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文化旅游集团 马鞍山市文化旅游局

导读:马鞍山市文化旅游集团 马鞍山市文化旅游局 1. 马鞍山市文化旅游局 2. 马鞍山市文化旅游局官网 3. 马鞍山市文化旅游局局长 4. 马鞍山市文旅委官网 5. 马鞍山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6. 马鞍山市文化旅游局遴选 7. 马鞍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1. 马鞍山市文化旅游局

马鞍山俗称钢城,后来马鞍山市政府曾经提出一项新的城市发展规划。据说是马鞍山市旅游局发布的一项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马鞍山城市(旅游)整体形象策划设计》。

在润色全面的文件里,还为马鞍山的城市旅游文化营销进行多方面的定位和概括:“马鞍山的洗浴文化,是一种独特的水文化,在全国首屈一指,以服务制胜,在安徽乃至华东地区有相当大的知名度。”

有意打造浴都,后来非议较多,就放弃了这个别称。

2. 马鞍山市文化旅游局官网

太白荷花节,为期一个月,由当马鞍山市旅游局和涂县人民政府主办,当涂县旅游局和太白镇承办。旨在推介当涂美景,促进当涂旅游经济发展的首届太白荷花节于2010年7月18日在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生态乐园开幕。

中文名

太白荷花节

主办单位

马鞍山市旅游局和涂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

涂县旅游局和太白镇

历时期限

一个月

3. 马鞍山市文化旅游局局长

钱毅,男,1965年生,工程师,国家注册规划师,国家注册建筑师(二级)。1985年毕业于安徽建工学院城规专业,日本东海大学建筑研究生。1985年—1998年先后年就职于马鞍山钢铁设计研究院 、马鞍山冶金职业技术学院;1998年—2004年担任马鞍山市规划管理局副局长,总工程师;2004年至今,担任雨润控股集团副总裁,雨润地产集团副董事长、总裁,南京市人大代表。

4. 马鞍山市文旅委官网

简称安徽文旅厅。安徽省幅员辽阔,历史特别悠久,从古至今名人众多,自然风光绮丽。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承担了全省的文化工作指导和旅游工作的监督。安徽省旅游景点众多,拥有二十多个a级旅游景点。比如阜阳八里河风景区,合肥三河古镇景区,安庆天柱山风景区,池州九华山风景区,马鞍山采石矶风景区等!

5. 马鞍山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马鞍山,简称“马”,是安徽省地级市,位于安徽东部、苏皖交汇地区,是合肥都市圈、南京都市圈核心层城市、长三角城市群成员城市、长江经济带沿线城市、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门户城市;辖3区3县,总面积4049平方公里。2018年,常住人口233.7万人。

马鞍山横跨长江、接壤南京,自古就有“金陵屏障、建康锁钥”之称。早在六朝时期,许多名公巨卿、贤达雅士就流连驻足马鞍山,留下众多古迹和文化遗存。先后获得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城市、全国科技兴市试点城市、皖南国际旅游文化示范区、首批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中国诗歌之城等殊荣。

6. 马鞍山市文化旅游局遴选



安徽省重刑犯监狱有15个。

1、阜阳监狱

坐落于阜阳市,监狱始终坚持党的监狱工作方针,团结进取,勇于探索,不断创新,使阜阳监狱成为我省监管改造工作的实验田。

作为一所关押重刑犯的高度戒备监狱,阜阳监狱在1993年1月22日和2003年3月4日,先后实现两个"十年无罪犯脱逃"的目标,2005年11月被省局授予"一级监管安全"单位。

2、安庆监狱

源于清末“安庆罪犯习艺所”,始建于清光绪三十二年,即1906年,已历经百年。监狱在原有饮马塘监狱的基础上,形成了现在一监三地(大观、肖坑、丁村)的押犯格局。

监狱以收押重刑刑事犯为主,兼收押少部分轻刑犯。建立了集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于一体的立体化改造模式。

3、宿州监狱

成立于1950年5月,是我省建监最早的监狱之一,监狱下设18个 室、26个监区。是以关押暴力型罪犯为主的老监狱。监狱始终坚持“安全为先”这一首要任务,突出教育改造的治本功能。

着力推进金盾铸监、依法治监、教育立监、文化兴监,打造平安型监狱、法治型监狱,特色型监狱,发展型监狱和学习型监狱,已经实现19年无罪犯脱逃。

4、蚌埠监狱

建于1958年,位于蚌埠市龙子湖区,是安徽省关押、改造重刑罪犯的中型监狱。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监狱工作方针,牢固树立监管安全的首位意识,着力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努力推进各项工作全面、协调的发展。

5、合肥监狱

始建于1954年,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开发区淮南北路和谷河路交叉口东北角,多次受到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省监狱局的表彰已连续12年6个月实现“四无”目标。

6、青山监狱

地处巢湖之滨,与庐江、无为两县交界,截至2016年12月,监狱顺利实现连续17年6个月无罪犯脱逃,连续14年8个月“四无”目标,并被授予“全国监狱戒毒系统教育质量年活动表现突出单位”称号。

