攻略 8. 马鞍山什么位于马鞍山市采石矶景区 9. 马鞍山市采石矶属于哪个区

1. 马鞍山采石风景区属于哪个区管辖

由于此处盛产五色彩石,民间常年发掘,因此又名采石。

采石矶位于马鞍山市区西南约5公里的采石公园里的翠螺山麓,采石矶的得名据说是因三国东吴时.此处曾产五彩石,又固其形状如蜗牛,又有“金牛出渚”的传说,故又名牛渚矶.它和岳阳城陵矶、南京燕子矶,合称“长江三矶”。以山势险峻,风光绮丽,古迹众多而列三矶之首,素有“千古一秀”之誉。采石矶突兀江中,绝壁临空,扼据大江要冲,水流湍急,地势险要,自古为兵家必争之地。南宋绍兴三十一年(1161),这里曾发生“宋金采石之战”。

2. 马鞍山采石矶风景区管委会

保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保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0日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保定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1月17日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1月10日保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积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情况,并根据工作任务目标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煤炭市场,合理布局城市集中供热,推广清洁能源,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淘汰落后产能,组织实施生产经营企业清洁能源替代改造,对企业料堆场扬尘实施监督管理;

(三)供热管理部门负责调整集中供热资源,老旧小区集中供热改造,拆除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提高市区、县城等建成区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供热率;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对无照经营煤炭的经 场所和禁燃区内的煤炭经营场所进行取缔,与质量监督部门联合对本区域煤炭经营场所的煤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公用事业、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依照职责对工程施工扬尘、土壤扬尘、道路扬尘、料堆场扬尘实施监督管理;

(六)国土资源部门对石材开采和加工的扬尘防治,非法提供石材加工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七)城市管理部门对建成区内焚烧垃圾、露天烧烤实施监督管理,与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对道路扬尘实施监督管理;

(八)公安、交通运输、商务、质量监督、市场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油品质量等实施监督管理;

(九)安监和公安等部门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

(十)农业和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

(十一)农业、林业等部门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等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对非禁燃区散烧原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垃圾、荒草和秸秆的收集、处置和禁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辖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非法摊点的取缔工作。

第七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增强全社会防治意识。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配合做好宣传普及工作,促进保护大气环境的社会风气形成。

第九条 鼓励公民主动采取低碳、节俭、绿色的生活方式,减少一次性消费品的使用,积极参与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活动。

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综合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治理。

第十条 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并向社会公布;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并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按期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措施。

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实施的效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市主城区应当建设全覆盖的网格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并接入智慧环保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 到人的原则,在全市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网格和市、县、乡、村、企业多层管理的大气环境保护监管机制。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除遵守国家、本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市产业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的相关规定。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分配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产业结构,制定全市削减计划。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全市削减计划,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年度和日的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有关排污单位。

第十六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污染物前取得排污许可;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第十七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步正常使用。因设备检修、更新等原因需要停止使用或者拆除的,应当事先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禁止使用无污染防治设施的设备或者使用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设备从事生产活动。

第十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非紧急情况下禁止开通旁路或者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单位,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非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数据有效性审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核算后,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生产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实行环境违法信息共享,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一年内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由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鼓励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放国家公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体系。

市、县级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相关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应急措施。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等条件,制定本市燃煤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燃煤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区域具体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面积百分之八十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禁止原煤 散烧和燃用其他高污染燃料;高速公路环线以外禁止燃用烟煤和其他不符合标准的煤炭;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区域,禁止设立煤炭经营场所。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煤炭经营场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对煤炭及其制品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未实现集中供热区域,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供热,取缔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定有利于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的优惠政策,开展建成区内城中村冬季采暖气化、电化等清洁能源改造工程。

第二十七条 本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炉具,鼓励使用太阳能、电能、燃气、沼气、地热等清洁能源,加快农作物秸秆能源化进程,推进农村清洁能源的替代和开发利用。

第二十八条 建设煤炭交易市场、洁净煤加工厂和配送中心,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位于城市(含县城)建成区附近的储煤场应当建设储煤仓或全封闭式煤炭储存场所;其他储煤场应当设置挡风抑尘墙(网),并设有喷淋等设施。

