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街道鲜花店都在那个位置 眉山市鲜花店电话

导读:眉县街道鲜花店都在那个位置 眉山市鲜花店电话 1. 眉山市鲜花店电话 2. 眉山鲜花店的电话号码 3. 峨眉山市鲜花店 4. 眉县鲜花店电话 5. 眉山鲜花预定 6. 眉山鲜花批发联系电话 7. 眉山市鲜花店电话地址 8. 眉山鲜花批发在哪里

1. 眉山市鲜花店电话

1.眉山东门口菜市场旁边有一小块地方,有10多家卖花的,都在一起

2.眉山雕像那里有个花草街可以

2. 眉山鲜花店的电话号码

A 成都金科花卉市场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B 成都三圣博卉花木综合交易市场

地址:仙泉山庄 附近

C 成都金林湾花市

地址:林湾二组18

D 成南花市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东路

三圣乡花卉市场,坐343 ,56,40路到三圣乡花卉市场下车就是了,国家AAA级花卉栽种地

你还是去 实地看一下吧,实地进货,他们会发到你那的,最好签一下合同如果是多的话,不敢保证他们会不会弄假。

花盆你上阿里巴巴看有没有你想要的,然后订做的也可以。

其实花卉市场那都有啊!去看看吧

3. 峨眉山市鲜花店

四季峨眉兰花不是杂交兰,而是原生兰,是在四川峨眉山发现的

其叶片颜色翠绿,叶片两边带有淡黄色的叶边,因为多生长在峨眉山中,所以称为峨眉兰花,可以一年四季开花,花朵颜色为淡绿色或者黄绿色,花香浓郁。

四季峨眉兰花适合生长在光照充足的环境中,在养殖的过程中,可以将其放在向阳通风的环境中,保持叶片的翠绿,但是四季峨眉兰花怕晒,在夏季强光环境下,需要为其遮阴,避免强光灼伤枝叶。

4. 眉县鲜花店电话

首先眉县的教育,医疗,治安,物价都是全陕西省最让人满意的,再下来就是环境,卫生特别好,空气质量好,被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为园林式县城,眉县人口不多,道路宽敞,绿化的特别好,各种美食迎接着四面八方的旅客。营商环境特好,不欺客,眉县人民热情厚道,充分继承老一辈人的优良传统,全县以猕猴桃为主打产业,朴实厚道的老百姓能让你真正体会到千年孺家精神,总之,来了眉县,你会感觉特别舒服!来吧,眉县欢迎你!

5. 眉山鲜花预定

眉山美景东坡区,漫步东坡城市湿地公园以及城区特色主题公园,赏拱桥,走沉水步道,登望月台赏月,亲子戏水玩沙走迷宫。在三苏祠内,凭吊圣哲先贤,瑞莲池上赏荷咏诗,桂花树下品东坡饼。在彭山区中法农业科技园徜徉薰衣草花海,漫步鲜花小道,逛法式风情街,逛葡萄园品红酒,尽情体验法式乡村的浪漫。

6. 眉山鲜花批发联系电话

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19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24号)等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天府新区范围内实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第三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坚持依法依规、补偿到位、妥善安置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履行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职责,自然资源局代表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各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具体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发展改革局、公安分局、财政金融局、社会事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交通局、乡村振兴局、审计局、群众接待中心、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对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补偿后,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扰。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六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 眉山天府新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执行区片综合地价,以享有土地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Ⅰ类区片:原视高镇58200元/亩;Ⅱ类区片:青龙街道、锦江镇、原清水镇、原兴盛镇、原里仁镇53000元/亩;Ⅲ类区片:高家镇、贵平镇50000元/亩;IV类区片:龙马镇、北斗镇43000元/亩(详见附件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4﹕6计算。征收土地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投影面积为准。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1倍执行。

第八条 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局、审计局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对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征收补偿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在通知领取期限内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拒不领取的,由具体实施征收土地补偿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专户储存并依法告知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征收补偿资金。

第三章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十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面积为准,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按规范丈量登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经营损失补偿:(一)合法经营的临路门市经营损失补偿,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并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二)合法经营的农家乐主体房屋经营损失补偿(不含临时生产经营配套用房)按400元/㎡计算;(三)规模养殖场、家庭作坊经营损失补偿(不含临时生产经营配套用房)按生产经营面积200元/㎡计算。享受经营损失补偿部分的不再计算拆迁奖励和搬迁补助费。

规模养殖场标准详见附件7。

第十一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6,果树、林木内套种间种作物青苗不再另行单独补偿。

