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户外国际旅行社 湖南海外旅游旅行社

导读:湖南户外国际旅行社 湖南海外旅游旅行社 1. 湖南海外旅游旅行社 2. 湖南海外旅游旅行社组织结构与人员培训 3. 湖南海外旅游旅行社的创立过程 4. 湖南海外旅游旅行社官网 5. 湖南海外旅游旅行社强制购买 6. 湖南海外旅游旅行社怎么样 7. 湖南海外旅游旅行社郴州分公司 8. 湖南海外旅游旅行社电话 9. 湖南海外旅游旅行社陈董事长 10. 湖南海外旅游旅行社地址

1. 湖南海外旅游旅行社

张家界旅行社排名前十名分别是,

1.张家界市中国旅行社,

2.张家界运通康辉国际旅行社,

3.张家界海外国际旅行社,

4.张家界天马国际旅行社,

5.张家界易程天下国际旅行社,

6.湘西中旅国际旅行社,

7.湖南湘中国际旅行社,

8.湖南西部(张家界)国际旅行社,

9.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张家界分社,10.湖南华天(张家界)国际旅行社

2. 湖南海外旅游旅行社组织结构与人员培训

首届湖南省旅游发展大会将于2022年9月下旬在风景秀美的张家界举行,目前,张家界推出众多文旅优惠政策“引客入张”,为首届旅发大会预热。据悉,暑假期间,张家界各大景区对在校学生实行景区门票优惠,部分景区对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实行景区门票优惠,此外,省财政还出资500万元奖励旅行社开展“五十万游客入张”活动。

3. 湖南海外旅游旅行社的创立过程

湖南神龙国旅湖南神龙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是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于2001年9月成立的国际旅行社,2002年荣获张家界市"文明旅行社"称号.公司下设58个职能部门,行管部门12名,业务经理58名,拥有多语种导游人员共352名,部门职员117名.依托公司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全体职员优秀的整体素质,秉承"创新、创优、创利”的旅游宗旨,遵循“规范、诚信、亲情、个性”的经营理念,愿与国内旅游同行携手共进,共创辉煌!本着“勇于开拓、积极进取、以信誉求发展、以质量求生存”为宗旨,愿与同行携手并进、共创美好未来

4. 湖南海外旅游旅行社官网

华天和海外都是五星级旅行社,都是全国百强,华天在入境游方面可能是湖南最好的社了,因为他们又酒店实体。海外的拳头产品是包机,这也是湖南海外在短短几年迅速崛起的关键。这两家社都是很好的旅行社,具体的看你旅游比较侧重于哪里,旅游是一个综合服务的考量的。

5. 湖南海外旅游旅行社强制购买

靠谱的,公司成立2019年,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旅游户外产品销售;以自有资金进行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旅游景区规划设计、开发、管理

6. 湖南海外旅游旅行社怎么样

吉首是个不错的城市,不大,但是很有风情,民风也不错,纯朴热情。    市里没有什么好玩的,离市区20多公里有个地方叫德夯,苗族风情园,很好玩,山水美,人情浓。那里的晚会一定要看,浓情歌舞,醉人醉心。苗族的MM那叫一个美,一个俏,一个质朴,一个清纯。    现在吉首到德夯已经开通了公交车,好像在火车站坐车。方便。    如果不是自己开车,就不方便到矮寨欣赏盘山公路奇观,欣赏天问台,遗憾。不过,天问台可以从德夯寨子里走路过去,大概来回两个小时。    盘古峰,孤立的一座山峰,几百米高,山顶风光独特,但爬山上下要两个多小时。很累。在山下看看罢。    流沙瀑布,(那里的人一定推荐你看的景点),从寨子里走过去来回也要两个小时。瀑布也是好看,壮观。但是走的路途中很一般,没甚景点。    吉首以外的小镇,凤凰是一定要去的。凤凰的资料太多了。偶就不重复了。    在凤凰的周边,有很多原始的苗寨,比德夯还原汁原味,(德夯开发以后商业味很浓),如果有时间可以去看看。    据吉首150公里有个小镇,曾经是湘西四大古镇之一,王村,也叫芙蓉镇。小镇是个码头,依山而建,曲曲 折的石板路满有味道,最好是清晨,走在石板路上,清清静静,让人心旷神怡。    王村有个猛洞河,著名的猛洞河漂流就在这里,可以去看看,一路碧溪一路歌,很容易进入忘我的境界。    到王村一定要吃猛洞河的桂花鱼,清新鲜嫩。    王村对面有个坐龙峡,很奇特,很险,一路全在铁架子和窄窄的木板上行走。双手还得抓紧旁边的铁链子,胆战心惊,刺激,颠狂。    吉首周边,除了这几个地方,好像也没什么其他好玩的了。还有个龙王洞(大小龙王洞),较远,交通不便,需要租车前往。    德夯可以玩一天一晚,王村、漂流需要一天,坐龙峡需要半天。漂流和坐龙峡如果安排在一天,也可以,但是比较累。      住:吉首很多宾馆,条件不是特别高档,但是也算干净和清静。推荐老州政府、州医院前的电信宾馆和对面的友谊宾馆(好像是),条件一般,但价格不贵。较好的宾馆是边城酒店、金蝶酒店(很久没有去了,有没有新的就不知道了)。    吃:市医院斜对面有个面馆,面、粉都有,码子很多,当地很有名。但是很辣,我很少吃。

