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到美国投资移民,申请绿卡。需要什么条件?

导读:申请到美国投资移民,申请绿卡。需要什么条件? 1.将您的所有申请材料递交美国移民局进行审批。 2.、美国移民局收件后二个月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之后,申请人将在45-60天内收到由美国务院所寄出的文件包,并在领事馆面试日期前填妥此资料。没被批准的申请人则发还其原存放于监管账户的投资本息。 3.、领事馆通知美国投资移民人面试日期,并要求投资人进行健康检查。此阶段申请周期大约一至二个月。 4、领事馆面试,移民官当场告知投资人面试结果。 5、获得签证后180天内,投资人须赴美。(投资人可举家迁往美国任何所欲居住的州,享受与美国公民相等权益的新生活。未来二年中,除需维持每年有半年以上的居住时间外,投资人在此期间可自由进出美国)。 6、投资人于进入美国的21个月后(亦即条件式签证到期的前三个月),递交i-829申请表,请求解除条件。 美国职业类签证包括什么? 1990年新移民法为期望在美国投资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创设了这种新的移民种类,美国政府并于1993 年在 EB-5 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Center Pilot Program), 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1.创设一个全新生意; 2.收买陷于困境的企业,加以整顿或重组,并保留原有员工; 3.买卖已存在的生意,并加以扩充。

1.将您的所有申请材料递交美国移民局进行审批。

2.、美国移民局收件后二个月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之后,申请人将在45-60天内收到由美国务院所寄出的文件包,并在领事馆面试日期前填妥此资料。没被批准的申请人则发还其原存放于监管账户的投资本息。

3.、领事馆通知美国投资移民人面试日期,并要求投资人进行健康检查。此阶段申请周期大约一至二个月。

4、领事馆面试,移民官当场告知投资人面试结果。

5、获得签证后180天内,投资人须赴美。(投资人可举家迁往美国任何所欲居住的州,享受与美国公民相等权益的新生活。未来二年中,除需维持每年有半年以上的居住时间外,投资人在此期间可自由进出美国)。

6、投资人于进入美国的21个月后(亦即条件式签证到期的前三个月),递交i-829申请表,请求解除条件。

7、美国投资移民签证条件解除,成为正式之永久居民。再经三年,投资人可选择是否要成为美国公民。

8、五年投资期满,投资人取回50万美元的投资金额。

大家要是能够满足上面这些条件的话就可以申请美国投资移民签证说不定还能够获得美国投资移民绿卡。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介绍的关于申请美国投资移民签证要满足什么条件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可以联系律师为你解答。

美国职业类签证包括什么?

职业类签证:EB1/EB2/EB3/EB4/EB5

职业移民

又称工作移民,它是以某种职业方面的优势为基础,通过赴美工作的方式,移居美国的一种途径。职业移民对于那些不符合亲属移民条件,而又具有某些专长,希望移居美国的人士,无疑是一条重要的道路。根据目前的移民法规定,每年以职业方式移民美国的人数总共为14万个配额,又根据不同的职业和个人具备的条件划分为五大优先类别:

EB1:优先劳工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运动方面表现特优,享誉全国或全球的外国人; 在特殊学术领域里有三年以上的执教或研究经验,并获国际认可的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 国际贸易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申请此身份的前三年中,需有一年以上在该公司工作的经验,来美国在同一公司或所属企业继续工作。

EB2:具有高等学位的特殊技能专业人士

具有高等学位(硕士和硕士以上学位)或“同等学历”(在该专业领域内至少有五年以上的经验);在科学、艺术、商业方面有特殊能力,对美国经济、文化、教育或福利有实质效用。

EB3:技术劳工、专业人员和其他劳工

指具有学士学位并已从事专业者(如会计师、建筑师和工程师等); 技术劳工,指具有二年以上的职业训练或经验者;3.其他劳工,包括非技术劳工。

EB4:特殊移民

宗教类神职人员

EB5:投资移民

1990年新移民法为期望在美国投资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创设了这种新的移民种类,美国政府并于1993 年在 EB-5 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Center Pilot Program), 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投资项目,也就是常说的直投,它要求投资者投入100万美元设立或正在积极地筹备设立一个新的商业型企业,并在投资者拥有临时绿卡两年之内,创设至少10个直接的全职工作机会。

另一类是区域中心项目,通过移民局批准的投资移民区域中心(RegionalCenter),投资50万,申请人不需要直接参与日常的经营管理,所创设的10个工作 会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申请人必须创立一个商业性企业,纯粹的房地产投资,买土地或住宅,坐等升值,不符合规定。

新的商业性企业包括下列三种:

1.创设一个全新生意;

2.收买陷于困境的企业,加以整顿或重组,并保留原有员工;

3.买卖已存在的生意,并加以扩充。

丨非移民签证

A-1大使、公使、政府部长、职业外交官或领事官及其家属

A-2 其他外国政府官员或职员及其家属

A-3 A-1、A-2签证持有人的随员,侍从或私人职员及他们的直系亲属

B-1 商务考察人员

B-2 短期观光游客及短期探亲人员

C-1 过境美国的外国人

C-2 过境美国到联合国总部的外国人

C-3 未被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或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外国政府其派往国际机构的代表及其随行人员和家属过境美国

D-1 海员或飞行人员(随原搭乘的海船或飞机离境者)

D-2 海员或飞机人员(不随原搭乘的海船或飞机离境者)

E-1 与美国订有贸易协定国家的贸易商及其配偶和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E-2 与美国订有贸易协定国家的投资人及其配偶的不满21岁的未婚子女

F-1 学者或学生

F-2 学者或学生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G-1 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主要常驻代表、职员及其直系亲属 

G-2 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其他代表职员及其直系亲属

G-3 有资格取得签证的外国政府代表及其直系亲属,但其政府未被美国政府承认也不是该机构成员国

G-4 在国际机构服务的官员或雇员及其直系亲属

G-5 G-1,G-2,G-3,G-4签证持有人的随员侍从或私人职员及其家属

H-1a 临时受雇于美方的专业护士

H-lb 临时受雇于美方,具有特殊才能和专业的工作人员

H-2a 从事短期或季节性工作的农业人员

H-2b 从事临时性服务或劳力工作的技术或非技术工人

H-3 临时受训人员

H-4 H-1,H-2,H-3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I 新闻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J-1 交换访问学者

J-2 J-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K-1 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

K-2 K-1签证持有人的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派人员

L-2 L-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M-1 作短期职业技能学习的学生

M-2 M-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O-1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运动方面有特别才能的人士

O-2 随同O-1签证持有人来美的随行人员

O-3 O-1签证持有人的家属

P-1 国际知名的运动队员和娱乐团体成员

P-2 参加交流计划的表演性娱乐团体成员

P-3 具有独特意义的表演艺术家或娱乐团体成员

P-4 P-1、P-2、P-3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Q-1 参加国际文化交流计划人员

Q-2 Q-1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R-1 被承认的宗教教派牧师

R-2 R-1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NATO(1-7) 根据北大西洋公约驻美的外国人及其有关人员

所谓“职业移民”(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又称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 Visa),就是美国政府,根据美国的法律,允许任何美国劳工市场上短缺的合格人才,通过技术或特殊人才的条件, 申请美国的合法永久居住权(Permanent Legal Resident,又称PLR),即绿卡(Green C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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