(二)房前屋后田边地坎种植的零星林木、果树、花卉等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不能超过成片林木、果树、花卉等附着物补偿标准)。

(三)成片林木、果树、花卉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拆迁涉及的水、电、气、闭路、通讯、广播等市政设施,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自行迁改。

第十三条 奖励和补助

(一)奖励拆迁安置对象。

在土地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奖励不超过4000元/人。

(二)搬迁补助费。

在约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安置人口400元/人领取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含供水、供电、供气、闭路、电话等及二次搬迁)。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自征收土地方案公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林木、果树、花卉等。

(二)室内、屋顶种植的林木、果树、 卉等。

(三)抢搭抢建、非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补偿,由被拆迁户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四章 人员安置

第十五条 安置对象

(一)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利,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农业人员。

(二)户籍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转出服现役的义务兵以及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选择自主就业且户口回原籍(镇、街道)的退役士官;未享受财政供养且户籍在校的全日制在读大中专学生、连续就读的研究生。

(三)服刑人员。

(四)因征地原因就地农转非后,参加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未安置人员。

(五)因购买社保户籍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转出(就地农专非)的乡镇“八大员”、代课教师、赤脚医生。

(六)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受分配的人员,虽无房屋拆迁,但有且只有一处宅基地被征收,自愿放弃申请宅基地且从未享受过安置政策的人员。

(七)自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后,除依法婚嫁(原户籍为农业户且未享受过拆迁安置政策)、生育的人口(其父亲或母亲符合安置条件)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不予安置对象

(一)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但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利、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人员。

(二)未依法进行户口登记的出生人口及收(拾)养人员,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死亡未销户人员。

(三)迁出地已安置的迁入人员。

(四)以投亲靠友等方式迁入的不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人员。

(五)户籍不在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的人员。

(六)回原籍居住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七)因历史原因形成有两处及以上房屋的拆迁对象,原则上两处及以上房屋拆迁完毕后,方可安置;否则,只对该处拆迁房屋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八)享受财政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连续就读的研究生,大中专院校毕业、退学后未回原籍(镇、街道)落户的人员。服现役满12年及以上的士官、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的人员和享受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

(九)不符合安置政策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不安置人员拆迁奖励

以户为单位有合法宅基地、独立门牌号的整栋房屋需拆迁,家庭成员全部为非农户口不享受安置的,拆迁奖励按住房面积(不含生产经营性用房)补偿款的35%计算。

第十八条 安置人员的审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按条件和程序审查。

第十九条 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为商品房实物安置和货币化安置。

(一)商品房实物安置

1.政府为安置对象提供商品住房30㎡/人、生产经营用房10㎡/人,生产经营用房折算为住房30㎡/人,合并安置商品住房60㎡/人,不再安置生产经营用房。安置面积与产权面积误差在±3%及以内的,政府与安置户按政府回购价相互结算。

2.商品房的标准为清水房。

3.商品房的水、电、气、闭路初装费用由政府提供,政府按6000元/人标准对装饰装修和物业管理费进行一次性补贴(不含随户安置人员);由买受人承担的契税、房屋维修基金、入住后的物业管理等费用由安置户自行负责。

(二)货币化安置

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随户安置

享受安置政策的户主的配偶、父母、子女(不 含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长期居住未享受过征地拆迁安置政策、住房公积金、福利分房且他处无住房的非农户籍人员可享受6万元/人的随户安置,或在政府回购的商品房房源中按政府回购价购买人均30㎡的住房。

第二十一条 临时安置过渡费

选择商品房实物安置的,以户为单位计算,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至交房后三个月止(含自然增长人口),第一年按200元/人/月计算过渡费,第二年及以上的按400元/人/月计算过渡费。过渡人员在过渡期死亡的,从死亡的次年度停发过渡费,无房屋拆迁人员和随户安置人员不享受过渡费。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相关政策执行,资金由征地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确保及时到账、专户储存。以原乡镇“八大员”、代课教师、赤脚医生身份购买社保的人员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第二十三条 社会事务局负责征收土地拆迁安置对象的就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原农村集体组织财产应当登记造册并予公布,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生产和生活。

7. 眉山市鲜花店电话地址

《眉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提升绿化质量和园林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具有天府韵味、眉山特色的高品质生活宜居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绿化与美化相协调,生态、景观与人文相统一,遵循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第五条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广旅、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有爱护城市园林绿化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导或者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建、捐赠、植树、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