7、蜀山监狱

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环湖东路168号,始建于1955年。关押罪犯类型为暴力型、财产型,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罪犯,是职务犯罪罪犯关押点。

8、巢湖监狱

位于安徽省巢湖市北郊长江西路2号 ,北靠凤凰山,南临全国五大淡水之——巢湖。监狱始建于1959年8月,占地面积56万平方米,是我省高等级戒备监狱之一。

9、庐江监狱

始建于1957年,位于合肥市庐江县境内,合九铁路、合铜公路东侧,军二公路穿境而过,距合肥市90公里,距庐江县城18公里,占地面积987亩。现为高度戒备重型犯监狱、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

1990年在全省监狱系统率先开展规范化管理试点和推广工作;1994年建成“省级优秀特殊学校”;1997年建成省级现代化文明监狱;2000年顺利通过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验收,同年被省委政法委授予“人民满意政法单位”荣誉称号。

10、铜陵监狱

始建于1996年,1998年正式押犯,是安徽省在长江以南的第一所监狱。2003年被评定为省级现代化文明监狱,2012年被司法部正式批准为安徽省唯一一所高度戒备监狱。监狱占地面积270余亩。

11、女子监狱

始建于2001年8月,是从原宿州监狱分离后组建的,位于合肥市双凤工业区谷河路与颍州路交叉口向东100米,2015年1月监狱整体搬迁至合肥市双墩镇。占地面积约40万平方米,是目前安徽省唯一一所专门关押、改造成年女性罪犯的监狱。

12、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是我省唯一关押改造未成年犯的监管场所,位于合肥市环湖东路168号,先后被评为或授予全国青少年优秀维权岗、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先进单位、安徽省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安徽省司法行政系统法治示范单位等多项荣誉称号。

13、马鞍山监狱

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作为一所新建监狱,占地面积400余亩,自2005年8月开始筹建,2008年6月基本建成,2009年5月6日举行揭牌仪式,正式投入运行。

监狱实行二级管理,民警主要是通过考试从全省各监狱选调而来,部分为近年来新招录的公务员和选调生。

14、潜川监狱

位于合肥市庐江县白湖镇,占地面积为281亩。2009年12月经司法部、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原罪犯技术培训中心基础上组建安徽省潜川监狱,2010年11月举行监狱揭牌仪式。

定位为全省新收犯监狱,主要职能是对新入监罪犯进行系统的入监教育。

15、淝河监狱

前身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原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金寨 路308号, 2004年12月正式独立运行,2010年3月,组建安徽省淝河监狱,同时挂牌安徽省监狱总医院,同年升格为正处级建制。

监狱现址占地面积243亩,监狱主要职能是收治全省监狱重症病犯和为全省监狱系统提供医疗业务指导,兼具为全省监狱罪犯、犯罪嫌疑人进行司法医学鉴定、罪犯入监体检等多项职责。

7. 马鞍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马鞍山市政府的43号令: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周春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以下简称“征迁”)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征迁的补偿安置,亦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迁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其所属的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机构负责征迁补偿安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迁工作,其成立的土地征迁事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征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工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其管理的昭明村、杨家村集体土地的征迁实施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迁相关工作。

第四条 被征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做好征迁工作。

第五条 建立征迁补偿安置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财政、公安、规划、房产、农林、监察等有关部门参与,定期研究解决征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六条 征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征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件,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用地计划及农用地转用计划安排组织报批。

(二)市国土资源局统筹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单独选址的项目,供地方案一并拟订、报批),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征收林地的,应当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

七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内以市政府名义予以公告。其中,征收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八条 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迁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未如期办理被拆迁房屋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征迁事务机构调查结果为准。

第九条 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市国土资源局统筹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公告,听取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各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十条 征地的各项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补偿安置费的除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土地。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一条 征地公告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或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士兵退伍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等情况必须入户或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批准房屋过户、土地流转;

(六)变更房屋、土地用途。

第十二条 对征迁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责令交出土地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 征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补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和使用:被征收土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设立财务专户,由乡镇、街道管理,所有人使用。属村民组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村民自治规定,自行组织分配给应安置人员,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支出。余下的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用于历次征迁遗留等问题的处理,其使用、管理由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单位总人口为征地公告之日在籍的符合安置条件的常住农业人口。被征地单位征地前耕地总数量以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成果为准。耕地是指菜地、水田、旱地、经济作物地。精养鱼塘(含鱼苗塘)按耕地计算。

第十六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属于应安置人员:

(一)常住农业人口以及出生和合法婚入人员;

(二)原有常住农业户口的现役义务兵;

(三)原有常住农业户口的劳改劳教人员;

(四)1995年8月1日前户口迁入被征地村民组,有承包地和住房,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承包地未达到所在村民组承包地人均水平的,按实占比例予以安置; (五)国家政策性移民中初始迁入地的农业人口;

(六)本市市区政策性迁移为小城镇户口的“自理口粮户”,在原居住地仍有承包地和住房的人员;

(七)征地转户时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转户花名册为准),在历次征地中应安未安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于应安置人员:

(一)历次征地已安置人员和征地转户后婚入及出生的自然增长人员;

(二)1982年10月15日后迁入人员不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条件的,不予安置。但可以办理户口农转非;

(三)自费农转非人员和户口迁出的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第十七条 应安置人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审核,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后,抄送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征地时,安置补助费在支付下列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区 府统一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专户:

(一)不满16周岁人员(含政策性移民时随父母生活统一农转非人员),一次性发给抚养补助费1.2万元;

(二)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补助费1.5万元;

(三)无固定工作或无稳定收入的自费农转非人员、原征地撤组转户时不满16周岁未安置人员和户口迁出的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8000元。

第十九条 将下列人员应得的补偿安置费一次性拨给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或发放生活费:

(一)未满16周岁的孤儿;

(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孤老人员;

(三)持有残疾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四)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第二十条 经批准安置的农业人口,由公安部门及时就地办理农转非,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支付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其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占用林地补偿按《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章 青苗、附着物、住房补偿

第二十二条 征地应依法据实支付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本办法支付租金、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乘以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无青苗的不予补偿。擅自占用耕地,改变耕地用途,栽种树木或挖塘养鱼等,按原使用用途计算青苗补偿费。零星名贵观赏树木可以移植的,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适当补偿。零星栽种的树木按实补偿。

第二十四条 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需要复建的,由用地单位复建;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能迁移的,付给迁移费。不需复建和不能迁移的附着物,依据重置价结合成新据实补偿给所有权人。需迁移坟墓的,应当予以公告。迁移费用按市民政部门核实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拆迁宅基地上合法住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非住宅房,对用地、建设手续合法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其中,被拆迁人为企业的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一)拆迁非住宅房,拆迁补偿款按住房补偿标准结合各类结构层高计算补偿。拆迁非住宅房中的附房、披房不加价;

(二)被拆迁工厂、站场、仓库堆栈中的设备、设施属破坏性拆除的应以评估价为依据给予补偿;

(三)拆迁企业的停产停业费按征收公告日期前3个月税后利润计补3个月,需搬迁设备的,搬迁、安装费按拆迁企业设备总价值的5%给予补偿;

(四)拆迁学校、医院、敬老院、村委会(社区)办公等公共服务用房,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予以重建或置换,不需要重建或置换的,按拆迁非住宅房补偿标准执行。被拆迁人将房屋出租的,拆迁实施单位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有关承租人补偿费用由被拆迁人支付。

第二十七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拆迁人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如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房补偿标准的1.1倍计算,不 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搬迁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为其它用途的,按第二十六条规定补偿。

第二十八条 下列青苗、附着物、住房不予补偿:

(一)未依法取得用地批准、规划许可或在批准、许可的面积外违法建设的附着物、住房; (二)征收土地公告后抢栽的花草、树木;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上的附着物;

(四)天然野生杂丛。

第二十九条 征收郊区专业菜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5000元/亩。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各区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第五章 住房拆迁安置

第三十条 拆迁住房应给予住房安置。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征地公告前依法办理用地批准、规划许可或持有建房证、房屋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二)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安置人员和1982年10月15日后迁入,有合法住房的人员;原有常住农业户口,后转为非农户口,仍在其原居住房屋生活且有合法产权登记手续的,比照应安置人员予以住房安置;但已享有城镇住房福利(含福利分房、住房补贴、单位集资建房)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未被拆迁的;

(二)暂住户或虽是常住户口但属租房居住的;

(三)通过继承、赠予、买卖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实际使用权、收益权,但不是拆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四)历次征迁中已予住房安置或住房货币安置的;

(五)1982年10月15日后迁入,无合法住房的。

第三十二条 住房拆迁安置实行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方式或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一)住房拆迁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方式。拆迁合法面积住房按重置价支付补偿款给被拆迁人。对应予住房安置的人员按每人3万元计付住房安置款,独生子女和丧偶者另加1.5万元。配购安置房面积为每个符合拆迁安置人员20平方米,独生子女和丧偶者另加10平方米。特困户住房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总额不足以购置应安置标准内安置房的,差额款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 (二)住房拆迁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每个应予住房安置人员按30平方米实行等面积产权调换,互不支付差价。对于被拆迁原合法住房面积(不含披房、附房)低于应安置面积的,按原面积予以调换安置;高于应安置面积的,高出部分按拆迁住房重置价补偿给被拆迁人。

第三十三条 远郊、线型工程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实行货币安置和产权调换安置的,经市政府批准可按自拆自建方式安置。实行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的120%标准予以补偿。自拆自建宅基地征迁补偿、“三通一平”及公共设施建设等费用按每户4.6万元由区政府统筹包干使用。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户分户安置原则和人均被拆迁住房合法面积认定依据市政府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拆迁房屋,应支付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需临时自行安置过渡的,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最后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可按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费。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因住房拆迁需要转学的,持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机构出具的《马鞍山市住房拆迁户子女转学证明》,教育部门应根据其拆迁后的实际过渡住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不得收取跨地区借读费。

第三十七条 实行住房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款或实行产权调换方式调换应安置面积的购房款均由用地单位支付给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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