第二十九条 装卸和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并按规定路线行驶。

第三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用事业、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建设工程抑尘实施办法,并监督落实。

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做到围挡、苫盖、喷淋、运输车辆清洗和路面硬化。

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密闭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

第三十一条 裸露地面应当由下列单位或个人采取绿化、硬化或者透水铺装等方法防治扬尘污染:

(一)国有土地由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二)没有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国有土地,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三)城市建成区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的集体土地,由所有人、使用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二环以内的主要道路、县城建成区的主要道路,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定期冲洗路面。园林绿化部门应适时喷洒道路周边树木和植物,防止道路扬尘。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园林绿化部门对建成区道路两侧和中间分隔带应进行乔、灌、花、草相结合的立体绿化,并采取措施控制作业扬尘;路肩及道路中间分隔带绿化时,其内土面应低于路侧围砌,树木周边实施透水性铺装。

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活动;鼓励全民植绿增绿,提高森林覆盖率和城市绿地面积。

第三十五条 实施公交优先战略,鼓励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

第三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高排放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加强农用机械、运输车驶入城区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不同类别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程度,按照应急预案的响应等级对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企 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排放标准,进行治理改造,确保达标排放。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九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第四十条 全市储油(气)库、加油(气)站及油(气)罐车应当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并保证油气设施正常运行;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

第四十一条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制药、化工、橡胶等排污企业,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四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炉灶等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城市建成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选址、排放方式和排放标准等相关规定外,其经营者还应当定期对高效油烟净化装置进行清洗或更换滤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经营活动提供场地。

第四十三条 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应当采取抑尘措施。建筑石材开采应当就地加工;加工场所必须配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从事采石加工生产活动,应当取得排污许可。

对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止扬尘污染。

第四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第四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园林绿化部门应当采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治园林病虫害,并合理安排施药时间。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边环境受到污染。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屠宰场。

第四十六条 承接北京、天津相关产业转移时,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会商;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共同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主体功能区定位、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盲目决策,致使大气环境遭受破坏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对严重大气污染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四)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五)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六)对环境违法 为进行包庇的;

(七)截留、挪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

(八)对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九)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大气污染案件不移送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由其主管部门责令辞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建设排放大气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等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不公开或者篡改、伪造数据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永久性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或者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其原始监测记录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用事业、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对违反控制施工扬尘相关规定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在人口集中地区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

(三)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四)储油库、储气库 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或者未按规定检测油气回收装置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不符合国家和省的选址、排放方式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现有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不符合国家和省的选址、排放方式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许可经营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擅自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经营活动提供场地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占地进行建筑石材加工的,由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建筑石材开采加工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城建成区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建成区外焚烧垃圾、荒草、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7年5 月1日起施行

3. 马鞍山采石风景区介绍

三台阁

三台阁是一座有着悠久历史的长江名阁,始建于明崇祯年间,后毁于战火。20世纪末得以重建。建成后的三台阁高五层约3O米,阁体呈方形,琉璃覆项,飞檐翘角,气势恢弘。登临三台阁,可南望天门中断,西眺大江奔流,东睹古镇采石,北看九华风光。三台阁已成为采石砚风景区乃至马鞍山的新亮点。

4. 马鞍山采石风景区属于哪个区管辖的

国家4A景区。现执行的门票价为68元/人,儿童身高1.2米以下、65周岁以上老年人、持有离休证、残疾证、现役军官证、记者证等人群免票。此外,本地市民可花费30元办理一张采石矶年票卡,凭年票卡可在一年内无限次免费游玩采石矶景区。

2021年采石矶景区向马鞍山常住人员免费开放,本地市民凭身份证前往景区,而常住马鞍山的外来人员可凭学生证、居住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前往。

5. 马鞍山采石风景区属于哪个区管辖范围

马鞍山采石风景区。2002年5月17日,国务院批复安徽省采石风景名胜区为第四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之前都叫采石公园。采石公园里有太白楼,三台阁,林散之艺术馆,翠螺湾,园梦园,李白纪念馆,锁溪河,望夫山。2020年12月29日,被文化和旅游部确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