对城市园林绿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七条建立眉山市园林绿化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具体办法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布局和各类绿地控制线等,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按照规定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立足眉山实际,按照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科学编制。

第九条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 整。确因重大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调整绿地系统规划不得减少绿地规划用地总量。减少绿地规划用地的,应当就近补足相同等级、面积的绿地规划用地。就近无法补足的,应当按规定缴纳绿化异地建设费。

第十条市、县(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土地利用条件。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加强城市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建设。300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500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3000平方米以上的游园。旧城改造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加强绿地建设。

因地制宜规划建设与园林有机结合的绿道、健身步道、足球场、健身路径等体育设施,具备条件的游园应当配建一定面积的健身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其绿化专项设计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施工。确因季节等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的,不得迟于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管,并将其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绿化专项设计方案实施,并将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纳入工程建设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施工保修养护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不得少于1年。保修养护期间,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管,确保养护质量。

保修养护期满,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纳入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注重植物造景,突出色叶植物、花卉植物搭配,提高绿化、彩化、香化、美化水平。

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中,鼓励种植市树、市花、县树、县花等乡土树种,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园林景观。

第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建设应当与树木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十七条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楼体、墙体、庭院等,实施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城市高架桥护坡、立柱、涵洞,以及大型环境卫生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鼓励开展园林城市、园林单位(居住小区)、园林村镇等创建活动,推动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第三章 管理和养护

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实行以下分工: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园林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养护;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养护;

(三)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管理养护;

(四)居住区绿地,居住区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共同负责管理养护;实行委托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管理养护;

(五)捐建的城市园林绿地在移交管理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养护期满后,经验收合格移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养护;

(六)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养护责任人。

第十九条市、县(区)城市 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并建立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县(区)园林绿化管护标准管理养护城市园林绿地。

乔木、灌木、花、草等绿化植物受损或者死缺的,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补植。

城市园林绿化设施损坏或者老旧的,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禁止破坏城市园林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应当向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缴纳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费,并到所在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恢复城市园林绿地原状,或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第二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因下列原因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管理养护责任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一)已经死亡的;

(二)妨碍交通、管线、建(构)筑物等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法挽救的;

(四)因其他特殊需要砍伐的。

第二十三条因同一个工程项目需砍伐胸径20厘米以上落叶乔木或者胸径15厘米以上常绿乔木超过2株、移植超过10株的,管理养护责任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项论证,采取听证会或者公示等形式,就砍伐、移植树木种类和数量等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并报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道路改造应当妥善保留原有行道树。确需更换、砍伐或者移植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植城市树木。

因下列原因需要移植城市树木的,管理养护责任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一)城市建设需要;

(二)影响采光、通风或者居住安全的;

(三)妨碍交通、管线、建(构)筑物等安全的;

(四)因其他特殊需要移植的。

移植树木应当严格执行树木移植操作规范。

第二十五条除管理养护责任人按照养护标准实施养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修剪城市树木。

第二十六条在非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紧急情况下,为抢险或者处理事故,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并在处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树穴、树池内倾倒热水、热油、酸碱性物质等妨害城市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

(二)穿越绿篱、践踏绿地、折枝摘花、摘笋或者攀爬、刻划城市树木;

(三)在城市园林绿地内倾倒垃圾、铲草、捕鸟、葬坟、祭祀或者放养宠物;

(四)在城市园林绿地内露营、烧烤、停放车辆、搭棚堆物;

(五)在城市树木上架设电线、拴绳挂物、拴系动物;

(六)其他损害城市树竹花草或者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在老旧小区改造中,为满足业主生活正常需求占用绿地的,应当通过增加屋顶绿化、墙面绿化、棚架绿化或者增设透绿砖等形式弥补绿化总 。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按照绿化专项设计方案进行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一至三倍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因擅自移植或者修剪造成城市树木损坏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造成城市树竹花草或者城市园林绿地损坏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造成城市园林绿化设施损坏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古树名木保护按照《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包括城市园林绿地、城市树竹花草和城市园林绿化设施。

城市园林绿地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绿化用地。

城市园林绿化设施是指城市园林绿地内的亭、台、楼、廊、道路、桥梁、雕塑、碑记、花架、护栏、动物笼舍、说明碑等园林建筑和娱乐、卫生设施。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化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8. 眉山鲜花批发在哪里

在裴城路与诗书路北段的交叉口,附近有小海大药房,通威集团

Hash:0b9161f0040ab7c1282fcd88a3a89865024e20c9

声明:此文由 梦相随 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 kefu@qq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