7. 湖南海外旅游旅行社郴州分公司

郴州是有色金属之乡,它会引进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娄企业。

8. 湖南海外旅游旅行社电话

0731后面是8位号码

0731本是湖南长沙市的区号。2009年6月28日零点起湖南长沙、株洲、湘潭三地统一区号为0731,固定电话升8位。

长沙在原来的电话号码前加8,即0731 8000 0000一7318999 9999;

株洲加2,即0731 2000 0000一731 2999 9999;

湘潭加5,即0731 5000 0000 一0731 5999 9999。

9. 湖南海外旅游旅行社陈董事长

我在财务部做过,签合同是3个月,本科生15/h,研究生20/h,博士生25/h,早9:00----18:00,待遇很好,每月部门有过生日买蛋糕,还不定期有水果,环境不错,卫生有专人打扫,茶水间也很方便,生病开药也很方便,购买产品有员工折扣。

公司待遇很好,不过加班也很正常,加班有饭贴,加班晚了有车补

10. 湖南海外旅游旅行社地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并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有利于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的前提下,开发旅游资源,确保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资源条件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加强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景点的建设,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

鼓励国内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商依法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资源 优势和特点,加强对外宣传,提高重点旅游景区的知名度;完善旅游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开发旅游产品,丰富旅游文化生活;教育旅游从业人员树立信誉第一、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的观念,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八条 对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在旅游经营、管理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身、财物的安全得到保障不受侵害;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三)了解旅游服务的内容、项目、规格、费用等真实情况;

(四)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秩序和有关旅游安全、环境卫生规定,履行旅游合同或者约定,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尊重旅游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十二条 建立旅游投诉制度。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可以向旅游经营者所在地、侵害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旅游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和投诉,应当认真对待,及时处理。被要求赔偿的旅游经营者在五日内答复旅游者;受理投诉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十日内向旅游者作出答复。

第三章 旅游经营者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商店、旅游车船公司和服务公司、旅游文化娱乐场所和度假区(村)、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等以及个体经营者。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方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或者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明码实价,保证服务质量。

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其不愿意参加的旅游项目,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旅游商品和服务项目,不得强制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的财物。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高空旅游设施和惊险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和标准。

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受到严重侵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救护或者帮助查找,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旅游业从业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奉公守法,热心为旅游者服务。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有关部门强行推销其指定的商品,有权拒绝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收费和摊派。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接待国内外旅游团、组时,应当与旅游团、组签订书面合同。

旅行社不得委托旅行社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不得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点)的管理,保持旅游设施完好,保持景区(点)内清洁卫生,为旅游者提供安全、文明、卫生、优美、便利的旅游环境。

第二十三条 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导游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发给导游员资格证书,经旅行社聘用后,方可从事导游业务。

导游员在导游中必须佩戴导游胸卡、持证上岗,不得无证导游或者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从事导游业务;不得索要小费,克扣或者变相克扣旅游者住宿、餐饮费用;不得违背旅游者的意愿擅自改变游览景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将境外旅游团、组带往非旅游定点单位住宿、就餐、购物、娱乐和租乘车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旅游经营者实行监督管理。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重点旅游设施、项目,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意见,并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核批准。

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外省旅行社在本省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和省内旅行社在本省异地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并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在境外设立旅游办事机构、兴办旅游企业、举办旅游促销活动或者在国内举办全国性旅游促销活动,以及外国旅行社申请在本省设立常驻旅游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属于交纳的旅行社所有,用于赔偿旅游者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挪用。

第三十条 新建旅游星级饭店,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意见。旅游饭店符合星级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参加星级评定,纳入规范化管理。已评定为星级饭店的,实行星级复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 经营涉外旅游业务的旅游饭店,旅游度假区(村),旅游车船公司、餐馆、商店、娱乐场所等,按照旅游业标准实行定点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旅游景观内容、接待规模、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治安和卫生状况以及观赏、文化、科学价值等方面的条件,对旅游景区(点)进行等级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定级标准管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依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导游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导游证书从事导游的;

(二)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从事导游业务的;

(三)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克扣或者变相克扣旅游者住宿、餐饮费用的;

(四)违背旅游者的意愿擅自改变游览景点的;

(五)将境外旅游团、组带往非旅游定点单位住宿、就餐、购物、娱乐和租乘车船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吊销其导游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旅游或者旅游经营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建设、土地、林业、交通、文物保护、物价、外事、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等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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