6. 马鞍山采 风景名胜区

是的。

长江不夜城位于采石古镇东侧大西塘区域,占地面积134亩,总面积89332㎡,街区总长1100米,是集精致国潮场景、灯光艺术交互、行为艺术演绎、科技体验、特色美食、网红打卡、水景水秀、裸眼3D全息、沉浸式巡游演出于一体的综合型休闲旅游度假区。

长江不夜城项目融合长三角发展活力和文化特色,结合马鞍山采石矶生态旅游区独有的山水风景、人文历史、民俗非遗等元素,通过一街、一卷、一乐园、四广场的整体布局,场景化的沉浸式体验,打造创新型场景空间模式,一步一景,一步一娱,全面激活夜间经济。让马鞍山“长江不夜城”明珠绽放,璀璨夺目。

7. 马鞍山采石风景区旅游攻略

采石矶门票成人80,【同【程价格66,儿童50,【同【程价格45~ 还是蛮划算的~ 路线:采石风景区距马鞍山市5公里,4路公交旅游专线车往返市火车与风景区。

马鞍山濮塘——马鞍山马钢盆山——马鞍山采石矶——马鞍山李白墓园

8. 马鞍山什么位于马鞍山市采石矶景区

采石矶位于马鞍山市区西南约5公里的采石公园里的翠螺山麓,采石矶的得名据说是因三国东吴时.此处曾产五彩石,又固其形状如蜗牛,又有“金牛出渚”的传说,故又名牛渚矶.它和岳阳城陵矶、南京燕子矶,合称“长江三矶”。以山势险峻,风光绮丽,古迹众多而列三矶之首,素有“千古一秀”之誉。采石矶突兀江中,绝壁临空,扼据大江要冲,水流湍急,地势险要,自古为兵家必争之地。南宋绍兴三十一年(1161),这里曾发生“宋金采石之战”。

这是一场中国历史上有名的以少胜多的反侵略战争,侵略的一方为金国统帅为金海陵王完颜亮.甫宋主将虞允文仁寿(今四川仁寿)人,绍兴三十年奉派出使金国,见该国大事战备,回国后就奏请朝廷加强防御。次年,完颜亮率60万军队分四路甫侵,他自己带领的一路约数十万兵马于同年11月抵达采石矶对面江岸 跟宋军隔长江对峙。据《宋史》记载;当时形势危急,江北完颜亮高踞在刚刚绽起的高台“黄居”下,杀白马祭天 准备次日渡江。而江南的宋军却因正“易将”而无人负责,“我师三五星散,解鞍京甲坐遭旁”。虞允文蒿目时艰,毅然负起守卫重任,刚部署完水陆军队,完颜亮“ 大呼,操小红旗序数百艘绝江而来,瞬间,抵南岸者艘,直薄宋军”。虞亢文勉励身旁的勇将时佐应战,时俊立即挥舞双刀冲向金军,大队宋军跟着向金军冲杀.金军后退,宋军用“神臂弩”射击敌船,致大批金兵死于江中。逃回去的也被完颜亮“悉敲杀之”。次日,完颜亮又来侵犯,被宋军焚毁战船300,大败而去。全军在淮北的主力基本被歼,完颜亮又向宋军施用反司计,也被虞允文识破。完颜亮恼羞成怒,率领部队去江苏扬州时的瓜洲渡,想从这里渡江夺取京口(今镇江)。虞允文率 万余军队赴京口增强防御,并将马船改造成战舰。完颜亮在瓜洲渡发布军今,实行连坐法;军士逃亡则杀部将,部将逃亡则杀主将。以致人心浮动.导致11月2日黎明他在帐中为部将所杀.不久,全部金军都铩羽而归。

采石矶历来为江南名胜,古往今来,吸引着许多文人名士,像白居易、王安石、苏东坡、陆游、文天祥等都曾来此题诗咏唱,特别是唐大诗人李白在这里饮酒赋诗,相传最后因酒醉赴水中捉月而淹死,更增添了神秘的色彩。可以说:名山得诗仙李白而益著,诗仙则望名山而流连忘返! 多次来采石矶游览,留下了许多有名的诗篇。现在在采石矶上建有国家4A级旅游景区,是马鞍山的重要旅游景点。

