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签证类型

  具体类别如下:  f0类:公民权者的父母及未成年子女  f1类:公民权者的21岁以上未婚子女  f2类:永久居住权者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  永久居住权者21岁以上未婚子女  f3类:公民权者的已婚子女  f4类:公民权者的兄弟姐妹  职业移民:是通过就业,以满足美国经济发展需要来实现移民。  eb-1第一优先(每年40,000名限额) 国际经营及管理人才、杰出教授和科研人员、在科学、艺术或商务方面具有特殊才能之外籍人士。  eb-2第二优先(每年40,000限额 + 第一优先之余额) 在科学、艺术或商务方面具备独特能力者、尖端科技专业人士。  eb-3第三优先(每年40,000限额 +第二优先之余额) 不符合第二优先类之学士级专业技术人士、技术性劳工(至少经过二年以上之训练与经验)、 非技术性劳工。  eb-4第四优先(每年10,000限额)牧师,神父宗教从业人士,两年以上非盈利性工作经验。  eb-5第五优先(每年10,000限额) 投资移民,美国移民局允许基于不同专业之外籍人士申请成为美国合法永久居民,不同职业之人员有不同的规范。

美国移民签证可以分为亲属类签证、职业类签证和特殊类移民签证。1. 亲属移民亲属移民共划分为两类,1). 不受全球移民人数限制的亲属移民,即直系亲属:美国公民的配偶;美国公民的未成年子女(21岁以下);美国公民的父母。这个划归为直系亲属,随到随办。2). 受全球移民人数限制的亲属移民,按优先顺序划分为四个等级:①美国公民的成年子女(21岁以上)及其他们的子女。② 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永久居民的成年未婚子女及其他们的子女。③ 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不论年龄)及其他们的子女。④ 年满或超过21岁的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2. 职业移民又称工作移民,它是以某种职业方面的优势为基础,通过赴美工作的方式,移居美国的一种途径。职业移民对于那些不符合亲属移民条件,而又具有某些专长,希望移居美国的人士,无疑是一条重要的道路。根据移民法规定,每年以职业方式移民美国的人数总共为14万个配额,又根据不同的职业和个人具备的条件划分为五大优先类别:1). 优先劳工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运动方面表现特优,享誉全国或全球的外国人;2.在特殊学术领域里有三年以上的执教或研究经验,并获国际认可的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3.国际贸易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申请此身份的前三年中,需有一年以上在该公司工作的经验,来美国在同一公司或所属企业继续工作。2). 具有高等学位的特殊技能专业人士具有高等学位(硕士和硕士以上学位)或“同等学历”(在该专业领域内至少有五年以上的经验);2.在科学、艺术、商业方面有特殊能力,对美国经济、文化、教育或福利有实质效用。3). 技术劳工、专业人员和其他劳工指具有学士学位并已从事专业者(如会计师、建筑师和工程师等);2.技术劳工,指具有二年以上的职业训练或经验者;3.其他劳工,包括非技术劳工。4). 特殊移民5). 投资移民1990年新移民法为期望在美国投资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创设了这种新的移民种类,为了申请此类移民,外国投资者须投资50万美元在一个新建的美国企业,并直接或间接创造10个新的就业机会。这种投资移民签证从1991年10月1日起生效。投资指提供资本,包括现金、设备、存货,或其他实质财产,定期存款、政府公债及其他容易变成现金的证券以及货款,都可视为财产。申请人必须创立一个商业性企业,纯粹的房地产投资,买土地或住宅,坐等升值,不符合规定。投资移民和配偶及 子女可先取得有条件居留身份,两年之后如果移民局认定投资人确实履行有关规定,投资人和配偶及子女可成为美国的永久居民。投资者可在投资限定的两年之内的最后一天雇佣10名员工。投资者本人及亲属已取得绿卡之后,如果工作不需要,可不再雇佣员工。投资者必须在两年内维持新企业的经营和雇佣条件,维持企业的生存,以保证2年后仍能保持投资移民义务的履行,否则,仍无法永久居留美国。新的商业性企业包括下列三种:1.创设一个全新生意;2.收买陷于困境的企业,加以整顿或重组,并保留原有员工;3.买卖已存在的生意,并加以扩充。3. 婚姻移民CR1 美国公民结婚两年之内的配偶,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为CR2IR1 美国公民结婚满两年的配偶,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为IR2美国居住的美国公民只能在其居住地所属地区移民服务中心提交CR/IR申请CR1/IR1/为移民签证,入境美国1-3个月内,即可在美国的家中收到移民局寄出的两年条件绿卡(结婚日到入境日不满两年的)或十年绿卡(结婚日到入境日超过两年的)。美国公民可同时单独为您的孩子(美国公民的继子女)申请CR2/IR2签证,但以下情况不能申请签证,只能等您入藉成为美国公民后,才能由您自己为孩子申请签证:a. 您与美国公民结婚时,孩子超过18岁。b. 申请时孩子超过21岁。K3即CR1/IR1的优先类别,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为K4。CR1/IR1申请,收到移民局的受理后,即可选择是否同时申请K3。K3是美国移民局考虑到CR1/IR1申请时间长,为了使夫妻尽快团聚,可以同时申请K3提前到美国团聚。K3虽然必须先申请CR1/IR1,但K3与CR1/IR1是两个独立的 CASE,分别有各自的处理过程。如果CR1的速度与K3差不多,则CR1与K3合并,直接面签CR1,入境美国拿永久居留,否则可以先在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面签K3,先到美国与配偶团聚,再选择在美国转身份获得永久居留。参考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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