9. 马鞍 山市采石矶属于哪个区

一、太白楼。位于采石矶景区内,为三重飞檐木结构古建筑。 太白楼高十八米,长三十四米,宽十七米,主楼三层,一层为厅,二层为楼,三层为阁。前后分两院,前为太白楼,后为太白祠。

主楼底层为青石垒砌,二、三层系木质结构,飞檐镶以金色剪边,歇山屋面铺设黄色琉璃瓦,简瓦滴水饰物有鳌鱼走兽。太白楼门额上蓝底金书“唐李公青莲祠”,门两侧蹲一对石狮。进门两壁回廊嵌有清代重建纪事及李白生平碑刻。三楼檐下高悬“太白楼”匾额。

二、马鞍山三台阁为马鞍山市文物保护单位。三台阁是一座有着悠久历史的长江名阁,始建于明崇祯年间,后毁于战火。20世纪末得以重建。建成后的三台阁高五层约3O米,阁体呈方形,琉璃覆项,飞檐翘角,气势恢弘。

三、林散之艺术馆。坐落于采石矶万竹坞,与李白纪念馆相邻,林散之艺术馆设计为园林风格,占地3800平方米,庭院里主馆、副馆和学术馆三个以茅草为顶。主馆名之为“江上草堂”,内藏林散之各个时期的代表作一百余幅,大多为草书精品;林散之生前所作写生画稿及诗作手稿则保存于副馆内。

四、翠螺湾。位于采石矶景区西南,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其中水系5万平方米,石质面拱桥2座,木质面平桥3座,石质面平桥1座。有六角亭、草亭、水榭、钓鱼台、游船码头、栈道、农家乐、娱乐设施基地、月季园以及牡丹园等景点。

五、圆梦园。坐落于采石矶景区太白楼东侧的万竹坞内,占地6公顷。以万竹坞万竿修竹为依托,以徽派建筑艺术为特征,徽派山水树桩盆景、园林小品参差其间,具有江南园林的风貌。

六、李白纪念馆。珍藏明清以来中国国内外各种版本李白诗集40多套,其中善本集7套,藏有明代以来各种书画作品700多幅,历代文物数百件;并设有李白研究资料室。

七、锁溪河。原名牛渚河、采石新河。全长2400米,均宽60米,起到沟通长江、联系古镇的纽带作用。

八、万竹坞以竹类为主体,以竹文化为旨归,结合亭、廊、榭、桥等建筑小品,经营有年而最终达到了自然与人文的和谐统一。这片清幽世界里,生有十三属一百多种奇珍异竹,策杖万竹坞青石小径,清风拂面,绿影婆娑,不禁使人想起竹的虚心劲节,奇姿孤操。

万竹坞内有粉墙黛瓦的圆梦园,古朴典雅的梦溪联袂等胜迹。圆梦园回廊壁上刻有历代画家写竹精品一百幅,廊柱上则刻有当代名家书写的古人咏竹佳联。游人经处,小桥流水,烟雨江南,如行画中。

九、三元洞为马鞍山市文物保护单位。三元洞又名三官洞,是采石矶五座天然石洞中最大的一座,素为江南天然胜景之一。三元洞得名有二:一据史料记载清康熙年间,僧人定如云游,悦此清幽绝俗,遂率众僧供奉天、地、水三元神位于此而得名三元洞。

另有民间传说,湖南三秀才乘船赴京会考,途经采石忽遇狂风骤雨,幸得神仙保佑,方才化险为夷。后三人皆金榜提名,为官一方,为报神仙救命之恩,捐资就洞筑楼,改名三官洞。

十、沿江栈道。采石风景区沿江栈道凌空飞架于临江的悬崖峭壁之间,南起三元洞,北至蜗牛尾,全长约800余米,依山就势,起伏蜿蜒。沿途设有铁索桥、拱桥、穿山隧洞、观景台、休息广场等景点。游人穿行于沿江栈道,仰观绝壁、俯察江流,探奇怀古,思飘天地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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